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11-討論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八里(龍形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11
案件id
MOI通檢形地區20201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8年8月13日第951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請新北市政府針對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包括:計畫人口調整理由及合理性分析、各種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與執行率及是否配合人口調升、相關交通管理改善計畫、都市防災計畫之易淹水範圍潛勢、避難場所勘選原則及韌性都市設計之調整、計畫區內違章工廠數量分布影響及其相關輔導措施、主細拆離原則等予以補充,並研提具體可行之處理對策及解決方案,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俟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提請大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經原專案小組邱前委員英浩(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陳前委員永森及曾委員琡芬,於109年5月5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09年8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144541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以109年8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144541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8年8月13日第951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市政府確實將計畫人口調整理由及合理性分析、各種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與執行率及是否配合人口調升、相關交通管理改善計畫、都市防災計畫之易淹水範圍潛勢、避難場所勘選原則及韌性都市設計之調整、計畫區內違章工廠數量分布影響及其相關輔導措施、主細拆離原則等相關內容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補充新北市國土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將計畫書內分析、推計本案發展現況及交通運輸現況之數據資料更新至最新狀態,以資妥適。
- 四、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修正為三千分之一。
- 五、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一)計畫書內容相關數據誤植部分(如土地權屬分析等),請確實查明修正,以資明確。
(二)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發展現況相關說明資料、示意圖以及公共設施使用現況等內容,請確實依現況發展情形更新修正,以資明確。
(三)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請查明後統一修正。
(四)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部頒「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0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聖心會八里區龍米段1282-0000至1289-0000及1321-0000至1329-0000土地共19筆
- 一、按陳情人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聖心會(下稱「陳情人」或「聖心會」)係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依其捐助章程第四條規定,其設立係為「維持本法人修女現在及將來所經辦之教育、宗教、公益福利以及宣揚天主教義」。另依其第五條規定:
「為達成前條所列之目的,在法律範圍之內,本法人取得下列權能:
「(一)、購買及處分土地及房屋;(二)、取得及管理能升孳息之動產及不動產,用之於維持聖心會所承辦之事業,培養修女暨贍養病痛及年邁修女;(三)、接受國內外同性質機構之信託或委任,進行本會目的之事業。」合先陳明。
- 二、依照內政部網站截至首揭日期之最新資料,自貴府將龍形計畫變更提呈內政部後,該計畫業經下述審查程序:
a.107年8月2日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下稱「都委會」)進行第一次審查;b.108年3月28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c.都委會審查後,將其變更交由貴府續行辦理;請求變更編定分區為「住宅區」未便採納。
理由:
1.龍米段1282、1285、1321、1324、1325、1326、1327地號等7筆土地為私立學校用地,基於原計畫係考量聖心女中用地需求陸續劃設,惟目前現況非作學校使用,且涉及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不一等課題,因非屬都市計畫可處理,請聖心女中逕向學校主管機關取得解除校地使用範圍同意後,研擬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另行辦理個案變更,本次通盤檢討則維持原使用用途,但配合分區名稱調整,於本案變更編號第10案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女中使用)。
2.本計畫回歸管制型計畫精神,及地區優質生活品質發展定位,本次通盤檢討不增設住宅區,另龍米段1283、1284、1286、1287、1322、1323、1328、1329地號等8筆土地為保護區,1288、1289地號為農業區,本次通檢原則不予變更,以兼顧防災功能及水土保育。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d.109年5月5日召開第3次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要求俟貴府補充資料後,提交都委會審議。
