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31-討論事項-第1案:監察院109司調45案調查意見略以,由於司法實務對於刑法上公務員認定標準不一,囑就有關內政部都委會委員,研議是否仿照國外作法,以書面告知外聘專家學者,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避免因不瞭解相關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致罹刑章,誤蹈法網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31
案件id
MOI監察變都計20207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監察院於109年5月28日調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判決被告李○○等有罪,對本案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及都市計畫委員會職權,涉有不當適用等案。
- 二、監察院109年7月17日院台司字第1092630401號函有關據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0號)等歷審法院刑事判決,審理渠等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似未詳查事證,無貪瀆實據,就論罪科刑。就行收賄合意等相關證據,過度依賴測謊鑑定,而忽略證據及論理經驗等刑事訴訟法原則。並對本案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以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職權,涉有不當適用,影響陳訴人是否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甚具等情。
- 三、案經監察院調查意見略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依原確定判決認屬身分公務員,對於未任職於內政部所屬單位之外聘委員而言,於領取出席費外,須承擔刑法公務員之重責。由於司法實務對於刑法上公務員認定標準不一,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提議,應仿照德國作法,以書面告知外聘專家學者,其具有公務員身分。內政部允宜以本案為鑑,研議是否仿照國外作法,或其他可行方式,避免外聘專家學者因不瞭解相關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致罹刑章,誤蹈法網:(略)…」(如附件1)。
- 四、內政部已研提相關報告說明資料(如附件2),向本會委員作相關說明及宣導,爰提會報告。
決定:
- 一、本案請內政部就本會委員審議職權、職務行使的規定、對應權利義務與責任範疇、具有公務員身分應有的報酬、福利及違反司法可能承擔的各種責任與司法保護等,研議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會報告。
- 二、本會古委員宜靈書面意見不論是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謂之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的認定,依近年有關判例,有關認定顯然均採廣義公務員的解釋。因之,本次都委會報告案回應監察院有關加註具公務員身分之說明,實質意義和作用不大,即便要於聘函加註,亦應朝以界定為何種公務員身分,並提出對應之權利、義務、責任的範疇,非僅含糊回應。另實際上,有兩個面向,始為具體宜討論和界定之重點:
(一)目前公權力之委託行使若致有個人或團體認為權益受損而有救濟程序之發動,其中國家賠償、訴願等情形,係以委託機關為對象,對都市計畫委員無直接影響性,惟若以行政訴訟情形,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致可對委員個人、或小組、大會出席委員,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委員而為被告當事人,則有否或可能對應之保障機制?(二)本次系爭在於認定都市計畫委員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或為建議、或為諮詢角色?另應就授權機關對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實質授權範圍或審議機制效力的確認?相關主張與原則亦應有所明確。
附件
- 附件1:
調查意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依原確定判決認屬身分公務員,對於未任職於內政部所屬單位之外聘委員而言,於領取出席費外,須承擔刑法公務員之重責。由於司法實務對於刑法上公務員認定標準不一,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提議,應仿照德國作法,以書面告知外聘專家學者,其具有公務員身分。內政部允宜以本案為鑑,研議是否仿照國外作法,或其他可行方式,避免外聘專家學者因不瞭解相關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致罹刑章,誤蹈法網:
- 附件2:監察院109司調45案調查意見略以,由於司法實務對於刑法上公務員認定標準不一,囑就有關內政部都委會委員,研議是否仿照國外作法,以書面告知外聘專家學者,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避免因不瞭解相關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致罹刑章,誤蹈法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