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81-討論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北門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81
案件id
MOI臺南變都計202010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9月30日第5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6年8月3日府都規字第106040536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洪委員啟東、洪前委員鴻智、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劉前委員小蘭及施前委員鴻志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後,再簽請由洪委員啟東(召集人)、洪前委員鴻智、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及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10月27日、11月30日、108年3月14日及109年3月31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11日府都規字第109112132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11日府都規字第109112132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四點涉及相關交通分析部分,為能妥善解決當地假日觀光旅遊交通壅塞問題,請臺南市政府詳予補充各項回應意見、交通衝擊評估數據及相關推估分析資料,並就綠色或人行運輸系統於細部計畫之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計畫區位處濱海地區且新增部分都市發展用地,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環境衝擊,本次新訂都市計畫之防災計畫,請確實就淹水、地層下陷等災害,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有關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大會決議欄。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部3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北門區永隆段687及687-2地號部分土地產業專用區(2)1.查本處管有旨揭地號部分土地原於旨揭計畫案公展草案係劃設為旅遊服務專用區2(0.42公頃),並考量該專用區停車需求,於南側劃設停車場用地1(0.47公頃)(附件1、公展草案內容)。嗣後貴府考量臺南市北門區公所所提水產加工及休閒遊憩產業之需求,將上開本處管有土地(旅遊服務專用區2)與北門區公所管有臺南市北門區玉港段308地號部分土地(產業專用區2)使用分區調整互換,並規劃定位產業專用區2:「供水產加工、物料倉儲等使用。」案經本處代表於108年3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中建議修正產業專用區2可供工商服務及休閒遊憩產業等使用,並經與會委員討論同意。惟因該次會議紀錄(108年5月22日發文)漏未登載及修正相關內容(附件2),故本處業以108年7月5日觀雲企字第1080100379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確認修正(副本諒達),並經該署以108年7月10日營授辦審字第1080053728號函請貴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列席代表說明(正本諒達),先予敘明。
2.次查旨揭地號土地南側臨近本處重要觀光據點「洲北場鹽田」(附件3),故本處於該土地仍有觀光旅遊服務使用需求。又按發展觀光條例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等規定,本處權管業務為觀光事業之推展,不含水產加工及物產業專用區(2)之規劃定位可「供工商服務及休閒遊憩產業等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配合地區水產加工及工商服務、休閒遊憩產業需求,考量區位適宜性及產業型態需求,將鄰近永隆溝碼頭劃設為產業專用區(2),其規劃定位為:
「供水產加工、物料倉儲等使用」。
2.因應雲嘉南風管處推動觀光發展計畫及滿足觀光旅遊服務,故產業專用區2之規劃定位修正如下:
(1)供工商服務及休閒遊憩產業等使用。
(2)供水產加工、物料倉儲等使用。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料倉儲等事業。故若將產業專用區2規劃定位為「供水產加工、物料倉儲等使用」,恐造成土地閒置,又與原公展草案「考量該專用區停車需求,於南側劃設停車場用地」規劃原意互相違背且欠缺計畫合理性。3.爰此,請貴府確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7月10日函示,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列席代表說明,並依108年3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修正產業專用區2可供工商服務及休閒遊憩產業等使用,以促進北門地區整體發展,俾利周延。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3月31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臺南市北門區位於臺南市西北側沿岸,當地原以曬鹽、養殖及漁撈為主,行政院於民國92年成立「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並於此設立雲嘉南國家風景管理處,為北門觀光發展帶來新的生機,為因應地方需求及觀光發展,原北門鄉公所遂辦理「新訂北門都市計畫」,並經本部93年3月23日同意在案,且依都市計畫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擬定鄉街計畫;惟計畫面積後續有所調整,再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99年6月10日第275會議審議通過,續由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報請本部審議「擬定北門都市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因應105年公布施行之國土計畫法,且本計畫周邊為濱海、濕地等環境敏感地區,為加強上位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之指導性,請補充目前全國國土計畫(107年4月30日公告版)等計畫對本都市計畫區之指導方向、原則及構想,使計畫區內之空間規劃、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等,符合現行國土計畫之整合管理機制,進而落實引導計畫發展。
