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91-討論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山上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9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10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1月14日第96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91080833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61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本會決議欄。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公展編號第11案及第12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部分變更內容涉及國定古蹟範圍調整事宜,及所有權人地號誤植或漏列,且補辦公開展覽之計畫內容業已先行配合調整,故同意修正如后附表二。
附件
- 附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田○宗大新段351、355地號1.陳情人及親人所共有及鄰地如標示之地號,台電已無擴廠需求,此次通盤檢討原擬解編回復為住宅區,台電突又說他們仍有需求,不得解編,陳情人等不服。
2.台電雖為國營事業,但土地是私人所有,台電不能說要就要,至少要先跟地主溝通,召開協調會說明用地的目的並盡速價購所需土地,以利陳情人等後續之處理。
基於保護人民財產之責任,請貴局促台電儘速與地主協商價購,不能以該公司有需求便綁住人民之土地,損害人民之權益。
建議台電公司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維持機關用地文件,否則維持再公展方案。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7案。
2.大新段351、355地號位屬機關用地(機6)。
3.依台電公司102年11月5日台南字第1021299033號函表示無用地需求,另依106年8月2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略以):「大新段351、355地號土地仍為私有,經台電列席人員表示已無擴建之用地需求,故檢討恢復為住宅區…」。
4.台電公司於109年6月16日再公展期間陳情表示大新段351、355地號土地仍有用地需求,請台電公司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並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查編號再1案、再2案陳情人所有大新段351、355地號,涉及本案變更內容再公展編號第7案部分,經再3案陳情人-台電公司列席代表之說明,因目前興辦事業計畫尚未核准,故照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補辦公開展覽之計畫內容,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意維持機關用地文件,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再2楊○雄大新段351地號1.台電所示需求用地部分,台電公司已於91年12月10日以電業字第09112062781號函不再使用,經貴府辦理解編事宜在案。惟市府於公告解編期間又再提使用需求之保留。此舉不合輿情,本人堅決反對。
2.台電所需使用土地應依使用需求另尋適合用地,並依程序辦理,莫重蹈本案,亦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逕行編定。
台電公司針對本變更山上都市計畫案再公展編號第7案,提出使用需求乙事,土地所有權人堅決反對,仍請維持再公展決議辦理解編。
建議台電公司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維持機關用地文件,否則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7案。
2.大新段351地號位屬機關用地(機6)。
3.依台電公司102年11月5日台南字第1021299033號函表示無用地需求,另依106年8月2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略以):「大新段351、355地號土地仍為私有,經台電列席人員表示已無擴建之用地需求,故檢討恢復為住宅區…」。
4.台電公司於109年6月16日再公展期間陳情表示大新段351、355地號土地仍有用地需求,請台電公司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並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併再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意維持機關用地文件,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再3台灣電力公司大新段351、355、356地號1.考量山頂變電所有再生能源併網需擴建主變,故西側大新段351及355兩筆地號仍有用地需求。
-建議台電公司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維持機關用地文件,否則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7案。
2.大新段351、355地號位屬機關用地(機6)。
3.依台電公司102年11月5日台南字第1021299033號函表示無用地需求,另依106年8月2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略以):「大新段351、355地號土地仍為私有,經台電列席人員表示已無擴建之用地需求,故檢討恢復為住宅區…」。
4.台電公司於109年6月16日再公展期間陳情表示大新段351、355地號土地仍有用地需求,請台電公司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並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檢併再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維持機關用地文件,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山頂變電所範圍包含地號349、350及356等三筆土地,為符合變電所用地,請配合地號349及350屬機6用地,將地號356由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機6,以維持該土地原用途。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大新段356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12案。
2.大新段356地號位屬人行步道用地。
3.該筆土地權屬為台電公司所有,配合權屬調整機關用地範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調整變更內容如后附表三。
