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51-討論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關廟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8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8年12月10日第959次會審議完竣,其中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90789517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8年12月10日第95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 二、本次再公展編號第13案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山西宮仍須先行取得國產署同意使用權證明文件,為免影響其他寺廟變更權益,若山西宮於本計畫書圖核定作業前仍未取得證明文件,則本變更案於核定時拆分為2案,代天府【宗專(一)-2】及明德堂【宗專(一)-3】先行核定發布實施,山西宮【宗專(一)-1】則併同其他附帶條件地區於後續階段發布實施。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部人陳6蔡○○連民生段1289地號1.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迴車道用地並即刻依規定辦理。
2.本案懇請依78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將部分道路用地取消並畫設迴車道。
- 一、政府失信於民。
- 二、政府欺負無知的百姓。
壹、說明:
- 一、本案係民國78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依發展需求通盤檢討,將部分道路取消改設迴旋道,同時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主宅區,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 二、本案「附帶條件」: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迴車道用地」。
貳、癥結點:貴單位以「地主不作為」為由,故予檢討恢復原計畫。
- 一、地主至今仍未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 二、經地主意願調查未接獲地主回覆。
- 三、因上述一.二.原因,故予檢討恢復原計畫。
參、不服理由:
- 一、地主為何至今仍未依附帶條件辦理:
原因:
1.地主本就同意:依附帶條件辦理無償提供迴車道用地,並即依規定辦理。
2.迄今未辦理原因:地主至今皆未接到任何有關本建議部分採納。
修正內容:
取消部分計畫道路,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依陳情人土地權屬範圍於道路兩側劃設囊底路(詳附表1、附圖1)。
理由:
1.本案於78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至今未辦理回饋,考量現行計畫將造成周邊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防災動線不足,爰於本次通檢恢復原計畫。
2.惟經陳情人表示同意提高回饋比例,經查計畫道路與周邊住宅區相鄰地號係屬陳情人所有,故於計畫道路兩側新增囊底路,囊底路範圍未涉及他人土地。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變更內容詳如附件一)。
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案無償提供迴車道土地的文書或電話等訊息,究竟是該向哪個單位辦理?怎麼辦理?3.這種情況下,怎能責怪地主未能依附帶條件無償提供迴車道用地?
- 二、經地主意願調查為接獲地主回覆:
原因:本案迄今地主並未接到任何有關本案意願調查表,根本不知道有什麼「意願調查」之事,當然無從回覆。
- 三、貴單位怎不自我檢討追究相關人員失職及怠忽職守之責?
- 四、本案地主將向新聞媒體投訴,並同步向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陳情及提起訴訟救濟。
肆、地主同意配合:
- 一、本案地主願意捐贈囊底路,以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
- 二、回饋比例同意提高到30%。
3.為兼顧計畫合理性及公平正義原則,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捐贈回饋公共設施。
4.囊底路劃設寬度9公尺係參酌建築技術規則迴車道劃設寬度之規定,另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又因計畫道路開闢不易,故長期而言,仍需藉由周邊巷道搶救。
5.配合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取消,北側4公尺人行步道併同取消,不影響他人指建權益,考量形狀狹長面積畸零,採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6.本次修正後方案業經本府工務局109年6月24日南市工新一字第1090748715號函及交通局109年6月24日南市交綜字第1090765844號評估尚屬合理(詳附錄一)。
7.本案於再公開展覽辦理期間確實依相關規定,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所載住所,採書面掛號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部人陳7至誠資產開發有限公司代理人:楊○偉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10、192、201、206、221、222、228地號有關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建議變更案,茲再陳情建議如下:
經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做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第八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然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用地現況已做全區多目標使用(多目標壘球場、籃球場及新埔里公園步道),故已違反前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開闢興建新設國小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未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同時整體闢建完成。故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實為非必要之公共設施,臺南市政府方全區做多目標使用(非文小指定使用項目),茲建議變更劃設為必要道路、廣場綠地及住宅或商業用地,並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進而辦理廢止徵收,還地於民。此建議方案既可有效利用該土地,避免被徵收土地閒置做其他用途及維護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亦可透過市地重劃的手段,為政府帶來稅收及地方繁榮。
