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21-討論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21
案件id
MOI內政場園區20201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下稱桃市府)109年11月18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295315號、109年11月26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301792號等函副本及同年月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291475號函辦理。
- 二、經查桃市府於109年11月10日召開桃園航空城計畫修正都市計畫提案研商會議,邀集相關機關討論,初獲共識,建議將3-18-30M道路中心線往北移(避開機捷機房),並調整道路為20M寬。惟該府109年11月26日函送貴分署建議調整修正內容,有關自由貿易港專用區南側之第二種產業專用區調整後合計面積未達30公頃一節,補充說明如下,請貴分署再行檢視修正,提請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一)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設置為自由港區之土地,須符合面積為30公頃以上等規定,前於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9次會議審議時,考量未來產業專用區得依法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之彈性(須滿足配地需求30公頃),及因應桃園農田水利會(現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參與區段徵收配回產業專用區需求,獲經該審議決議將部分第二種併再徵人2-31。
分類人陳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自由貿易港專用區調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面積總計達30公頃。
(二)有關旨揭桃市府所提3-18-30M道路北移後,道路南側所調整變更之第四種產業專用區及道路北側之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依上開說明二(一)規劃原意及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定,該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及第四種產業專用區之面積於申設自由貿易港區時得予併計。至面積不足30公頃部分,建請由鄰近產業專用區之北側用地(第二種自由貿易港專用區)調整補足。
附件3原本會第940次會議審竣內容釐正事項(一)計畫道路跨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道路編號調整1.修正理由(1)本計畫為提供計畫區內繼續維持耕作意願之農民農耕使用,規劃10.31公頃之農業專用區,且為銜接計畫範圍外之灌溉水路需求,將部分水圳規劃為灌溉設施專用區。配合農業專用區區位,於部分計畫道路中央,規劃2至4公尺不等寬之灌溉設施專用區。
(2)另查本計畫區內計畫道路編號係以計畫道路寬度作為編號內容,惟計畫道路內跨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計畫道路,其道路編號於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0次會議審竣修正之計畫書圖內並未一致,故為利後續計畫實施後之開發,建議將涉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計畫道路編號調整一致,以利後續區段徵收開發判讀。
(3)計畫道路跨越灌溉設施專用區部分,目前道路編號分為二類,第一類以實際道路寬度作為編號,例如計畫道路編號3-1-30M,第二類為道路編號將灌溉設施專用區寬度一併納入計畫道路編號,例如計畫道路4-6-25M,其中3公尺為灌溉設施專用區寬度(如圖3-1)。
(4)另為利後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辦理計畫道路中心樁位測定作業,建議將道路編號及寬度,以灌溉設施專用區為基準,分別編號及載明道路寬度。
圖3-1灌溉設施專用區跨越計畫道路原部大會940次會議編號示意圖2.修正原則考量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量作業,故建議計畫區內計畫道路跨越灌溉設施專用區部分,建議以灌溉設施專用區兩側道路實際寬度作為道路編號,俾利後續樁位測定及區段徵收開發作業。修正後示意圖如圖3-2及圖3-3。
圖3-2跨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計畫道路編號調整示意圖(以3-1-30M計畫道路為例)圖3-3跨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計畫道路編號調整示意圖(以4-6-25M計畫道路為例)(二)計畫書圖表誤植修正1.修正理由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0次審定之計畫書內第八章計畫內容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三、排水及滯洪設施規劃內,查表8-6計畫區各集水區內埤塘滯洪量體計算表之埤塘編號、埤塘滯洪量誤植;另圖8-20計畫區集水分區示意圖之埤塘編號缺漏,故本次建議釐正相關內容。
2.修正原則重新檢視計畫區內各集水區埤塘編號,並修正計畫書內表8-6及圖8-20,釐正內容如圖3-4及圖3-5所示。
圖3-4計畫書內第八章表8-6修正內容對照圖3-5計畫書內第八章圖8-20修正內容對照(三)計畫範圍與面積釐正1.修正理由(1)經查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0次會議紀錄決議修改後計畫書圖第一章第二節計畫範圍與面積內載明,本計畫行政轄區屬桃園市大園區及盧竹區,合計面積共計4,564.32公頃。
(2)查部都委會第940次會決議修正計畫區邊界範圍,修正後計畫區西側至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邊界,老街溪堤防預定線範圍、大園都市計畫邊界、中山南路、中正東路為界。
(3)另土地徵收小組第201次會議決議重點:「針對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調整、路權範圍疑義、都市計畫書圖誤繕、都市計畫及剔除區邊界修正等事項…送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修正…」。
(4)另查本計畫西側位於老街溪堤防預定線範圍內,包含中壢區洽溪段196地號部分土地(產權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後洽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確認上開土地是否有納入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經其表示該筆土地係屬中壢區行政範圍,無納入本計畫之必要性。考量都市計畫邊界修正係屬土地徵收小組第201次會議修正都市計畫範圍,且本計畫西側邊界係以老街溪堤防預定線範圍作為邊界,非以地籍為劃設依據,另計畫範圍以桃園市大園區及蘆竹區為主,未包含中壢區,故建議參照需地機關桃園市政府意見,以其提供之都市計畫邊界樁位,釐正計畫範圍將中壢區洽溪段196地號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
(5)後續建議參照再徵人2-1案,配合大園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及釐正中壢區洽溪段196地號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併同修正計畫面積。
