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1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新莊地區)(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配合塔寮坑溪富裕橋上游右岸環境營造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11
案件id
MOI新北莊地區2020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4月19日第10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1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9148524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部分,應報請經濟部水利署審查並完成核定公告相關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始得據以辦理後續執行事宜,並請補充本案變更範圍是否與核定公告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相符,如一致者,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不一致,則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修正計畫書圖,並查明是否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如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再提會討論。
- 二、農業區變更部分,請將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地變更影響之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 三、依計畫書載明本案涉及私有土地部分,將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請補充說明是否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變更後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後續係依據水利法辦理土地取得方式,故請市政府查明後修正,另土地取得方式請增列得以「其他」方式辦理。
- 五、本案計畫書第12頁「電話鐵塔用地」名稱誤繕應修正為「電路鐵塔用地」、第20頁統計占比誤繕、第21頁面積單位不明及第18頁示意圖標示不清等,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修正,以資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