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01-討論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0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1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7月24日第7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7136094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陳前委員永森、蘇委員瑛敏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3月27日、8月6日、9月20日及109年2月18日召開4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9059387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9059387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小組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13之變更原則而酌予調整部分,同意所提修正內容(詳附件一),並請詳予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人口:本案原計畫人口為20,000人,現況人口約10,500人,考量計畫區近年人口呈現負成長,且人口推估亦難達成原計畫人口之水準,故同意市政府檢討修正為12,000人,並請補充「全國國土計畫」之分派人口、臺南市整體人口總量推估及相關人口引進或吸引策略,以支撐本計畫人口之合理數值。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附表一、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本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部人2沈○寶等5人十六甲段2595等11筆土地(機三機關用地)1.坐落下營區十六甲段2595、2596、2597、2598等11筆機關用地土地面積共1361平方公尺,整筆土地三面(東、南、西)皆已緊鄰可指定建築線之既成道路,且北面又緊鄰政府尚未編預算開闢之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可以檢討廢除,因為它與南邊之既成道路距離只有30公尺左右),爰此,將此機關用地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不僅沒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亦將損及所有權人應有之權益。
2.依據民國103年7月21日「台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
請准予下營區十六甲段機關用地所有權人以捐地30%共同負擔市地重劃之費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未徵收開闢之公設保留地,經檢討無使用需求者,應跨區辦理整理開發。
2.為利重劃配地及地區道路系統完整性,陳情基地北側之計畫道路仍有維持劃設之必要,後續仍須納入重劃範圍開闢取得。
照市府研析意見。
附件一、小組後修正之變更內容報部編號11修正後報部編號19報部編號24報部編號27修正後修正後修正後【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2月18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都市發展定位:本次通盤檢討定位為「連結軸帶發展之悠遊城鎮」,為強化此發展目標與指導性,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方向、具體構想、產業計畫及臺南市整體發展規劃內容,以落實計畫引導發展之理念。
- 二、上位及相關計畫:除本次通盤檢討所載之一般性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外,請市政府檢視最新之市政發展政策及其他部門發展相關計畫(如產業發展、觀光遊憩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計畫圖重製:
(一)本次檢討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顯示,總面積增加4.61公頃,其中農業區減少3.63公頃、道路用地增加5.11公頃,請補充重製前後各分區土地使用面積增減原因、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及處理原則,並依99年12月23日訂定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規定將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二)本次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之重製疑義處理原則僅有三項,請補充重製作業辦理之方式及重製疑義分類、研商討論之情形。
(三)依計畫書內容有關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應予納入本次檢討研議之案件數量與簡報內容不一致,請再查明確認。
- 四、現況發展分析:
(一)有關計畫書所載各土地使用分區之開發使用率,為利進一步掌握都市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建議市政府補充相關農業區違規使用資料(如未登記工廠)及工業區之實際廠商進駐開發家數與面積。
(二)土地使用現況分析之表5-8及表5-10有關土地使用項目分類出現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請市政府再詳予檢視修正。
(三)地價分析請補充說明相關地價資料之時間、標的物及基準點等分析資訊。
- 五、本案之原計畫人口20,000人,現況人口約10,546人,近年來人口呈現負成長,且依上位計畫之人口分派有限,此次通盤檢討仍維持計畫人口,請市政府從臺南市整體人口總量、人口分派等資料分析維持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並補充有無具體發展計畫作為帶動人口引進之策略。
- 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計畫區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17.17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5.1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市政府詳為說明有何補充或調整因應策略。
