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81-討論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8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1013
概要說明
- 說明:
a.「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編號:99633080)廠址:臺中市烏日區頭前厝段114、114-5、124-3、125-1、125-2地號,廠地總面積:2399平方公尺。
b.至於增加工業區土地需求一節,本局於「烏日都市計畫」周邊仍在持續規劃辦理「新訂烏日(溪南)產業發展特定區計畫規劃案」及「新訂大里塗城都市計畫(產業型)整體發展規劃案」等開發案,目前仍有工業用地需求。
2.併再人8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討)案針對農業區合法工廠部分,為保障其權益,原則得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且免予回饋。然陳情人現有合法產業用地卻被視為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強制要參加區段徴收(抵價地比例為50%),與臺中市目前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與烏日都市計畫農業區合法工廠相對照,其目前作法對於陳情人明顯不公。
4.依照相關案例顯示陳情人土地縱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工業區,應可免予回饋或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從107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86案、106年8月24日公開展覧之臺中市轄區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草案)檢討變更原則…等諸多案例可知,目前之法令規定下,屬於合法使用者之土地變更原則是免予回饋的,此與非屬合法使用者之土地變更應辦理回饋情形完全不同。
又於99年5月10日經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屆第3次通過之擴大大里細部計畫草案,雖然於108年5月6日重新公開展覽(擬定臺中市擴大大里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草案)),但其內容皆顯示與本案開發方式相同之刻正辦理之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地區,未來開發時,合法工廠是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且無需辦理回饋。然而陳情人土地所在之都市計畫(108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收開發)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案)卻未比照擴大大里地區都市計畫之作法將陳情人土地剔除於區段收範圍外。
5.周邊工業區土地相對缺乏,陳情人為了在當地得持續生產,日前已額外花費近5億元於附近地區購買土地,對照陳情人為配合政府政策之額外支出,市政府目前徵收之補償價格明顯偏低※從前述相關內容可知,陳情人為了在當地得持績生產由於目前周邊工業區土地行情約25萬元/坪~30萬元/坪,導致陳情人須額外花費近5億元於附近地區購買土地。
另陳情人土地於區段徴收前被市政府誤植為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係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做合法工廠使用,從鄰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例,陳情人土地應可視為工業區土地且免予回饋。然目前市政府卻以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價格(約7~10萬元/坪)徵收陳情人土地並參加區段徵收,一次被剝了2層皮,此舉明顯對陳情人不公。
6.為保障陳情人公司權益,讓本公司廠房得於當地繼續生產使用,惠請將陳情人土地變更為工業區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從相關獲獎與證明文件可知,本公司在當地戮力經營近50年,未來仍希望於當地持續經營;如配合政府政策而讓本公司縮減營業面積恐不是臺中市政府所樂見,為配合政府區段徵收政策而讓本公司合法權益受損也不是本公司可以接受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的。因此、建議將陳情人土地變更為工業區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7.建請貴局同意將上述地號街廓劃入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恰可與北鄰之頭前厝北段764、771、772地號等連成一整個工業區範圍。
8.現行之乙種工業區面積約49.5公頃,開闢率達8成,有無增加工業區土地需求:
(1)據了解:頭前厝北段117地號(面積約11,188m2),另一土地位中山路和平巷146、148號(目前無地號)(面積約10,000m2),這兩塊地地主目前都只想保留農作(已談多年也都不賣),根本不可能開發。
地號590號(面積約3,000m2)於去年由晉惠公司購買,現在整地中。
(2)另一因素為環中路六段之開闢,導致很多工廠被徵收而拆除,剩餘部分根本已無法繼續工廠生產而放任閒置。
9.由以上可知,目前貴局提供的數字上乙種工業區開闢率僅8成,但實際上幾乎是已達99%的使用率,所以已沒有工業地可使用,敝公司已尋找多年,都沒有了。
10.敬請貴局正視此一問題,好讓業者可以在此安穩繼續發展生存。
再人21張金城、廖萬慶、徐天佑烏日區反對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關於「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台中市政府辦理再公展說明(109年5月27日),陳情人再提陳情書業經台中市政府發往[瑞銘工程公司]養時間,不做任何檢討變更,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台中市政府不知[釋字第742號]已釋明受害人民對擬本件陳情業依規定錄案納入本案研議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故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發生。又陳情人刻針對反對前竹區段徵收事項與本府進行訴訟,並訂於109年10月15日出庭答辯。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定機關擬定案有公法上請求權。且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237-20條有明定得對核定機關核定案公布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台中市政府對於通盤檢討案擬定案應作為而不作為,陳情人於106年已提課予義務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399號(甲證1)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業經排定9月8日行準備程序(案號109年訴更一字第017號)(甲證2)。對於台中市政府的不作為,導致核定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不能核定,達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授權範固,損害人民財產權及法律法規上利益,已具體陳述於109年訴更一字第017號準備程序狀(甲證3)補充法律理由狀(甲證4),請求課予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台中市政府)應作為義務。請貴署在該行政訴訟案判決確定前按兵不動,以免必須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237-20條興訟,浪費資源。
再人22張金城、廖萬慶、徐天佑、劉煌烏日區反對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1.受訴願機關109年5月27日公開說明會說明「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受理人民陳情,徒具形式,未處理人民陳情,於同年7月27日又原案送審內政部,未盡其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3條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依法審議]義務。有應作2.為而不作為情形,依法提起訴願,請求依法審議人民陳情案。
3.查受訴願機關為[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案]擬定都市計畫機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1.有關陳情反對旱溪河道截彎取直、區段徵收開發方式、環中路以東光明路以西之住宅區調整為乙種工業區、沿用光德路現有道路等事項併再人6案。
2.有關晉惠塑膠公司座落之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一事,併再人8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明定於都市計畫法第26條後段。『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是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後段所制定之法規,屬於都市計畫法第2條所定『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之授權範疇,被告有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行政之義務。該『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應檢討而未檢討之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許受害人經由訴願、訴訟行使公法上請求權,也是105年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2號所釋明。