-非屬再公展案件,建議不予討論。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件一】依部人陳6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住宅區(附)(0.0300公頃)住宅區(附二)(0.0300公頃)1.本案於78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至今未辦理回饋,考量現行計畫將造成周邊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防災動線不足,爰提出檢討。
2.查計畫道路與周邊住宅區相鄰地號係屬陳情人所有,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參酌建築技術規則迴車道劃設寬度之規定,於計畫道路兩側新增9公尺寬囊底路,囊底路範圍未涉及他人土地。
3.為兼顧計畫合理性及公平正義原則,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捐贈回饋公共設施,並經陳情民眾表示同意提高回饋比例。
4.修正後方案業經本府工務局109年6月24日南市工新一字第1090748715號函及交通局109年6月24日南市交綜字第1090765844號表示尚屬合理。
5.配合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取消,北側4公尺人行步道併同取消,不影響他人指建權益,考量形狀狹長面積畸零,採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住宅區(0.0008公頃)道路用地(附二)(0.0008公頃)道路用地(0.0071公頃)住宅區(附二)(0.0071公頃)道路用地(0.0153公頃)道路用地(附二)(0.0153公頃)附帶條件二:
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4公尺人行步道(0.0087公頃)住宅區(附四)(0.0087公頃)附帶條件四: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4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依部人陳6新增變更內容示意圖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5月1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臺南市政府以處理情形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有關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表1。
- 二、本案前經本會108年12月10日第959次會議審定在案,惟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第3案、第12案(再公展編號第13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5案(再公展編號第32案),涉及配合再公展人陳案件調整及地段誤繕等,故參採臺南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詳附表2、3、4,附圖2。
表1、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陳1林○章香洋段1073、1074、1075、1075-1、1076地號等5筆土地門牌號碼:
中山路一段556巷20號新計畫附帶條件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辦理市地重劃,會造成編定停車場用地之所有權人土地利用,應將本案都市計畫與市地重劃並行,以達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利用,以符民意。
1.原地配地。
2.依法定重建價格徵收以補償被應拆地上建物。
【涉及變更案第19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範疇,涉及市地重劃作業內容後續依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理由:
1.考量本案附帶條件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利整體開發區確實執行,業於附帶條件訂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再行辦理主要計畫書、圖核定實施作業。
2.有關重劃後土地分配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及第38條業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惟涉及後續土地分配及拆遷補償等事項,請臺南市政府於執行市地重劃作業時依法妥處。
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範疇。
部人陳2吳禹寰議員服務處第一提案1.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參考人民建議對於非必要之公設地變更用途使用」變更條件並無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捐增之附帶條件。
2.關廟都市計畫早於民國61年公共實施至今將近50年,區內被編列公設地均為關廟精華地帶,周邊道路預定地均已徵收開闢完成,何來重劃。
3.近50年地價稅、買賣增值稅甚有繳工程受益費者,稅金一毛不減,欲無法申請建築從事農用不宜,周邊、住宅、商用,如不整理,雜草影響環境又要被告發、取締,我們一群無辜受害者理應由政府補償損失才是,哪有變更硬由這些受害者無償捐地,不應(或)以市地重劃為附帶條件。
第二案廣(道)七1.陳情人陳情多次,至今無解決已徵收20幾年作為10米道路至今,政府至今又不施設道路,應該解編環地主,才不會影響地方發展。
商七(附)2.劃設為公共設施(市場用地)是否解編,地主並不知道,又不徵收,現在地主不是政府,所有權狀都是地主名字,地主又不能使用,實在不第一提案建議:
1.政府有所需要公設地依法編列依法徵收。
市地重劃依該法58條規定,面積、地主人數過半同意,幾十年來土地因贈與、繼承,面積持分微小,人數眾多,甚至死亡、絕戶者都發局推給地政局,談何容易。
2.本次通盤檢討,照樣無法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關廟精華地帶無法建築,到處雜草亂象,抗議,政府必自行負責。
