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81-討論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81
案件id
MOI通檢士林區202010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6年1月20日第70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6年3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601150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宋前委員立垚、林前委員旺根、謝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4月20日、5月18日、107年2月5日、2月14日、6月15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臺北市政府以108年4月15日府授都規字第10830316771號函及108年5月20日府授都規字第10801194731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因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旺根(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洪前委員鴻智、邱前委員英浩、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6月13日召開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8000854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8年11月26日第95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80008541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以109年7月31日府授都規字第1090131193號函送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及擬修正內容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08年11月26日第958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臺北市政府擬修正變更內容:詳附表一,除「變更編號士02案內『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欄位第7點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相關說明,請再查明修正」外,其餘同意依市府修正內容辦理。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二,除「編號重5及重7等案,涉及變更計畫內容變更編號外31案擬變更機關用地為保護區部分,因該土地於民國59年曾規劃為住宅區,為維護民眾權益,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再行檢討」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一:臺北市政府擬修正變更內容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外34至善路二段西側(憲兵隊辦公室)440地號:機關用地住宅區0.00501、現況已供國防部作公務使用,配合實際需求調整機關用地與住宅區範圍。
2、本案範圍無實際增加使用面積及強度,僅用地調整,爰免予回饋。
變更範圍包括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438-1、440地號等2筆土地。
其中440地號土地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第一種住宅區),438-1地號土地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本案修正內容說明如下:1、面積:有關本案面積經重新測量後,新計畫住宅區面積修正為「0.0024公頃」、機關用地面積為「0.0026公頃」。
2、變更理由:因本案原95年細部計畫案內業已規定應予辦理回饋在案,為符原都市計畫規定,爰予以刪除「2、本案範圍無實際增加使用面積及強度,僅用地調整,爰免予回饋。」。
438-1地號:住宅區機關用地0.0050外35雙溪河道行水區、河道用地、堤防用地河川區8.35001、依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8年9月3日北市工水河字第1086057191號函辦理(詳附件1)。
2、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1、原計畫:經重新查核變更範圍原都市計畫為「行水區」,故刪除「河道用地、堤防用地」。
2、面積:有關本案面積經重新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93年1月13日函釋河川區域範圍境界線劃設原則辦理,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
測量後,行水區面積修正為「3.3346公頃」。
士02中山北路五段中正路交叉口(福林段三小段785地號等11筆土地)機關用地商業區0.84071、本基地鄰近地區已有相關郵政、電信之服務與營運據點,故本區已無機關用地之需求。
2、基地周邊現況已有多家加油站可提供服務。伴隨都市發展與轉型,加油站已成為鄰避設施,且與重要景觀廊道入口意象不符。
3、依本府72年8月12日公告「修訂士林舊市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指出本區位居城市商圈及生態軸帶交界的特殊地理1、本案曾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月25日第608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修正後通過。
2、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7日第738次會議審議,因考量已無法達成「徵求參與都市再生2010年台北好好看開發計畫」之政策目標等因素,決議應維持原計畫,並建議應優先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有變更為商業區之必要,應本案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變更編號士02案前經本部都委會108年11月26日第958次會議審議通過,規定得以簽訂協議書或都市更新方式擇一辦理,惟遺漏「....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辦理公開開展覽後,再核定主要計畫」之決議,建議補列。
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位置,都市定位應加強發展觀光遊憩、文化創意與商業活動,整合周邊遊憩資源,提昇觀光遊憩質與量爰變更為商業區。
於該地區通盤檢討時考量。
3、回饋計畫:本計畫案應回饋基地面積40%之土地予臺北市。
4、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相關開發方式、回饋計畫、使用項目、使用強度及都市設計管制等於細部計畫案內擬定;並須俟細部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始得變更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應就基地開發與周邊公園的有效銜接、建物量體的視覺景觀影響等公共性議題,擬訂相關規範納入都市設計準則。
