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01-討論事項-第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吉安都市計畫(公教會館用地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01
案件id
MOI花蓮用分區20201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8日第1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9年7月8日府建計字第1090118491號函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教育部經管之學產不動產「只租不售」管理政策及花蓮教師會館後續公有資產活化之適法性,並發揮帶動地方經濟社會成長之回饋鄉里精神,故將「公教會館用地」(面積0.48公頃)變更為「文教兼供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刪除附帶條件之規定,後續之招商及管理,建議教育部可採「包租代管」模式,以完善出租營運管理,提供社會福利等公共空間與設施,及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創造多贏局面。
二,有關容許使用項目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故請花蓮縣政府考量上述構想,訂定「文教兼供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提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併同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以資適法。
- 三、基於本案基地周邊均為住宅使用且部分道路較為狹小,故請詳予補充相關消防空間設施、防救災動線、對基地周圍所帶來之環境衝擊等,並將相關交通衝擊分析資料更新至最新年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四、計畫書之內容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另計畫名稱則一併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