因龍形計畫之變更將對聖心會未來就土地之使用影響重大,因此聖心會懇請將本聖心會變更使用分區之請求納入貴府檢討龍形計畫變更之建議,並將該建議提呈內政部及都委會審議,詳如后述說明。
- 三、陳情人目前所有之土地,主要係座落於八里區龍米段地號為1282-0000至1289-0000及1321-0000至1329-0000土地共19筆(下合稱「陳情人土地」),其使用分區分別編定為「學校用地」、「私立聖心學校用地」、「私立聖心女子中學用地」、「河川用地」及「保護區」等(詳參附件一)。依貴府中華民國(下同)107年3月公開展覽之「變更八里(龍形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計拆離)」書(下稱「細部計畫」)附件一「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2月29日第83次會議紀錄」略謂,「本計畫區設有住宅區…、文教區(供聖心小學使用)、文教區(供聖心女中使用)、農業區、保護區…等9種土地使用分區」、「龍米路西側之私立學校用地,依私立學校使用現況及權屬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小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女中使用)以符實際」及「龍米路東側之私立學校用地,…本次通盤檢討則維持原使用用途,但配合分區名稱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女中使用)」。
- 四、惟查「都市計畫法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北市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文教區似限供藝術館、博物館、學校等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貴府教育或文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設施使用。而陳情人土地目前位於龍米路東側,且除地號1324-0000、1325-0000、1326-0000及1327-0000(下合稱「四筆土地」)外,並未有建物,基於目前少子化情形,並為活化陳情人資產之處理運用,陳情人未來可能將陳情人土地做其他利用,例如建置安養住宅,或出售以便購買其他城鄉土地,續作捐助目的使用。考量前開細部計畫實施後,陳情人將僅能就該土地作為與文教有關特定目的之利用,對於陳情人未來會務之發展暨財務穩定將有不利之影響。
- 五、詳言之,前開土地之使用分區倘編定為文教區,土地之使用將受到高度限制,陳情人如於需要時欲處分閒置土地即生困難,亦將因此限制而低估陳情人土地之價值。若未來陳情人僅能以低價出售土地,而土地開發商卻得以低價取得土地,變更分區及使用,再予開發獲利,不啻係以法令限制非營利機構之健全財務發展,而將土地增值之利益拱手轉由土地開發商享有,對陳情人而言,甚不公平。
- 六、準此,陳情人土地若得以變更為住宅區,則其當能進行公益活動之規劃,若因其他對財團法人內部治理事項或防弊等考量,而對其資產作限制,無異倒果為因,前述問題實應個別處理。
- 七、另陳情人上述四筆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前經設定地上權予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業」)使用,蓋有建號為八里區龍米段01132-000之建物,其建物所有權為基業所有,故四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分屬陳情人及基業所有。另基業所有座落於同地段八里區龍米段1336-0000號土地,亦蓋有建號八里區龍米段01133-000及01134-000之建物,其所有權亦分屬不同人所有,上開事實雖經該細部計畫註記,惟其註記略與事實不同。事實上,該等土地目前並未作學校使用,亦非屬私校法人所有,而陳情人正對基業提出民事訴訟以收回四筆土地,併此說明。
- 八、另「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4條係就「住宅區」提供負面表列之規定,依其適用結果,「學校」及「教會」等文教設施如無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則得設置於住宅區。因陳情人土地位於龍米路東側,如其土地使用分區可變更為「住宅區」,不僅不影響目前龍米路西側聖心中、小學之運作,日後若細部計畫範圍內居住供給不足時,亦可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同時做為鄰近城市住居民之住宅發展之腹地,此外亦可穩定陳情人之財務狀況。
- 九、綜上,祈請惠予採納,將陳情人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毋任感禱。
逕10-財團法人八里區龍米段1282-0000
- 一、陳情人前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0日以惇函請求變更編定分區未便採納。
理由: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新北市天主教聖心會至1289-0000及1321-0000至1329-0000土地共19筆字109第085號函,向貴局陳情變更陳情人土地編定分區為「住宅區」在案;復於7月2日收受新北市政府之副本來函(新北府城都字第1091168462號),提請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參考審議,副本亦抄送長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詢請提供意見,合先敘明。
- 二、陳情人謹補充說明位於陳情人土地鄰旁,而由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業」)所有之八里區龍米段1331-0000至1336-0000等六筆土地(下稱「基業土地」)【註:鄰近於陳情人土地八里區龍米段1327-0000旁】,前亦曾經基業陳情建議變更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經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初步建議,就其陳情酌予採納,而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並決議依專案小組意見通過(參新北市政府107年3月「變更八里(龍形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計拆離)書」附件12地19頁)(參附件一紀錄影本及附件二地圖),併此陳明。基業土地與陳情人土地毗鄰,原分為「住宅區」1.併人陳逕10案。