2.修正原則依桃園市政府提供大園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及桃園市政府提供西側中壢區洽溪段196地號之都市計畫邊界樁位線調整計畫範圍(詳圖3-6)。
圖3-6中壢區洽溪段196地號土地計畫範圍調整示意圖(四)第一種住宅區範圍誤植修正1.修正理由(1)有關許金松君陳情坐落桃園市大園區橫山段尖山小段38-2地號土地約3坪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疑義,後經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9年9月1日城規字第1099014319號函表示,後續將報經內政部述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據以釐正。
(2)經查桃園市大園區橫山段尖山小段40-7與38-2地號土地,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內容,其分屬第一種住宅區及第四種產業專用區。
(3)另查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
決議
- 決議附表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B1)編號人1590號,其陳情建議將大園區橫山段尖山小段38-2地號土地內3坪土地,合併納入40-7地號土地上之合法建物,一併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另查本分署研析意見:建議酌予採納,理由:經查所陳土地與陳情人建築所在甲種建築用地毗鄰,土地面積約3坪,考量建物完整性,建議納入第一種住宅區。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4)後107年3月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9次會議決議,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人952-5號陳情內容,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略以):「1.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26日...之第一種住宅區係考量現況為住宅使用之甲種建築用地...及第832次都委會會議紀錄人民陳情意見編號1590決議,併同出入道路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
3.40-7地號所需之出入道路部分,建議以桃園市政府提供測量成果圖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爰經檢視部都委會第832次及919次會議決議內容,大園區橫山段尖山小段38-2地號土地內3坪土地,應併入鄰地40-7地號土地,規劃為第一種住宅區。
(5)另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0次會議審竣後修正之書圖,係依據地籍範圍邊界劃分第一種住宅區範圍,將前開大園區橫山段尖山小段38-2地號全部土地範圍規劃為第四種產業專用區,故後續依據會議紀錄內容,參考土地實際座落位置及建物現況實測範圍修正第一種住宅區範圍。2.惟依內政部都委會第919次會議決議之「樁位測量作業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之處理原則」,第一種住宅區範圍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提供甲、乙種建築用地測量成果圖之地籍邊界調整,故將該土地範圍誤植為第四種產業專用區,本次配合調整第一種住宅區範圍。。
2.修正原則依據部都委會第832次及919次會議決議內容,大園區橫山段尖山小段38-2地號土地內3坪土地,應併入鄰地40-7地號土地,規劃為第一種住宅區,並參考土地實際座落位置及建物現況實測範圍修正第一種住宅區範圍,詳圖3-7。
圖3-7第一種住宅區範圍調整示意圖(五)109年10月16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次會議紀錄內未完整載明修正後變更內容1.修正理由有關109年10月16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次會議紀錄內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人陳編號:再徵人2-8案、再徵人2-10案及再徵人2-11案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為酌予採納桃園市政府陳情建議意見,其中綜理表內建議事項為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20日府都綜字第1090112635號函提出之建議內容。惟109年5月20日至109年10月16日間,桃園市政府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城鄉發展分署補充上開號函之建議變更內容,另查109年10月16次第15次專案小組會議當日討論簡報業已依桃園市政府補充資料提會審議,故建議補充完整之變更內容及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圖,以利後續納入計畫辦理核定發布實施事宜。
2.修正原則以109年10月1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次會議當日討論簡報內容,於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完整載明變更內容及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圖。
(1)再徵人2-8案:前後土地使用計畫圖詳圖3-8、圖3-9、圖3-10、圖3-11。
圖3-8再徵人2-8案變更調整示意圖1圖3-9再徵人2-8案變更調整示意圖2圖3-10再徵人2-8案變更調整示意圖3圖3-11再徵人2-8案變更調整示意圖4(2)再徵人2-10案:前後土地使用計畫圖詳圖3-12。
圖3-12再徵人2-10案變更調整示意圖(3)再徵人2-11案:前後土地使用計畫圖詳圖3-13、圖3-14、圖3-15、圖3-16。
圖3-13再徵人2-11案變更調整示意圖1圖3-14再徵人2-11案變更調整示意圖2圖3-15再徵人2-11案變更調整示意圖3圖3-16再徵人2-11案變更調整示意圖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另冊)
附件
- 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第14次及第15次會議紀錄回應表
- 附件2:新增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附件3原本會第940次會議審竣內容釐正事項
- 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第14次及第15次會議紀錄回應表會議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見建議意見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第14次本次會議因聽取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耗時,未及討論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上開號函所送資料,僅就綜合性議題進行原則性討論,爰本案擬於近期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並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列席補充說明。(一)依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說明,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1次會議決議提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調整、路權範圍疑義、都市計畫書圖誤繕、都市計畫及剔除區邊界修正等事項,係指不影響區段徵收核定範圍之都市計畫調整事項,爰有關本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函送擬提會討論事項,是否屬上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決議需調整都市計畫事項,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於下次會議時補充說明,以利討論。