(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通盤檢討後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檢討前之面積,若有則請市政府詳予補充相關「情形特殊」資料。
- 七、都市防災:本計畫區除淹水及地震等災害外,為確保都市防災功能健全,請詳予補充其他類型之災害潛勢評估及因地制宜之防災策略與措施,並更新計畫書之相關防災資料。
- 八、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補充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及檢討計畫道路存廢之原則與評估分析資料。
- 九、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十、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案件,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市政府補充下列各點:
(一)請補充說明目前公設專通辦理之進度、處理原則、開發可行性,及本計畫區整體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構想與納入本案之急迫性、必要性及整體性,以確保公設保留地之一致性與公平性處理方式。
(二)本次擬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為免重劃位置分散,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將分配至其他地區,請市政府考量各區土地重劃前後之差異性、土地分配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及所有權人之意願,並審慎評估整體開發範圍。
(三)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已徵收取得,請依徵收計畫使用,避免有土地徵收條例地主申請收回或撤銷徵收、廢止徵收情形,如涉及公共設施用地範圍變動,請需地機關主動檢討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如係未取得之私有土地,請確實依本部營建署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維持公保地之必要性,或儘速辦理用地取得,以維護民眾權益。
十一、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本次通盤檢討預計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請市政府詳予補充分離原則、主細計畫示意圖說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等。
十二、涉及回饋部分(一)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二)有關市政府訂定之附帶條件以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部分,請補充說明與現行相關法規以市價折算之差異及特殊性。
(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三、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
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十五、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六、其他:
(一)審核摘要表之公開說明會資料有誤,請予以釐清更正。
(二)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請予以更新並詳實檢核。
(三)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十七、變更內容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調整計畫目標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計畫年期依內政部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至115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擬定機關下營鄉公所臺南市政府因縣市合併升格,原擬定機關「下營鄉公所」已併入臺南市政府,爰配合調整擬定機關。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面積原計畫面積327公頃重製後計畫面積331.6067公頃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丈量調整。
詳計畫書表3-6下營都市計畫重製前後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對照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機一用地西北角機關用地(0.0002)住宅區(0.0002)1.配合重製疑義B1-01案提列變更案。
2.現行計畫線與地籍線不一致,考量下營區公所已開闢,故依地籍及現況辦理變更。
3.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重製調整變更,得免予回饋。
變更範圍為營平段65地號(部分)。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5健康路102巷與仁愛街交叉路口處人行步道(0.0020)道路用地(0.0020)1.配合重製疑義B1-02案提列變更案。
2.西側現行計畫路口為等寬之圓弧轉彎,惟地籍係以直角分割,且現況道路已依地籍開闢完成,故依地籍及現況辦理變更。
3.東側道路圓弧截角納重製作業一般性道路截角檢討原則變更為直線標準截角。
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06)道路用地(0.0006)661-2號道路以東、3-9號道路以西之8M計畫道路轉彎處人行步道(0.0029)道路用地(0.0029)1.配合重製疑義F1-20案提列變更案。
2.西側現行計畫路口為等寬之圓弧轉彎,惟地籍係以直角分割,且現況道路已依地籍開闢完成,西側住宅並依地籍指定建築線在案,故依地籍及現況辦理變更。
3.東側道路圓弧截角納重製作業一般性道路截角檢討原則變更為直線標準截角。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13)道路用地(0.0013)77宗(專)1之西、北、東側宗教專用區(0.0072)住宅區(0.0072)1.配合重製疑義E1-01案提列變更案。
2.宗專區西、北、東計畫範圍線與地籍線不一致,經查慧山寺寺廟登記證為營正段1107地號,爰配合營正段1107地籍線調整西、北、東側範圍。
