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71-討論事項-第9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鹿野都市計畫(計畫圖重製暨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7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9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3日第155次會及102年8月29日第179、180、181、183、184及18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8年8月7日府建都字第108016467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蘇委員瑛敏、謝委員靜琪、張委員桂鳳、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本案小組分別於108年11月25日、109年1月6日及109年6月18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東縣以109年8月31日府建都字第109018514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東縣政府109年8月31日府建都字第109018514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案之「機一」機關用地:
(一)考量本案係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核定之「108年地方創生-臺東縣鹿野鄉農村產業創生館改善暨二層坪水橋農村地景藝術營造計畫」而將原鄉公所之閒置空間再利用,以振興農村經濟,為免涉及後續變更回饋之原則,修正為行政區(供地方創生使用),並需提供相關公益性服務,以多元方式回饋地方。
(二)請縣政府補充行政院農委會核定之地方創生相關文件及國有財產署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本計畫區之農業區發展現況調查及藍綠帶生態資源分布,與農業區(景觀保護)後續之都市設計審議,請縣政府詳予補充其關聯性與指導性,並納入相關農業旅遊人口之推估,以作為農業休閒產業發展之依據。
-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有關停車場用地之取得方式均為市地重劃,請縣政府查明後配合實際情形修正,以茲妥適。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1月25日、109年1月6日及109年6月18日):
「鹿野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3月22日發布實施,期間於72年1月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8年3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81年12月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次通盤檢討暨重製後計畫面積300.65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一、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擬定,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三)有關本案計畫書內容,請視本計畫區實際情形並參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及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下各點妥為重新製作或補充相關資料。
- 二、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臺東縣政府更新並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並結合國土計畫等,以作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鹿野鄉在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為「東部農莊經濟發展模式中之休閒田園及養生休閒產業示範點」計畫之一,且為東海岸家風景區旅遊基地與臺東次生圈之機能中樞之鄉鎮,故有關本計畫區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高台茶園發展及交通旅遊系統路網)、台東休閒服務中樞延伸線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補充有關鹿野鄉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文化資產、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住宅供需、交通旅遊運輸等項目,並研擬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並以課題與對策回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三、本計畫區人口呈現負成長、相關資料中欠缺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故請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另就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之現象,參據最新年度人口資料重新預測並調整,以利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
- 四、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13,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3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0.78﹪,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採納臺東縣政府會中所提,俟將來增加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公共設施不足之處理方案等,並請納入計畫書詳予敘明,以資完備。
- 五、都市防災計畫:
(一)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鹿野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土石流、水災及水源水質維護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資料之更新,並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妥為補充(計畫書P155—P158)(二)有關活動斷層與防災部分: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四案」,詳予補充說明並於課題三,增列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六、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鹿野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七、社會福利設施:鹿野鄉有高齡少子化之趨勢,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請補充重製前後各項面積對照表,並說明面積差異的部分,計畫總面積僅減少0.69公頃(惟其中較大差異部分有農業區減少3.71公頃、機關用地增加2.7公頃)原因、處理原則及有無影響民眾之財產權益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又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如因書、圖不符而於重製案所提列變更案者,請參據該「重製疑義研商辦理處理原則表」,研提補充有關重製疑義案件數量統計表、重製疑義研商辦理情形及歷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請將各項疑義案件類型依照會議結論列表:至於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中,差異較大之原因予以重新整理彙整及將變更理由,增列:依「臺東縣之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之規定,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免予回饋,以資明確。
