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9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9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10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8月27日第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7年11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7027945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張委員馨文、洪委員啟東、蘇前委員淑娟、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29日(現場勘查暨聽取人陳)及108年5月1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以109年2月13日府都計字第109002661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2月13日府都計字第109002661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報部編號第5案:請詳予補充變更為住宅區免予回饋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 二、本次檢討後之露營區及野餐區現況使用率低,故請市政府依實際發展需求檢視留設之必要。
- 三、計畫書所載檢討前後土地使用面積表誤植部分,請釐清修正。
- 四、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修正為三千分之一
- 五、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4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陳情位置:
遊樂區、旅館區陳情理由:市府於107年1月完成羅浮1號井鑿井工程,並引水至泰雅故事公園泡腳池供遊客體驗,帶動當地觀光人潮,107年造訪遊客約有38萬人次;市府持續發展羅浮地區溫泉觀光,108年底開鑿完成羅浮二號井鑿井及規劃設計羅浮溫泉大眾湯池,預計109年底完成溫泉大眾湯池。市府於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羅浮地區新設許多溫泉相關設施,溫泉資源即將帶起本市觀光發展的新動力,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建議需配合調整或修正。
建議事項:
- 一、建議修正現行「遊樂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增溫泉相關設施之容許項目。
(一)現況說明: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遊樂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超過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
2.僅准許設置休憩亭臺、游泳池、山地文物等遊樂設施及供應山地土產。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配合本府發展羅浮地區溫泉觀光需求,新增溫泉相關設施之容許項目,以利推動溫泉主題產業發展。惟本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後續將依程序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二)建議新增容許項目:溫泉遊憩相關設施、餐飲服務設施、遊客服務設施及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許可之觀光遊憩相關設施。
以對照表方式說明如下:
原條文建議修改後條文遊樂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超過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
2.僅准許設置休憩亭臺、游泳池、山地文物等遊樂設施及供應山地土產。
遊樂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超過2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
2.僅准許設置休憩亭臺、游泳池、山地文物等遊樂設施及供應山地土產、溫泉遊憩相關設施、餐飲服務設施、遊客服務設施及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許可之觀光遊憩相關設施。
逕4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陳情位置:
遊樂區、旅館區
- 二、建議檢討現行旅館區附帶條件限制或變更目前使用分區。
(一)現況說明: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旅館區、道路用地」之附帶條件一:
1.變更範圍內應另擬細部計畫,共同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變更範圍40%之土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30%之面積。
2.應於本次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2年內完成細部設計,否則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原擬訂計畫之農業區。
(二)建議檢討現行旅館區附帶條件限制或變更目前使用分區: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係屬本計畫區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變更案件,後經本會第887次會決議略以:「本案請桃園市政府參據本會97年2月19日第676次會決議意旨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或維持原計畫並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考量。」。本次檢討考量本府推動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遊,為提供本案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刻正推動羅浮溫泉產業發展計畫,期以促進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深度旅遊,該旅館區仍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故除請詳予補充本案土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府投入復興區羅浮溫泉開發,已鑽鑿羅浮溫泉一號井及二號井,取水引流至泰雅故事公園泡腳池供民眾體驗,並於今(109)年1月辦理溫泉取供管線及大眾浴池工程開工,預計於今年底完工,羅浮溫泉相關設施將陸續完工,帶動當地旅遊人潮。
本府也於今年推動復興區部落創生計劃(詳附件)以有效提升當地經濟發展增加遊客停留時間,可望提高當地民宿及旅館業者進駐,讓「羅浮溫泉一條街」發展為復興區的觀光新亮點。惟目前旅館區土地管制之附帶條件擬訂迄今逾25年,土地整合困難,窒礙難行至今仍未整體開發完成,建議檢討現行旅館區附帶條件限制或變更目前使用分區,以利本地區之觀光發展。
旅客住宿,帶動深度旅遊,該旅館區仍有保留之必要,爰依105年11月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予以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