1.有關提會討論事項是否屬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決議需調整都市計畫事項,已於109年10月16日召開部專案小組第15次會議時,經地政司現場確認,本次提會事項僅就土地徵收小組第201次會議決議重點:「針對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調整、路權範圍疑義、都市計畫書圖誤繕、都市計畫及剔除區邊界修正等事項…送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修正…」,故屬上開修正內容始得修正都市計畫相關內容。
2.另第15次專案小組提會討論事項,除人陳編號再徵人1-2~再徵人1-16案非屬土地徵收小組第201次會議決議須調整事項外,其餘人陳案件皆符合調整項目。
第14次(二)有關公民或團體列席陳情事項:
(1)本次多位民眾及團體列席說明之陳情意見,主要訴求涉及納入或不納入區段徵收事宜,考量本特定區計畫案刻正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辦理先行區段徵收作業中,有關區段徵收之執行事宜係屬需地機關權責,建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納入整體考量,本於權責妥處,並請向民眾說明。另本次列席說明之民眾及團體有提供書面陳情意見者,請作業單位於會後轉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妥處。
遵照辦理。
第14次(2)有關陳情剔除或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等意見,似非屬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1次會議決議需調整都市計畫事項,建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就所陳意見遵照辦理。
會議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見建議意見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重新審酌區段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如經評估有需變更都市計畫才能繼續辦理先行區段徵收作業之事項,再請將相關變更都市計畫方案送本部城鄉發展分署提請本會審議,並於本會審決通過後,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補辦相關程序後將修正區段徵收計畫送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
第14次(3)有關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轉述民眾陳情意見部分,建請併上開初步建議意見(二)1及2,請桃園市政府先行審慎研酌是否為需變更都市計畫才能繼續辦理先行區段徵收作業之事項;如有需要,再將相關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城鄉發展分署提請本會審議,以爭時效並杜爭。
有關桃園市政府代表列席說明事項,後以109年11月13日府地航字第1090285386號函檢送建議修正都市計畫內容至本分署,業納入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提請本次部大會審議。
第14次(4)有關本案公民或團體陳情事項,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已充分瞭解,考量本特定區計畫案刻正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辦理先行區段徵收作業中,後續如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建請作業單位先行轉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併上開初步建議意見(二)1及2本於權責妥處,下次會議將不開放線上申請列席陳述意見,亦不開放公民或團體到場陳述意見。
遵照辦理。
第15次有關本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函送擬提會討論事項,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會第940次會議審定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分類明細表及處理原則(詳附件)彙整分類及研提研析意見(詳附表)後,經出席委員及與會單位充分討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欄辦理,並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遵照辦理。
第(一)再徵人1-1有關福海宮宗教專用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9年11月會議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見建議意見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15次區調整位置1節,考量本特定區計畫內之宗教專用區業依本案劃設宗教專用區及周邊公共設施之調整規劃原則辦理,本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出宗教專用區調整區位後之面積(0.69公頃)較本會第940次會議審定面積(0.55公頃)大,不符前開本案劃設宗教專用區之通案處理原則,恐引起其他宗教團體之抗爭,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再妥予補充擴大宗教專用區之理由,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提研析意見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12日航工規字第1090031207號函來文說明(略):『原部都委會第940次會議審定福海宮位置規劃為宗教專用區(面積為0.55公頃),另該宮廟前方已規劃機場專用區兼供廣場用地(0.18公頃),主要係供該廟「飛輦轎、過金火」儀式等無形文化資產、宗教活動使用。建議南移後考量後續該土地使用活動空間宜由廟方維護管理(管用合一),爰建請將部分廣場所需活動空間併納入宗教專用區規劃(約0.69公頃)。』。
2.另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上開來文,業納入「新增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陳編號:
再徵人1-21案,研析意見為建議部分採納,理由重點分述如下:
(1)本計畫規劃之宗教專用區皆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8次會議決議,於「公民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類型暨處理原則表」內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辦理,於部大會第940次會議審竣之宗教專用區(福海宮位置)面積劃設0.55公頃,另為供其指定建築線通行及辦理相關活動使用,於其前方規劃機場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及機場專用區(兼供廣場使用)(0.18公頃)。