- 二、本案新訂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迄今超過10年,且與雲嘉南觀光發展計畫之目標競合,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本案辦理新訂都市計畫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計畫屬性(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之適宜性評估、後續推動之計畫整合策略(都市計畫與觀光部門計畫),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計畫人口:本案計畫人口原訂為4,000人,基於現況人口平均約1,700人,且人口持續呈現負成長趨勢,本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及開發住宅區面積之縮減,同意調降計畫人口為3,000人,請市政府詳予補充人口分派(如非都市土地人口引進、觀光旅遊人口之吸引等)及推估模型等資料,以強化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與開發之需求,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計畫區鄰近台江國家公園及嘉義縣布袋都市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之區位、距離等關聯性,並套繪周邊觀光景點及交通網絡,以分析外來觀光、旅遊人口之動線及對計畫區交通、環境之衝擊評估,以建構本計畫區之觀光定位與服務取向,進而規劃適合之旅遊住宿、停車等公共服務性設施之必要性。
- 五、土地使用計畫:
(一)本案將北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建地目等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惟舊埕聚落巷道狹小且土地產權細分複雜,土地增建、改建有限,難以容納或吸引觀光旅遊發展帶來之成長需求,故將永隆溝北側之養殖用地或鹽業用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面積:4.79公頃),並辦理整體開發,惟市政府考量部分第一種住宅區之變更條件仍有差異及第二種住宅區現況為低窪之鹽田,基於後續土地變更之公平性及兼顧環境敏感與災害潛勢等議題,同意所提修正如附表1-1、附表1-2、附表1-3及附圖1-1、附圖1-2、附圖1-3,請市政府套繪相關地形分布資料,並補充劃設調整後住宅區(附帶條件一)之必要性、需求性及效益評估,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案配合雲嘉南風管處推動觀光發展計畫及滿足觀光旅遊服務之需求,劃設旅遊服務專用區(約2.08公頃)及產業專用區(約2.23公頃),考量區公所所提水產加工及休閒遊憩產業之需求,同意市政府所提修正如附表二及附圖2,並請詳予補充觀光遊憩之潛力分析、市場定位、開發招商可行性評估及相關土地管制措施等,以符合觀光發展之目標。
(三)本案因應當地觀光地標景點之需求,於計畫區劃設交通用地(約0.9公頃)及停車場用地(約1.25公頃)等必要性服務公共設施,以避免人車湧入既有聚落,衝擊居住環境品質,故請詳予補充觀光遊憩之旅次分析、運具選擇、停車空間需求、交通轉運區位及大眾運輸之轉乘機制等資料,以強化本案規劃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四)有關永隆宮附近之商業區,原規定之附帶條件未詳予敘明回饋方式,且考量部分現況已有建物存在而產權複雜執行不易,基於後續執行之可行性,同意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如附表三及附圖3,以資明確。
- 六、開發方式:
(一)本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調整後之整體開發地區多屬公有土地(面積為6.54公頃),私有土地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劃設為道路用地僅約0.04公頃,將以徵收方式取得興闢,原則同意不採區段徵收開發,惟仍應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回饋,並請市政府洽請國有財產署研訂可行之附帶條件內容及後續開發執行方式,納入計畫書載明。
(二)本案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99年6月10日第275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99年9月7日公文同意變更原核准開發範圍在案,除舊有聚落地區符合內政部92年1月14日臺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修正「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得免辦區段徵收而改以適當之回饋措施辦理,其餘新增劃設之住宅區及其必要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案如擬不採區段徵收時,應依院函『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之規定,循行政程序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載明。
- 七、都市防災:本計畫區面臨地層下陷及永隆溝淹水之患,故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地點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套疊相關圖資後妥為規劃合理之防、救災措施與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八、本案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為避免日後產生執行標準不一致情形,請補充臺南市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處理原則、回饋標準及本案回饋內容規定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其他:
(一)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請予以更新並詳實檢核。
(二)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補充相關環境地質調查資料。
(三)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產生執行疑義,本案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 十、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四。
附表1-1、住宅區修正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0.78公頃)【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住宅區(附帶條件二)(0.78公頃)【附帶條件二】1.住宅區(附帶條件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詳附表)。
附表住宅區(附帶條件二)容積率提升應繳納代金計算一覽表容積率代金計算方式126%基地面積1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44%基地面積2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62%基地面積3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80%基地面積4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原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調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二),另永隆溝西北側原市地重劃範圍內之私有地,亦調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二)。考量該地區社經條件、環境概況及權屬持分複雜繳納代金不易執行,原非屬可建築土地(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農牧用地等)劃設為住宅區部分,採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另參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使用審議規範」,回饋比例為40%。