第二提案建議:
『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在不合理。
建議未便採納。
【涉及變更案第27案】理由:
1.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將提昇土地使用價值,為兼顧社會公平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及「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捐贈或回饋。
2.本案於都市計畫擬定時劃設為市場用地,因無使用需求,業於79年第一期公設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解編為商業區,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廣場用地,惟迄今尚未完成捐贈作業。
3.本次考量周邊現況已住商混合使用,且為避免負擔回饋比例過高,已參考住宅區回饋比例調整為劃設至少30%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代金抵繳之。
4.本次通檢業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審議作業,並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有案。
5.另南側廣(道)用地已徵收未開闢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後續仍由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合理,人民受到不合理,請政府依國家賠償法,賠償人民應有損失。
3.關廟都市計畫並不週全,請市政府與民眾好好協商重新檢討。
部人陳3至誠資產開發有限公司代理人:楊○偉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10、192、201、206、221、222、228地號(109年1月18日陳情書)茲陳情貴委員會有關108年12月10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59次會議紀錄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規廟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針對本人陳情意見之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及貴委員會決議乙節如下:
1.臺南市政府既已表明暫無設校計畫,且未提出設校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依公展計畫書載明為文小二綠色之心壘球多目標使用,故仍請貴委員會依內政部102.11.29台內營字10203489291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建議將文小二劃定市地重劃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及補足本計畫區不足之停車場或綠地等公設(停車場面積不足6.2260公頃外,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亦未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2.依本計畫區通盤檢討公展資料顯示,計畫人口為47,000人(近十年人口數呈現逐年衰退現象),並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非屬再公展案件,建議不予討論。
按「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所明定。
倘已徵收方式取得,請需用土地人依徵收計畫使用,避免有土地徵收條例地主申請收回或撤銷徵收、廢止徵收情形;倘尚未依徵收計畫使用,請需用土地人檢討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如經檢討尚無需求,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土地,以維護民眾權益。
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備基準」國民小學每生最小為12平方公尺,已計畫目標年115年計算國民小學所需面積為3.5820公頃,而現有國小為文小一-關廟國小2.75公頃,文小四-五甲國小1.88公頃,文小五-部分為關廟國小附設幼稚園2.07公頃,合計6.7公頃。現有已開闢之文小一、文小四及文小五面積6.7公頃,遠多於計畫人口推估之學齡人口所需之國小用地3.5820公頃,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評估之現有學校用地面積仍不足顯然有誤,故文小二之2.7公頃為無必要之文小用地,應檢討變更。
3.文小二徵收之目的是建設開闢為國小使用,唯現況開闢為多目標壘球場,係為設校前之臨時使用,非做為永久使用,故當然不能作為不採納變更之理由。
4.文小二徵收之目的是建設開闢為國小使用,唯現況為多目標壘球場,係為設校前之臨時用,終非徵收之目的,該區若需壘球場,建議應檢討合宜之公共設施設置壘球場,而非作為影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益之理由。
5.依本區公展資料顯示,即使計畫人口全部進駐,所需國小總面積也僅需3.5820公頃,目前已開闢之文小一、文小四、文小五面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共6.7公頃,已遠超過計畫人口進駐所需國小面積,故臺南市政府所述因計畫人口未進駐,實不能做為維持學小用地之理由。
因上述會議臺南市政府意見與實際資料顯有落差,恐影響貴委員會之決議結果,故仍建請貴委員會重新審議,以顧全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感謝之致。
(109年3月5日陳情書)1.依109年2月12日臺南市政府再公展編號3:考量本計畫區人口成長未如預期,依計畫區內人口成長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計畫人口由47,000人調降為36,000人。計畫人口既經調降,即應重新檢討國小用地需求,故依計畫目標年115年計算國民小學所需面積為2.7432公頃,而現有國小為文小一-關廟國小2.75公頃,文小四-五甲國小1.88公頃,文小五-部分為關廟國小附設幼稚園2.07公頃,和既6.7公頃。現有已開闢之文小一、文小四及文小五面積6.7公頃遠多於計畫人口推估之學齡人口所需之國小用地2.7432公頃,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評估之現有學校用地面積仍有不足顯然有誤,故文小二之建議將文小二劃定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及不足本計畫區不足之停車場或綠地等公設(依內政部專案小組指示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6.2260公頃外,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亦未達全部計畫面積買分之十。並還地於民。