5、有關士林區整體商業區發展需求部分,士林區現行商業區面積65.6公頃,僅占都市發展用地面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積9.99%,考量士林區商業係以地區性商業為主,而本案基地於空間層面上為士林區重要交通幹道交會節點,亦為前進故宮之前哨站。又基地西側為士林繁華之捷運商圈,東側為大型公共設施與自然資源聚集處,且配合士林再生計畫重點策略之引入,本案基地確為商業、文化、生態發展之最佳節點。且考量本府刻正推動TOD策略規劃,配合北環線Y26站,提高捷運場站周邊土地使用密度,型塑地區商業中心,增加商業使用機能,擴大商業區服務範疇,綜合策略之引入及區位優勢,本案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基地確有劃設商業區之需求。
6、基地開發前後交通影響比較分析部分,本案開發前周邊交通服務水準為C~D級,開發後道路服務水準並未下降,僅部分路段旅行速率略有小幅下降。查未來本案基地開發時,業已配合周邊捷運商圈及福林公園規劃設計人行及車行動線,基地內已留設部分供行人穿越、通行之空間,且車行動線部分以中山北路或中正路為主;整體交通系統之規劃業已串聯步行軸線,並活絡商業空間節點。且未來本府將於捷運捷運士林站及Y26引入TOD規劃策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略,配合大眾運輸系統轉乘等措施,降低私人運具使用,應可維持既有道路服務水準並減輕地區交通負荷。
7、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部分,本案現況為加油站使用,已於105年12月8日提送汙染控制計畫取得同意備查,且開發基地不涉及捐贈回饋範圍,該控制場址預計108年底完成整治,不影響整體開發時程。
8、加油站使用需求部分,查基地半徑一公里內,已有4處加油站可供服務(中油芝山加油站、台灣中油福林站、台灣中油文林路站、西歐加油站基河站),且本案位於文化及商業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場域之重要節點,更為為景觀遊憩廊道之入口門戶,考量景觀視覺,確應變更其使用。
9、有關本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係於100年辦理都市計畫公告公展,惟內政部前以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頒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在案,基於士林區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一致性,故公展後新增之人陳案件涉及公共設施變更為其他可建築土地者,免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10、本案可採簽訂協議書或以都市更新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方式辦理,並請依下列各點擇一辦理。
(1)簽訂協議書:請土地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辦理都市更新:本案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細部計畫得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未依上開事項辦理前,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社02社正公園西側、西北側機關用地商業區0.83761、本案前經本府民政局97年9月22日北市民二字第09732401600號函表示,經士林區公所評估鄰近1.5公1、本案回饋計畫以回饋40%土地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其容積率、回饋比例、方式等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將於本案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1、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
本案經本府評估採都市更新辦理之可行性,惟本案範圍龐大、產權複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里範圍內已有永新、葫東、葫蘆堵及富光等4座區民活動中心,尚無作公共設施用地(區民活動中心)需求。
2、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7日信管規字第0970000974號函表示未來確無電信使用需求。
3、依都市發展局99年6月11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4133400號函檢送99年6月2日研商會議結論:
「…有關本市士林區社正公園西側(中正路延平北路六段交叉口)機關用地、加油站用地,經初步討論,經捷運局及交通局提出使用需求,原則訂定作為交通等相關用地(如捷運場站、車站、轉運站、調度站等)以細部計畫規定。
2、有關本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係於100年辦理都市計畫公告公展,惟內政部前以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頒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在案,基於士林區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一致性,故公展後新增之人陳案件涉及公共設施變更為其他可建築土地者,免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3、本案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雜,倘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則難以配合捷運興建工程開闢。爰修正第1點內容:「本案回饋計畫以回饋40%土地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其容積率、回饋比例、方式等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將於細部計畫規定。惟如因土地產權整合困難得採分期分區辦理。分期分區之範圍,由申請者於研提細部計畫時,提送整體規劃及分期分區構想,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納入計畫書據以實施。」。
108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58次會議審決內容本次提會修正內容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維持公共設施使用。」4、經本府捷運工程局評估已無交通用地之必要需求。考量地區發展現況及毗鄰分區,爰修正變更為商業區。
定後實施,細部計畫得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未依上開事項辦理前,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 附表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重1林伯雄君1.建議外37案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維持容積率240%。本案變更回饋30%對住戶造成損失,不合理。
2.主要計畫部分先以住宅區通過,至於回饋金比率,應符合開發實質效益為主,回饋內容建議留待市府細部計畫階段再向民眾說明討論定案。
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7案,其陳情建議應予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維持容積率240%及回饋內容一事,因涉及細部計畫層級之檢討,爰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重2黃雀華君1、陳情位置:士林區至善段一小段515、516、517地號土地。
2、撤銷非必要之建地使用限制,恢復原住宅建地使用,憲法保障人民使用財產權益,還民公道。