4.『前竹區段徵收開發』案將徵收範圍內訴願人等之土地及地上物,迫遷訴願人等居民,剝奪訴願人等住居權、工作權、財產權,限制訴願人等土地權利等等違憲,而無法律上明確之依據,正是『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所定{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查「前竹區段徵收案」自91年12月10日公布實施「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14案,指定「前竹區段徵收辦理」,至94年12月10日尚未申請核定公布「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依土地法第213條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第214條規定,「視為禁止徵收」。開發程序上,已視為禁止徵收。實體法上,又有101年公布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増進公共利益』及該條例第11條明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徴收』,以都市計畫法第58條明定另有土地重劃方式同樣能取得土地,即不具備徵收土地之必要性,依法不能申請徵收土地。
5.程序上、實體法上皆不具備擬定『前竹區段徴收開發』條件,依都市計畫法第2條、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在受訴願機關公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擬定案](105年11月22日)之前,即應依法檢討廢除『前竹區段徵收開發』,事關限制人民權利,而無法律明確授權。該『擬定案』逾越都市計畫法第2&第58條之授權範園,抵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93&第94條,也牴觸專屬特別法101年修正公布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1條規定,屬於違法裁量,應撤銷。
6.[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擬定案],105年11月22日公告自同年12月2日起公展1個月,12月16日辦公開說明會,應依都市計畫法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第26條『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参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同辦法第39條明定『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應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是強制性規定。
基於都市計畫第2條明定「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及同辦法第4條規定[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則原告聲請廢除綠帶,廢除河道截彎取直,即有所本,應予准許。
7.應廢除該擬定案之「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以其徵收範圍內訴願人等之土地及地上物,迫遷訴願人等居民,剝奪訴願人等住居權、工作權、財產權,限制訴願人等土地權利,而無法律上明確之依據,即無法律授予裁量權情形下,其行政行為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更違背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第93條、第94條、第111條,更違背行為時專屬特別法規,即101年公布修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正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1條,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條,第2條,第58條規定,而無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申請土地徵收裁量權。應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重新擬案,例如採土地重劃方式。
8.應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廢除擬定案之「綠帶」公共設施用地。(位於乙種工業區[有冶金業之空污]之南,光明路以西、環中路以東,)而無人為地形或天然地形為界。應依該辦法第30條將綠帶之南的三角形區塊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9.被告應撤銷「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之旱溪排水河道截彎取直案,並應檢討使用現有河道,以節約土地徵收及施工工程公帑,避免重蹈將舊河道改住宅區遇地震倒大樓死傷無辜民眾故事(花蓮雲翠大樓),促進土地利用,繁榮經濟。
10.系爭「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違反眾多法律如前述,其行政處分仍因行政救濟而尚未確定。其下轄都市計畫,即[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前竹區段徴收)案],細部計畫也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而公布實施,該等違法行政行為業經提起鈞院109年都訴字第001號訴訟。也因行政救濟而尚未確定。
11.尤其「前竹區段征收案」自91年12月10日公布實施「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14案,指定「前竹區段徵收辦理」,至94年12月10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日尚未申請核定公布「前竹區段征收範圍案」依土地法第213條、第214條規定,「視為禁止徵收」。
開發程序上,已視為禁止征收,又於107年10月2日公布實施「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其程序違法,實體方面也由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竟然誤認在通盤檢討案擬定階段原告無公法上請求權,恣意欺凌人民權利,困擾核定機關背書其違法擬定,陷其被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起訴之局,自己卻逍遙法外,難怪該案來來回回盡在不言中,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定期通盤檢討自是停頓不前,人民與國家雙翰,而被告自己逍遙。
都市計畫法第1條、第2條規定「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被告竟然大體上沿用[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前竹區段徵收)案]細部計畫,作為[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擬定案]的擬定案,其通盤檢討擬定案,即違背都市計畫法第1條、第2條、第26條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8條,將「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借屍還魂,再植入於[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擬定案]的擬定案,仍然違法限制原告等土地權利,仍要徵收範圍內原告等之土地及地上物,迫遷原告等居民,剝奪原告等住居權、工作權、財產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權,限制原告等土地權利,而無法律上明確之依據,其行政行為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更違背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第93條、第94條、第111條,更違背行為時專屬特別法規,即101年公布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1條,第13條、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條,第2條,第58條規定。
12.另外仍有值得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之項目,例如前德橋以及光德路應維持迴避合法民宅現狀,實現都市計畫法第1條改進居民生活環境之授權目的。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定,都市計畫內道路等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光德路即是徵收來公有地又例如頭前厝段114-3,114-5,114,125-1,125-2,125-3,125...地號等多筆土地,多年前已作為工廠用地,緊鄰和平巷,為晉惠塑膠工業公司主要製程之命脈之所在,其數十年持續存在,合法繳税之事實,所建立信賴關係,無礙於於鄰近土地編為住宅用地,請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編為工業用地。