3.南側因計畫範圍線、樁位及地籍一致,現況亦為寺廟通行出入口,考量宗專區基地完整性,營平段1106、1121、1172-1地號1.除住宅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參採市政府補充說明,同意依該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分類原則,修正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其餘宗教專住宅區(0.0027)宗教專用區(0.0027)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仍予維持原計畫。
4.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重製調整變更,得免予回饋。
用區名稱之調整同意市政府所提意見一併變更調整。
881-3號(中山路)、1-4號(健康路)計畫道路交叉路口道路用地(0.0133)住宅區(0.0133)1.配合重製疑義E2-02案提列變更案。
2.現行計畫線為圓弧截角,惟地籍為標準直線截角,且道路已依地籍徵收開闢完成,故參考地籍權屬及現況變更。
3.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重製調整變更,得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9公二南側之南北向帶狀綠地住宅區(0.0330)綠地(0.0330)1.配合重製疑義E2-03案提列變更案。
2.西側綠地現況為排水溝渠使用,因綠地計畫範圍與地籍不一致,故參照水利會權屬範圍調整變更,將住宅區變更為綠地。
3.南側仁里段63、64、65、68、69、70地號上座落之建物為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考量規劃原意,該建物應座落於住宅區,為維護民眾權益,爰參考地籍將綠地變更為住宅區,4.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重製調整變更,得免予回饋。
1.變更住宅區為綠地部分係依地籍將仁里段30、33、34、66、112、376地號範圍全部納入綠地。
2.變更為住宅區範圍為仁里段63(部分)、64(部分)、65(部分)、68、69、70地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0.0079)住宅區(0.0079)1010下營國中西北角農業區(0.0046)學校用地「文(中)」(0.0046)1.配合重製疑義F1-09案提列變更案。
2.新興段34地號地籍分割成果與樁位展繪線一致,管理單位為下營國中,現況已做學校圍牆使用,故參酌地籍及現況變更為學校用地。
變更範圍為新興段34(部分)地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11-5號、1-6號計畫道路路口北側道路用地(0.0213)農業區(0.0213)1.配合重製疑義F1-19案提列變更案。
2.本計畫道路(1-6號)為174市道,係於民國90年為配合下營北外環道路工程變更為道路用除將本案計畫道路變更歷程及174市道徵收開闢情形妥為補充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現況已完成徵收開闢。
3.路口北側部分與開闢現況不符,且權屬仍為私有未辦理徵收,經工務局表示已無使用需求,參酌地籍及現況變更為農業區。
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2東興國小東南側之東興一街(3-7號計畫道路)與中山路一段(1-3號計畫道路)交界處道路用地(0.0008)住宅區(0.0008)1.配合重製疑義G-04案提列變更案。
2.該處係於民國79年「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利用既有道路變更,將道路調整為直線計畫道路,惟現況道路開闢範圍較計畫道路南移。
3.現況已按10米寬計畫道路開闢,且兩側部分土地已依樁位及地籍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降低對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影響,爰參酌公告樁位、現況及地籍變更計畫道路範圍。
4.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重製調整變更,得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86)農業區(0.0086)住宅區(0.0010)道路用地(0.0010)1313計畫區內未列入其他變更案之一般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931)住宅區(0.0838)商業區(0.0037)宗教專用區(0.0003)農業區(0.0010)機關用地(0.0004)公園用地(0.0004)國小用地(0.0008)停車場用地(0.0012)綠地(0.0006)廣場用地(0.0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08)1.配合重製疑義「通1-1」、「通1-2」、「通1-3」、「通1-4」案提列變更案。
2.查本計畫區內一般道路截角依原擬定計畫圖係採標準圓弧截角劃設,惟地籍實際分割情形均以標準直線截角方式分割,且現況多已依地籍辦理指定建築線開發,故配合地籍辦理變更。
3.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重製調整變更,得免予回饋。
詳計畫書P.3-9圖3-2通案型道路截角疑義分布位置示意圖。
維持原計畫。
理由:
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點之(一)得參考樁位展繪線或地籍展繪線或開闢完成之道路境界線認定為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建議市政府依上開原則妥處各道路截角問題,以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人行廣場用地(0.0009)商業區(0.0009)1414「機二」機關用地「機二」機關用地(0.1114)住宅區(0.1115)1.機二原指定作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迄今未徵收開闢,經下營區公所表示無使用需求。
2.經查營正段652地號土地於50年6月10日登記為建地目,於本案附帶條件範圍為營正段651地號。
除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0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二」機關用地(0.0051)住宅區(附)(0.0052)都市計畫擬定(61年9月11日)前已為建地目,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四)規定,得免予回饋。
3.另同段651地號土地經查非屬都市計畫擬定前建地目,惟考量面積狹小畸零難以建築利用,依上開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4.西北側道路截角依一般通案性道路截角變更為直線標準截角。