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說明:經查陳情地號土地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5範圍內,該範圍內未曾劃設為住宅區,且本次主要計畫變更係依據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93年1月13日函釋河川區域範圍境界線劃設原則辦理,更改使用分區名稱,將行水區改為河川區,並無陳情人所提情事,爰陳情人所提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重3何榮華君1、原文教區容積率為240%,改為住宅區需回饋30%,應維持原來的容積率240%才符合公平正義。
2、社區發展、都市進步,政府應整合民眾及高階有能力之建設公司共同打造現代化美麗城市。
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外28,有關陳情人建議容積率、回饋事項,涉及細部計畫層級之檢討,爰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重4陳琰亮君有關至善路拓寬時已徵購至善路二段450號,該地址建有多間寮舍,周邊築有堅固坡堤,地勢與至善路同高,原為著名養鰻池,從不淹水或妨礙河道,拓寬部分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說明:經查陳情地號土地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5範圍內,該範圍內未曾劃設為住宅區,且本次主要計畫變更係依據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頒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被徵購並變更使用分區,讓寸土寸金土地荒廢至今,建議恢復使用分區比照上下游持有人依法使用或由政府徵購誠為德政。
「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93年1月13日函釋河川區域範圍境界線劃設原則辦理,更改使用分區名稱,將行水區改為河川區,並無陳情人所提情事,爰陳情人所提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重5王壯臺君1、建議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36-2、56、56-2地號等3筆土地已劃定為機關用地餘46年,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迄今未取得者應予檢討公共設施保留之必要。
2、經多年等待,臺北市政府都發局無視監察院之意見及陳情人長期受損害之情狀,將陳情人之土地變為更不利之保護區,使陳情人權益更加受損,建議所陳土地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用地。
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說明:1、經查陳情地號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1,該等土地係59年「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案」劃設為住宅區,於62年「變更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外雙溪地區主要計劃案」由「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國防戰備使用。考量本案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中處105年7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50003376號函表示:「軍方以營區現有範圍使用,營區範圍內檢討獲得之私有土地,建議維持機關用地,營區現有範圍外之私有土地請依權責處理。」爰於本案通盤檢討予以變更機關用地為保護區、住宅區。
2、該變更編號係經檢討該機關用地及周邊地區涉及坡地範圍,軍事管制禁建範圍、山坡地管制區域範圍及土地利用完整性,將該機關用地屬可開發利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基地條件不適宜開發者變更為保護區。惟陳情位置劃設為保護區係考量位於軍事管制禁建範圍,應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辦理,且其鄰近都市計畫劃設山坡地管制區及既有保護區,故予以劃設為保護區。綜上考量因素,爰有關陳情人所提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重6臨溪福邸(109.04.04-第一次陳情)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管理委員會1、臨溪福邸至善段五小段2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針對主外37變更案之細部計畫提反對回饋30%之意見。
2、本土地於民國72年行政院政策核定改建公教住宅,76年2月國有財產局專案讓售土地完成配售,卻在76年6月無端變為機關用地,至我等權益受損,30多年來政府未提出賠償,現在還我實質住宅用地又何來回饋?3、當年本土地可以240%的容積率,但僅以容積率120%建築住宅,已屬住二標準。此時變更為住二並未增加分毫,何來回饋?4、以土地計價值角度來看,北市府對本土地之公告現值和地價,數年來也是以住二標準訂定,所有權人也依此繳交地價稅。108年1月本地之公告現值為183,349元/平方公尺,與對街同為至善路二段的住二土地,相差無幾。因此本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住二並未因此得利,又何來回饋?5、臨溪社區土地建築使用權狀明白登記是住家用途,但民國76年貸款3個月後,市府忽變更我住宅用地為機關用地,經監察院(院台內字第1011930485號)糾舉已函送行政院予都發局。
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1、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7案,有關陳情建議使用強度、回饋內容一節,涉及細部計畫層級之檢討,爰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2、至有關陳情變更示意圖應依照內政部審議結果,清楚標示變更的三塊基地位置一節,經查本案部分機關用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本次變更內容於主要計畫層次,係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至於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得於細部計畫再檢討其合理使用。
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我等住戶30餘年隱忍不斷陳情至今,如今回歸我原住宅用地之居住正義,不應加徵30%之回饋。
6、為能落實未來細部計畫都更的可行性,建議放寬容積率200%以下,免予回饋。因本案與外28案許先生說明會中所提回饋,同樣面臨不務實,不可行的問題;建商估算容積多少?成本多少?買賣多少?何見多少?回饋後所剩無幾?不符居住正義,問題困難重重,初步無法整合再呈報,則計畫形同虛設。
(109.04.04第二次陳情)1、都發局在審議時一直使用的圖,清楚標示三塊變更的土地位置,內政部都委會通過了也是這3塊土地的變更為住宅案。
2、但主要計畫(重新公展)變更示意圖中,以白色區塊顯示此外37案包含了故宮下山道路至善路二段133巷。
3、此道路實際有使用道路,也是故宮下山重要通道,居然此時變更為住宅用地。
4、合理懷疑都發局又魚目混珠,將重演至善段五小段27地號當年莫名其妙被變更為機關用地的烏龍事件。
5、建議變更示意圖應依照內政部審議結果,清楚標示變更的三塊基地位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置。
重7徐承忠君1、陳情位置: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27、28、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29-1等地號(變更編號:外31)。
