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2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21
案件id
MOI通檢嶺地區20207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3月8日第30次、108年6月10日第3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8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8019571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張委員梅英、蘇委員瑛敏、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8年9月19日、108年11月7日及109年1月8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9年4月6日府都計字第109007415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涉及國有土地部分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都市計畫核定前,應依相關規定取得所有權,並持續與範圍內私有土地地主協商價購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4月6日府都計字第109007415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109年1月8日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本案涉及會議共計3次)):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中壢生活圈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後續辦理依循。
(二)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補充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外,並將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詳予敘明。
(三)考量各整體開發區負擔之公平性,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檢討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該段文字除請修正「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另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並請該用地主管機關確認,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相關資料。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計畫區西側之機五用地機關用地(0.20)電信專用區(0.20)1.本案機5用地原供中華電信使用,因配合公司民營化政策,103年2月19日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惟部分土地尚未取得,經內政部都委會第793次會決議,為避免計畫延宕,維持原計畫。另該電信專用區仍作電信本業使用,且不提供商業及服務業使用,並維持原使用強度,故免予回饋。
2.本次公展草案為維持使用範圍完整性,將剩餘機5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惟考量變更後土地無法單獨使用,需與原有電信專用區併同整體開發,且仍作電信本業使用,依規定應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