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21-討論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機關用地為宗教專用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2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201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配合桃園市政府為提升虎頭山風景特定區內旅遊服務品質,及整體發展規劃構想之需要,辦理個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案准該分署108年8月27日城規字第10800061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8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29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北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於刊登自由時報108年5月31日至6月2日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召集人)、洪委員啟東、林前委員旺根、蘇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秀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0月8日及109年4月2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9年9月14日城規字第1090008178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9年9月14日城規字第109000817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案,涉及國有地部分,請桃園市政府協助寺方先行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立合法使用關係,以資適法;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於「實施進度與經費說明表」敘明公、私有土地之取得方式,以利執行。
- 二、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擬變更保護區及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交通主管機關評估及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1節,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本案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該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再函請桃園市政府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擬定機關(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9年4月1日城規字第10900002382號函送修正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詳附錄)及相關資料通過,並請該分署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案名稱過於冗長,建議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以資簡潔。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請擬定機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三)有關依變更內容補充說明修正後實施進度與經費說明表(詳後附表1),除將土地取得方式內之「無償提供」予以刪除外,其餘照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再函請桃園市政府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依據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9年4月1日城規字第10900002382號函送補充資料修正)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樹木銀行保護區(1.20)旅遊服務設施用地(1.20)1.該處為由桃11線進入風景特定區之北端門戶。
2.配合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細部規劃構想,利用周邊平坦公有土地,規劃作為未來遊客接駁轉運之需。
變更後旅遊服務設施用地編號為旅服一,詳圖二十三及附錄一。
本案建議除補充說明變更範圍土地為公有地外,其餘照案通過。
二成功路三段與環山道路交叉口東側保護區保護區(4.22)公園用地(4.22)位於桃11線公路旁,利用其地形平坦、交通便利、且為公有土地等特性,規劃作為風景特定區內休憩活動新據點。
1.變更後公園用地編號為公二十七,詳圖二十四及附錄一。
2.未來開闢時,應避免破壞地形、地貌及樹林植被。
本案建議配合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4案辦理,並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三虎頭山環保公園保護區(2.04)公園用地(2.04)1.虎頭山環保公園該處原為垃圾掩埋場,民國89年進行復育再利用,改善地上物、增設遊憩設施,作為公園綠地使用迄今,已達14年之久,環境使用情形穩定,現為大桃園地區知名賞景據點。
2.考量本計畫區觀光發展需要,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因應推動改善休憩設施所需,且符合其實際使用情形。
3.基於公園鄰桃11線路段之整體環境景觀,電塔南側三聖段223地號私有地予以納入為公園之一,以利土地有效管理與維護。
變更後公園用地編號為公二十八,詳圖二十五及附錄一。
本案建議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四停機坪保護區(1.01)旅遊服務設施用地(0.75)道路用地(0.26)1.配合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細部規劃構想,該處為現有諸線登山步道之匯聚點,宜設置旅遊服務設施,提供登山遊客多元化服務之必要性。
2.考量旅服用地之車輛出入及建築執照申請等必需性,配合劃設6公尺寬之計畫道路。
變更後旅遊服務設施用地編號為旅服二,詳圖二十六及附錄一。
本案建議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五三聖路及桃園明倫三聖宮廟前空地保護區(3.46)停車場用地(附)(1.52)道路用地(1.94)1.桃園明倫三聖宮建廟達51年久,已為當地信仰據點,參訪遊客數多,現況缺乏停車空間,致每逢假日產生嚴重停車問題。又因人潮聚集,衍生沿路攤販林立問題,對地區觀光環境品質造成衝擊,極待改變更後停車場用地編號為停三十,詳圖二十七及附錄一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1.請加強說明道路開闢之適宜性與必要性,以資妥適。
2.有關桃園市附帶條件:
停車場以立體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建築高度地上層以不超過9公尺為限,地下層以3層為限。
2.容許多目標使用項目以管理單位辦公場所、餐飲服務及商場為限;商場應以收納三聖路邊現有攤販類為優先考量。
3.建築物應經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善。
2.該地區既有出入道路類似囊底路,且不便於大型遊覽車輛(如進香團體)行駛,新增規劃20公尺計畫道路向西南與台一線省道長壽路銜接,東與現有虎頭山公園內園道連接,形成完整迴路系統,有利紓解桃11線成功路交通壓力,並建構風景特定區南側另一主要出入處,提升整體旅遊服務品質。
政府交通主管機關針對本道路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之交通方案評估1節,請將該方案評估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六桃園明倫三聖宮保護區(1.46)宗教專用區(附)(0.96)廣場用地(0.40)道路用地(0.10)1.該寺廟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詳附件四),該寺除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亦是虎頭山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範圍內重要宗教觀光據點,考量其使用現況及使用需求,配合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附),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考量未來寺廟建築辦理建築補照及遊客活動安全需要,變更寺廟周邊部分土地為廣場及道路用地,以為緩衝空間及建築線指定。