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7公頃為無必要之國小用地,應以檢討變更。
2.依教育局108年7月16日南市教永字第1080775880號函復,目前暫無設校計畫,現況僅為臨時使用之壘球場及籃球場,大部分區域為雜林。並無開闢為國民小學。
(109年3月20日陳情書-附表內容同109年1月18日陳情書)花次長鈞鑒:
感謝您在公務百忙之中閱讀此信,非有萬分不得已,方才打擾您的一時片刻,民有百般無奈與委屈想向您訴說,望您體察。
民為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被徵收原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前經民於民國108年6月6日及10月22日陳述有關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變更意見,唯臺南市政府給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錯誤資訊,導致不當之行政決定,望您能重新查察。
據聞近來監察院林盛豐委員方才於中華民國都市計畫學會提示略以「現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流於形式,缺乏對都市未來發展願景的論述與承載量的分析,應透過科學分析以確認都市未來發展方向及成長(或縮減)管理策略」。因而以科學化的角度來看待此次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變更通盤檢討,有明顯錯誤(詳附表)。
以上錯誤新事證,明顯影響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做成的判斷決定及公信力,在在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影響民之權益甚深。
實應重新召開位原會審議唯一,以維護民之應有權益,並表彰政府實現「土地政義」的一貫主張。
(109年4月08日陳情書)有關臺南市關廟區文小二建議變更案,茲再陳情如下:
經查台灣土地研究九十七年五月第十一卷第一期第1頁至第35頁陳立夫教授指出: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依法每三年或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計畫使用期限即不應較五年為長;否則,將顯示徵收土地實無急迫使用之必要,而此難謂與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意旨相符合。更何況土地徵收,於增進公共利益與保證私有財產之雙重意義上,應求其調和(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行使公權力徵收在都市計畫實施上既無迫切使用必要,且未來有可能變更用途之土地,則於手段上是為過當,違反行政作為應遵循之比例原則。
內政部87年6月25日台內營字第8772154號函:一、查都市計畫經緯萬端,難能短期完成,尤非一年內所能實行使用,都市計畫法第83年第1項爰規定依本法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已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為準,而排除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所定較短期限之適用,惟上開都市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法第83條未同時規定使用期限,造成徵收計畫使用漫無標準,需地機關自定之使用期限過於浮濫,影響人民權益,為此,監察院函請本部研處在案。二、為避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計畫使用期限過長,造成民怨,應請於依法徵收時,按都市計畫書事業計畫與實施進度、公共設施之性質或種類,審酌地方人力、財力狀況,妥予訂定使用期限。
(109年5月18日)有關台南市關廟區文小二建議變更案,茲再陳情建議如下:
因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前針對民之變更建議於內政部都委會答覆表示:文小二用地目前持續依教育事業使用中,並由五甲國小管理及使用,球場使用率高,故本案建議維持學校用地。惟經查該答覆顯有錯誤如下:
1.經查關廟區文小二現況規劃為綠色之心多目標壘球場使用園區,區內係由台南市關廟區公所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建設休閒運動設施,如壘球場、籃球場及新埔里公園步道等(如附件一),故實際並非持續依教育事業使用中。
2.該土地雖登記五甲國小為管理機關,然實際代管機關為臺南市關廟區公所,認養單位為關中虎慢速壘球協會(附件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故實際非五甲國小管理。
3.經查自4/25~5/1一星期及5/8球場使用狀況,僅假日及星期三下午時由成人(社會人士)使用,非假日五甲國小上課時間,球場使用率低,僅星期三下午有成人使用,且實際並非由五甲國小使用(如附件三)。
以上臺南市政府錯誤事實,仍請委員會明察;並再次建議將文小二劃定為市地重劃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及補足本計畫區不足之停車場或綠地等公設。
部人陳4蔡○○連民生段1289地號1.本案依78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將部分道路用地取消並畫設迴車道,另附帶條件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迴車道使用地並依規定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迴車道用地並依規定辦理,為迄今皆未收到關迴車道的辦理通知(書面或電話),以致延誤至今,尚請明鑑。
1.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迴車道用地並即刻依規定辦理。
2.本案懇請依78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將部分道路用地取消並畫設迴轉道。
建議未便採納。
【涉及變更案第29案】理由:
1.本案於78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至今未辦理回饋,且考量廢除本段計畫道路後將影響周邊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防災動線不足,於本次檢討恢復原計畫。
2.另原捐贈土地比例與現行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尚有未符。
