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3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8案-公九附帶條件)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3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7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31日第8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9026513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市政府補充變更前後對於提升附近地區環境品質、公共設施之適宜性及可及性、與毗鄰地區土地使用之關聯性及周邊道路系統之交通影響等評估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除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土地所有權人參與之意願外,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