2.本府觀光局刻正推動羅浮溫泉產業發展計畫,考量本案旅館區整體開發之時程及執行彈性,為促進本地區觀光發展並取得停車場用地,後續願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爰建議本案都市計畫書不予註記開發主體,後續市地重劃作業由本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秉權責辦理,並配合修正本案附帶條件及變更理由,詳附表1。
地所有權人意願、細部計畫內容、預計辦理開發期程及地政主管機關同意重劃財務可行性文件等相關資料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變更內容詳附表1-1、附圖1)。
附表1-1變更內容報部編號第15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615計畫區西側,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北側之旅館區、停車場及道路用地旅館區(1.83)停車場用地(2.01)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變更後之旅館區、停車場;住宅區、道路用地應整體規劃,並應於計畫年期屆滿(民國85年)以前整體開發完成。
2.新劃設之停車場、道路用地由地旅館區(3.84)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應劃設變更範圍40%之面積,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30%,並於興闢1.本案係94年8月24日公告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暫予保留案,土地所有權人為辦理旅館區之變更及開發,於101年8月24日經本府認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在案,後於105年7月14日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案經105年11月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桃園市政府參據本會97年2月19日第676核定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主無償提供,有關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內容旅館區(3.84)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內應另擬細部計畫,共同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變更範圍40%之土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30%之面積。
2.依部都委第676次會議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完成後,土地無償登記予桃園市政府所有。
3.本案應於桃園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
次會議決議意旨辦理,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2.本次檢討考量本府觀光局刻正推動羅浮溫泉產業發展計畫,期以促進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深度旅遊,該旅館區仍有保留之必要,爰依105年11月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予以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
核定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圖1變更內容報部編號第15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29日(現場勘查暨聽取人陳)及108年5月14日3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上位及相關計畫(一)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產業發展類型、定位以及未來發展構想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及桃園市國土計畫相關內容之指導原則。
(二)計畫書引用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94年)已年代久遠,建請補充刻正辦理相關重要計畫之內容。
(三)為連接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請市政府詳為補充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等整合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 二、整體發展構想(一)本計畫為風景特定區計畫,請說明本特定區劃設之目的,另請補充說明復興區及小烏來風景區於桃園市之整體發展定位,進而說明本風景區未來發展定位,作為本計畫檢討之依循。
(二)本計畫區提出「環境保育為主,觀光遊憩為輔」之發展定位,惟本次通盤檢討主要為計畫圖重製及主細計分離,未對於本次檢討提出其他策略目標,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次檢討之重點執行內容,與本次通盤檢討提出之變更內容關聯性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本計畫區除擁有小烏來瀑布、復興橋、羅浮橋及天空步道並位於北橫遊憩系統,豐富觀光及自然資源為本計畫區未來觀光發展之重點,請市政府整合相關觀光整體計畫,並配合本區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地方特色、土地使用機能及觀光產業發展等項目,研擬本計畫區之願景、未來發展構想,以作為引導。
- 三、基本調查分析(一)請補充本計畫區自然生態環境相關圖示(包含周邊景觀資源)、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及本次檢討與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產業結構及發展、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運輸(含大眾運輸系統、自行車路線及人行步道)等內容。
(三)有關閒置工業區變更調整請詳為補充說明本計畫原有工業區的發展現況、未來定位及後續建議方向,並納入課題與對策說明。
(四)本計畫原劃設1.35公頃露營區,本次配合災害潛勢區域檢討後露營區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請納入計畫書詳為補充說明。
- 四、公共設施用地: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市政府研提補足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具體可行方案或對策。
(二)因市政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中,請市政府補充敘明本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尚未開闢之機關用地、停車場用地、鳥獸園用地及纜車站用地等),是否有納入一併辦理檢討,如未納入辦理請詳為補充具體考量因素及提出實質開闢計畫。
- 五、都市防災計畫:
(一)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提供本計畫區歷年降雨量、災害歷史、影響、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分佈地區等資料,並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都市災害發生歷史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如有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妥為敘明如何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納入計畫書中。