道路用地(0.0001)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515「市二」市場用地「市二」市場用地(0.1135)住宅區(0.1135)1.市二迄今未徵收開闢,經本市市場處表示無使用需求。
2.經查營正段629地號土地於35年7月27日登記為建地目,於都市計畫擬定(61年9月11日)前已為建地目,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四)規定,得免予回饋。
3.另同段630地號土地經查非屬都市計畫擬定前建地目,惟考量面積狹小畸零難以建築利用,依上開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4.東北側道路截角依一般通案性道路截角變更為直線標準截角。
本案附帶條件範圍為營正段630地號。
除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二」市場用地(0.0029)住宅區(附)(0.0031)道路用地(0.0002)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6-116-1「機三」機關用地、「市三」市場用地、原「公五」細部計畫範圍暨周邊計畫道路「機三」機關用地(0.1345)住宅區(附)(0.1345)1.機三原指定作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迄今未徵收開闢,經下營區公所表示無使用需求;市三迄今亦未徵收開闢,經本市市場處表示無使用需求。
2.北側原「公五」附帶條件地區係於87年4月14日發布實施「擬定下營都市計畫(原公五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惟迄今仍未辦理市地重劃開發,故一併納入本案重劃範圍,並重新修正配置。
3.考量周邊道路開闢完整性,將原公五附帶條件地區東、南側之未開闢計畫道路,納入重劃範圍。
4.依農田水利會106年11月20日嘉南管字第1060018872號函表示,十六甲段2591-9地號上之灌溉渠道可參與重劃,未來以施作暗渠(留清潔孔)維持輸水機能,故將該筆土地一併納入重劃範圍。
5.現行計畫道路圓弧截角,配合地籍直線截角辦理變更,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應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1.除北側原「公五」附帶條件部分拆離於編號16案內新增1案,並載明其變更內容及理由,以利查考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有關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
「市三」市場用地(0.1272)住宅區(附)(0.1272)住宅區(細)(0.7943)住宅區(附)(0.7943)公(兒)用地(細)(0.2478)「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976)住宅區(附)(0.0502)道路用地(細)(0.1797)住宅區(附)(0.0797)「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用地(附)(0.0001)道路用地(附)(0.0999)道路用地(0.2151)道路用地(附)(0.2141)「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002)住宅區(附)(0.0008)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6-216-2部分「市五」市場用地及東側計畫道路「市五」市場用地(0.3969)住宅區(附)(0.3678)1.市五迄今未徵收開闢,經本市市場處表示無使用需求。
2.東側考量建築線指定需求,配合現有配合現有巷道劃設6米廣(道)用地。位於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退讓截角。
3.配合上述6米廣(道)用地之劃設,造成東側剩餘土地狹小難以配地,故剔除重劃範圍,依「臺除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291)道路用地(0.0081)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081)道路用地(0.0002)住宅區(附)(0.0002)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變更案第24案)。
4.現行計畫道路圓弧截角,配合地籍直線截角辦理變更,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16-316-3臺糖鐵路用地及周邊道路臺糖鐵路用地(0.0439)住宅區(附)(0.0076)1.本案係前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件,至今尚未執行,本次考量臺糖鐵路已廢棄不用,原配合臺糖車站劃設之道路路線及寬度已不符實際需求,為利土地合理利用,並維持隔離綠帶之完整性,予以檢討變更,將部分道路用地及台糖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
2.西北側為維持既有道路通行功能,配合劃設廣(道)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附)(0.0106)道路用地(附)(0.0109)綠地(0.0054)道路用地(0.0094)道路用地(0.1933)住宅區(附)(0.1119)綠地(附)(0.0233)道路用地(附)(0.0421)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160)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6-416-4「公三」公園用地及周邊計畫道路「公三」公園用地(0.6199)住宅區(附)(0.3981)1.公三前於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經檢討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后於94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因土地所有權人仍未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遂檢討恢復為公園用地,將來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檢討變更。
2.考量公三迄今仍未開闢,且地主亦未提出開發計畫,配合公設保留地檢討政策,本次納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兒)用地。
3.為利整體開發後通行需要,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併同納入重劃範圍。