2.至於陳情人所述基業陳情案係主張該「私立學校用地」既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亦非私立聖心女中所有,而建議變更為住宅區;本案考量「私立學校用地」一詞易使民眾誤解,已配合於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第10案將其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女中使用),但並非變更為住宅區。
3.另依本府教育局109年8月12日新北教技字第1091489827號函示:「依臺灣省教育廳80年11月1日八十教二字第71365號函…聖心女中轉移新北市(原臺北縣)八里區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1、1-7及1-27地號等16筆土地給予貴會,貴會負責為該校興建運動場、自然學科特別教室、教職員單身宿舍、擴建家政教室及停車場等諸項工程,請貴會針對上開函文說明辦理情形;並釐清旨揭19筆土地所有權及使用分區之沿革。」故請陳情人先依教育局函示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定為私立聖心女中學校用地,與陳情人土地情形類同,似應作相同處理。
- 三、另按,陳情人土地現均登記為陳情人所有,目前未供新北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及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使用。此外,此二學校現有校地已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故本件變更對該二學校使用現狀並無影響。
- 四、爰補呈相關說明如上,祈請鈞府惠予參酌採納,毋任感禱。
【附錄】本會109年5月5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為維護都市環境及提升生活品質,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部分,請市政府研提積極可行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處理方案或對策,另學校用地服務範圍部分請出具教育局說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交通運輸計畫內容請再檢核所提方案是否符合計畫區未來發展需求,並檢視停車供需情形,研提具體可行處理對策及解決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有關違章工廠部分請詳為補充說明相關工廠查核輔導機制,後續解決問題之具體策略及建議方向,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加強坡地等防災類型說明,並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都市災害發生歷史及災害潛勢情形,檢核防災動線及避難位置是否符合需求,並與消防單位確認,以符實際。
- 五、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之權益,請市政府整體考量通案性處理機制,協助民眾依循辦理。
-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8年3月8日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7年8月2日、108年3月8日初步建議意見):「八里龍形地區主要計畫」於民國71年發布實施,屬管制性計畫,除依都市發展現況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外,並將其他避免開發或應維持原貌之土地資源列入管制。於民國80年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86年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分別於96、98、99年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
本次檢討為配合實際發展需要,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及全面性通盤檢討,並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內容拆離,建立計畫管制層次。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上位計畫指導計畫: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與發展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例如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台灣北部區域計畫、新北市區域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等),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及考量環境有限容受力,兼顧保育與發展之指導。
- 二、發展定位與發展願景:本計畫區位於臺北盆地西北側,東鄰淡水河口,西與林口特定區為界,南面為觀音山脈之丘陵山地,北與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區相鄰。計畫疆界,富山川海岸自然生態景觀之美,屬八里早期開發地區,藝術人文資源豐富,極具觀光遊憩價值,故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構想等,供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指引。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請詳予補充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商業經濟規模、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分析資料,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計畫人口:本案現行計畫人口為8700人,現況人口11,478人,本次檢討後計畫人口調整為11,000人,請補充本計畫區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及旅遊人口及考量未來都市發展規模等提出詳實數據,進行分析檢討,並詳予敘明調整理由及合理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公共設施:請依據計畫人口及自然環境,檢討計畫區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並依據公共設施開闢情形妥為調整土地使用因應對策及研提公共設施開闢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土地使用:
(一)請依地區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環境敏感地區、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提出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解決對策後,研提具體可行檢討方案,納入計畫書。
(二)有關計畫書所訂「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淡水河河川區域調整第一階段)案」原河道用地變更為保護區之地區變更處理原則,請詳予補充該保護區之地區建築物座落位置、使用狀況及合法建物分布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交通計畫:
(一)請補充現況交通調查分析及整體交通改善計畫,並針對人行空間系統及自行車道系統規劃,列入重要課題,並研提具體對策,納入計畫書。
(二)本案對區內龍形三街指定現有巷道退縮規定,請針對交通現況及交通系統整體性、必要性及防災動線等,研提指定退縮規定必要性,並補充兩側建照申請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國際環保及能源衝擊等議題,請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條有關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之策略,詳為補充敘明,納入計畫書,以建構節能減碳、風貌獨特、永續發展之生態城市。
- 九、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及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
- 十、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變更內容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計畫圖,並於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資明確。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三)將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完備。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透過通盤檢討效益評估指標,除讓民眾充分了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產生之實質效益外,並有助日後計畫之執行,故請市政府透過不同類別之比較、歸納、整理,並與相關法規之比值妥予連結,以建構完整之評估指標。
(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三)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本案核定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四)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五)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三、變更內容綜理表:詳表一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二表一、變更八里(龍形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5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新北市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15年。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人口及密度8,700人400人/公頃11,000人516人/公頃1.現況人口述已超過計畫人口數,並配合計畫年期延長,酌予調整計畫人口。
2.配合計畫年期預測人口及都市發展規模,予以調整計畫人口及密度。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依綜合意見四辨理。
三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升計畫圖精度,特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即將現行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比例尺1/1000地形測量圖之計畫圖重製作業。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計畫面積177.7100公頃175.0662公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範圍線,依規劃意旨重新丈量面積,以調整計畫面積為177.0662公頃。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調整內容詳見計畫書第二章表2-5。
配合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重新丈量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並解決早期都市計畫測量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有關計畫區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重製前後面積差異較大部分,請將差異原因,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本會決議內容修正。