再人23張金城、廖萬慶、徐天佑、劉煌烏日區反對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提出關於貴會第978次會第3案『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之意見。
106年台中市政府辦理『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時,認為人民無[都市計畫公法上請求權],其通盤檢討僅行禮併再人2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如儀通過其擬定案,違背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6條規定,歷次貴會大會審議時亦同,但是都市計畫損害到範圍內人民法律上利益,憲法上權利,依有權利就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在行政機關視力所不及處損害其利益時,自當由人民主動察覺權利受損處,依法提出陳情案,供承辦單位依法辦理。
既然事關人民權利救濟,承辦單位應當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辦理人民權利救濟,其作成決定之過程也應符合[行政程序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律]程序規定,豈能便宜行事,以行政行為搪塞敷衍人民權利救濟事項?坐令『通盤檢討』虛有其表,敗絮其中,也是違背其職務分掌,有行政責任。請求在行政系統內依『法律保留原則」完成『通盤檢討』,無待更由司法系統進行救濟。對於台中市政府在『通盤檢討』程序中沒有依法納入檢討人民陳情案,沒有依法檢討擬定案涉及損害人民權利部份,已於109年9月25日提出訴願書於內政部,在內政部未作成訴願決定前,是否緩議此案?若訴願決定課予台中市政府應作為義務,台中市政府也從善如流,豈不皆大歡喜?另外本案[課予台中市政府應作為義務]將在109年10月15日上午辯論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是否緩議此案?以待法院釐清台中市政府行政責任。不要雙頭馬車,再起訴訟。這是程序問題。以下整合提出實質問題,同於訴願案所提,請求如下:
1.依法取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前竹地區之擬定案。
2.依法取消環中路以東,光明路以西,乙種工業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用地南邊綠帶之擬定案,綠帶之南的三角形區塊併入為乙種工業用地。
3.依法取消『前竹里段旱溪排水河道截彎取直』之擬定案。沿用現有河道。
4.前德橋以及光德路應維持迴避合法民宅現狀,實現都市計畫法第1條改進居民生活環境之授權目的。
5.頭前曆段114-3,114-5,114,125-1,125-2,125-3,125…地號等多筆土地,多年前已作為工廠用地,緊鄰和平巷,為晉惠塑膠工業公司主要製程之命脈之所在,其數十年持續存在,合法繳稅之事實,所建立信賴關係,無礙於於鄰近土地編為住宅用地,請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編為工業用地。
又『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課予義務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399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案號109年訴更一字第017號,109年10月15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檢據該案[言詞辯論]狀影本呈貴署,敘明台中市政府所通過的通盤檢討案,僅行禮如儀的通過其所擬定之擬定案,從未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納入陳情人陳情案,台中市政府一向主張『人民無都市計畫公法上請求權』,一以貫之,從不處理審議人民陳情案,罔顧地方制度法第18條明定其自治事項包含都市計畫之審議,罔顧地方制度法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23條明定其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之規定,業經陳情人提起課予義務行政訴訟,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證明對於損害陳情人法律上利益或憲法上權利之通盤檢討擬定案,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台中市政府通盤檢討時納入受擬定案損害之人民陳情案。
請求鈞署緩議此案,稍待內政部訴願決定,稍待法院判決。
再人24協力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温來旺、同心興業有限公司-温紹暉烏日區頭前厝段143-74、143-73、143-145地號1.本土地位於前竹徵收最南邊範圍交界處土地,位於前竹區段徵收以及零星工業區交界處,因前竹徵收範圍線已分割本公司廠房,本於劃設零星工業區發展產業之美意,為鼓勵地方產業以及讓企業地方深耕永續發展,墾請調整範圍線,將三筆土地劃入零星工業區範圍線內,撤銷前竹區段徵。
2.希望能夠謹慎評估都市計畫線對於民間土地/產業發展之影響性,拆除對於政府來說可能是賠償了事,但是對於民間來說,將造成公司無法生產,家庭成員與員工無住處之艱困處境。
1.為維持工廠完整性,懇請納入零星工業區範圍線內,撤銷前竹區段徵收。
2.減少地方政府徵收之成本,產業發展、增加地方稅收以及國家產值貢獻GDP。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位置屬前竹區段徵收地區,其區段徵收內容已另案於108年10月7日公告發布之(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辦理,並完成區段徵收發價作業,目前工程進行中。故為避免影響區段徵收期程,建議維持前竹個案檢討後內容。
表3: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8、8-2、8-3、17、18案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修正說明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88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14.4906零星工業區14.49061.民國99年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將烏日南側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規劃為農業區。惟當時規劃未考量現況甲種、乙種、丁種建地上已有合法工廠使用,致合法工廠於納入都市計畫區後與現行分區產生衝突,致無法重建或工廠登記。
2.為保障現有合法工廠權益及維護既有農業生產功能,擬針對原都市計畫劃定前屬丁種建築用地範圍規劃為零星工業區,並免負擔變更回饋。
零工1〜零工401.配合再人7案陳情訴求,考量零工5內重建段47-15地號地主無變更意願,建議該筆土地(面積104m²)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不予調整。
2.因應烏日區地籍重測(頭前厝南段及五張犁西段)調整面積。
8-2-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1.4519零星工業區1.4519為保障現有合法工廠權益,依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將屬合法登記工廠且使用迄今,並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甲、乙種建築用地,依工廠核准登記範圍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並免負擔變更回饋。
零工41〜零工921.配合再人5案陳情訴求,查零工50(重建段686-2地號)及零工51(重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修正說明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建段686-1地號)皆為金隆油壓工廠登記範圍,惟廠房現況使用場址僅為重建段686-1地號土地,與工廠登記範圍不符。
故依本府經濟發展局109年6月12日工廠現勘結果,刪除零工50,該重建段686-2地號(面積116m²)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不予調整。
2.因應烏日區地籍重測(頭前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修正說明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厝南段及五張犁西段)調整面積。
8-3-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1200零星工業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1.提供至少30%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公園綠地用地不得少於計畫面積10%),或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得改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繳交代金。
2.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都市計畫始得發布實施。
0.12001.為保障現有合法工廠權益,依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將屬合法登記工廠且使用迄今,並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農牧用地(烏日區重建段69地號),依工廠核准登記範圍劃設為零星工業區。
2.本案應依附帶條件負擔回饋。
零工93為利後續執行,建議修正變更理由第二點:「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回饋事項,都市計畫始得發布實施。」。