4.計畫道路圓弧截角,配合地籍直線截角辦理變更,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除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兒)三」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218)道路用地(0.1627)道路用地(附)(0.1627)道路用地(0.0003)「公(兒)三」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003)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6-516-5「公一」公園用地「公一」公園用地(4.6475)住宅區(附)(3.2369)1.公一前於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經檢討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公園及道路,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后於94年辦理第三次通盤除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五」公園用地(附)(0.5183)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停四」停車場用地(附)(0.1965)檢討,因土地所有權人仍未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遂檢討恢復為公園用地,將來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檢討變更。
2.考量公一迄今仍未開闢,且地主亦未提出開發計畫,配合公設保留地檢討政策,本次納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3.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考量道路功能避免過境車流,及參考現況地上物分佈情形,儘量減少地上物拆遷及路衝之影響,劃設8M及10M寬之計畫道路;另考量工業區車輛進出影響道路兩側人行安全,於西側增設2米南北向計畫道路(與3-1號道路寬度合併後計拓寬為12M)。
4.順應地形地勢於西南側劃設公園用地提供滯洪排水功能,於北側配置停車場用地供地區公共停車使用,以利整體規劃。
5.計畫道路圓弧截角,配合地籍直線截角辦理變更,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道路用地(附)(0.6958)道路用地(0.0003)道路用地(附)(0.0003)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6-616-6「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14)住宅區(附)(0.1214)1.公一解編整體開發地區已劃設停車場用地(約0.21公頃),本案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則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考量重劃配地及通行需求,將南側部分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重劃範圍。
3.計畫道路圓弧截角,配合地籍直線截角辦理變更,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除計畫道路截角部分併報部編號第13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296)道路用地(附)(0.0296)道路用地(0.0002)住宅區(附)(0.0002)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6-716-7新增市地重劃範圍-跨區市地重劃範圍(7.9082公頃)計畫區內未徵收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各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變更編號16-1~16-6案。
1.參採市政府補充說明,合計市地重劃之面積修正為7.9081公頃。
2.有關跨區市地重劃之整體數據(如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等)請市政府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1717文小二北側溝渠用地溝渠用地(1.7890)農業區(1.7890)1.溝渠用地範圍內尚有其他私有地,經水利會表示已無用地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除變更理由補充水利主管機關之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納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現況已作為排水溝渠部分為水利會土地,變更後尚不影響排水功能。
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18下營國小東南側公園用地(0.2669)學校用地(0.2669)營南段695、697、698、696-1地號現況為下營國小使用中,除696-1地號(面積僅2.65㎡)為私有地外,其餘均為下營國小管理之市有地,爰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基於營南段696-1地號為下營國小之使用範圍,除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並檢附用地機關預算編列之說明文件,以維民眾權益,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19乙種工業區北側綠地綠地(0.2397)廣場用地(附)(0.2397)1.工業區北側綠地皆未徵收開闢,現況多作為工廠圍牆及進出路口使用,難以發揮綠地原有功能。
2.受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且工業區南側僅鄰6米現有巷道,不利現有工廠車輛通行使用。
3.配合工業區經濟發展需求,並落實綠地之規劃原則及精神、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原則下,將綠地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
考量綠地與南側工業區為相同之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尚不影響建築線指定權益,且因變更範圍內土地面積狹小畸零,故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變更內容修正為附帶條件工業區(如附件一),另依台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採調整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並將後續執行措施納入細部計畫,主要計畫則一併配合修正本案之變更理由,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