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1、住宅區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1-2、永隆溝以北整體開發地區土地使用計畫修正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剔除整體開發地區】整體開發地區面積(8.70公頃)整體開發地區面積(2.28公頃)1.考量地區發展特性及提高開發可行性,縮減永隆溝北側整體開發區面積,將原公滯2、公滯3及部分道路用地剔除整體開發區範圍。
2.原位於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街廓內之私有土地,屬乙種建築用地者調整為住1並剔除整體開發區範圍。
3.原位於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街廓內,非屬可建築土地(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農牧用地等)劃設為住宅區部分,採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另參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使用審議規範」,回饋比例為40%,並剔除整體開發區範圍4.為提高開發可行性,且現無急迫發展需求調整為農(供發展腹地),並剔除整體開發區範圍。
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0.02公頃)住1(0.02公頃)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0.0241公頃)綠地(附帶條件)(0.0038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二)(0.03公頃)【附帶條件二】1.住宅區(附帶條件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詳附表)。
附表住宅區(附帶條件二)容積率提升應繳納代金計算一覽表容積率代金計算方式126%基地面積1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44%基地面積2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62%基地面積3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80%基地面積4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3.50公頃)農(供發展腹地)(1.23公頃)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2.27公頃)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附帶條件)(0.24公頃)農(供發展腹地)(0.18公頃)綠地(0.03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綠地(附帶條件)(0.71公頃)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0.20公頃)農(供發展腹地)(0.26公頃)綠地(0.25公頃)綠地(兼人行步道使用)(附帶條件)(0.063公頃)農(供發展腹地)(0.06公頃)道路用地(0.003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1.86公頃)道路用地(0.88公頃)農(供發展腹地)(0.27公頃)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0.71公頃)公園用地(0.0007公頃)綠地(0.0007公頃)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
-【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外配合調整】綠地(0.19公頃)農(供發展腹地)(0.19公頃)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整體開發地區】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1.22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一)(0.86公頃)1.為統一名稱及因應不同附帶條件內容,修正分區名稱,原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調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一)。
2.配合調整後之整體開發區應劃設至少40%公共設施用地。整體開發區範圍內屬國有地者,以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
3.考量公共設施開闢之完整性,私有土地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劃設為道路用地者(約0.04公頃),則以徵收方式取得興闢。
4.整體開發區範圍之住宅區(附帶條件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整體開發區之公共設施開闢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行政成本(如土地查估費用等);並參照市地重劃之概念,其相關費用由住宅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區內住宅區土地折價抵付。
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附帶條件一)(0.31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一)(0.05公頃)綠地用地(附帶條件)(0.10公頃)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附帶條件一)(0.02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一)(0.02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一)(0.06公頃)廣場用地(附帶條件)(0.04公頃)廣場用地(附帶條件一)(0.04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0.92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一)(0.92公頃)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
【附帶條件一】:
整體開發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視開發期程並經本府通知後,由屆時之管理機關分別辦理捐贈予臺南市。
備註:
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執行方式,另依「整體開發地區涉及公有土地處理原則」專節辦理。
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2、永隆溝以北整體開發地區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1-3、永隆溝以南整體開發地區土地使用計畫修正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納入整體開發地區】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公滯1)(3.91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一)(2.68公頃)1.配合現況地形及考量區位適宜性,原公(滯)1調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一),並劃設至少40%公共設施用地。
2.整體開發區範圍內屬國有地者,以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
