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21-討論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2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7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4年12月25日第5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1895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李前委員素馨、宋前委員立垚、林前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6月21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高雄市政府以105年11月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09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素馨(召集人)、宋前委員立垚、陳前委員永森、祁前委員文中(後由吳前委員玉珍接任)、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1月24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高雄市政府以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以106年7月1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590000號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送到部,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擬改由本會宋前委員立垚(召集人)、陳前委員永森、謝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8月17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高雄市政府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4905400號函送第一階段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7年5月15日第92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4905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附表三)(略)辦理。二、本通盤檢討案全部變更計畫內容,因重新套繪於重製後都市計畫圖,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三、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七、第一階段計畫內容經高雄市政府107年9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3587200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再提本會107年12月11日第93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詳附表)(略),並請市府妥為向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溝通說明外,其餘仍依照本會107年5月15日第922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八、案准高雄市政府107年2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0567400號函送第二階段計畫內容,本會專案小組於107年3月15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9年5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1651100號函送第二階段修正計畫書、圖及109年6月1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2950300號函送處理情形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9年5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1651100號函送第二階段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擬新增之變更內容(詳附表新編號4-1及4-2),同意依照辦理。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及新編號4-1,擬以市地重劃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及新編號4-2,涉及變更回饋,請高雄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本通盤檢討案全部變更計畫內容,因重新套繪於重製後都市計畫圖,且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高雄市政府109.7.14於會中簡報新增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8.6077住宅區(附)8.60771.依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檢討。
2.配合變更內容編號1,開發方式由區段徵收方式變更為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1號道路開發方式為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道路用地(附)4.9556道路用地(附)4.9556溝渠用地(附)1.1603溝渠用地(附)1.160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34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345西段部分建物密集之既成社區住宅區(附)1.7625住宅區(附)1.7625因區內燕西段部分建物密集,且大多數未合法登記,可能面臨拆遷,過去即有反對聲浪,未來可能導致開發受阻,故將燕西段部分建物密集之既成社區剔除整體開發範圍,並比照附3整體開發區之變更回饋比例辦理。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繳交代金之計算標準,由高雄市政府委託1家不動產估價師查估變更後可建築土地之價格為準(估算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當期公告現值做為估算標準。
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應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參、解決對策第7點規定,恢復原來使用分區(農業區)辦理。
附帶條件為:本變更範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應俟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為: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繳交代金之計算標準,由高雄市政府委託1家不動產估價師查估變更後可建築土地之價格為準(估算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捐贈同一主要計畫範圍內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當期公告現值做為估算標準。
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應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參、解決對策第7點規定,恢復原來使用分區(農業區)辦理。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7年2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0567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除有關應否劃設農業區及現有聚落如何處理等議題,請市府考量地主意願,重新檢討修正變更都市計畫內容,並檢附市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原則同意變更。
(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本通盤檢討案全部變更計畫內容,因重新套繪於重製後都市計畫圖,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三)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後續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22附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0.59停車場用地(附)0.591.依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檢討,降低公設用地比例約40%,以提高開發財務可行性,爰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
2.依據103年12月1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紀錄,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且附3整體開發區開發後所衍生之學童數可至燕巢國小就讀。
3.調整停車場用地之區位,提供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停車需求,另配合本府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衍生交通觀光需求,整併為1處停車場用地,及於細部計畫調整使用項目,以提供地方發展多元使用,並舒緩機動車輛造成中民路至中安路之交通瓶頸。
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屬狹長難利用土地,配合本次文小2用地變更及考量周邊土地使用配置,變更為鄰近分區及用地,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區。