3.變更範圍涉及地號土地已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暨變更同意書,且變更為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亦已簽訂協議書,確認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符合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會議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之共同性決議之規定要件。
變更後廣場用地編號為廣二十,詳圖二十八及附錄一。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1.附帶條件第2點請納入寺方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2.本案涉及國有地部分,請桃園市政府協助寺方先行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完成合法使用關係,以資適法。
附帶條件:
1.寺方應依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無償捐贈變更後之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予桃園市政府,並登記為市有。
2.寺方辦理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前,應依相關規定完成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部分處理。
3.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
七桃11線鄉道保護區(5.62)機關用地(0.01)道路用地(5.63)為風景特定區西側重要既存通道,道路寬度約在6公尺左右,為配合未來整體發展,改善車行品質,及沿線新增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建照申請,有必要將其劃設為1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
詳圖二十九。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修正後內容通過:
1.請補充說明道路拓寬及開闢之適宜性及必要性。
2.提供交通主管機關評估及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查考。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增訂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配合本次個案變更案新增劃設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增訂其土地使用相關管制事項。
本案建議除將管制要點(一)之7內「…暨本特定區管理機關」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照案通過。
(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干金城君等1人楓樹坑小段1016-10地號等1筆土地暨變更案件編號第四案1.從桃11到停機坪道路希望可以擴展為6M。
2.遊客服務中心是否可以地主、政府共同開發?3.同塊土地是否可以依(儘量)其意願徵收。例如:一塊地900坪三人共有,市政府需地600坪-剛好兩人喜歡被徵收,則兩個人拿錢,依個人拿回持分的300坪土地。
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變更後旅遊服務設施用地雖有規劃4m道路用地與桃11線連接,惟該路段長度超過35公尺以上,無法申請建築線指定,為利將來設置服務設施,確有擴展為6m之必要(如附圖1)。
2.停機坪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係桃園市政府為提供虎頭山地區登山遊客之一般公共性服務設施所劃設,其開發由桃園市政府所屬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3.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作業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土地共同所有人相互間之權益交換事宜,由土地共同所有人自行處理。
備註:調整後變更面積詳附表編號第四案。
本案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辦理。
2邱榮榆君等2人楓樹坑小段1016-8地號等1筆土地地號:1016-8僅鄰1016-10地號因考量道路通行及景觀維護,誠懇請求擴大將此地號1016-8全部徵收。
將此地號1016-8全部徵收。
未便採納。
理由:
停機坪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主要係為提供虎頭山登山遊客中途駐留休憩而劃設,因應預期可為容納遊客人數,現暫無擴大變更範圍之需求,俟未來發展需要再予檢討擴大。
本案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辦理。
3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三聖段223地號等1筆土地虎頭山環保公園現為林口都市計畫保護區,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及推動設施改善所需,將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書第49頁圖二十五「變更案件編號第三案變更示意圖」及第65頁附錄一「變更案件涉及範圍土地清冊」所示,變更範圍未將現有公園完整納入,未來公園內仍有部分土地為保護區,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且不利於公園管理及整體規劃為利環保公園整體發展,建議將公園內與桃11線劃設拓寬範圍間之土地(桃園區三聖段223、224、225等地號),皆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本處將於變更後辦理撥用、徵收程序。
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所陳三聖段223、224、及225地號等三筆土地位於環保公園與桃11線交接處,基於二者連接完整性,並配合桃11線道路路線規劃,得予納入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或道路用地。(如附圖2、附圖3)2.另經查對現況地形測量圖,該公園西側之三聖段229地號部分土地現位於公園施工圍籬範圍內,基於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考量,該筆地號土本案建議將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之「部分酌予採納」修正為「部分採納」,並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展。地應予全部納入變更範圍,並依現有圍籬及駁坎修正變更範圍。(如附圖4)備註:調整後變更面積詳附表編號第三案。
4黃錦杰君等1人楓樹坑小段1333-1、1333-3、1333-4、1333-6地號等4筆土地為公園用地完整性及公共利益,建議變更範圍及周邊土地之「部分」變更,改為「全部」為公園用地。
1.將龜山區楓樹段楓樹小段1333-1、1333-3地號「全部」變更為公園用地。
2.將變更周邊之龜山區楓樹段楓樹小段1333-4、1333-6地號一同變更為公園用地。
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係為引入叢林挑戰類型之遊具設施,作為風景特定區內之遊憩新據點。惟該項活動在國內尚屬少見,故宜以國有土地為先期施作範圍,俟未來發展如有需要,再予檢討納入私有土地部分(如附圖5)。
備註:調整後變更面積詳附表編號第二案。
本案建議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並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案辦理。
5永逢時君等2人楓樹坑小段1016-9地號等1筆土地1.該計畫將陳情人二人共有之楓樹坑小段1016-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變更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惟陳情人不服,認為系爭土地應為道路交通使用。