六六全計畫區主細計內容未辦理拆離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併綜合意見十一。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停車場(0.2158)住宅區(0.7942)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
1.實施地區:全計畫區範圍。
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納入細部計畫內容(1)將停車場、道路及其他非屬全市型之公共設施用地於細部計畫中表明。
(2)計畫寬度未滿10公尺之道路系統列為細部計畫道路,具有連通必要性之道路才併入主要計畫內容;人行步道及非屬串連鄰里單元及連通重要幹道之道路系統,應列為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3)市場用地為批發市場機能納入主要計畫,零售市場用地機能則納入細部計畫。
(4)停車場用地小於0.5公頃者,列為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5)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者於主要計畫圖係歸屬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道路用地(0.5230)人行步道用地(0.0554)停車場用地(0.1601)商業區(0.4691)市場用地(0.2080)道路用地(0.1010)七七計畫區中央龍米路東側綠地用地(0.0345)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345)1.龍米路東側綠地現況為龍米路二段60巷及部份烏山頭溪使用。
2.考量後方(東側街廓)仍有出入需求,且現況自綠地往南100公尺及往北400公尺才有東西向通路,為提高龍米路東西向連通及水岸可及性,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除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補充將藉由道路系統與周邊綠帶系統與水岸之連結,納入變更理由。以資完備。
八八關渡大橋交流道範圍道路用地兼供自來水事業使用(1.5272)道路用地(1.5272)1.配合重製疑義案第51案提列都市計畫變更。
2.為符合自來水事業實際使用現況,調整現況非從事自來水事業使用,作為關渡大橋交流道及平面道路部份,恢復為道路用地。
除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另請補附現況設施照片及建照情形,以資明瞭實際。
九九自來水事業用地東側保護區(0.0030)自來水事業用地1.配合重製疑義案第10案提列都市計畫變更。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0030)2.為符合規劃原意,自來水事業用地重製展繪係依臺灣自來水公司所有權展繪(成子寮段獅子頭小段地號213-17),惟產生基地不臨路問題,爰變更連接自來水事業用地與道路用地之間部分保護區土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十-計畫區中央私立學校用地(2.0154)文教區(供聖心小學使用)(0.5531)1.龍米路西側之私立學校用地:
(1)考量「私立學校用地」一詞易使民眾誤解為公共設施用地,依本次通檢私立學校用地檢討原則,依私立學校使用現況及權屬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小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女中使用)以符實際。
(2)龍米段1358、1361地號等2筆私有土地及龍米段1510地號1筆公有土地,為緊鄰校地周邊之畸零土地,因位處陡坡不易使用,且學校亦無洽購意願,故變更為綠地用地。
2.龍米路東側之私立學校用地:
基於原計畫係考量聖心女中用地需求陸續劃設,惟現況非作學校使用,且涉及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不一等課題,因非屬都市計畫可處理,請聖心女中逕向學校主管機關取得解除校地使用範圍同意後,另行辦理個案變更,本次通盤檢討則維持原使用用途,但配合分區名稱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聖心女中使用)。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教區(供聖心女中使用)(1.4500)綠地用地(0.0123)一十增訂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予以增列。
併綜合意見九。
增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未訂定訂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予以增列。
併綜合意見八。
增訂都市設計原則未訂定訂定都市設計原則透過指定都市設計審議地區,維護計畫基地親山親水的環境品質。
除有關建築高度管制部分,回歸細部計畫管制規定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報部公展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增訂實施進度與經費未訂定訂定實施進度與經費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依本會決議內容修正。
其他應加表明事項未訂定訂定其他應加表明事項訂定有關重製計畫圖發布實施後執行配合措施,以利執行及確保民眾權益。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八里(龍形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林柏諺林顥翰位置:
龍米路一段386巷6-8號(八里區龍米段1923、1924、1925、1849)於20年前該址八里區龍米路一段386巷6~10號,建地有200坪,因環境保護有80坪空間被劃為環境保護區,至今無任何補償,希望能還地於民或有補償措施。
希望能還地於民或有補償措施。
酌予採納理由:
1.龍米段1923、1924地號現行計畫已屬商業區,符合人民陳情訴求。
2.龍米段1849地號為中華民國所有,現行為道路使用,維持原計畫。
