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5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51
案件id
MOI通檢佳地區20208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1月2日第9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8年1月28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8015769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旺根(召集人)、洪前委員鴻智、邵委員珮君、彭委員光輝及王委員靚琇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8年5月2日及108年6月20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以109年6月2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111044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9年6月20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111044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依下列各點修正重製面積、圖面釐正(如附表1、附圖1):
(一)山佳地區依現行主要計畫圖予以釐正。
(二)漏列99年9月21日「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廣場用地、綠地用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及水溝用地為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立仁街地下道截彎取直工程)案」之變更部分水溝用地為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故予以釐正。
(三)山佳地區二通計畫圖面誤植局部河川區為道路、廣場用地,予以訂正為河川區(0.0605公頃)。
(四)誤植農業區、保護區及水溝用地重製後面積,予以修正。
- 二、配合市政府通案性原則修正數值地形圖幅編號、位置(如附圖2)。
附表1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修正對照表項目本次通盤檢討前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前後面積差異(公頃)108.01報部版本次提會版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29.2243.397031.63862.4186第一種住宅區164.92168.7294168.72943.8094第二種住宅區31.3929.395729.3957-1.9943第三種住宅區1.301.31021.31020.0102商業區34.4132.234230.8600-3.5500工業區--89.9512----乙種工業區174.9995.7992178.24293.2529特種工業區3.402.86254.07460.6746農會專用區0.290.30620.30620.0162宗教專用區1.521.52151.52150.0015電信事業專用區0.320.35070.35070.0307電力事業專用區5.745.93005.93000.1900加油站專用區0.260.20690.2069-0.0531項目本次通盤檢討前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前後面積差異(公頃)108.01報部版本次提會版自來水事業專用區1.151.14811.1481-0.0019行政區0.250.24450.2445-0.0055農業區39.7439.179939.1812-0.5588保護區114.55115.3128115.01130.4613河川區74.5353.380153.4406-21.0894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70.05840.0584-0.0116總計678.05681.3185661.6508-16.3992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2.902.68872.8440-0.0560國小用地20.5716.945020.4344-0.1356國中用地21.1416.690520.0007-1.1393高中用地4.043.98783.9878-0.0522加油站用地0.250.24370.2437-0.0063公園用地29.4729.018529.0185-0.4515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600.60180.60180.0018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8.628.60588.98690.3669綠地用地1.672.98183.00161.3316停車場用地3.453.19903.3923-0.0577零售市場用地1.971.77701.9620-0.0080廣場用地1.931.50351.5035-0.426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81.14451.14450.0645社教用地0.760.83350.83350.0735變電所用地0.910.91660.91660.0066電路電塔用地0.130.11520.1152-0.0148污水處理場用地3.913.90253.9025-0.0075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2.782.76362.7636-0.0164鐵路用地29.2530.713030.71301.4630道路、廣場用地24.7813.579423.7973-0.9827水溝用地1.472.37622.24180.7718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29--0.2576-0.0324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1.230.41680.4168-0.8132道路用地87.63101.3150102.907515.2775總計250.83246.3194265.987115.1571都市計畫區面積928.88927.6379927.6379-1.2421都市發展用地面積699.99719.7067719.946419.9564附圖1重製成果圖修正示意圖都市計畫重製成果圖(108.01報部版)都市計畫重製成果圖(本次提會版)附圖2重製成果圖修正示意圖都市計畫圖圖幅接合表(108.01報部版)都市計畫圖圖幅接合表(本次提會版)【附錄】本會108年6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變更樹林(含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包含樹林及樹林(含山佳地區)兩都市計畫區,因都市計畫圖測製至今已逾三十年,圖紙伸縮、破損、建築行為及公共設施闢建等因素,加上都市快速發展,地形圖資料變化,故以數值地形圖為基本圖,進行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市政府參照內政部106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60818042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將本案重製作業程序、測量資料、疑義案件分類與處理原則等內容並作分類彙整,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妥。
- 二、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樹林及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完成後,後續作為實質內容通盤檢討的基礎,故除原則同意市政府將樹林及樹林(山佳地區)二處都市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圖整併外,並請市政府完成重製作業法定程序後,接續辦理實質內容通盤檢討。
- 三、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計畫總面積減少1.2421公頃,惟其中住宅區增加6.977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增加3.8094公頃及第二種住宅區減少1.9943公頃等大幅增減情形,請市政府補充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請於本計畫書詳述前次通盤檢討後歷次個案變更面積增減統計資料,作為本次重製作業之依據,以資完備。
(二)本案計畫書重製疑義說明圖冊部分決議結論缺漏,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詳予製作,以資完妥。
- 五、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如后附表。
附件
-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計畫範圍總面積計畫總面積為928.8800公頃(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畫總面積為927.6379公頃(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及調整計畫範圍總面積。
本次通盤檢討係以一千分之一比例尺數值地形圖為底圖進行重製,經套繪都市計畫展繪線、樁位線及地籍線,並參考現況進行研判,提高精度可性度。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調整對照,詳計畫書第三章表3-2。
除併綜合意見二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機七用地)北側機關用地(0.0118)農業區(0.0118)1.計畫書登記地號與重測後地籍位置不符。
2.建議依警察局實際產權範圍調整分區範圍線,將非屬機關用地範圍(備內段161地號之部分)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以使計畫與產權範圍一致。
1.樹林重製疑義案件編號第103案,詳附錄一P.191~193。
2.80.4.18「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敘明潭底段415、416、417、417-1、419、419-3(部分)及420-1(部分)地號等7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3.經重測後為備內段215、211、210、222、214、194及191地號等7筆;目前已查無194地號,依異動資料193及194地號合併為161地號。而191地號非位於機關用地內。
4.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提供警察局起造地號為備內段210、211、212、213、214、215及222地號等7筆土地。
除補充套繪新舊地籍、使照圖及異動索引等資料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