17人53高速鐵路用地西側住宅區0.0754高速鐵路用地0.0754高鐵高架橋樑結構現況使用範圍之分區非屬高速鐵路用地,因土地產權已由高鐵局取得或徵得權管單位同意使用,為使管用合一與維護高鐵局土地使用權益,依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6年6月26日高鐵五字第1060009034號函提供之高鐵路權範圍變更。
原變更理由引用公文文號誤植,配合再人2案陳情訴求更正文號。
農業區0.0085高速鐵路用地0.0085河川區0.0192高速鐵路用地0.0192河道用地0.0562高速鐵路用地0.0562道路用地0.1098高速鐵路用地0.1098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修正說明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18人58加油站用地西側加油站用地0.0534住宅區0.05341.加油站用地原計畫屬住宅區,於77年2月25日烏日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加油站現況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惟變更範圍未將合法住宅予以剔除。
2.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興祥段187、188、189-1、190、191、192、236-1、236-2及239-1地號等8筆土地已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恢復為住宅區(住3),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免予回饋。
配合再人4案陳情訴求,原變更理由2登載之興祥段236-1地號因地籍分割新增一筆,故修正變更理由2新增236-2地號土地,以利查考。
註:1.表內「原編號」欄係指公開展覽時之變更編號;「編號」欄係指經市都委會審議後重新整理之編號。
2.編號欄內所列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編號。
3.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圖1內政部都委會第964次會議審竣之變8案(零工5)都市計畫示意圖圖2本次提會修正變8案(零工5)都市計畫示意圖圖3內政部都委會第964次會議審竣之變8-2案都市計畫示意圖圖4本次提會修正變8-2案都市計畫示意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9年3月10日第964次會議審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除再人24案請臺中市政府確認所陳建物如屬合法者,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該府研析意見及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表2、3)。
- 二、有關臺中市政府上開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表1)建議為利後續執行,擬修正變更內容編號8-3案附帶條件第二點:「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回饋事項,都市計畫始得發布實施。」部分,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
表1: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7日府授都計字第1090243701號函送「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本會第964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對照表會議決議臺中市政府回覆說明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8年12月2日府授都計字第108028904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遵照辦理。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8-3案(農業區擬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附帶條件之繳交代金計算基準為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臺中市政府上開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擬建議刪除「變更後第一次」部分,不予採納,並應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然為利後續執行,建議修正變更理由第二點:「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回饋事項,都市計畫始得發布實施。」。
- 二、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遵照辦理。
- 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有關本案再行公開展覽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本案自109年5月15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並於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及3時30分於本市烏日社區活動中心舉行2場公展說明會。
2.再公展期間共收到24件人民陳情意見(含報部審議後新增1件,詳附件一),其中5件酌予採納,17件未便採納,2件不予討論。
表2:「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64次會議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案」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再人1陳世凱議員烏日服務處烏日區中華段251地號1.烏日區中華段251地號編定為細停5用地,惟現況作為自強公園使用,先行敘明。
2.烏日區九德里近兩萬人口,上述基地為本里唯一公園,係里民重要活動場域。
本服務處強烈建議將烏日區細停5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建議事項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轉納本案細部計畫研議辦理。
再人2交通部鐵道局編號17之高速鐵路用地西側之變更案旨案編號17之高速鐵路用地西側之變更案,其變更理由係引用本局(原高速鐵路工程局)106年6月26日高鐵五字第106009034號函,惟查文號有誤植,應為高鐵五字第1060009034號函,請予更正。
-建議酌予採納,並修正變17案變更理由(詳附件二)。
理由:
為利查考,更正引用公文文號。
再人3張進丁烏日區五張犁西段1055、1058地號此地已有30多年的丁種建築用地,現在要變更為農業區也不能耕作了。
希望能改為現有的合法工廠權益,並免負擔變更回饋,謝謝。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經查陳情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屬丁種建築用地,因符合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已納入變8案範圍內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零工40),並免予回饋。
再人4臺中農田水利會烏日區興祥段236-2地號計畫書變18案變更理由請增納本會所有烏日區興祥段236-2地號,該地號係108年5月分割自同段236-1地號,其土地使用分區亦為加油站用地協助一併更正為住宅區。
-建議酌予採納,並修正變18案變更理由(詳附件二)。
理由:
配合地籍分割新增地號,修正變更理由2。
再人5魏聞亮烏日區重建段686-2號1.金隆油壓工廠地址及地號登記錯誤,造成本人之土地被劃為零星工業用地,懇請貴單位查明,不要將本人之土地劃為零星工業用地。
2.本人收到貴科來函後,才知陳情土地土地所有權登記在本人名下之前已被金隆油壓工廠負責人登記為其工廠用地。本人從未同意或出租自己的土地房子請修正零星工業用地只劃在重建段686-1地號上,本人之土地686-2號剔除在零星工業用地之外。
建議酌予採納,並修正變8-2案變更內容(詳附件二)。
理由:
1.查陳情土地686-1及686-2地號皆為金隆油壓工廠登記地號,故據以檢討變更為零工50(686-2地號)及零工51(686-1地號)。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給金隆油壓工廠使用,金隆油壓工廠自始至今一直位於重建段686-1號,烏日區五光路748號(舊地址為烏日鄉五光路182-39號)營業作業,本人土地若因金隆油壓工廠登記不符而被劃為零星工業用地,本人將承受重大損失。
3.本人已向經發局工業科申請金隆油壓工廠登記地址及地號的查明和更正。希望貴科不要因不符實情的資料而將本人之土地劃為零星工業用地。隨陳情書附上本人之工業科申請書、地籍圖、686-2號地籍謄本(包括手抄謄本)。
2.為釐清陳情土地及工廠現況使用範圍,本府經發局已於109年6月12日辦理現場勘查,該工廠現地使用範圍確為重建段686-1地號土地,與工廠登記範圍不符,故請工廠辦理廠房變更登記。
3.本案配合金隆油壓工廠調整後登記範圍,修正變更內容(刪除零工50)。
再人6張金城、廖萬慶、徐天佑烏日區反對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1.都市計畫法第26條明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通盤檢討…,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規定,109年7月1日起對於公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告訴,有公法上請求權。