(2)現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表示原審定宗教專用區係位於第三跑道預定範圍一帶,異地安置除增進機場營運效能,並可強化飛航安全,故考量飛航安全之前提,建議同意福海宮南移至公園用地(公8),並臨1-12-33M計會議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見建議意見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畫道路劃設1處宗教專用區。另公園用地(公8)係為第三跑道埤塘覓地移設補償範圍,故建議減少之公園用地,以同等面積縮減對側機關用地(機4),將部分機關用地調整為公園用地(公9),以補足公園用地之面積。
(3)另有關福海宮南移應規劃原審定之0.55公頃,或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議之0.69公頃,建請提會討論。
第15次(二)再徵人2-21及再徵人2-22案:
1、有關桃園市政府所提滯洪設施公園用地之調整變更方案,與本會第940次會議審定之公園用地係依政策環評意見保留埤塘之原意,以及本特定區開發後將透過水閘門控制水位及水路串連,讓埤塘成為航空城最重要滯洪池之功能定位不符,建請桃園市政府再邀相關單位詳予討論,研提具體變更方案及強化變更理由,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提研析意見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1.桃園市政府於109年11月18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295315號函及109年11月26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301792號函檢送滯洪池調整相關變更方案至本分署,業納入「新增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陳編號:
再徵人2-29案,研析意見為建議酌予採納,理由重點分述如下:
(1)查桃園市政府本次因應行政院108年2月1日公布實施「水利法」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相關規定提出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方案。
(2)依據桃園市政府提出資料,經檢核將商業區、住宅區等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共計9.31公頃。
另為平衡上開可建築土地減少部分,將部分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共計8.73公頃。有關可建築土地減少部分,經洽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會議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見建議意見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確認不影響區段徵收分配作業。
(3)另因應政策環評會議決議,針對計畫區內既有埤塘,應以現況保存為優先考量,並以維持自然型態為原則之意見,桃園市政府提出以不變更埤塘之水域範圍,僅就公園旁之陸域範圍調整變更,並洽桃園市政府表示,該變更範圍係依據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提供106年埤塘堤頂地形資料,於埤塘堤頂留設緩衝距離15公尺後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經檢視符合政策環評保留區內既有埤塘之意見。
(4)另依據桃園市提供編號10將綠地用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查原綠地用地係配合排水路行經而規劃,本次調整經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確認無排水路範圍得以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經檢視符合本計畫一致性檢討變更原則。
(5)綜上,經檢視桃園市政府配合水利法規定,檢送都市計畫變更方案,符合政策環評意見及本計畫土地使用規劃原則,故建議酌予採納。
第15次2、有關農業專用區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調整變更,涉及灌溉水路之規劃,建請桃園市政府再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詳予討論調整之可行性,俟獲致共識後,再研提具體變更方案及強化變更理由,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提研析意見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桃園市政府於109年11月18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295315號函及109年11月26日府工航設字第1090301792號函檢送滯洪池調整相關變更方案。另檢視桃園市政府所送資料,業已刪除農業專用區及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調整內容,維持原部大會940次會議審竣內容。
第15(三)有關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提出坑口里第二種住宅區安置街廓區位桃園市政府於109年11月13日府地航字第1090285386號函提出坑會議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見建議意見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次調整1節,建請檢送相關調整變更方案至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提研析意見後,併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口里第二種住宅區安置街廓區位調整變更方案。業納入「新增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陳編號:
再徵人2-25案,研析意見為建議酌予採納,理由重點分述如下:
1.查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8點公共開放空間規定(略):「一、退縮建築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一)項目:第二種住宅區退縮建築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退縮建築:臨接30m計畫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m建築;臨接25m以下計畫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5m建築」。
2.另查計畫書第六章課題與對策第三節規劃內容(略):「(五)住宅區2.第二種住宅區:於計畫範圍內規劃安置街廓,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為顧及區內擁有合法透天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供合法透天建物所有權人優先選配安置街廓建屋自住,原則上於各里轄內至少規劃1處足額之安置街廓供該里里民選配。」。
3.故有關桃園市政府建議第二種住宅區因建築退縮規定及為了讓安置街廓民眾增加區位選擇性一節,考量第二種住宅區臨接30公尺計畫道路,因退縮規定恐致建築設計利用不佳及為了增加民眾安置分配選擇性,故建議同意依桃園市政府建議,調整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位置,以達便民及建築設計利用之最大化。
- 附件2:新增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分類人陳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B1-19再徵人1-2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