5.本次通盤檢討附3整體開發區(19.95公頃),納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公頃),該整體開發區面積調整為20.07公頃。
6.本整體開發區係84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屬於一般住宅社區之開發,考量本市燕巢區人口成長趨勢平緩,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仍有差距,擬取得土地屬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且無重大建設計畫,經106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1號道路開發方式為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備註:
原廣停用地及道路用地(安東段841及842地號)納入整體開發區範圍。
停車場用地(附)0.57住宅區(附)0.55道路用地(附)0.02住宅區(附)0.50道路用地(附)0.50道路用地(附)0.08住宅區(附)0.08學校用地(附)0.59公園用地(附)0.59學校用地(附)1.18住宅區(附)1.18學校用地(附)0.05道路用地(附)0.05溝渠用地(附)0.01道路用地(附)0.0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32住宅區(附)0.31道路用地(附)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0住宅區(附)0.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溝渠用地(附)0.01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道路用地(附)0.01年8月17日內政部都委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召開聯席會議建議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不足,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7.查84年6月30日公告實施「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安東段841及842地號係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該計畫圖標示為「住宅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經查明以該計畫書內容為準,故將0.0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更正為0.01公頃道路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註3)0.01道路用地(附)0.01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實際測量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3.係指安東段841及842地號係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計畫圖誤繕為「住宅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將0.0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更正為0.01公頃道路用地部分。
- 附件: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7年2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05674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案經高雄市政府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其中暫予保留案件建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至於暫予保留案件以外之計畫內容,建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得先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二,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建議暫予保留,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交由本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外,其餘變更內容同意依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1.本整體開發區係84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屬於一般住宅社區之開發,考量高雄市燕巢區人口成長趨勢平緩,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仍有差距,擬取得土地屬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且無重大建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不足,本專案小組及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暫予保留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將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配合修改相關計畫書內容,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續行討論。
2.本整體開發區建請市府考量燕巢區整體發展構想、市地重劃可行性及希望繼續務農地主之意願(含農業專用區規劃區位及規模)等因素,重新檢討修正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已考量燕巢區整體發展構想、市地重劃可行性等因素,重新檢討修正變更都市計畫內容,並已由地政局評估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納入第二階段計畫書。另有關希望繼續務農地主之意願(含農業專用區規劃區位及規模)部分,因附3整體開發區開發方式已由區段徵收調整為市地重劃,故已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涉農業專用區之規劃。
3.有關本都市計畫區引進人口之具體措施、周邊都市計畫區人口發展率,以及本整體開發區開發是否有助於紓解周邊地區發展壓力等,請一併敘明。
燕巢都市計畫區之都市發展用地多已發展,除附1整體開發區及附3整體開發區尚未開發,而附1整體開發區之市地重劃可行性經地政局核准,待市地重劃作業完成後即可開發引進人口進駐。本次通盤檢討為促進附3整體開發區儘速開發,亦配合本府地政局意見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草案,以利引進人口,已配合敘明於第二階段修正計畫書,詳如第三章頁3-5所示。
4.本整體開發區之國小學區服務範圍及通學時間,經市府補充說明具合理性,請將符合相關標準之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8日高市教小字第10632885700號函,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校地規劃原則,以學校為中心之學區面積,半徑以不超過1.5公里,徒步通學所耗費之時間以不超過半小時為原則,燕巢區國小學區服務範圍符合上述規定,燕巢區國小共有6所,包括燕巢國小、橫山國小、深水國小、安招國小、鳳雄國小、金山國小等,其學區服務範圍及通學時間,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三章頁3-6所示。
5.本案原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不得低於整體開發總面積之40%,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有關本案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不得低於整體開發總面積之40%,已配合納入第二階段修正計畫書第三章頁3-6所示敘明。
6.本案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
已補充地政局提供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第二階段修正計畫書附錄四敘明。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1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2案:本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3案:本案陳情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俟陳情人檢具相關資料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高雄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本案暫予保留,另案俟陳情人檢具相關資料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高雄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4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5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6案:本案陳情人建議10公尺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乙節,未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建請市府於檢討細部計畫或辦理市地重劃階段,協商自辦市地重劃會及相關地主審慎考量陳情人所提建議,可否以工程設計手段解決問題。
後續由地政局協助自辦市地重劃會及相關地主協商,審慎考量陳情人所提建議時,討論是否可以工程設計手段解決。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