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01-討論事項-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仁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0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01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7月26日第76次會議及109年9月6日第77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5084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桂鳳(召集人)、邱前委員英浩、陳前委員永森、蘇委員瑛敏、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3月10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9年8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379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9年8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379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案之部分變更範圍與「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3案相同,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請高雄市政府刪除上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3案內有關內容,並於該案報本部核定時妥予敘明。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12案:
(一)公園用地(公4)(部分)擬變更為農業區部分,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有適當回饋類型,請刪除備註欄「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之規定,以資完妥。
(二)上開公園用地(公4)經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調整變更後面積僅0.08公頃,已小於閭鄰公園最小劃設面積,請調整變更為綠地用地,以符實際。
- 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編號逕2-1案至逕2-3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市場用地(市3)部分,考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市場主管機關已表示無相關徵收計畫,且該市場用地依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係屬可行,爰未便採納;惟有關陳情人代表列席說明該市場用地已擬定新興事業計畫送高雄市政府審查,如於本案核定前土地使用分區有需配合調整變更事項,應請高雄市政府檢具調整變更方案送內政部,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逕2-1李○庭仁春段1362及1366地號(109.06.30)1.本人持有高雄市仁武區仁春段1362及1366地號,屬於在高雄市政府都發規字第10734337201號公告變更內容綜合表編號4的「跨區整體開發」之範圍內。有關編號4中項仁祥街及仁信巷137弄市場用地,在高市府公開展覽期間已有99.7%所有權人運用「公民或團體意見書」表示反對。
但高市府依然不予採納。
2.在該市場用地內共計有5個地號,包含:1361、1362、1364、1365及1366。多年來此市場用地之開發均因1361地號的所有權人問題而受牽制,導致擱置至今。如今已有機會可以出售予建商以利開發利用時,卻因為核定結果未明而難以處遇。
3.仁春市場用地之地籍圖請見附件。
1.保留仁武區市3用地(仁春段1361、1362、1364、1365及1366地號),讓土地所有權人得出售建商依照市場用地建設開發。
2.建商已委託建築師著手規劃並準備呈送興辦事業計畫,請勿解編。
1.經查所陳土地面積約0.23公頃,為市3用地,土地現況為空地,均為私人所有。
李姓及林姓陳情人(土地產權佔99.8%,人數佔78.6%)前於本市都委會陳情表示同意以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惟訴求以個別整體開發辦理,經本市都委會第76次決議依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原則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尚屬可行,爰依公展草案採跨區整體開發辦理。惟本次係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另向內政部都委會提出維持市場用地之陳情意見。
2.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未開闢之私有市場用地應評估鄰近地區市場需求,以BOT或多目標使用方式,鼓勵私人李○庭仁春段1361、1362、1364、1365及1366地號(109.06.29)1.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區審科於108年8月13日發函通知本人有關「變更仁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已報內政部核定,函文掃描檔請見附件。本人陳情之仁武區仁春段市場用地(市3),是指107年11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4337201號公告都市計畫變更内容概要表1變更内容綜理表編號4中項仁祥街及仁信巷137弄市場用地。
2.有關仁武區市3用地解編案,因解編後所有權人最多只能拿回57%的土地,讓全部的所有權人均強烈反對,感覺高市政府強奪民產,本人及99.7%所有權人曾在三次都市計畫委員的審議會議中提出公民或團體意見書及到場說明。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最後決議還是「未便採納」。
如今內政部尚未將此案送大會審議,現在本人及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已取得開發的共識,並由本人代表向內政部陳請。懇請委員同意此案不予解編。
3.市3之內其中之一僅約5平方公尺的仁春段1361地號,長年以來阻礙了此市場用地之開發。此地號的争議問題,本人也已陳情政高市府地政局、土開處及仁武地政事務所(陳情書內容請見附件),目前尚在查明之中。而今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出售後整體土地依照市場用地方式開發。如今已獲得建商的開發共識,若可以不解編建商將立即著手依市場規畫方式建設。
4.市3用地解編案事關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大權益。目前全部所有權人已達成開發市場的共識,並已有建商願意投入建設,並已擬定新興事業計畫準備送審。我們將依法規及仁武當地居民的需求來營建現代化的市場。
投資興辦,爰有關所陳「全部所有權人已達成開發市場的共識,並已有建商願意投入建設,並已擬定新興事業計畫準備送審」之意見,倘市3用地仍有市場使用之需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興建。
3.有關所陳市3用地興辦開發,本府經濟發展局109年7月28日高市經發市字第10934427400號函表示:「查本局尚未接獲旨揭市場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爰無法針對該地區市場興辦事業開發研提意見;另本局目前無徵收該市場用地計畫,……。」。
4.本案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無徵收計畫,依內政部「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優先採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變更。
1.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區審科於108年8月13日發函通知本人有關「變更仁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已報內政部核定,函文掃描檔請見附件。本人陳情之仁武區仁春段市場用地(市3),是指107年11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4337201號公告都市計畫變更内容概要表1變更内容綜理表編號4中項仁祥街及仁信巷137弄市場用地。