1.本案變更範圍除供設置汽、機車出入口外,其餘應加強植栽綠化及作人行步道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有土地所有權人。
2.每一建築基地汽、機車出入口寬度規定以不超過8公尺為原則。
3.該綠地北側緊臨水利會灌溉溝渠,未來於申請建照時應取得水利會同意架設版橋之相關文件。
2020計畫區內人行廣場用地人行廣場用地(0.9285)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9285)1.人行廣場用地係61年擬定下營都市計畫即已劃定,於鄰里商業中心內設人行專用道路。
2.考量現況已供車輛通行,且人行廣場用地供人行使用,致兩側基地無法留設停車空間,又受限於建築法令規定,建築物作為商店,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即應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停車空間,致部分建築基地雖享有商業區高強度使用之建蔽率及容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積率,建築規模仍受限,影響其建築權益甚鉅。
3.考量現今商業區使用型態及使用現況,另為避免因上述人行廣場用地之劃設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建築權益,酌予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121中山路二段與舊台糖鐵路交叉處綠地(0.0222)住宅區(附)(0.0222)1.考量南側相鄰之鐵路用地於前次通檢變更為綠地,故該綠地已無保留火車通行視角之必要性,且現況已有建築物,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2.變更範圍內面積狹小且權屬單純,公共設施用地不易劃設,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三)規定,採代金辦理回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
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222文小二西側囊底路道路用地(0.0676)住宅區(附)(0.0676)1.該地區已有現有巷道可供通行(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6M,現況通行寬度約5.4米),考量廢除本囊底路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除請補充計畫道路檢討原則、本案適用之類型及現有巷道不劃設為計畫道路等考量因素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2323公四用地以西、蚵人行步道(0.0541)道路用地(0.0541)1.考量人車出入通行、防災動線需求及周邊道路系統之完整串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寮街以東之計畫道路住宅區(0.0599)道路用地(0.0599)連,新增南北向6米計畫道路,並將原東西向4米人行步道拓寬為6米計畫道路。
2.因新增設之南北向6米計畫道路南側產生交叉路口,依第13案變更後計畫區內之一般道路截角均為標準直線截角,爰配合變更本處原計畫圓弧截角為標準直線截角,以為一致。
道路用地(0.0001)住宅區(0.0001)24243-9號(仁南街)、3-10號(仁中街)、3-11號(仁民街)計畫道路間之8M計畫道路及部分「市五」市場用地道路用地(0.2019)住宅區(附)(0.2019)1.該地區已有現有巷道可供通行(仁中街43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6M,現況通行寬度約5米),考量廢除計畫道路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部分市場用地剔除於重劃外,併同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除請補充計畫道路檢討原則、本案適用之類型及現有巷道不劃設為計畫道路等考量因素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五」市場用地(0.0071)住宅區(附)(0.0071)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2525文小一南側、市五東北側之8M計畫道路及4M人行步道住宅區(0.0818)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818)1.該地區已有現有巷道可供通行(仁中街88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4M,現況通行寬度約3.5米),考量廢除部分計畫道路及人行步道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為避免道路穿越造成同一地主土地切割而難以完整利用,酌予調整路型。另為避免路型調整劃設道路截角而影響原有住宅區之權益,將計畫道路及人行步道變更為廣(道)用地。位於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退讓截角。
3.考量地區道路系統完整性,將部分現有巷道依公有地權屬範圍併同劃設為廣(道)用地。
除請補充計畫道路檢討原則、本案適用之類型、部分計畫道路未取消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結果及本案現有巷道劃設為計畫道路等考量因素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003)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003)道路用地(0.0632)住宅區(附)(0.0632)人行步道(0.0119)住宅區(附)(0.0119)人行步道(0.0207)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207)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4.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26264-6號道路(蚵寮街)以西、3-6號道路(博愛街)以東之6M計畫道路及4M人行步道道路用地(0.0596)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596)1.該地區已有現有巷道可供通行(博愛街133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4M,現況通行寬度約4米;公園路322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6M,現況通行寬度約4米;蚵寮街117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4M,現況通行寬度約6米),考量廢除部分計畫道路及人行步道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保留之路段變更為廣(道)用地,可銜接至現有巷道(博愛街133巷),形成完整道路系統。