3.本次通檢業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審議作業,並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有案。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為避免對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衝擊影響,請補充說明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防救災動線需求等相關內容。
2.請補充說明本案辦理期間已依規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部人陳5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再公展變更內容所示之變更理由2、3,經我公司委請量測公司丈量,計畫中所1.建議將原計畫中綠(附)範圍往南移動,以我公司實際建築物做為繪製綠(附)邊界建議部分採納【涉及變更案第28案】工業區範圍採納依南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如后附表1、附圖1。
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計綠(附)範圍,坐落於我公司部分建築物基地及基地溪邊檔土牆所使用,若依新計畫中執行地上物拆除,會導致我公司生產區無法使用及土石地基無檔土牆支撐而崩塌滑落。
線(如附圖),基地南側所佔用國有土地,由我公司向國有土地財產署申請購買,避免須拆除現有部分廠房生廠區及地基檔土牆影響結構安全及土地崩塌之慮。
2.附帶條件中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建議修改如附圖中所示做為綠地使用,或以代金方式做為補償。
側現況建物為界,並改以代金辦理回饋(詳附表1及附圖1)。
理由:
1.本案南側地形落差極大,為避免拆除現有建物及擋土牆影響基地安全,建議工業區範圍調整以冠昌公司南側現況建物為界。
2.區內建物坐落涉及未登錄土地部分,應先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讓售文件。
3.考量南側地形落差極大,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亦難以開闢使用,故建議附帶條件改以「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附表1、依部人陳5修正再公展編號第28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工業區(附)(0.0919公頃)工業區(附)(0.0823公頃)6.本案南側地形落差極大,為避免拆除現有建物及擋土牆影響基地安全,工業區範圍調整以冠昌公司南側現況建物為界。
7.區內建物坐落涉及未登錄土地部分,應先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文件,其餘私有地配合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8.考量南側地形落差極大,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亦難以開闢使用,故附帶條件改以「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取得國產署同意文件,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農業區(0.0096公頃)道路用地(0.0330公頃)工業區(附)(0.0075公頃)農業區(0.0255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附圖1、依部人陳5修正再公展編號第28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2、依部人陳5修正報部審議編號第3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綠地(0.1921公頃)「廣十三」廣場用地(附)(0.1902公頃)1.考量道路兩側住宅區及工業區因綠地之劃設,造成建築線無法指定及影響進出動線,為維持綠地劃設原則及符合使用現況,變更綠地為廣場用地(附)。
2.南側綠地無實際劃設需求,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農業區(0.0323公頃)附帶條件:
1.本次變更範圍除供設置機動車輛出入口外,其餘僅得作為植栽綠化與人行步道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需地單位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由私人開發者其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2.每一建築基地機動車輛出入口寬度規定以不超過8公尺為原則。
附圖2、依部人陳5修正報部審議編號第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3、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3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保存區(0.4600公頃)「宗專(一)-1」宗教專用區(0.1501公頃)1.山西宮、代天府及明德堂等3處寺廟依臺南市民政局函示(詳附件四),皆為保存區內之之合法宗教建築物,非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物,爰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原則」,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
2.另查北勢段741(部分)、743地號非屬代天府寺廟登記範圍,且現況作為住宅使用,故上開土地予以變更為住宅區。另考量變更面積狹小(約27平方公尺),免予回饋。
「宗專(一)-2」宗教專用區(0.0355公頃)住宅區(0.0027公頃)「宗專(一)-3」宗教專用區(0.2717公頃)附表4、修正再公展編號第32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住宅區(0.0115公頃)道路用地(0.0115公頃)1.該計畫道路係於61年擬定都市計畫劃設為8公尺計畫道路,惟78年以寬度10公尺辦理土地徵收及開闢,且北側南雄段136地號業經指定建築線在案,故配合公有地籍權屬範圍,調整計畫道路寬度為10公尺,調整後不影響他人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
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面積,因考量變更面積狹小,故免予回饋。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面積為0.37平方公尺。
道路用地(0.0000公頃)住宅區(0.000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