3.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公告於107年10月8日,距離三通案公告於91年12月10日同時啟動土地法第213條保留徵收規定,94年12月10日屆滿土地法第214條規定期限,已視為廢止徵收,依都市計畫法第2條之明定,土地法第214條程序生效,公告於107年10月8日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違反土地法第214條程序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已不是四通的選項,請更正。
4.所謂通盤檢討範圍應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為之,陳情人歷次合法陳情請求依法行政,而未為採納,今起,有公法上請求權,請合法辦理。
5.內政部都委會第964次會部人9案請重新依法考量,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的廢止是法所當然,正式撤銷前竹區段徵收範圍案後,請求合法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為之,重新依法考量部人9案,再說明如次:
(1)48年87水災前竹里受旱溪洪流之害,形成目前前竹里段旱溪排水河道。唯84年治水計畫已將旱溪改道,逕為注入大里溪,不在流經前竹里。前竹里旱溪洪流之害已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屬前竹區段徵收地區,其區段徵收內容已另案於108年10月7日公告發布之「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辦理,並完成區段徵收發價作業。
2.有關陳情反對旱溪河道截彎取直及區段徵收開發方式,查旱溪河道係配合水利署旱溪截彎取直計畫工程所辦理,該水利治理計畫業奉經濟部95年核定;另依據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除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8種特殊情形外,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除,不再有水患,無須以都市計畫規劃截彎取直旱溪排水河道解救旱溪水患,而破壞當地生態。解除水患之目的已不存在,卻要耗費公帑,浪費民地去執行變更河道,並非適當合理。其規劃及實施都市計畫規劃截彎取直旱溪排水河道,未經環評審查通過,並非適當合理。顯然無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2)環中路與光明路交叉點以北,環中路以東,光明路以西,工乙以南三角形土地(目前規劃為住三用地),緊鄰工乙用地,住三與工乙兩者之間並無人為或自然地形可資區隔,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30條、第39條、第40條規定應檢討規劃將住三改為工乙用地,廢除兩者間人為劃設隔離帶,卻違法規劃為住三用地,而浪費土地做人為劃設隔離帶,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明訂,人為劃設之隔離帶之兩側無人為或自然地形可資區隔,應檢討廢除隔離帶而不為,其規劃無助於土地合理利用,並非適當合理。
(3)目前光德路是徵收民地繞過民宅而築路造橋興建的既成事實的公設用地,光德路要棄既成事實的公設用地另行徵收民地另行築路造橋,是浪費土地,無助於土地合理利用。(違反依法行政)。
6.請求列席審查會報告。
辦理區段徵收。由於本案屬農業區變更建築用地,依法辦理區段徵收開發。
3.有關環中路以東光明路以西之三角地(住宅區)應調整為工業區一事,查陳情土地為烏日區頭前厝段12、13-4及13-7地號等3筆土地,位屬前竹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綠地及住宅區。陳情人前於98年改制前臺中縣政府辦理「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內提出陳情建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雖經酌予採納列為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附帶條件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且應於計畫發布實施日起3年內依前揭原則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恢復為農業區。
4.惟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100年8月23日第762次會審議,因陳情內容不符工業區毗鄰變更原則,且恢復農業區亦與周邊土地使用性質不相容,爰決議不予採納。
5.有關建議沿用光德路現有道路一事,查光德路與光明路雖為前竹地區內重要幹道,然現況屬Y字型路口,基於交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安全考量及區內外交通銜接動線,故於108年10月7日公告發布「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內重新規劃區內道路系統,目前區段徵收工程亦辦理中。
再人7丁春菊烏日區重建段0047-0015地號於97年5月14日取得所有權後一直為自住使用,並無當工廠使用。
無須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酌予採納,並修正變8案變更內容(詳附件二)。
理由:
1.陳情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屬丁種建築用地,因符合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已納入變8案範圍內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零工5),並免予回饋。
2.查陳情土地領有重建段203建號謄本,建物完成日期為69年3月20日,用途為住商用。考量地主無變更零星工業區之意願,建議採納其訴求維持陳情土地為農業區。
再人8晉惠塑膠工業(股)公司烏日區前竹里中山路一段和平巷53號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廠,位於陳情住址,此廠房於民國57年就已是合法工廠,應給予保留,不要區段徵收。
此廠房鄰近和平巷63號(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廠),和平巷65號就是電力公司,應可連一起,把我們工廠規劃為乙種工業區,給工廠能繼續使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位於108年10月7日公告發布之「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本府前以107年10月2日府授地區二字第1070231982號公告區段徵收,案內土地所有權人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1日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本府以108年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12月30日府授地區二字第1080311519號函核定發給抵價地。
2.依本府地政局109年6月18日中市地區二字第109002419號函,晉惠塑膠公司二廠土地係位於前竹區段徵收範圍第2標工區,預定於本(109)年11月開工。倘同意其廠區土地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整體開發作業將全面陷入停擺,俟都市計畫變更確定及廢止徵收作業完成後,始能續行區段徵收相關作業,對開發進度影響甚鉅。又陳情土地部分位於計畫道路,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未便採納。
再人9李賴巧烏日區重建段220地號1.陳情人所有如上標示土地,與鄰地重建段219、219-1地號共有3筆,土地上供錳鋼企業公司廠房工業使用已近40年,有合法工廠登記(如附件一)。
2.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辦理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貴局已將原丁種建地重建219、219-1地號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未將乙種建地重建段220地號一併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3.重建段220地號所有權人與地上物所有權人錳鋼公司負責人系同一家人家族公司。
懇請責局將原乙種建地重建段220地號土地已供工業使用近40年以上,已有工業廠房為求工業使用一致性,請准予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重建段220地號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乙種建築用地,且非屬合法工廠登記範圍。
2.陳情土地因未符合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其訴求未便採納。
建議陳情土地俟本案都市計畫發布後,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再人10黃郭秀屏烏日區頭前厝段1.陳情人所有如上標示土地,係供國喬金屬公司廠房工業使用已近30懇請貴局將原乙種建地頭前厝段143-31、143-47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陳情土地頭前厝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143-31、143-47地號年,有合法工廠登記(如附件一)。
2.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辦理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零星工業區,只將原丁種建地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未將緊鄰乙種建地且做工廠一併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號土地已供工業使用近30年以上,已有工業廠房為求與鄰地工業使用一致性,請准予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段143-31地號(重測後為頭前厝南段208地號)及143-47地號(重測後為頭前厝南段197地號)原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乙種建築用地,且不具合法工廠登記證。