3.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基於本案取消計畫道路後無法以現有巷道取代整體道路系統,為維護道路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0.0249)住宅區(附)(0.0249)人行步道(0.0003)住宅區(附)(0.0003)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2728機二、停二以西、文小二以南之8M及6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994)住宅區(附)(0.0994)1.該地區已有現有巷道可供通行(永安街67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6M,現況通行寬度約5米),考量廢除部分計畫道路及人行步道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另考量周邊道路系統之完整串連,將部分東西向8米計畫道路除請補充計畫道路檢討原則、本案適用之類型及部分計畫道路未取消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結果等考量因素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62)道路用地(0.0262)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配合現有巷道往北偏移酌予調整位置。
3.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28294-14號道路以西、3-8號(人和二街)道路與東興二街53巷路口處道路用地(0.0129)住宅區(附)(0.0129)1.該地區已有現有巷道可供通行(東興二街53巷,現有巷道指定寬度為4M,現況通行寬度約4米),考量廢除部分計畫道路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以營和段491地號北側地籍線往南劃設6米計畫道路,部分計畫道路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3.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除請補充計畫道路檢討原則、本案適用之類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結果及本案現有巷道劃設為計畫道路等考量因素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21)道路用地(0.0221)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2930公一以東、公二以西之住宅區內8M計畫道路、4M人行步道人行步道(0.0498)住宅區(附)(0.0498)1.考量4米人行步道尚未開闢,廢除後未影響地區進出通行及其他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考量變更範圍內面積畸零且權屬複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3031事業及財務計畫原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為利本計畫健全發展,配合計畫年期、計畫內容調整變更、實際發展需要及主、細部計畫分離等,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供開發建設之參考。
除配合部分變更內容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13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及細部計畫分離,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沈○賜下營區營正段444、448地號1.台南市政府因都市計畫將下營區營正段447、442地號(同一地主)規劃成袋地的情況,致447地號土地與沈○賜營正段448及444地號、下營區公所、台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為袋地通行權而訴訟。
2.442地號94年規劃為綠地,內政部69年5月23日台內營字第20516號函釋,442(綠地)不得作為道路使用。447地號南側,市政府都市計畫本來就有規劃計畫道路,目前尚未開闢,致系爭447地號土地產生袋地疑慮?雙方為此訴訟,是吾等不願所見。
3.都市計畫為台南市政府所規劃,本來就是要讓土地充份利用,市政府財政困難14年來無法按照原計畫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民怨,政府應窮盡一切化解民怨。文小二學校預定地(緊鄰系爭447地號)77年徵收到現在已閒置31年,現在已變更公園綠地,系爭447地號土地北側營正段(441、442、444)3塊綠地,目前其使用性質已不是很高,也沒有必要性了,應專案通盤檢討解編,還地於民。
4.448及444地號地主沈○賜於108年2月1日洽詢新營民治市政中心都市發展局,提及台南市政府預計108年下半年各轄區(含下營區)將辦理「變更下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已討論欲將(441、442、444)3土綠地研議解編。解鈴還須繫鈴人,為了解108年營正段(441、442、444)3塊綠地是否納入專案通盤檢討解編範圍,陳情函詢市府,以便系爭447地號土地得以申請建築。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該綠地與北側溝渠用地於61年擬定時皆劃設為綠地,後於一期公設專通依排水溝現況將部分綠地變更溝渠用地,另溝渠用地於本次通檢考量水利會已無使用需求,為利管用合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2.考量該綠地鄰近已有公(兒)提供開放空間,且該綠地無鄰接計畫道路,解編為住宅區亦難以開發建築,且位於計畫區邊緣,故配合北側溝渠用地併同變更為農業區。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變更內容如附件二,並請市府將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有關公園綠地之處理原則及本案現況已作農業使用等理由納入敘明,以資妥適。
附件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之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