(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人行步道原則及其存廢。
(四)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 九、臺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二。
表一、變更鹿野都市計畫(計畫圖重製暨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計畫目標年計畫年期民國85年計畫年期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將本案計畫目標年調整為民國125年。
※※全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總面積調整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301.34公頃)(地籍座標系統)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300.65公頃)(TWD67座標系統)1.原都市計畫為民國63年發布實施,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精度無法符合目前規劃需求,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已不符,無法反應都市發展現況。
2.本次檢討採用民國87年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轉繪都市計畫內容,並依縣府6次重製轉繪研商會議決議重製都市計畫圖。
備註: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詳附件一。
除將比例尺維持原計畫之1/300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三西側保護區(0.05)市場用地(市三)(附2)(0.05)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參酌樁位展繪線及現況提列變更。
備註: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9(類型F1-3)。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鹿野國中周邊農業區(0.86)學校用地(文中)(0.86)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及鹿野國中管理權屬範圍(中華段999-5、999-6等地號)變更為學校用地,非屬學校權屬範圍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農業區(景觀保護)。
備註: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9(類型F1-3)。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學校用地(文中)(0.07)保護區(0.06)農業區(景觀保護)(0.01)※※鹿野國小南側特一號道路兩側農業區(0.10)道路用地(0.12)1.特一號道路開闢現況與地籍樁位相符與計畫不符。
2.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配合樁位展繪線及實際開闢現況檢討變更。
3.配合樁位調整道路及變更工業區,因變更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應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同意得免予回饋。
備註: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15(類型F1-5)。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小一)(0.02)道路用地(0.12)工業區(0.02)農業區(0.10)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鹿野國中東側二號道路及南側四號道路保護區(0.11)道路用地(0.26)1.開闢現況與地籍樁位相符與計畫不符。
2.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配合樁位展繪線及實際開闢現況檢討變更。
備註: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14(類型D2)。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13)機關用地(機四)(0.02)公園用地(0.30)農業區(景觀保護)(0.09)道路用地(0.21)道路用地(0.46)保護區(0.06)農業區(景觀保護)(0.40)※※兒二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02)道路用地(0.02)1.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參酌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2.配合樁位調整道路及變更住宅區、商業區,因變更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應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得免予回饋。
備註: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7(類型F3-3)。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鐵路用地(0.00)(1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0)(40㎡)商業區(0.01)※※兒一東南側(億柏大飯店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1.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辦理,樁號C120-C108參酌民國82年2月之樁位成果提列變更。
2.配合樁位調整道路及變更住宅區,因變更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應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同意得免予回饋。
備註: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12(類型G-1)。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範圍南側一號道路(臺9線往臺東)都市計畫邊界保護區(0.01)道路用地(0.01)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參酌現況提列變更。