2.陳情土地因未符合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其訴求未便採納,建議另依本案研擬產業發展地區申請開發原則辦理。
再人11詠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區重建段551~557、562~565等11筆地號1.本公司於民國94年3月間購買陳情地號土地時,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即為丁種建築用地,註記為:本案土地應依據台中縣政府88年4月30日府地用字第126163號函規定辦理,而原台中縣地政單位亦已同意陳情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公司。
2.本公司於取得前開地號土地後,旋於其上申請興建廠房、倉庫等工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並於94年、95年共獲得台中縣政府核發4張使用執照,實際並未做增闢必要通路及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使用。
3.陳情地號土地業經恢復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原臺中縣政府於97年間多次函詢經濟部工業局有關該11筆土地之使用限制問題,經濟部工業局乃於97年11月20日以工地字第09700981401號函復略以「…詠基公司係因信賴保護原則取得旨揭地號土地,故應與金興公司原核定計畫無涉。…則該公司之建廠應可不受陳情地號土地於擴大烏日都市計畫發布前,即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並已興建有廠房、倉庫等用途建築物共4份使用執照。謹請依法將上開地號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須附帶條件。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查陳情土地曾因工廠登記事務與原臺中縣政府訴訟,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所示,陳情土地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丁種建築用地,並限定作污染防治設施及必要通路使用。又本案原訂回饋比例為30%,然基於土地編定歷程考量,參酌本市96年6月「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環保設施專用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案」案例已調降回饋比例為15%,故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核定計畫之限制,自得作為金興公司原核定計畫以外之工廠使用。
故旨揭土地之使用管制在烏日擴大都市計畫發布前,與其他丁種建築用地並無不同,自不限做增關必要通路及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使用。
4.又陳情地號土地目前之土地登記簿跨本所註記:本案土地應依據台中縣政府88年4月30日府地用字第126163號函規定辦理。而原核定之擴展計畫業已依原台中縣政府94年5月19日府建工字第0940132089號函廢止在案,台中縣政府88年4月30日府地用字第126163號函即無管制效力。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本人土地編更為零星工業區(供設置污染防治設施即必要通路使用)(附帶條件),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負擔,且與本次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其他原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變更條件不同,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5.陳情地號土地現況已有合法廠房用途之使用執照,實際已作生產工廠,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28-6條規定領有特定工廠登記證,為使將來都市計畫管制與實際狀況吻合,且保障本公司合法權益,謹請將陳情地號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須附帶條件。
再人12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區頭1.本公司二廠所在地位同區頭前厝段114地號等23筆土地,於民國64年時即已編定為工業用地(詳綜上所示,懇請都市發展局依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和憲併再人8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前厝段114地號等23筆土地如附件)。
2.另從107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86案、106年8月24日公開展覽之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草案)檢討變更原則…等諸多案例可知,目前之法令規定下,屬於合法使用者之土地變更原則是免予回饋的,此與非屬合法使用者之土地變更應辦理回饋情形完全不成。
3.又於99年5月10日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屆第3次通過之擴大大里細部計畫草案,雖然於108年5月6日重新公開展覽(擬定臺中市擴大大里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但其內容皆顯示與本案開發方式相同之刻正辦理之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地區,未來開發時,合法工廠是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園外且無需辦理回饋,然而陳情人土地所在之都市計畫(108年10月9日發布實施之擬定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卻未比照擴大大里地區都市計畫之作法,將陳情人土地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園外。
4.本公司一直以來戮力於產業發展,不但獲得了經濟部頒發了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促進工商發展及就業貢獻良多獎、財政部頒發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獎,108年更獲得了貴府所頒發之中小企業金手獎(詳如附件)。
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及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七十四條之原意解釋「經公告確定、禁另定決議」有違憲之疑。請責局依說明第三點辦理,召集相關單位研議,並陳報上級機關輔導企業安定,實感公便,再次拜託懇求。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5.以上種種,足以證明本公司真的是完全用心於根留台灣、努力於照顧員工之優良公司;如僅是要配合政府的區段徵收,而讓認真經營之廠商就此結束營業,恐不是貴府所樂見。故期盼能讓原有合法工廠房、地保留,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函,特此拜託。
再人13黃宣富烏日區頭前厝段143-48地號陳情土地原為自民國68年起即為登地有案且有建築事實之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謄本及使用執照如附),面積791平方公尺,為受丁種建築用地包夾、未滿1公頃之乙種建築用地。
經民國99年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納入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前。
1.本地號土地自民國68年起即有合法建築事實,並有合法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現況並非農業使用,亦不利於農業施作。
2.本地號土地原為受丁種建築用地包夾、未滿1公頃之零星乙種建築用地,因民國99年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將本地號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地區,致本地號土地喪失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略以「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等相關用地變更權益。
3.且本地號土地原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容積率240%,使用項目依「非1.建議依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公展草案所訂之農業區變更原則,將本地號土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如依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公展草案變更第8案(主要計畫書公展版草案第7-6頁),本地號土地周邊原屬丁種建築用地之農業區將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本地號坐落之土地因原屬乙種建築用地,仍將於本次通盤檢討中維持為農業區。惟如此一來,本地號土地將成為零星工業區包圍之面積狹小的零星農業區,故不宜維持農業區。此外因本地號土地面積未達2公頃且非屬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範圈,無法續依本次主要計畫書公展版草案第10-2頁所規劃之「產業發展地區內農業區申請開發原則」申請農業區變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陳情土地頭前厝段143-48地號土地(重測後為頭前厝南段223地號)原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乙種建築用地,其工廠登記證已公告廢止。