(二)本計畫防災計畫應考量整體觀光脆弱度,加強救災與應急路線現況等資料說明,故請再詳予補充本計畫區救災救援動線現況道路寬度及台7線34k、39k、49k等易崩塌處修復狀況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三)中長期收容避難場所規劃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及數量,有關本計畫區災害發生時公共設施用地可滿足多少人口及車輛,請套疊災害潛勢區域等相關資料,並結合公共設施用地及觀光容受力從動線上重新檢討。
(四)請補充變更內容編號第10、11、14案與本計畫區災害史套疊等相關資料。
- 六、交通運輸計畫:為有效解決交通議題,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整體交通系統現況資料(含大比例尺圖說)、未來交通需求、停車需求分析,並研提相關改善計畫。
- 七、都市計畫圖重製: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依據內政部106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60818042號函修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檢視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
(二)請於計畫書補充各項使用分區或用地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並全面性檢視是否有其他缺漏未列入本次變更案之案件,如仍有涉及分區調整或回饋者,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 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故請市政府補充分離原則、涉及變更內容及處理方式等。
(二)有關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製作計畫圖。
(三)為避免民眾對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除於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隸屬之細部計畫名稱外,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
(四)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性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
(五)請檢附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主要計畫書附件。
- 九、變更內容編號第15案係屬本計畫區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件且經本會第676次會及887次會同意展延在案,後經本會第887次會決議略以:「本案請桃園市政府參據本會97年2月19日第676次會決議意旨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或維持原計畫並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考量。」,考量本案歷經2次展延無法完成開發且本次所提變更內容並無調整,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細部計畫內容、預計辦理開發期程及地政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等相關資料,提請大會討論。
- 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計畫書發展課題與對策請分類呈現,另本計畫書內容及圖表所載相關單位名稱請核對釐清確認。
(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三)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四)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桃園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調整計畫目標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重製後計畫區面積民國67年平板測繪比例尺1/1000圖資(194.46)民國100年數值測繪比例尺1/1000圖資(187.21)1.配合地形圖重測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規定,辦理計畫圖重製。
2.依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本案未涉及計畫圖比例尺變更,除將比例尺及圖資等說明資料納入變更理由敘明,並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區東北側,3號道路保護區(0.07)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7)保護區(0.07)1.經工務局表示(104年3月31日桃工土字第1040024380號函),道路業已開闢完成多年,因地形限制改變現有道路恐有困難,且施作工程影響甚鉅造成交通不便滋生民怨。
2.考量計畫道路因地形限制依原規劃線型開闢恐有困難,本次檢討配合已開闢之道路現況,調整計畫道路線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4計畫區北側之7號道路河川區(0.13)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13)1.本特定區北側7號道路之羅浮橋路段,業於民國81年完工通車使用,惟現行計畫道路用地範圍線與實際開闢之道路現況不符。
2.依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參酌七號道路現況,提列變更。
除將重製疑義類型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3)保護區(0.03)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14)河川區(0.14)保護區(0.03)道路用地(0.03)農業區(2.04㎡)道路用地(2.04㎡)55、人2、人3計畫區西側偏東,公園(一)用地北側之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住宅區(0.31)道路用地(0.20)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內應整體開發,公共設施用地及設施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捐贈並自行開闢完成,產權登記為區公所。
2.應於本次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2年內開發完成,否則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原擬定計畫之農業區。
住宅區(0.10)1.本案原計畫之附帶條件規定,係94年8月24日公告實施之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指定,惟查本案拉號段1246-5地號土地與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拉號段1246地號),已於82年9月1日申請新建28戶住宅社區,83年8月22日取得使用執照。