備註:106年6月補提案重製疑義說明圖冊編號F1-7。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道路用地(0.01)農業區(0.01)※※停二南側4公尺人行步道,樁號C38處住宅區(0.00)(15㎡)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0)(15㎡)1.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參酌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2.調整變更停車場用地上之私有土地,納入變更案第十八案停二(附)一併跨區整體開發。
3.配合樁位調整道路及變更住宅區,因變更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應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同意得免予回饋。
備註:102年10月補提案重製疑義說明圖冊(類型F3-2)。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並配合現況之坡度及地形,將變更內容修正如附表一及附圖一。
保護區(0.03)住宅區(0.00)(32㎡)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3)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2)住宅區(0.02)停車場用地(停二)(附2)(0.00)(17㎡)※※機七南側、加油站用地及毗鄰之住宅區、保護區、人行步道住宅區(0.18)保護區(0.02)1.加油站用地於63年3月本計畫擬定時劃設,72年第1次通盤檢討時就中油公司已取得產權部分變更擴大加油站範圍,由住宅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2.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及108年4月12日工作會議紀錄辦理,為使地權地用相符,配合現況調整變更加油站用地範圍,並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3.為整體環境改善及有效管理公有土地,預留機七(消防隊)擴大用地之需,變更部分加油站用地為機關用地(機七)。
4.加油站西北側鄰保護區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加油站用地(0.16)加油站用地(0.10)保護區(0.03)機關用地(機七)(0.07)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6)保護區(0.04)加油站用地(0.02)分,因地形陡峭,不利住宅區與人行步道開發利用,調整變更為保護區。
5.機一北側人行步道部分,因現況已開闢,依地籍範圍並參考現況,維持原計畫為道路用地(人行步道)。
備註:102年10月原提案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18(類型G-3)。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全計畫區道路截角(位置詳圖一)住宅區(0.00)(29㎡)道路用地(0.00)(29㎡)1.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辦理。現況已開闢為直線截角者計38處,直接依樁位展繪線認定為計畫線,其餘則參酌樁位提列變更,變更後全區一致為直線截角。另7處L型道路截角,為維護民眾權益,依紀錄提列變更為直線截角。
2.配合樁位調整道路截角及變更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因變更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應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同意得免予回饋。
備註:
1.102年10月原提案重製疑義說明圖冊原編號1(類型F1-1)及102年10月補提案F3-5。
2.詳圖四十二~六十七。
本案改為訂正案,請另臚列於計畫書之附錄「釐清事項」,以資明確。
工業區(0.00)(0.1㎡)學校用地(文小一)(0.00)(0.1㎡)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商業區(0.00)(13㎡)工業區(0.00)(1㎡)旅遊服務區(附3)(0.00)(3㎡)學校用地(文小一)(0.00)(2㎡)廣場用地(廣一)(0.00)(2㎡)停車場用地(停三)(附3)(0.00)(2㎡)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五用地機關用地(機五)(1.59)農業區(景觀保護)(1.59)機五用地係茶葉試驗所使用,已無後續開發計畫,在不影響鄰近地區之完整性下,配合茶葉改良場土地所有權範圍調整變更機關用地範圍,管有土地除中華段973地號及1103-1地號位於機關用地範圍外,範圍內尚包含國有土地中華段1110、1111、1087、部分1074、部分1098、部分1099等地號土地。
備註:農委會茶葉改良場管有土地詳附件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3)機關用地(機五)(0.03)計畫區西側住宅區及農業區住宅區(0.09)道路用地(0.35)1.配合已開闢之既有路(柑園路)增設10公尺聯外道路。
2.與光明路(二號道路15公尺)路口配合現況公有土地,槽化設計使用。
3.配合現況道路開闢及變更住宅區,因變更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應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同意得免予回饋。
備註:道路新編號為六號,為次要聯外道路。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26)道路用地(0.00)(1㎡)住宅區(0.00)(1㎡)機四用地自來水公司鹿機關用地(機四)(0.14)自來水事業用地(0.22)1.配合機四用地毗鄰道路調整及產權交換分合。
2.配合國營事業公司化之趨勢調整機關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野給水站公園用地(0.08)3.公園用地管理機關(鄉公所)對此調整方案表示無意見。
備註:原計畫機四用地0.16公頃,其中0.02公頃係配合第六案調整為道路用地。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側機一南側至市三與保護區東之人行步道住宅區(0.10)綠地(綠三)(0.01)1.原計畫4公尺人行步道為等高線密集地區,開闢恐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2.為配合該地區實際道路現況及居民需求,在不影響鄰近地區土地利用之完整性下,配合既有現況調整變更為6公尺道路,以利車行需求,調整變更部分已儘量避開私有土地,變更部分大多為公有土地。
3.因係配合現況調整道路系統與毗鄰分區,且面積狹小(小於500㎡),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本案屬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委會同意得免予回饋。
備註:綠地新編號為綠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9)商業區(0.02)機關用地(機一)(0.00)(33㎡)道路用地(0.02)保護區(0.08)商業區(0.00)(40㎡)道路用地(0.08)機關用地(機一)(0.00)(49㎡)道路用地(0.03)機關用地(機二)(0.00)(2㎡)市場用地(市三)(附2)(0.03)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19)住宅區(0.02)商業區(0.03)保護區(0.05)機關用地(機一)(0.01)機關用地(機二)(0.00)(29㎡)綠地(綠三)(0.00)(33㎡)道路用地(0.08)文小一鹿野國小北側鹿野衛生所住宅區(0.05)機關用地(機八)(0.05)目前衛生所位於住宅區中,配合權屬變更為機關用地。
備註:
1.新編號為機八。
2.變更地號為中華段335地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市一、市二、機三、部分機一及部分停二(私有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機一)(0.00)(30㎡)綠地(綠四)(附3)(0.00)(30㎡)1.經評估市一、市二已無需求。
