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71-討論事項-第10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恢復原分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71
案件id
MOI通檢底地區20209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8年12月27日第8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9年2月1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04822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計畫案名內有關『恢復原分區』一詞,其用語不恰當,請予以刪除。二、本案係專案通盤檢討性質,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或第14條規定,以資適法。三、計畫書土地權屬誤繕部分,請配合修正。
- 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如附表(略),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建請高雄市政府另案協助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五、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高雄市政府以109年8月1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4054300號函及109年9月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4324800號函送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表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恢復原分區專案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綜理表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析意見本會決議1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敝公司反對「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
1.敝公司對左東段土地變更案,一直視為公司發展的重大契機,對該案進度亦是非常重視,待公司與債權人取得共識,就會加快進行。
2.本計畫基地位於高雄左營站旁,是北高雄經濟發展的指標,也是北高雄的門面,不宜恢復為工業用地,這對高雄市整體都市計畫有負面影響,建議市政能再審慎評估。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本案係因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據都市計畫書之分期分區計畫及協議書第五條開發期限規定辦理: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但行政作業時間不在此限)完成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點交,並於點交後3年內提出建照申請,若申請者未於上開各階段期限內完成則依程序檢討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本案爰依據都市計畫書之分期分區計畫、協議書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恢復原使用分區2.依內政部107年12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4101號函示,本府與申請人(土地權利關係人)所簽訂之協議書多數見解認為應屬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其效力於都市計畫經內政部核定時,停止條件成就,協議書此時即發生效力。
3.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第966次會議審議決議,依本府核議意見通過,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建請本府另案協助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4.綜上,所陳建議未便採納。本案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建議仍由範圍內地主自行整合,如整合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後,再另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請該府另案協助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並請該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22-21、22-22、22-24、22-39、22-45、22-53地號等6筆土地為保安林地,建請高雄市政府1.旨案第二次公開閱覽計畫書第2-3頁,計畫範圍內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22-21、22-22、22-24、22-39、22-45、22-53地號等6筆土地,面積約0.3309公頃,係編入編號第2304號土砂捍止保安林,本局為土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查所陳本市左營區左東段22-21、22-22、22-24、22-39、22-45、22-53等6筆地號土地,面積共計約為0.33公頃,於「(102.12.24)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案」,因所陳範圍屬保安林且緊鄰半屏山滯洪沉砂池,故變更上開土地所屬之工業區為綠地用地,作為與滯洪沉砂池之緩衝綠帶,保護其原地形地貌,並採撥用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取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析意見本會決議劃為保護區;如仍納入本案主要計畫開發範圍,請依第一次公開閱覽原訂規劃不予開發利用,並檢討變更為綠地用地,以維持其生態環境及保護原地形地貌。
地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以109年2月21日農授林務字第1091604191號公告仍有存置必要。
2.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上開保安林地,建請高雄市政府劃為保護區;如仍納入本案主要計畫開發範圍,請依第一次公開閱覽原訂規劃不予開發利用,並檢討變更為綠地用地,以維持其生態環境及保護原地形地貌。
得,未列入整體開發範圍,合先敘明。
2.然本案經本市都委會108年12月24日第80次會議與109年4月2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66次會議決議:
(1)本案未依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3年內完成第一期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點交,故依計畫書、協議書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討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2)因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點交、捐贈,為避免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故修正變更範圍,除原公展草案所列之特定住宅專用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外,將公共設施用地亦一併納入,並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3.至所陳土地為編號2304號保安林國有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本次回復原分區後,相關開發行為仍應依「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故建議維持都委會決議,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