再4葉○芳、葉○德、葉○成、戴葉○華、葉吳○淑1.地主們感謝臺南市民治中心都市發展局規劃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山上都市計畫」案再公展編號第10-1與10-4兩案,其編號第10-4案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係82年5月18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迄今已28年尚未完成開發,影響地方經濟發展甚鉅,大部分地主(約百考慮土地完整性、快速性及82年5月18日就已經通盤檢討過,建議以照現新計畫109年5月28日再公開展覽全部土地完整性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有關市地重劃之主辦單位,俟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續由地政局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評估主辦單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件陳情意見係屬市地重劃事宜。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分之九十五)皆同意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使得土地能充分利用,鄉村經濟快速發展,地主們德感實便。
2.地主們代表簽名(土地占總面積60%)及土地位置(如附件一)。
再5吳○信媽祖段288、294、344地號不同意「變更山上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109年5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90560462A號函再公展案(不同意市地重劃)-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10-3案。
2.媽祖段288地號位屬市場用地(市2),同段294、344地號位屬道路用地。
3.依市場處102年10月24日南市經場字第1020946112號函表示,該市場用地已無使用需求。
4.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已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解編,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之土地,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以跨區市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5.市2西側計畫道路,考量重劃配地及工程接管需求,併同納入跨區重劃範圍取得開闢。
- 附表二:
再公展編號公展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111111計畫區東南側機關用地「機3」(7.5503公頃)古蹟保存區(7.56103公頃)1.機關用地(機3)係65年3月20日「擬定山上都市計畫」,配合臺南水廠水源地所劃設,其中大新段334、335、337等三筆地號土地,已於104年8月18日「變更山上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為公園用地(配合植物園計畫))案」變更為公園用地。
2.除上述三筆地號土地外,其餘依內政部民國94年9月29日以台內民字第0940070609號函公告之國定古蹟範圍及西側考量範圍完整性,依107年5月4日「都市計畫涉及古蹟及歷史建築變更分區用地名稱」會議結論,已公告為古蹟者,得依主管機關公告範圍及參酌基地條件、周邊現況劃設為古蹟保存區,故變更機關用地、水溝用地、住宅區及人行步道為古蹟保存區。
3.本案劃設為古蹟保存區範圍土地均為公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不得依該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4.「機3」東側私有土地,因位於機關用地與非都市土地界線範圍,為考量都市土地完整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變更為農業區。
1.依公告國定古蹟範圍之機關用地及部分水溝用地變更為古蹟保存區範圍:大新段1、4-1、5-1、5-2、274、274-2、338、部分339、等8筆地號。
2.住宅區變更為古蹟保存區:部分大新段341地號﹔人行步道變更為古蹟保存區:部分大新段340地號。
3.變更為農業區範圍:大新段275-1、276-1地號。
住宅區(0.00003公頃)水溝用地(0.0085公頃)人行步道(0.0022公頃)機關用地「機3」(0.0144公頃)農業區(0.0144公頃)再公展編號公展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212、13、1412公園用地西北側及機三用地西側機關用地「機3」(0.0691公頃)住宅區(附)(0.2038公頃)1.機關用地(機3)係65年3月20日「擬定山上都市計畫」,配合臺南水廠水源地所劃設,人行步道用地則配合現有集居地所劃設。另水溝用地係82年5月18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所劃設,上述人行步道用地及水溝用地現況均未開闢。
2.考量交通系統完整性及不影響民眾指定建築線權益,酌予調整水溝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至變更後古蹟保存區及公園用地西側,並將人行步道用地拓寬為8米計畫道路,以供週邊車輛進出,另考量該計畫道路為單向出口,為利迴車及古蹟保存區指定建築線需求,將水溝用地調整變更為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3.公園用地西南側住宅區土地權屬為市有部分,為利市府文化局後續整體規劃,故配合將人行步道用地及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4.機3西側仍有部分私有地,且非屬內政部民國94年9月29日以台內民字第0940070609號函公告之國定古蹟範圍,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予以變更為住宅區(附)。
5.公園用地係104年8月18日「變更山上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為公園用地(配合植物園計畫)案」變更機關用地(機3)為公園用地;該變更案係以大新段334、335、337等三筆地號變更為公園用地,其中部分大新段337地號為水溝用地,惟上開變更案誤植為機關用地,爰予以更正為水溝用地,並倂同週邊人行步道用地配合上述整體考量變更為住宅區。
水溝用地(0.0403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944公頃)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為126%。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住宅區(0.0314公頃)道路用地(0.1856公頃)機關用地「機3」(0.0314公頃)公園用地(0.0966公頃)水溝用地(0.014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21公頃)水溝用地(0.0604公頃)住宅區(0.1793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1189公頃)住宅區(0.0016公頃)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0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031公頃)水溝用地(0.0023公頃)機關用地「機3」(0.0136公頃)公園用地(0.0395公頃)
- 附表三: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新增機六南側人行步道(0.0006)機關用地「機6」(0.0006)考量大新段356地號土地權屬為台電公司所有,故配合權屬變更為機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