2.機三用地原指定為臺糖原料區使用,目前亦無使用需求。
3.另將本計畫區尚未取得公設地(含部分機一及部分停二),一併納入檢討變更,以保障民眾權益。
4.依公設專通檢討原則辦理,除劃設停車場用地及綠地外,其餘變更為旅遊服務區,並透過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公共設施負擔約為30.68%。
5.旅遊服務區分區使用項目內容,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備註:
1.附帶條件(附3):一併辦理跨區整體開發(市地重劃)。
2.停車場用地與綠地之新編號為停三、綠四。
本案之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比例較高,故請納入公設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機關用地(機三)(0.30)旅遊服務區(附3)(0.10)停車場用地(停三)(附3)(0.20)市場用地(市一)(0.22)旅遊服務區(附3)(0.36)市場用地(市二)(0.14)停車場用地(停二)(附2)(0.00)(49㎡)停車場用地(停二)(附2)(附3)(0.00)(49㎡)部分公園用地(尚未取得之保留地)公園用地(0.87)農業區(景觀保護)(0.87)1.本次檢討將未徵收開闢公園用地之私有土地變更為農業區(景觀保護)。
2.鄰近土地為保護區,但本案土地之地形相對平坦,無劃設保護區之需求。
備註:變更地號中華段879、879-3地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一及機七(變更指定用途)機一(消防隊、鄉公所及代表會)機一(供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或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參照內政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6號函「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修正為「供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或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
- 一、機七及部分機一機關用地:刪除指定使用單位。
- 二、剩餘機一機關用地:有關鹿野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將透過舊「鹿野鄉公所」閒置空間再利用,以振興農村經濟為由,建議變更為「地方創生專用區」1案,原則同意(詳附表二、附圖二),惟請依下列各點補充後,提大會報告。
(一)請依臺東縣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或比照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補充本案係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核定之「108年地方創生-臺東縣鹿野鄉農村產業創生館改善暨二層坪水橋農村地景藝術營造計畫」而辦理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研提本案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及國有財產署同意變更為前揭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考量後續使用之公益性與公部門招商經營損益之均衡,研提變更後之適當分區或用地。
機七(供消防隊使用)機七(供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或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1及逕1-2併本案討論。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公展二號道路南側及市一東側之道路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東側約38公尺處另有8公尺計畫道路(已開闢)可供通行,且鄰近土地未有發照建築紀錄,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亦未影響整體道路系統。
備註: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詳參附件三。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如能於核定前,取得變更範圍原面臨道路之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時,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公展、公展後機一北側機關用地(機一)(0.11)住宅區(0.09)1.因鄉公所新行政大樓已於108年遷移至計畫區外(瑞隆村),公所表示中華段801及802地號土地無後續使用計畫,建議恢復為二通時之分區(住宅區),且國產署表示尊重鄉公所意見。
2.變更範圍西側鄰保護區部分,尚有部分機關用地因形狀狹長且鄰近地形陡峭,一併調整變更為保護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02)計畫區內道路用地(人行步道)(全區35處,檢討後除3處另案變更外,共變更18處)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61)道路用地(0.61)依內政部90年2月6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為提供車行駕駛並避免與人行活動衝突,故予以調整變更。
備註:參見圖六十八及附錄一。
除將「道路用地」修正為「廣場兼道路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鹿野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設地質敏感區域範圍線經濟部104年12月31日公告訂定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09鹿野斷層)經過本計畫區西側,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於地質敏感區域範圍線內土地開發利用者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表三、附圖三)。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保護區以西之龍田地區農業區農業區(162.26)農業區(景觀保護)(162.26)因鹿野高台每年吸引近百萬的遊客,為確保龍田地區良好的農業區視野景觀及永續利用,一號道路以西之農業區應排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之使用項目,且其土地開發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為使計畫區能合理循序發展,配合實際發展趨勢、情形及地方財力負擔,修訂分期分區計畫,以為後續開發之參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為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法規規定,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新訂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及為強化防災功能,增訂都市防災計畫。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因應現行法令規定,修訂相關要點內容,另為形塑建築特色增加斜屋頂規定、考量地質災害加註地質敏感區管制以及為維護農業區(景觀保護)之視野景觀而排除部分使用規定等。