2.陳情土地因未符合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其訴求未便採納,建議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共包含住宅及無公害型小型工業設施等19種使用。今因烏日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將本地號納入都市計畫區,變更為都市計畫農業區,除容積率自240%降為180%之外,容許使用項目亦遭到縮限,致使本地號增、改、修、擴建等之建築及使用權益蒙受損失。
4.本地號土地周邊之原丁種建築用地,依本次主要計畫還盤檢討公展草案變更案第8案(主要計畫書公展版草案第7-6頁)由農業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惟本地號因原為乙種建築用地之故仍維持為農業區,反成為遭「零星工業區」包圍之面積狹小的零星農業區(如右圖所示),考量面積狹小加上本地號及既有合法建築事實﹒顯示本地號並不利農業施作,故不宜維持為農業區。
5.本地號土地位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公展草案第10-2頁所規劃之產業發展地區劃設範圍(即現況農業區範圍扣除原丁種建築用地範圍及本次規劃之道路用地範圍),惟本地號雖具合法建築事實,且無未登記主廠等違法使用情事,竟因此而未符合「產業發展地區內農業區申請開發原則」(略以「本次通盤檢討劃設之產業發展地區屬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範圍,範圍內土地得…申請變更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申更。且依本次主要計畫書公展版草案7-1頁有關農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略以「2.針對區內面積較為狹小農業區,考量己不利於農業施作且其區位己不符合作農業使用,建議應配合現況辦理變更或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建議將本地號土地(頭前厝段143-48地號)依前開變更原則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一併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2.建議將「產業發展地區」內既有合法編定使用之甲種、乙種建築用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或另訂申請開發原則:依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公展草案變更第8案(主要計畫書公展版草案第7-6頁)所述,民國99年於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中,將原非都市土地予以規劃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區內原屬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及特定農業區等,其使用分區內屬合法編定使用之甲種、乙種及丁種建築用地、部分使用地類別容許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請面積應達2公頃以上」)之規定。導致本地號雖位屬產業發展地區,且具從來合法建築即使用之事實,卻無依前述規則變更農業區之可能,顯為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公展草案欠缺考量之處。
使用地類別。經納入都市計畫區之農業區後,己成為非法使用及經營。惟本次通盤檢討僅針對丁種建築用地予以變更,並針對「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範圓」制定申請開發原則,忽略其餘「面積未達2公頃且非屬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範圍」之既有合法編定使用之甲種、乙種建築用地等。故建請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前開合法編定使用之甲種、乙種建築用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或另訂申請開發原則﹒以維既有合法使用之發展權益。
再人14黃明麗烏日區五張犁段243-2地號本人所有烏日區五張犁段243-2土地為五則農地,然現況為凹地與擋水牆,因此地與本人「零14」工業區合成一方塊,懇請將此地併入「零14」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陳情土地原屬都市計畫發布前農牧用地,且不具合法工廠登記證。
2.陳情土地因未符合南側農業區工業使用土地處理原則,其訴求未便採納。
建議陳情土地俟本案都市計畫發布後,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再人15詠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區重建段551~557、562~5651.依據貴局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府授都計字第1090146412號函辦理。
2.本公司前於109年6月11日於「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請將本公司原丁種建築用地(烏日區重建段551~557、562〜565地號等11筆土地),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併再人1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等11筆地號委員會第964次會議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案」期間提出陳情意見,並獲貴局前開號函回覆。
3.依據貴局前開號函說明
- 三、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所示,旨揭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屬丁種建築用地,並限定作污染防治設施及必要通路使用。
又本案原訂回饋比例為30%,然基於土地編定歷程考量,參酌本市其他相關案例,調降回饋比例為15%。但貴局並未考量經濟部工業局於97年11月20日以工地字第09700981401號函覆略以「…詠基公司係因信賴保護原則取得旨揭地號土地,故應與金興公司原核定計畫無涉。…則該公司之建廠應可不受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核定計畫之限制,自得作為金興公司原核定計畫以外之工廠使用。」(影本詳附件),已認定本公司旨揭土地得以作一般工廠使用,而不只限定作污染防制設施及必要通路使用。且原台中縣政府亦已核發本公司旨揭土地上作為廠房使用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共計4張,由本公司實際作廠房使用。
4.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公司旨揭地號土地如前項所述已經經濟部工業局、原台中縣政府同意作一般工業廠房使用,不限於原申請人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須附帶條件。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司原核定計畫只限作污染防制設施及必要通路之限制。又依該法第6條之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圍內農業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原為丁種建築用地者皆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唯獨本公司旨揭土地於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時需附帶條件,顯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
5.綜上所述,懇請貴局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本公司旨揭地號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須負擔條件。
再人16陳賢民烏日區湖日段1180地號台中市烏日區湖日段1180地號等土地為道路用地,然自民國61年劃設以來,遲未徵收開闢,且劃設4公尺寬道路並無助益當地交通,反倒阻礙該區土地開發利用,若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可促進當地發展,懇請諒察。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建議事項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轉納本案細部計畫研議辦理。
再人17江玟蓁重建段721地號烏日區重建段721地號所有權人,現況已未做工廠使用,無意加入烏日南側農業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請維持農業區。
1.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案基地自99年間發布擴大都市計畫時,已註銷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編定,改編為農業區土地,致使廠區只能作從來之使用,無法擴充增建陳情人於109年6月29日以江總字第109062901號函申請撤回陳情,故本案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不利於工廠之營運,致使原有工廠已無法營運。