2.為保障既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上開已完成建築使用之土地,予以維持住宅區。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說明原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惟為落實原計畫變更原則之一致性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除請補充說明變更住宅區免予回饋理由及相關變更歷程內容並提大會報告。
農業區(0.36)本案原計畫之附帶條件規定,係94年8月24日公告實施之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指定,惟公告迄今,土地所有權人仍未依規定完成開發,本次檢討予以恢復為原計畫之農業區。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5)本案係81年2月18日公告實施之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自住宅區及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本次檢討為維持橫向12公尺寬道路系統完整性,予以保留,並以徵收方式取得。
66計畫區西南側,機關(八)用地北側之工業區工業區(0.87)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58)停車場用地(0.29)道路用地(0.07)附帶條件:
本案應以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1.依「桃園市工業區策略規劃暨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原則」本案工業區不適續作工業發展使用,宜轉型發展,經評估宜規劃為住宅區。
2.考量本案產權複雜地主自行整合開發有其困難度,惟採繳交代金方式回饋,亦有地主開發需求性不一,無法一次性取得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主負擔公平性等問題。故為避免新增附帶條件地區無法有效開發執行之情形,本案以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3.本案北側毗鄰之道路用地尚未開闢取得,考量重劃配地需求,併同納入本案予以開闢取得。
因案涉市地重劃事宜,請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提請大會審議前,取得地政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以利查考,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計畫區西南側,機關(四)用地東側之住宅區住宅區(48.25㎡)機關(四)用地(48.25㎡)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霞雲雨量站使用現況及實際所管土地(復興區拉號段9-64地號),調整機關用地範圍。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8計畫區西南側之機關(四)用地機關(四)用地(42.38㎡)住宅區(42.38㎡)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30%土地,折算捐獻代金方式繳納予桃園市政府。
2.前項捐獻代金之計算,以變更後之市價為原則,該市價以本府委託三家專業估價者查估之變更後土地價格最高值計算,其查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回饋代金數額經初估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變更範圍×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當期鄰近之變更後分區公告土地現值一點四倍),得改以由本府委託一家專業估價者查估市價,本府1.復興區拉號段9-58地號土地,非屬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管有,予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
2.基於都市計畫變更使用負擔公平原則,應提供捐贈土地,惟考量該基地面積狹小,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予桃園市政府。
考量本案後續回饋實際執行,除請修正附帶條件第2點有關捐獻代金計算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得召開審議會,委任行政機關或委託專業團體確認市價數額,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99計畫區東側,文小(二)用地東側之機關(七)用地機關(七)用地(0.12)綠地用地(0.12)機關(七)用地因屬地質敏感地區不適宜建築使用,為預防災害發生,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綠地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10計畫區西側,文小(一)用地南側之車站用地兼供旅遊服務中心使用車站用地兼供旅遊服務中心使用(0.19)保護區(0.09)車站用地(0.10)1.為推動計畫區發展觀光旅遊,設置公共汽車、長途客運場站所需用地仍有使用需求。另因應山區醫療之使用彈性,得供復康巴士及醫療專車等所需之使用。
2.本特定區已劃設1處旅遊服務中心用地,刻正興闢中,為避免功能服務相同之公共設施重疊設置,本次檢討變更為車站用地,以符實際使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需求;另考量車站用地西南側土地,地形不適宜開發使用,予以檢討變更為保護區。
1111計畫區南側之野餐區、露營區露營區(1.35)野餐區(0.48)保護區(1.83)1.計畫區南側劃設之野餐區及露營區,經環境地質套繪顯示,位處土石流動區及山崩中高潛感區,且屬低利用潛力區,不適合開發利用,應加強山坡地自然保育,以降低災害發生之風險及災害發生時所肇生之危害損失。
2.考量上開土地開發適宜性,並預防災害發生,本次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保護區。另本案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保護區之土地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同意者,得為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2計畫區西南側,公園(一)用地東側之保護區保護區(0.06)旅遊服務設施用地(0.06)為配合本府風景區管理處之用地設置需求,並符合都市計畫管用一致,變更部分保護區土地(拉號段1255、1255-3及部分1254地號)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13計畫區北側,青年活動營地西側廣場用地(0.03)人行步道用地(0.20)保護區(0.23)廣場用地及其連接之人行步道用地,復興區公所已無使用需求,本次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保護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除請於變更理由補充說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明該人行步道已有替代功能不影響目前使用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4計畫區西南側,保護區及河川區間之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28)河川區(0.05)保護區(0.23)計畫區位屬山區地形,原計畫之人行步道用地未考量現況之地形地貌劃設,且不具開闢可行性,經評估已無劃設之必要,故本次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保護區及河川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除請於變更理由補充說明該人行步道已有替代功能不影響目前使用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人9計畫區西側,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北側之旅館區、停車場及道路用地旅館區(1.83)停車場用地(2.01)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變更後之旅館區、停車場;住宅區、道路用地應整體規劃,並應於計畫年期屆滿(民國85年)以前整體開發完成。