備註:詳表二十七及附錄二。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
都市設計事項未訂定新訂配合本次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都市設計事項。
備註:參見附錄三。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逕1-1鹿野鄉公所機一用地西側及保護區1.鄉公所辦公大樓原位於都市計畫內機關用地上,已於108年1月23日遷移至瑞隆村瑞景路一段21號。
2.舊辦公大樓位於本鄉主要商業發展地區,配合國發會地方創生政策,該大樓將整建為地方創生館,並經108年7月1日發國字第1081200960號函審議通過,及經農委會108年10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3404號函核定經費3,760萬在案。未來規劃於前揭地方創生館一樓提供相當空間作為本鄉在地茶農、茶商及小農展售行銷的平台。
3.本所已將本鄉民代表會建物(位於中華段790地號範圍)辦理預割790-A地號,原機關用地中華段795、796、796-A(預割)、797、800、803、806、807、808-1及821-1等地號土地(詳附圖一)仍保留為機關用地,經計算法定空地尚足。
4.本所已依據舊公所西側擋土牆位置辦理預割(中華段845(1)、845(2)、845-1(1)、845-1(2)、845-1(3)及789(2)地號),以配合辦理變更。(詳附圖一)1.機一用地(舊鹿野鄉公所部分)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採原建蔽率50%,容積率200%,得供作圖書館、農特產品展示銷售、旅遊服務、餐飲、住宿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詳附圖二)2.機一用地西側擋土牆以西部分,因地形陡峭且土地畸零,請同意變更為鄰近分區(保護區);機一用地西側擋土牆以東部分,依鄉公所實際管理範圍一併變更為產業專用區。(詳附圖二)同意採納。
本案回饋部分,依縣府變更案捐贈原則表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逕1-2鹿野鄉公所機一用地南側1.配合鹿野鄉整體觀光發展,增設停車空間。
2.本所已將佔用中華段789地號土地辦理預割(中華段789(3)地號),以配合辦理變更。(詳附圖一)機一用地南側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詳附圖二)註:鹿野鄉公所原建議事項為「機一用地南側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經鹿野鄉公所列席人員於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22日第190次會中補充說明後,調整建議事項為「機一用地南側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同意採納。
備註:
(1)本案南側鄰接變十六案,應配合調整變十六案鄰接部分變更內容。
(2)請鹿野鄉公所提供變更範圍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文件。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案討論。
附件
- 附表一:變十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十一停二南側4公尺人行步道住宅區(0.00)(0.2㎡)保護區(0.00)(0.2㎡)因地形陡峭,不利人行步道開發利用,配合現況及地籍調整變更併鄰近分區(住宅區、保護區)。
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0)(343㎡)住宅區(0.00)(202㎡)保護區(0.00)(125㎡)停車場用地(附2)(0.00)(16㎡)附圖一、變十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二、變二十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之機一及機七(取消指定用途)機一(消防隊、鄉公所及代表會)機一(0.17)參照內政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6號函「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機七(供消防隊使用)機七(0.23)之逕1-機一西側及保護區保護區(0.02)地方創生專用區(0.02)1.鄉公所辦公大樓原位於都市計畫內機關用地上,已於108年1月23日遷移至都市計畫區外(瑞隆村瑞景路一段21號)。
2.舊辦公大樓位於本鄉主要商業發展地區,配合國發會地方創生政策,該大樓將整建為地方創生館,並經108年7月1日發國字第1081200960號函審議通過,及經農委會108年10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3404號函核定經費3,760萬在案。未來規劃於前揭地方創生館一樓提供相當空間作為本鄉在地茶農、茶商及小農展售行銷的平台。
3.機一用地西側擋土牆以西部分,因地形陡峭且土地畸零,變更為鄰近分區(保護區);機一用地西側擋土牆以東部分,依鄉公所實際管理範圍一併變更為地方創生專用區。(詳附圖二)地方創生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原建蔽率50%,容積率200%,得供作圖書館、農特產品展示銷售、旅遊服務、餐飲、住宿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機關用地(機一)(0.30)地方創生專用區(0.30)保護區(0.00)(64㎡)之逕1-機一南側機關用地(機一)(0.04)停車場用地(停三)(0.04)為配合鹿野鄉整體觀光發展,仍有增設停車空間需求。(詳附圖二)停車場用地新編號為停三。
附圖二、變二十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三、變二十四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政部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鹿野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住宅區(3.93)住宅區(特別管制區)(3.84)經濟部104年12月31日公告訂定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09鹿野斷層)經過本計畫區西側,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於地質敏感區域範圍線內土地開發利用者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辦理。
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0.09)商業區(0.09)商業區(特別管制區)(0.09)農業區(13.05)農業區(特別管制區)(12.79)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0.26)市場用地(0.00)(23㎡)市場用地(特別管制區)(0.00)(23㎡)道路用地(1.08)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1.08)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2)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特別管制區)(0.0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位於地質法公告之鹿野斷層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範圍線內之特別管制區土地,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增列「特別管制區」相關文字,以示區別。
附圖三、變二十四案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