3.龍米段1925地號在下列考量及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在未來得適度調整分區:
(1)在管制型計畫定位及沿海一般保護區的規範下,不應增加鄰河一帶狹長土地之使用強度,以避免增加交通旅次及環境脆弱度,故位於「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淡水河河川區域調整第一階段)書」原河道用地變更為保護區之地區,原則應維持保護區。
(2)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之權益,且河川區外土地已不受河川區相關法令管制,得適度檢討調整分區。
(3)申請人得依本次通盤檢討訂定「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淡水河河川區域調整第一階段)案」原河道用地變更為保護區處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詳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理由1.及3。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原則之申請條件,於公告實施三年內提出申請,經審認申請條件符合後,納入後續辦理通盤檢討。
逕吳富國位置:
成子寮段獅子頭小段221地號原本民國52年已是合法工業地,無奈70年無故被劃為地2類保護區限制發展。
請貴府酌於審查放寬回復原先之工業地區分,以利工業發展創造工作機會。
未便採納理由:
1.陳情位置非屬本計畫位置,建議不予本計畫處理陳情意見。
2.本局業於107年5月9日新北城都字第1070881032號函轉予城鄉發展分署,納入刻正辦理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張豐彥張正川位置:
八里區龍米段959、960、971、972、1189、1190、1191、1192、1193、1194、1195、1196、1200、1201、966、967、968、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520、521、519-1、23-3、524-4依地籍圖顯示:
1.黃線區域為本計劃之農業區,但面積狹小且缺乏自然水源,目前已無法耕作。
2.橙色區域內雖劃定為住宅用地,但扣除現有物(紅色區域)後腹地面積太小,不利開發,故應將黃線區域內農業區併入開發,以利米倉地區繁榮發展。
爰懇請鈞局明察實地現況,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用地,以利土地充分使用開發,俾與對岸竹圍地區平行發展,期縮短城鄉發展差距。
未便採納理由:
1.經本次檢討,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11,000人,計畫區內可居住土地尚可滿足地方住宅供給量。
2.考量計畫區內農業區尚有農業使用且兼具防災功能,依本次檢討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調整。
3.3.陳情土地鄰接本計畫主要幹道,常有交通壅塞之情形,為避免增加道路交通量影響整體土地環境品質,爰維持原計畫。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林澭璿位置:
此5地段鄰近左岸腳踏車步道,地理環境不輸淡水,但龍建議將1410、1414後來擴大的範圍能酌予採納理由:
1.在管制型計畫定位及沿海一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里區龍米段1410、1411、1414、1415、1416地號形地區20幾年來精華地段不能利用,沒辦法像像淡水一樣快速成長。
重新收回規劃為商店用,可吸引人潮促進龍形地區繁榮。
般保護區的規範下,不應增加鄰河一帶狹長土地之使用強度,以避免增加交通旅次及環境脆弱度,故位於「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淡水河河川區域調整第一階段)書」原河道用地變更為保護區之地區,原則應維持保護區。
2.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之權益,且河川區外土地已不受河川區相關法令管制,得適度檢討調整分區。
3.申請人得依本次通盤檢討訂定「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淡水河河川區域調整第一階段)案」原河道用地變更為保護區處理原則之申請條件,於公告實施三年內提出申請,經審認申請條件符合後,納入後續辦理通盤檢討。
納)。
採納事項:
詳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理由2.及3。
逕張正民位置:
八里區龍米段0966、0967、0968、1012等地號1.鈞局權責既為主管城鄉發展,在本案變更「通盤檢討」之前提下,則八里龍形地區所有相關土地,地目為「田」、「溜」等農牧用地非「住」用地者,當然於本次變更案應為一併檢討!2.蓋,無自然之水可用,當然難為農牧之事。則,本變更案八里龍形地區範圍內之農牧土地,是否適為農牧?例如:八區龍米段0966、0967、0968、1012等地號土地,當為檢討對象!3.故,請鈞局說明:(1)鈞局權責既為主管城鄉發展,則判斷上揭土地適(可)於農牧之使用目的,自有判斷基準,請說明賜之陳情人!(2)若不適於農牧,亦請說明賜之陳情人。
八里龍形地區地目為「田」、「溜」等農牧用地非「住」用地,無條件變更為「住」用地。
未便採納理由:
1.經本次檢討,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11,000人,計畫區內可居住土地尚可滿足地方住宅供給量。
2.考量計畫區內農業區尚有農業使用且兼具防災功能,依本次檢討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調整。
3.陳情土地鄰接本計畫主要幹道,常有交通壅塞之情形,為避免增加道路交通量影響整體土地環境品質,爰維持原計畫。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張正坤位置:八里區龍米段1236地號本人土地緊臨龍米路三段主要道路,土地範圍方整且地勢良好,北側土地使用分區皆劃定為住宅區,惟獨本人及周邊小部分範圍劃為保護區,建議櫃管處檢討分區劃分之合理性,變更本範圍土地為住宅區。
檢討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
未便採納理由:
1.經本次檢討,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11,000人,計畫區內可居住土地尚可滿足地方住宅供給量。
2.本計畫區係依據地理形勢、環境生態及使用現況等考量設置保護區,基於上位計畫指導原則以及防災空間需求,本次通檢建議不予變更,以利水土保育。