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附帶條件一)(0.28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一)(0.95公頃)農業區(0.35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一)(0.31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一)(0.04公頃)【附帶條件一】:
整體開發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視開發期程並經本府通知後,由屆時之管理機關分別辦理捐贈予臺南市。
備註:
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執行方式,另依「整體開發地區涉及公有土地處理原則」專節辦理。
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3、永隆溝以南整體開發地區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二、旅遊服務專用區及產業專用區修正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旅遊服務專用區2(附帶條件)(0.42公頃)產業專用區2(附帶條件)(0.42公頃)1.配合該地區水產加工及工商服務、休閒遊憩產業需求,原劃設二處產業專用區。考量區位適宜性及產業型態需求,將鄰近永隆溝碼頭之原旅遊服務專用區2(0.42公頃)調整為產業專用區2;另原產業專用區2(1.07公頃)調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2。
2.考量產業需求,為維持原產業專用區面積,將原旅遊服務專用區3南側部分土地(0.65公頃)調整為產業專用區3。
3.有關產業專用區之規劃定位如下:
(1)產業專用區1、3:供工商服務及休閒遊憩產業等使用。
(2)產業專用區2:供水產加工、物料倉儲等使用。
旅遊服務專用區3(附帶條件)(0.65公頃)產業專用區3(附帶條件)(0.65公頃)產業專用區2(附帶條件)(1.07公頃)旅遊服務專用區2(附帶條件)(1.07公頃)【附帶條件】應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敘明開發內容、交通動線、停車規劃與建築配置等,送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分期分區開發建築。
【附帶條件】應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敘明開發內容、交通動線、停車規劃與建築配置等,送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分期分區開發建築。
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2、旅遊服務專用區及產業專用區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三、商業區修正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商業區(附帶條件二)(0.20公頃)商業區(附帶條件二)(0.19公頃)【附帶條件】1.商業區(附帶條件二)容積率不得大於216%。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至原容積率24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報部計畫書內容未敘明附帶條件之回饋方式,考量該商業區現況已有建築物,且權屬複雜繳納代金或捐地均不易執行,採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依回饋比例區分附帶條件內容。
2.商業區(附帶條件二)(舊埕段493〜498、500〜503、506地號共11筆)為原屬遊憩用地者,回饋比例為10%。
3.商業區(附帶條件三)(舊埕段491、492、504、507地號共4筆)為原屬交通用地者,回饋比例為40%。
商業區(附帶條件三)(0.01公頃)【附帶條件】1.商業區(附帶條件三)容積率不得大於144%。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24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詳附表)。
附表商業區(附帶條件三)容積率提升應繳納代金計算一覽表容積率代金計算方式168%基地面積1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192%基地面積2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216%基地面積3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240%基地面積40%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3、商業區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1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北門區舊埕段68、69-2、70及71地號土地、北門區永隆段667地號部分土地1.行政區北側北門區舊埕段68、69-2、70及71地號土地(現況為國民黨黨部及北門鄉民眾服務社)非本處管有土地,建議剔除行政區範圍外,以符實需。
2.本處管有計畫區西側農業區部分土地(北門區永隆段667地號部分土地)尚無使用需求,建議將該土地一併劃入公(滯)1(北門區公所管有土地),以利土地整體規劃運用。
1.將北門區舊埕段68、69-2、70及71地號土地剔除行政區範圍外。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北門區舊埕段68、70及71地號為私有地;另同段69-2地號為國有地,本次劃設為行政區。
2.考量現況為國民黨黨部及北門鄉民眾服務社,且行政區得作為供自治團體之建築物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
2.北門區永隆段667地號部分土地併劃入公(滯)1。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北門區永隆段667地號為雲嘉南風管處管有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之鹽業用地,其中部分位屬本次計畫範圍內,部分位屬範圍外。
2.考量現況地形及區位適宜性,建議將原公(滯)1調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一)整體開發地區,另將永隆段667部分地號併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有關涉及本次擬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同意納入,並配合本案之整體規劃構想修正如附表1-3及附圖1-2,而後續之開發執行方式併綜合意見六處理。
部2臺南市北門區公所產業專用區1及產業專用區經本所評估及因應所需,建議將「北門都市計畫案」內產業專用區1及產業專用區2變更為旅館產業專用區1及產業專用區2變更為旅館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配合地區水產加工及工商服務、休閒遊憩產業需求,酌予調整產照市政府研析意見,相關修正詳如附表二及附圖2。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區。業專用區及旅遊服務專用區之區位。
2.考量區位適宜性及產業型態需求,將鄰近永隆溝碼頭之原旅遊服務專用區2(0.42公頃)調整為產業專用區2;另原產業專用區2(1.07公頃)調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2。
3.另為維持原產業專用區面積,將原旅遊服務專用區3南側部分土地(0.65公頃)調整為產業專用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