2.新劃設之停車場、道路用地由地主無償提供,有關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旅館區(3.84)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應劃設變更範圍40%之面積,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30%,並於興闢完成後,土1.本案係94年8月24日公告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暫予保留案,土地所有權人為辦理旅館區之變更及開發,於101年8月24日經本府認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在案,後於105年7月14日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案經105年11月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桃園市政府參據本會97年2月19日第676次會議決議意旨辦理,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細部計畫內容、預計辦理開發期程及地政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等相關資料,提請大會討論。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內容旅館區(3.84)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內應另擬細部計畫,共同整體開發,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變更範圍40%之土地,劃設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變更範圍30%之面積。
2.依部都委第676次會議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地無償登記予桃園市政府所有。
3.本案應於桃園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
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2.經陳情人表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已整合完成,且為因應小烏來地區觀光發展,該旅館區仍有繼續開發之必要。
本次檢討考量本府推動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遊,為提供旅客住宿,帶動深度旅遊,該旅館區仍有保留之必要,爰依105年11月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予以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
3.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作業,其所需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表2、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逕1潘○安等4人陳情位置:復興區拉號段1147等3筆地號桃園市復興區拉號段1147、1147-2、10-28地號共3筆土地,有關復興區拉號段因應促進當地發展,擬申請變更調整適當分區或提高使用強度,以活化整體經濟環境,增進民眾福祉,仍建請考量納入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 一、桃園市政府在該區段附近推廣溫泉產業,由觀光局規劃開發觀光旅遊帶動地方繁榮,然規劃之規格並未考慮周詳。
1.如不能含其中周邊同時規劃、如何總體帶動,絕不是開發之精神。
2.以規劃後的實際環境,及現今已無實際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8月27日第26次會議審議決議不予採納在案。
2.依本府觀光局「溫泉區開發與整體發展規劃-以羅浮溫泉為例」之整體規劃構想,溫泉主題產業發展區分為溫泉聚落與渡假服務地區、產業觀光休閒地區、自然山林遊憩地區。
而本計畫區之農業區發展定位為「產業觀光休閒地區」,以提供在地農特產,打造在地餐桌之溫泉養生農莊為發展目標。
3.本案陳情土地經評估宜維持農業區,後續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民宿管理辦法」等相關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農用,可見該區段以非良田來做為農用,又該區段農業區四周被住宅區、溫泉住宅區、旅遊區等包圍不適農用,對於國人參與開發欠缺於該推廣開發案應全面參量之公平性,應併入總體具規格化的溫泉會館產業區來實際帶動產業及繁榮地方經濟。
- 二、該計劃應更考慮1.遊客需求全面性的區域觀光旅遊條件設施。
2.開發需求市府對該開發案缺乏考量目前含申請之區段的農業區實屬缺憾。
3.帶動2日以上的旅館居住旅遊將客人停留當地,按觀旅局計劃至2021年未來旅遊數觀光發展,此系統將可容納每日留宿人口一千人及非留宿人口四千人造訪所規劃效應有絕對需求在該區住遊的安排應在此考量。
- 三、該局於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附件4中雖回復農業可興建農舍及民宿等設施,但始終不符需求,本基地申請併入旅館區開發,主要為響應政府全力推動當地溫泉區開發計劃,一方面可帶動地方之繁榮發展,一方面因應週休二日,可以帶來地當觀規定,興建合法農舍供民宿等設施使用,亦可結合周邊觀光資源,發展觀光事業。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光人潮與服務需求,為提供民眾另一遊憩場所,並將著重於「觀光遊憩開發、都市意象建立、產業部門的引進、及公共投資重新配置」,更可帶來當地就業機會。
依據溫泉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顯示溫泉對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的重要性,而本基地為擁有豐富之溫泉資源,故具開發重要性。
逕2廖○達陳情位置:復興區拉號段17-8等3筆地號
- 一、本土地公廟座落:復興區拉號段17-8、1159、1159-1地號等三筆土地,分區證明於民國70年編定為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及保護區。
- 二、依據都市計畫變更前,於民國65年此三筆土地就已經建築了壽山宮(土地公廟,有照片為證),亦有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68年航照圖為依據。
- 三、復興區羅浮村為多宗教文化區,有平地人及原住民,原住民即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而平地人幾乎都信仰佛教,當地村民奉祀土地公,於北橫沿路都可看到土地公,在這多元的民族背景,展現不同的民俗風情,期盼貴局能以專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依本府民政局108年1月22日桃民宗字第1080001266號函,考量該宮係當地信仰中心,基於輔導合法化立場,原則同意都市計畫變更俾利寺廟登記。