3.陳情土地鄰接本計畫主要幹道,常有交通壅塞之情形,為避免增加道路交通量影響整體土地環境品質,爰維持原計畫。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郭梅鳳張永利位置:
八里區龍米段1226、1227、1228、左列四筆土地依據(龍形地區)細部計劃被列為農業區,在台15線道路旁,北側街既有之住宅大樓,因為面積狹小又缺乏水源,一直無法耕作,長期為能發揮土地有效充分使用。
將左列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為住宅用地,符合米倉地區繁榮發展未便採納理由:
1.經本次檢討,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11,000人,計畫區內可居住土地尚可滿足地方住宅供給量。
2.考量計畫區內農業區尚有農業使用且兼具防災功能,依本次檢討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調整。
3.陳情土地鄰接本計畫主要幹道,常有交通壅塞之情形,為避免增加道路交通量影響整體土地環境品質,爰維持原計畫。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良機實業位置:八里區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534-2、535-2、536、536-1、581-9、585、585-2、1.配合產業及環境變遷變更,避免影響毗臨住宅群落之居住寧適。陳情範圍北側毗鄰之住宅區及同揭括南側現況均為人口密集之住宅群落,工業生產衍生之大行運輸車流及機械設備運轉等生產活動與居民居住品質寧適性易生衝突,陳情範圍實不適宜續為工業生產使用。
2.長期閒置零星工業區都市更新,使用轉型合理土地利用。良機八里廠因發展腹地不足及毗鄰住宅區,93年遷廠阣今已閒置逾14年,本案配合参酌陳情範圍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7年7月29日第687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現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作業規範」,配合現況發展進行使用分區調整,建議變更內容如下:1.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0.3244公頃及住宅區0.6070公頃。
2.變更部分乙種工業未便採納理由:
本計畫屬管制型計畫,工業區之劃設係配合現況劃設,且目前仍有部分工廠從事生產製造,應保障其發展權益,惟考量其緊鄰八里左岸之區位特性,未來建議輔導轉型朝低污染之觀光工廠發展。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85-3、585-9、585-10、587、587-1、587-2、587-3、587-4、587-12、587-13地號地區發展及現況,變更使用分區除部分做為企業營業所、辦公室員工教育訓練中心等商業使用外,尚可提供八里地區鄰里型商業服務及住宅需求,使土地得以活化裡用,地盡其利。
3.增設公共設施,提高鄰近地區環境品質。本案變更將依法新增占計畫面積30%之公共設施,提供公眾使用,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都市環境品質。
4.配合淡水河岸景觀規劃,提昇都市景觀。本案距關渡大橋約250米,位居淡水河左岸之起點,為進入八里地區之門戶,更新轉型再利用可改善都市景觀,且臨龍米路增設公園綠地定予以綠化,得提升淡水河左岸景觀品質及八里門戶意象。
5.原審議通過土地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單一,難順應產業變遷。原97年蒙內政部都委會地687次會議通過變更之旅館專用區因當時多方招攬國內旅館專業經營管理者均招婉拒,而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繳件,且現今旅館產業因旅客人數遽減面臨嚴峻拋售處分潮,本案宜調整使用分區放寬容許使用項目,以預留企業因應產業變遷轉型使用之彈性。
6.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八里(龍形地區)尚有新增劃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空間。
區為道路用地0.1579公頃,拓寬原計畫寬度8米之頂寮三街為12米,並新設8米南北向計畫道路,以因應同街廓其他乙種工業區未來轉型變更分區之道路系統規劃需求。
3.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公園用地0.2413公頃,並配置於林龍米路,透過未來景觀綠化,形塑景觀意象,並降低龍米路尖峰時段。
4.變更回饋計畫悉依現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新北市公告之協議書內容辦理。
逕張恆、全體米倉里里民1.本里位於淡水河沿岸綿延4公里,得天獨厚,優越的地理環境,可謂是好山好水、宜居宜家之好寶地。然自民國59年11月20日公布林口特定區限建迄今已近50年,龍形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發布亦已逾40逾年,種種限制致本里地區大型建設闕如,雖經各級建請八里區公所正視里民需求,早日興建米倉里活動中心,以符里民期待,實感德便。
本案非都市計畫範疇,移請新北市政府妥處。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府及民意代表經年累月戮力爭取仍難有實質成果,實感遺憾。
2.本里地形狹長,自龍源里以下綿延4公里,人口分布於龍米路2段兩側及北50、北52部落,多年來本里舉辦各式大型活動均侷限於米倉國小校區,不啻使用場地及時間處處受限、干擾本里莘莘學子清靜之學習環境,校區前斜坡更使里內長者望之卻步;舊活動中心則因非屬機關用地之臨時建物且過於狹小,難以舉辦關懷里內長者之各項社會福利措施、設立米倉里資源回收站獎勵資源回收及各式提升里民生活品質之社區活動,再者,細數本區轄下10里,唯有人口數排名第5的米倉里無法提供里民舒適、交通便利且足以容納相當人數辦理各式基層村里活動之妥適場地,致配合政令、辦理各項福利政策難以推動。
3.民國83年9月20日八里鄉公所發布本里渡船頭第三公墓禁葬,至89年公告期滿,同時分段興建慈恩納骨塔辦理遷葬,其目的為能改善濫墾濫葬充斥、假日交通紊亂及渡船頭地區停車等重大問題,以期帶動地方的觀光與繁榮並出售納骨塔塔位增加地方稅收,米倉居民之犧牲與貢獻不可抹滅,建請八里區公所正視里民需求,早日興建米倉里活動中心,以符里民期待,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