2.有關仁武區市3用地解編案,因解編後所有權人最多只能拿回57%的土地,讓全部的所有權人均強烈反對,感覺高市政府強奪民產,本人及99.7%所有權人曾在三次都市計畫委員的審議會議中提出公民或團體意見書及到場說明。但最後決議還是「未便採納」。
如今內政部尚未將此案送大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會審議,現在本人及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已取得開發的共識,即將向內政部陳情。懇請高市府都發局停止此案的解編。
3.市3之內其中之一僅約5平方公尺的仁春段1361地號,長年以來阻礙了此市場用地之開發。此地號的争議問題,本人也已陳情政高市府地政局、土開處及仁武地政事務所(陳情書內容請見附件),目前尚在查明之中。而今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出售後整體土地依照市場用地方式開發。
4.市3用地解編案事關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大權益。目前全部所有權人已達成開發市場的共識,並已有建商願意投入建設,並已擬定新興事業計畫準備送審。我們將依法規及仁武當地居民的需求來營建現代化的市場。
5.再次懇請高市府給予民一個保護自身權益又利於社區發展的機會。
李○庭仁春段1361、1362、1364、1365及1366地號(109.07.13補充意見)1.本市仁武區人口有逐年增加趨勢,就仁武里而言,依據戶政事務所統計就有三千多居民,且是仁武區的行政、商業與金融重地。位於仁武里的仁春段市場用地擁有703的大面積,且周邊道路用地亦多由地主家屬提供民眾使用。在缺乏現代化超級市場進駐的仁武里,保留市場用地極具有開發價值與符合居民需求。目前建商已委託建築師著手規畫並準備呈送興辦事業計畫,懇請高市府經發局勿將此案進行解編。
2.為何過去沒有開發原因,乃因該市3之內其中之一僅約5平方公尺的仁春段1361地號,長年以來阻礙了此市場用地之開發。此地號的爭議問題,本人也已陳情政高市府地政局、土開處及仁武地政事務所。目前真相即將大白。
3.本人受仁春段1362及1366地號所有權人之委託(請見附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件),再次書面請願,懇請高市府給予民一個保護自身權益又利於社區發展的機會。
逕2-2林○宗、林○○瑾、林○強仁春段1361、1362、1364、1365及1366地號(109.07.10)1.本陳情之仁武區仁春段市場用地(市3),是指107年11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4337201號公告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概要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4中項仁祥街及仁信巷137弄市場用地。
2.依據高市都發規字第10933165701號之說明二,此市場用地之所有權人共同委託本人函請貴局保留市場用地。訴請保留市場用地之理由如下。
3.本市仁武區人口有逐年增加趨勢,就仁武里而言,依據戶政事務所統計就有三千多居民,且是仁武區的行政、商業與金融重地。位於仁武里的仁春段市場用地擁有703坪的大面積,且周邊道路用地亦多由地主家屬提供民眾使用。在缺乏現代化超級市場進駐的仁武里,保留市場用地極具有開發價值與符合居民需求。因此懇請高市府都發局停止此案的解編。
4.過去因地主整合爭議問題,遲延開發。而今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出售後整體土地依照市場用地以現代化方式開發。如今已有建商願意投入建設並解決此地的紛爭。正在擬定新興事業計畫準備於確認可用市場用地方式開發時送審。將依法規及仁武當地居民的需求來營建現代化、營業時間長的市場。
5.再次懇請高市府給予民一個保護自身權益又利於社區發展的機會。
逕2-3劉○春、劉○廷及劉○○慈仁春段1361、1362、1364、1365及1366地號1.敬請將仁武區市3用地(仁祥街及仁信巷137弄市場用地)繼續保留以市場用地方式讓仁春段1361、1362、1364、1365及1366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售予建設公司依照市場用地去建設開發。懇請高市府都發局停止此案的解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2.本人代表仁春段1361地號所有權人,劉鄭春、劉勇廷及劉萬孝慈等三人。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本案檢討變更方式與原則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採樣態6-1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辦理變更之原則,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如獲致共識,再請將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
2、有關樣態6-2擬以降容積作為回饋條件1節,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前並無容積率,且涉及其他類似案件檢討變更之公平性與合理性事宜,爰建議樣態6-2予以刪除,原採樣態6-2變更之個案請調整為採態樣6-1辦理(統稱樣態6),並請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分析資料。
3、承上,以樣態6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回饋者,因其回饋比例(變更為住宅區負擔35%、變更為商業區負擔40%)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負擔不超過45%)不同,建請補充說明採前開二種方式辦理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另亦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後回饋之執行方式,係以捐贈土地或折繳代金方式為原則。
(二)本案係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本次檢討變更後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2。
(五)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主辦單位欄位內容,應依各該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逐項表列,以避免混淆;如為本次變更後應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因屬公辦市地重劃,主辦單位欄位請將重劃會刪除。
(六)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七)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採樣態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1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事業及財務計畫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安樂三街西側機關用地(機1)(部分)0.2409住宅區(附)0.20機1西側現況使用為里活動中心,為使道路開闢後土地方整易於分割利用,建議將畸零土地納入機關用地,並指定仁武區公所使用。並於南側劃設綠地用地,提供鄰里社區活動使用。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2.附帶條件:應以個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綠地用地(附)0.04機關用地(附)0.0009「機1」北側及東側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附)0.06「機1」南側計畫道路人行步道用地0.0002人行步道用地(附)0.000234高市53以北、高51-1以西、中正路以南、鳳仁路以東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5)0.24住宅區(附)0.161.考量為使公(兒)5西側與銜接道路路寬一致,變更部分用地為道路用地;為保留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2.附帶條件:應以跨區市地重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考量本案周邊道路綠地用地(附)0.05道路用地(附)0.03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仁祥街及仁信巷137弄交叉口市場用地(市3)0.23住宅區(附)0.23區域型公設用地功能,南側變更為綠地用地;其餘土地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分別劃設為住宅區(附)。
