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2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三重地區)(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一)、特定專用區(二)、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中興段1442地號等8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21
案件id
MOI新北重地區20207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20日第11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9年2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01907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邱前委員英浩、彭委員光輝、張委員馨文、謝委員靜琪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9年3月17日及109年5月1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以109年5月29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097430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9年5月29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0974305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基地後續將興建市府第二行政大樓,為強化本案變更之合理性及必要性,請市政府詳予補充該行政大樓使用需求、使用計畫、進駐單位及預算編列等相關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主要計畫書所載之開發容積率,係屬細部計畫範疇,非屬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建議應予刪除,以符規定。
- 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變更後基準容積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有關本案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允許作為住宅、商業等使用,請市府參考整體開發目的與合理性,妥為訂定基準容積率並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以資妥適。
- 四、本案係配合捷運場站周邊整體規劃發展,並將引入媒體產業,因應TOD發展、轉乘、通勤、衍生商業活動並配合捷運轉乘設施,故請將多元運具需求妥予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五、防救災計畫部分,請補充第二行政大樓之功能定位(防災或備援中心等)、救災規劃及地下連通道人員疏散及救災動線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六、請補充說明本案規劃24公尺計畫道路做為主要聯外幹道之連結性、停車規劃及橫向剖面圖等相關分析資料,並將大捷運車站發展發展構想,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請將新北市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區變更轉型策略,以及後續產業需求導向說明等內容,納入計畫書妥為補充敘明。
- 八、其他事項:
(一)本案相關申請文件、佐證資料及同意書等,請配合更新並詳實檢核,以資完備。
(二)計畫書所載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請就資金來源規劃詳予補充,並將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瞭解本計畫在財務上之可行性。
【附錄】本會109年5月12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為強化本案變更之合理性及必要性與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請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請詳予補充新北市國土計畫、新北市整體產業發展策略對於本基地指導原則,基地不適合繼續發展乙種工業區之相關論述、本案暨周邊整體規劃構想、開發引進人口及變更後周邊環境整體提升效益等內容。
(二)本案為捷運新莊線頭前庄站、先嗇宮站周邊都市更新地區工業區變更轉型,為確保變更後整體環境之有效改善並兼顧地方發展,請補充說明本案相關公益性論述、捷運TOD發展範圍與構想以及基地開發後對於周邊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等環境承載力影響之改善分析說明。
(三)計畫區緊臨捷運先嗇宮站,請補充本案規劃構想與捷運場站連結之大捷運車站發展策略以及本基地興建第二行政大樓之全市空間發展目標,並提會說明。
- 二、本案係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一、二),惟2種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項目均相同,整體土地使用分區並無差異性,另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基地東側之工業區仍依現況保留為工業使用,請補充說明本案具體引進產業、允許使用產業項目及行政辦公等相關使用內容,並說明土地使用計畫之合理性。
- 三、有關交通系統部分,本案規劃24公尺計畫道路做為主要聯外幹道,其北側臨捷運系統用地,請釐清後續是否影響計畫道路開闢,另為避免開發後造成人口引進之交通需求無法負荷,請說明整體交通路網對外聯通性以及停車供需情形、對鄰近地區未來衍生之交通量、相關交通衝擊分析及整體交通改善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開發後將引進居住人口及就業人口,基於公共設施及防災設施內部化原則並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市政府補充說明適合本案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及面積,以確實改善當地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五、請補充本計畫案關於基地周邊減災策略、避難場所與防(救)災動線等相關說明,另考量防災計畫圖說完整性請將計畫區南側堤防外公園納入敘明。
- 六、涉及本會第662次、675次、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請將本案依上開審議事項及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列表逐項說明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 七、本案除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外,另依市政發展需要要求申請人再興建回饋市府第二行政大樓,請補充說明其必要性、公平性與合理性後,提請大會討論。至於因為市府要求申請者額外興建捐贈市府第二行政大樓,所衍生之開發強度是否配合檢討調整問題,請市府於擬定細部計畫階段妥慎處理,避免爭議。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為鼓勵大眾運輸,本案停車需求計算部分請市政府將捷運轉乘停車(ParkandRide)納入整體規劃考量。
(二)請補充說明本基地未來開發相關地下連通構想,並將相關地下連通示意圖說,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於主要計畫研擬都市設計相關原則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依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請補充本案基地相關歷史背景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