2.本人刻正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住宅使用之建造執照,為使都市計畫管制與實際發展一致,建請將本案基地維持農業區。
3.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本案基地,未能適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之規定申請住宅使用,則本人同意本案基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再人18國耀有限公司邱致榮重建段51、52、52-3~52-5、53、53-2地號等7筆土地烏日區重建段51地號等7筆旨揭地號土地,現況已未做工廠使用,無意加入烏日南側農業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請維持農業區。
1.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案基地自99年間發布擴大都市計畫時,已註銷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編定,改編為農業區土地,致使廠區只能作從來之使用,無法擴充增建不利於工廠之營運,致使原有工廠已無法營運。
2.本人刻正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向台中市陳情人於109年6月29日以國耀字第109062901號函申請撤回陳情,故本案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政府申請住宅使用之建造執照,為使都市計畫管制與實際發展一致,建請將本案基地維持農業區。
3.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本案基地,未能適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之規定申請住宅使用,則本人同意本案基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再人19立法委員何欣純、詠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區重建段551~557、562~565等11筆地號1.本公司設廠基地範圍坐落台中市烏日區重建段551~557、562~565地號等11筆土地,原為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擴廠需要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並限作污染防制設施及必要通路使用。爾後本公司於民國94年3月間購買前開土地時,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即為丁種建築用地,註記為:本案土地應依據台中縣政府88年4月30日府地用字第126163號函規定辦理(影本詳附件一),而原台中縣地政單位並未要求本公切結同意按核定事業計畫使用,如未依該事業計畫使用同意恢復原編定,始可辦理移轉登記,申請人如不肯切結,以........並暫停受理移轉登記。但當時原台中縣地政單位亦已同意前開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公司。
2.本公司於取得前開地號土地後,旋於其上申請興建廠房、倉庫等工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並於94年、95年共獲得原台中縣政府核發4張使用執照請將本公司原丁種建築用地(烏日區重建段551~557、562〜565地號等11筆土地),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須附帶條件。
1.依本府經濟發展局109年8月7日中市經工字第1090039104號函補充說明,因詠基公司之產業類型不僅符合烏日都市計畫在地產業發展策略,更為經濟部5+2產業中之智慧機械產業,符合低污染且高附加產值之產業,建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2.併再人1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影本詳附件二),實際並未做增闢必要通路及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使用。
3.陳情地號土地業經恢復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原臺中縣政府於97年間多次函詢經濟部工業局有關該11筆土地之使用限制問題,經濟部工業局乃於97年11月20日以工地字第09700981401號函復略以「…詠基公司係因信賴保護原則取得旨揭地號土地,故應與金興公司原核定計畫無涉。…則該公司之建廠應可不受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核定計畫之限制,自得作為金興公司原核定計畫以外之工廠使用。」故旨揭土地之使用管制在烏日擴大都市計畫發布前,與其他丁種建築用地並無不同,自不限做增闢必要通路及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使用。
4.又陳情地號土地目前之土地登記簿跨本所註記:本案土地應依據台中縣政府88年4月30日府地用字第126163號函規定辦理。而原核定之擴展計畫業已依原台中縣政府94年5月19日府建工字第0940132089號函廢止在案,台中縣政府88年4月30日府地用字第126163號函即無管制效力。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本人土地編更為零星工業區(供設置污染防治設施即必要通路使用)(附帶條件),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負擔,且與本次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其他原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變更條件不同,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待遇。
5.陳情地號土地現況已有合法廠房用途之使用執照,實際已作生產工廠,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28-6條規定領有特定工廠登記證,為使將來都市計畫管制與實際狀況吻合,且保障本公司合法權益,謹請將陳情地號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須附帶條件。
6.台中市政府則以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19號判决所示,旨揭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屬丁種建築用地,並限定作污染防治設施及必要通路使用。又本案原訂回饋比例為30%,然基於土地編定歷程考量,參酌本市其他相關案例,調降回饋比例為15%,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得改以變更土地總面積15%乘以市價(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1.4倍)之代金抵繳。如依此附帶條件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則本公司勢必須再繳納新台幣數千萬元,才能合法使用原本已領有廠房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作工廠登記,嚴重影響本公司之權益,如今因疫情衝擊下原本已艱難維持之公司,甚爾無法繼續維持營運,將造成公司近130員工及數十家協力廠商員工之生計。
7.本案前經經濟部、經濟部工業局協助得以查明敝司於土地購買過程,確屬善意第三人,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將陳情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地號土地再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懇請政府主管長官能體恤中小企業經營不易,再次協助敝司能將陳情地號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而無須附帶條件。
再人20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區頭前厝段114地號等30筆土地1.陳情人自民國60年起就已經合法工廠,乃經營多年優質廠商※陳情人土地自民國60年4月17日核准設立工廠自今已近50年,且本公司一直以來於當地戮力於產業發展,不但獲得了經濟部頒發40年以上歷史悠久促進工商發展及就業貢獻良多獎、財政部頒發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獎、108年臺中市中小企業金手獎,乃經營多年之優質廠商,土地長期以來一直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與放置原物料、成品等使用,詳圖3、圖4及附件之土地登記謄本與建物登記謄本所示。
2.陳情人土地自民國61年11月起被一分為二,部分為工業區,部分卻被誤植為農業區※陳情人土地自民國60年起核准設立工廠,地上建築物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之烏日都市計畫前即已存在,然不管是61年11月之擬定都市計畫、77年2月第一次通盤檢討、84年1月第二次通盤檢討、91年12月第三次通盤檢討等皆因檢討過程調查不甚確實而將陳情人工廠一分為二,部分誤劃為農業區,甚至108年10月發布實施之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徴收開發)案也未確實調查陳情人土地是否為合法工廠坐落之基地,相關行1.本府相關單位意見摘要說明如下:
(1)本府地政局109年9月11日中市地區二字第109003506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