2.市3用地依態樣1納入本處整體開發範圍,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附)。
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系統之串聯性,建議將公(兒)5東側原4公尺人行步道調整變更為道路用地,並於原公(兒)5範圍內接鄰前開人行步道部分配合劃設4公尺道路用地。
2.查本案部分變更範圍與「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相同,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前開範圍重疊部分納入本次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爰本案如經本會審決,建請高雄市政府刪除「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公(兒)5」周圍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附)0.10人行步道用地0.03道路用地(附)0.03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三案內有關內容,並於該案報本部核定時妥予敘明。
42安樂四街及水管路465巷交叉口之西南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0.47住宅區(附)0.47本基地納入跨區市地重劃財務評估不可行,依108年7月26日本市都委會決議採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1變更為住宅區(附)。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1。
2.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1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建議除請高雄市政府詳予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原因,強化採樣態6-1(建議統稱樣態6)辦理之理由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52竹門巷及仁智街交叉口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9)0.10住宅區(特)0.10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態樣6-2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2。
2.本基地周邊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容積率180%)。
3.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
4.容積計算方式:調降後容積率(%)=變更後分區容積率(180%)╳(1-變更負擔比例(35%))。故本基地住宅區之容積率由180%調降為117%;建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建議調整為採態樣6(原態樣6-1)辦理,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僅1人,權屬單一且基地面積足夠捐贈35%之公共設施用地,爰建議本案調整為變更公(兒)9為住宅區及公(兒)9(附)。
2.上開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附帶條件內容,土地所有權人應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蔽率60%。
5.附帶條件:
(1)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2)以降容積回饋申請建築之基地,不得申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或增額容積,惟經完成以代金折抵用地負擔後,始得申請。其代金之計算比照通案性規定辦理。
(3)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於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建請詳予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原因,強化採態樣6辦理之理由66新庄路及新元街交市場用地(市5)0.10住宅區(特)0.10同編號5。同編號5備註。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叉口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建議調整為採態樣6(原態樣6-1)辦理,並請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原因,強化採樣態6辦理之理由。
2.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附帶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3.上開附帶條件內容,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77水管路及市場巷交叉口市場用地(市6)0.21住宅區(特)0.21同編號5。同編號5備註。
同編號6。
88仁新巷及地政街27巷交叉口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6)(部分)0.18住宅區(特)0.18同編號5。同編號5備註。
同編號6。
99南亞街以東、竹楠路以南、竹東路以西、竹門路以北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7)0.15住宅區(特)0.15同編號5。同編號5備註。
同編號6。
1010警政署保安第五總隊機關用地(機5)(部分)0.18農業區0.18該用地部分現已開闢供警政署保安第五總隊使用,未開闢取得土地部分,經查主管機關無用地需求,配合周邊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高楠公路西側、後勁溪北側公園用地(公4)(部分)0.22農業區0.22參酌陳情編號1陳情意見,並查該地號納入本都市計畫區前屬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使用,爰配合周邊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2.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1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劉○成民所有左述土地,被貴府編定道路用地,迄今已逾40年,均未徵收,目前仍由本人種植作物,今適貴府要變更仁武都市計畫,民同意左述土地,列入仁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以保護民之權利為德便。
請准予土地座落仁武區仁德段415號,列入仁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建議未便採納。
本案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位置為道路用地,屬連續系統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具指定建築線及交通功能,依本次檢討變更原則屬態樣8,故維持原計畫。
2.依本府工務局新工處108年1月21日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0870136000號函表示,本案目前無道路徵收計畫,囿於市府財政困窘,無法逐年編列預算專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將依據救災安全、交通需要及平衡各區域發展等因素通盤評估,並視財源狀況逐年檢討編列預算,辦理土地徵購及道路開闢。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陳情人有意願提供道路用地供市政府徵收開闢,仍建議市政府基於道路通行之需求,錄案請相關局處優先編列經費處理。
- 一、雨季時:就像蓄水池,又在社區旁邊,危害公共安全。
- 二、乾地時:旁邊社區廢水排至該地,種植不易,荒廢時又蚊蟲滋生,登革熱盛行時,常遭環保單位取締,遭受罰鍰,民深受其苦。
(一)請准予土地座落仁武區仁德段415號,列入市地重劃範圍內辦理市地重劃或辦理徵收。
(二)請求仁武區仁德段415號原本為8米路改為4米巷道,縮減面積,利與方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