2.蓋按都市計畫法第48條(略)是以都市計畫法中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法將被予以徵收。又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略)、大法官釋字第425號(略)、釋字第440號(略)是行政機關制定通盤之都市計劃時而涉人民私有財產之徵收時,若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即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並考量侵害手段之嚴重性,是否有妨礙原來地區之使用及安全因素,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查內政部所辦理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書」,將陳情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劃分如附件1建議方案:
1.方案一:將陳情人所有之龜山區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16-9地號土地全部納入變更範圍,並以區段徵收之方式補償至少四成建地之抵價地與陳請人。
2.方案二:縮減現行「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案件編號第四案之範圍」如附件三之丁所示,僅徵收如附件四之A所示龜山區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16-9地號土地面積,且被劃定為旅遊中心之範圍仍應保持道路通行使用現況,並為公路養護,以利周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公眾通行。
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為不影響陳情人未劃入變更範圍土地之使用,酌依所陳方案二,修正變更案編號第四案東側變更範圍(如附圖6)。
2.虎頭山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範圍內土地除少數公共設施用地外,全屬山坡地之保護區,對本次變更新增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適宜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備註:調整後變更面積詳附表編號第四案。
本案建議將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之「部分酌予採納」修正為「部分採納」,並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示甲、乙、丙部分,甲部分為計畫書之變更範圍,於計畫實施後將作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而被徵收;乙部分於計畫實施後,被切割為畸零地;丙部分於計畫實施後,為旅遊服務中心及他人所有之同段1016-17地號土地圍繞而出入難行,是以,於計畫實施後,陳情人所有土地價值將嚴重減損。
4.再查系爭土地上本有既成道路,長期供聯絡各山頭之通行、救災及台灣電力公司電塔維修之使用,此有空照圖為證(附件2),故以現有之既成道路作為道路用地,應具有必要性,然內政部辦理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書」之徵收範圍卻包含前開既成道路,導致陳情人所有之土地價值嚴重損害,並影響原來地區之交通路徑,甚可能影響電塔之維繕、山旅之救災,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要求之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之必要性及衡平性原則,亦顯然有違大法官釋字對「徵收應符合必要性原則」,及「興辦交通計畫應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有妨礙原來之使用及安全因素」之解釋。
【附錄一】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本案建請擬定機關(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申請變更單位(桃園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辦理情形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遵照辦理。
(一)本計畫案名稱過於冗長,建議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以資簡潔。
遵照辦理。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請擬定機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遵照辦理。
(三)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再函請桃園市政府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附表1修正後實施進度與經費說明表公共設施種類細目面積(公頃)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仟萬元)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總計權屬面積撥用價購徵收市地重劃無償提供土地徵購暨地上物補償費工程費合計公二十七4.22公4.22ˇ-1.001.00桃園市政府民國112年編列預算公二十八2.04公1.96ˇ0.532.002.53私0.08ˇ停三十1.52私1.52ˇ4.043.047.07旅服一1.20公1.20ˇ-4.504.50旅服二0.75公0.01ˇ3.007.0010.00私0.74ˇ道路用地(6M)0.26私0.26ˇ0.920.391.31道路用地(20M)1.94公0.05ˇ26.8160.0886.89民國115年私1.89ˇ道路用地(10M)5.63公5.14ˇ1.668.4510.11私0.49ˇ註:1.表內面積應以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登記面積為準。
2.表列開闢經費得視主辦單位實際工程設計及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3.預估私有土地徵購面積約4.98公頃(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徵購面積為準)。
附表2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修正對照表原報部審議條文修正後條文處理情形說明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係以提供觀光旅遊所需之服務性設施使用為主。
(一)用地內得為下列之土地及建築使用:
1.旅遊諮詢服務及解說導覽展示設施。
2.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
3.餐飲及購物設施。
4.交通服務、運輸場站、單車租賃站設施。
5.景觀美化與維護設施。
6.休閒遊憩設施。
7.其他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暨本特定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設施。
(二)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三)用地內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者,不得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之檢討。
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係以提供觀光旅遊所需之服務性設施使用為主。
(一)用地內得為下列之土地及建築使用:
1.旅遊諮詢服務及解說導覽展示設施。
2.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
3.餐飲及購物設施。
4.交通服務、運輸場站、單車租賃站設施。
5.景觀美化與維護設施。
6.休閒遊憩設施。
7.其他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二)旅遊服務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三)用地內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者,不得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之檢討。
依小組建議意見,刪除(一)之7內「…暨本特定區管理機關」文字。
附圖1變更案件編號第一案變更範圍修正對照圖附圖2變更案件編號第二案變更範圍修正對照圖附圖3變更案件編號第三案變更範圍修正對照圖附圖4變更案件編號第四案(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變更範圍修正對照圖附圖5變更案件編號第四案(變更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部分)變更範圍修正對照圖附圖6變更案件編號第五案及第六案變更範圍修正對照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