2.依本市施行細則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60%;惟考量本計畫區位處山區之特殊性,本案新增之宗教專用區擬參考計畫區住宅區之管制規定(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80%),訂定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60%。
3.本案依該寺廟主體建物及附屬設施(廟埕、金爐、盥洗室、涼亭)等使用面積,並考量坡度地形、土地範圍完整性等,建議變更部分保護區(244㎡)及部分保農業區(172㎡)為宗教除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外,請妥為補充本案是否符合桃園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相關內容,及檢附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提大會報告。變更內容及變更示意圖如後附表1、附圖1。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案核准此三筆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
專用區(416㎡),其餘土地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有關宗教專用區之附帶條件規定如下:
(1)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桃園市政府,並改以代金折算繳納,回饋代金以變更後之市價為原則,其計算方式及數額,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2)申請人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同意將下列事項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A.申請基地應於變更計畫發布實施公告日起一年內向本府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應補辦合法寺廟登記者,應於公告日起三年內向本府宗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寺廟登記證,但申請基地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宗教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B.申請人違反協議書協議事項,本府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且已捐贈之土地、代金不予發還,申請人或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提出異議。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逕3陳○香、林○祥陳情位置:復興區拉號段9-19、9-38、9-54、9-57、9-61、9-123地號
- 一、陳情人陳○香之子曾○璟代理出席106.12.25「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並列席陳述意見;會議中,規劃單位表示:參酌陳情人之陳情意見表及專案小組意見,擬將陳情人之土地變更規劃為「住宅區」,以輔導居民申辦民宿、供遊客住宿使用,實乃重大錯誤之規劃,萬不可行。
- 二、計畫範圍內的商業區使用率已達98%,意即計畫範圍內商業區用地明顯不足,應增加商業區用地之設置。
- 三、陳情位置所在區塊總面積約為0.87公頃,除陳情人所有約0.76公頃(陳○香所有9-19、9-38、9-61地號;林○祥所有9-54、9-57、9-123地號,每筆均為所有權全部,佔區塊面積約90%)尚未開發利用之外,其他土地均早已建屋使用。數十年來當局「工業區」之錯誤編訂嚴重影響地方之開發與建設,陳情人之委屈又豈言詞能表,懇請當局對本案給予重度之垂注,勿使相同錯誤再度發生。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8月27日第26次會議審議決議不予採納在案。
2.依「桃園市工業區策略規劃暨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原則」本案工業區不適續作工業發展使用,宜轉型發展。
3.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之商業區檢討規定,本計畫區商業區面積不得超出0.72公頃,惟現行商業區已劃設面積0.54公頃,尚可增設面積0.18公頃;惟本案工業區面積0.87公頃,若變更為商業區將超出上開檢討之規定。
4.本計畫區規劃之商業區係供鄰里商業活動所需使用,非屬都市中心型商業之功能。經檢視現有3處商業區之使用現況,亦以住家及餐廳等使用為主,故依現行之住宅區容許使用規定,已可滿足該地區之實質使用需求。
5.為發展北橫觀光遊憩系統中繼站之計畫目標,本計畫區已於羅浮地區劃設2.85公頃之旅館區(尚未開發使用),可提供及滿足地區旅遊住宿使用需求。
而本案基地面積規模不大且產權非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若規劃為旅館區使用恐不具開發效益,亦存有地主整合開發等問題,故本案經評估較適宜規劃為住宅區使用。
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建議事項:
- 一、請將陳情位置變更為商業區(使用強度低於旅館區)。
- 二、申請人希望列席市都委會、部都委會。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側,文教用地東側之農業區及保護區農業區(172㎡)保護區(244㎡)宗教專用區(416㎡)附帶條件規定:
1.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桃園市政府,並改以代金折算繳納,回饋代金以變更後之市價為原則,其計算方式及數額,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2.申請人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同意將下列事項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1)申請基地應於變更1.依本府民政局108年1月22日桃民宗字第1080001266號函,考量該宮係當地信仰中心,基於輔導合法化立場,原則同意都市計畫變更俾利寺廟登記。
2.本案依該寺廟主體建物及附屬設施(廟埕、金爐、盥洗室、涼亭)等使用面積,並考量坡度地形及土地範圍完整性等,變更部分農業區及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並訂定變更範圍包括復興區拉號段17-8(部分)、1159(部分)、1159-1(部分)等地號土地。
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計畫發布實施公告日起一年內向本府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應補辦合法寺廟登記者,應於公告日起三年內向本府宗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寺廟登記證,但申請基地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宗教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違反協議書協議事項,本府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且已捐贈之土地、代金不予發還,申請人或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提出異議。
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60%,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規定。
附圖1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