2、懇請將陳情土地與細外05區域共同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說明:1、經查本案陳情地號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1範圍內,該等土地係59年「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案」劃設為住宅區,於62年「變更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外雙溪地區主要計劃案」由「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國防戰備使用。考量本案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中處105年7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50003376號函表示:「軍方以營區現有範圍使用,營區範圍內檢討獲得之私有土地,建議維持機關用地,營區現有範圍外之私有土地請依權責處理。」爰於本案通盤檢討予以變更機關用地為保護區、住宅區。
2、該變更編號係經檢討該機關用地及周邊地區涉及坡地範圍,軍事管制禁建範圍、山坡地管制區域範圍及土地利用完整性,將該機關用地屬可開發利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基地條件不適宜開發者變更為保護區。惟陳情位置劃設為保護區係考量位於軍事管制禁建範圍,應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辦理,且其鄰近都市計畫劃設山坡地管制區及既有保護區,故予以劃設為保護區,爰有關陳情人所提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重8陽明里里辦公處-黃裕倉里長1.本案變更保護區為文教區,土地價格飆升為可建地,又位於環境敏感區,88-92年興建大孝館時已變更近2萬坪為文教區,此建物已破壞陽明山自然景觀,本次變更又擴大4千坪範圍,少子化趨勢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說明:1、經查本案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天07案,有關陳情人建議本案位於環境敏感區、不宜擴大範圍及回饋內容一節,綜合說明如下:經檢視本案係由中國文化大學陳情變更需求,並經教育部同意在案;經檢視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下不應再擴大。
2.本案回饋條款完全無用,破壞的自然景觀永久無法回復。
本市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本變更案範圍非屬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且依據本市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本案尚符合該原則內保護區內鄰接非保護區之既有合法建物或聚落之型態,故予以檢討變更。有關回饋一節,本案係依據行政院88年2月9日88內字第06064函釋規定辦理回饋,該校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精神,由私立學校規劃適當之設施兼供附近居民使用,以適度回饋地方,爰訂定計畫書內之回饋內容。
綜上因素,陳情人所提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重9郭春陽君(109.03.30-第一次陳情)依都市計畫公告圖說標示,原至善路二段113巷道路地變更為住宅區,原既成道路是否消失廢除?是否為故宮申請變更?為何沒有辦理公聽會或公展說明會告知?未來居民如何進出?(109.04.06-第二陳情)有關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28、29(部分)、76地號土地係為公有公用供居民通行之重要道路,且排水溝等公共設施已設置完成,且種植珍貴柏樹,建議應符合現況,不應變更為住宅區,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
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1、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7案,有關陳情建議使用強度、回饋內容一節,涉及細部計畫層級之檢討,爰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2、至有關陳情變更示意圖應依照內政部審議結果,清楚標示變更的三塊基地位置一節,經查本案部分機關用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本次變更內容於主要計畫層次,係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至於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得於細部計畫再檢討其合理使用。
重10葫蘆里里辦公室-許振禮里長有關延平北路五段165、177、179號過去都市計劃畫設市場用地所有權人並未同意,目前市場生意逐漸凋零,建議都發局將40年以上老舊社區劃定為都市更新公劃區,回饋捐贈30%、40%部分,改捐公益設施,如:文創、博物館。
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社03案,有關回饋內容及劃定為公劃都市更新地區一節,涉及細部計畫層級之檢討,爰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重11郭肇富君1、陳情有關士林區至善段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編號公民團體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五小段16地號(變更編號外37)於民國52年2月1日陽明山管理局時期完成建地目,76年不知原因變更為機關用地亦未補償,如今變更為建地卻要回饋30%,非常不合理,請委員會查明取消回饋變回建地2、另至善路二段113巷依公展圖為外37變更範圍,其屬故宮下山道路,如變更請另開說明會讓里民了解道路規劃內容。
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1、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外37案,有關陳情建議使用強度、回饋內容一節,涉及細部計畫層級之檢討,爰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2、至有關陳情變更示意圖應依照內政部審議結果,清楚標示變更的三塊基地位置一節,經查本案部分機關用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本次變更內容於主要計畫層次,係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至於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得於細部計畫再檢討其合理使用。
重12許博澄君陳情外28案之將整合比例降低到全部面積的50%即可提出都市更新需求一節、容積建議容積率維持240%免予回饋。
本案陳情意見將於細部計畫層級處理,主要計畫不予討論。
說明:1、經查陳情位置係位於變更編號外28案,本案業於108年11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並決議:「一、同意市府建議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並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3,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核定主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