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11-討論事項-第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11
案件id
MOI通檢埔地區2020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4月26日第15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19日府建計字第107020785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李前委員永展、張委員馨文、王前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8年4月12日、108年9月26日及108年11月18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以109年7月13日府建計字第1090130047號函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之製作,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109年7月13日府建計字第109013004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4月12日、108年9月26日及108年11月18日):
為確定後續花蓮縣各都市計畫區重製專案通盤檢案辦理原則之一致性,並參據該縣都委會第153次會決議意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如因書、圖不符而於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提列變更案者,請依該「重製疑義研商辦理處理原則表」改為訂正案無需再列為變更案件,惟請於計畫書之附錄「釐清事項」詳予臚列,以資明確並利查核。
- 二、有關重製疑義案件數量統計表,請另於計畫書重製疑義研商辦理情形補充「彙整重製疑義及製作重製圖流程圖」,並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詳予註明各案件所屬疑義類別,以資完備。
- 三、計畫書附錄之歷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請將各項疑義案件類型依照會議結論列表,至於重製前、後土地面積差異較大之分區,應請重新彙整及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原因、理由等,以資明確。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圖解法測製)比例尺1/1000(TWD97@2010數值法測製)1.原計畫圖因圖籍老舊與現況地形地物差異大,影響公部門之計畫執行及民眾權益。
2.為提高計畫圖之精確性,以符合現況並利於執行;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重新測製展繪計畫圖。
除將比例尺變更為1/3000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全區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計畫總面積(含各種分區與用地面積)總面積(201.25)重製後計畫總面積(含各種分區與用地面積)總面積(200.77)1.依據重製作業後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重新量測結果修正。
2.重製前、後計畫總面積及各種分區及用。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㊁號道路南側道路用地(0.02)農業區(0.01)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及現況不相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
2.考量參酌都市計畫規劃原意[銜接47年發布實施之花蓮都市計畫(美崙新市區部分)道路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並配合現況發展調整範圍。
備註:F3-1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或水溝用地(0.02)道路用地(0.02)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東南側之都市計畫範圍界非計畫範圍(0.13)河川或水溝用地(0.131.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範圍界: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花蓮市都市計畫範圍界: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
2.兩地區都市計畫接合後:新城(北埔地區)與花蓮市都市計畫區(美崙及西部地區)部分重疊,又重疊區域之土地使用分區:部分屬同一使用分區,部分非同一使用分區。
3.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於64年發布實施,修訂花蓮都市計畫(美崙新市區部分)說明書於53年發布實施,花蓮都市計畫說明書(西部地區)於64年發布實施。
4.以都市計畫先發布實施者為依據,依花蓮市都市計畫之都市計畫圖作為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土地使用分區之展繪依據。
將屬於花蓮市都市計畫之範圍刪除;刪除與花蓮市都市計畫重疊之範圍,兩都市計畫區範圍未密合之狹小區塊併鄰近分區變更為河川或水溝用地。
5.變更範圍土地多為公有,不影響民眾合法權益,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9條,予以提列變更。
備註:G4-1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0.21)非計畫範圍(0.67)(劃入花蓮都市計畫)農業區(0.38)道路用地(0.02)河川或水溝用地(0.06)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機場出口南側10m計畫道路及綠地用地農業區(0.0006)道路用地(0.0006)1.為101年「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19案,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綠地,變更理由:為紓解台9號省道機場附近之交通瓶頸,故沿機場圍牆西側劃設一條10公尺之計畫道路;未辦理樁位測釘。
2.道路及截角地籍均未分割,但土地屬公有地,現況道路尚未開闢。
3.為交通安全考量,與一號道路交叉口處,以標準直線截角辦理變更。
備註:G1-5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用地(0.0006)道路用地(0.0006)六樹人街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1.為76年「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1案,變更住宅區、人行步道為二十公尺寬道路;變更理由為①變更路段現況已作道路使用,②為使(三)號道路連接大漢工專前二十公尺寬之出入道路故予以變更。
2.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與東側道路銜接處路口有2M之偏差。
3.考量依已地籍分割展繪與東側道路銜接處路口無偏差、符合交通安全性,又周遭土地均屬公有、不影響民眾合法權益;故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將部分嘉北段地號511-1、512-1、513-1地號變更為道路用地,將部分嘉北段地號506、509、533、534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G6-1除將變更理由2.於「」增列「參酌地籍及樁位展繪」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