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01-討論事項-第8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期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0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1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期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前經本會106年9月19日第908次會議決議略以:「…請金門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金門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二、嗣經金門縣政府109年8月17日府建都字第1090068934號函說明略以:「案因涉及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本縣地政局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策辦區段徵收相關作業,原案請同意延長開發期程。」,並檢附申請展延開發期程書到部,擬申請延長開發期限3年,因涉及前開本會第908次會議決議事項,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為利本案整體開發作業之進行,有關金門縣政府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3年1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惟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第908次會議決議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修正為「請金門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金門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6年9月19日第908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