MOIO9721-討論事項-第10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發展區設置產業用地)案」及「擬訂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配合設置產業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21
案件id
MOI內政新市鎮20207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8年10月29日第956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三、上開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擬定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上開
決議
- 決議:本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附表之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通過,並退請該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併同本會108年10月29日第956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1王世燈中峰段931、933等2筆地號土地1.新市鎮計畫至今已快30年,檢附民國83、84年一些資料如果計畫內還要選擇一部分延緩開發,似乎對這一些地主不公平,我們等待開發等了快30年了。
2.全部開發,對整體新市鎮必有加分效果,新市鎮區域內整體、美觀、街道整齊,不會有部分繁榮、部分落後的感覺。
3.政府也可以一次取得更多公用、私用土地。
4.建議:高速公路以西至台一線省道,或高雄捷運線路止,所有原高雄新市鎮內之計畫,全部一次開發完成。
本案陳情位置非屬本次公開展覽範圍,並與本次變更案無直接關係,依108年10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6次會議決議,免提會審議。
2王明福中峰段64、65、66等3筆地號土地陳情人(王明福代表)是橋頭區中峰段土地地號64、65、66持有人比例1/4佔地。此次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發展區設置產業用地)橋頭科學園區用地,剛好由64地號區段徵收,由中間南北方向通過,64、65、66全部地號徵收。
而留下有些土地是畸零地(有圖為證)地主無法有利用價值。是否能有所微小變更。
陳情建議:
1.64、65、66中峰段土地全部辦理土地區段徵收。
2.如無法全部辦理徵收則建10M則沒有畸零地的問題。
3.周圍持有土地全部台糖所有,因無異議。
1.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陳情人所述之畸零地,經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圖套繪後,變更後所剩餘土地尚未達高雄市畸零地標準,尚無辦理全部徵收之理由。
2.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為南北向連通道路,該道路涉及道路系統及街廓規劃,且陳情建議道路東移影響其他地主權益,建議維持公開展覽草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橋頭區中峰段1、39、40、73地號及橋頭區中崎段1009、1010、1.本公司土地占海峰社區周邊全區比例約40%,考量全區土地產權複雜、街廓地形不完整,倘排除區段徵收範圍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日後不易整合及開發利用,且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因周邊第二期發展區道路開闢完竣及面臨地價稅負擔。
2.為維護本公司權益,建議將本公司土地納入第二期發展區區段徵收範圍,並依張政務委員景森107年10月8日主持「研商高雄園區相關事宜」第5次會議紀錄結論四「請台糖公司依內政部建議於區段徵收作業領回抵價地時,優先配回產專區土地」辦理,或依計畫書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附帶條件在未完成整體開發前,仍作農業使用者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不得以周邊聯外道路開闢完成改課地價稅,以減輕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負擔。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位於海峰社區周邊土地,於第一次公開展覽之細部計畫將海峰社區周邊劃設為綠地用地,後案經108年10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6次會議,決議:「(略)惟考量本案開發後該社區四周將被產業專用區及高速公路包圍,除對地方居民生活將造成衝擊,對既成發展區未來再開發利用亦將造成影響,經本會委員充分討論,本案細部計畫原擬將海峰社區周邊劃設為綠地用地部分,恢復為住宅區,並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其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且回饋比例應比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提供不低於變更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故將該陳情範圍部分土地排除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針對第二期發展區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者之土地整合、開發內容進行檢討。
2.有關陳情意見涉及土地稅法第22條部分,經查本地區若屬「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且其耕地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則可依農業使用繳納田賦,因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建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