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31-討論事項-第6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主要計畫(配合美崙溪主流用地範圍)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31
案件id
MOI花蓮配合美202012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8日第1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9年8月19日府建計字第109015224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涉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用地範圍線內之分區變更部分,考量後續涉及土地取得及整治工程施作,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請縣政府補充有關集水區分析、流域潛勢分析、防洪年期設定、歷史災害調查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變更後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後續係依據水利法辦理土地取得方式,故請縣政府配合修正土地取得方式增列得以「其他」方式辦理;另公私有土地之取得,則請分項核實填列,以茲明確。
(四)依計畫書載明本案變更範圍部分私有土地,將採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故請補充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圖非依現行法定計畫圖製作,故請縣政府重新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辦理並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有關前開用地範圍線外之分區調整變更部分,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考量後續仍涉及併鄰近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之一致性、變更後回饋內容之公平性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處理等課題,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變更後需回饋之附帶條件土地經涉及國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變更後倘涉及部分土地面積應作為回饋之附帶條件方式辦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略以: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爰得依上開規定辦理回饋,惠請貴府將上開法律依據明載於都市計畫書,俾立後續國有土地捐贈作業執行。
提請討論。
理由:
本次變更涉及回饋之附帶條件,皆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地區)變更使用許可審議原則」之附表規定辦理,且本案已將相關法令依據載明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之備註。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後續回饋方式無法以繳納代金之方式辦理,故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
併決議二。
逕2駱秋治「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之河川區域線及分區編定為「堤」應回復原編定「農業美崙溪於民國71年由前台灣省水利局開始辦理「美崙溪治理規劃」,於民國74年9月完成治理規劃,民國76年5月完成治理基本計畫,並於民國77年8月核定,民國78年2月完成公告並畫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
因『美崙溪主流及支經本人至市公所閱覽後發現,用地範圍線與市公所使用分區不符,經查明民國78年所畫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與使用分區已不符,為何市公所没做更正,美崙溪及八堵毛溪沿岸有多提請討論。
理由:
經查於民國78年擬訂「吉安(鄉公所附近及花蓮國慶地區)都市計畫」依水利局指定之美崙溪堤防發展限制區範圍劃設堤防用地,現今配合民國104年1月16日縣府併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縣府公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公告事項第三條「公告劃入河川區域之公私有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戶人因分區為「堤」而無法有效利用土地,影響總面積約6公頃左右土地權利人約20人嚴重損害市民權利,希望代表可以為民眾發聲,詢問公所是否能去函縣政府都市計畫課開協調會,將土地分區回復原地目及已徵收未達使用目的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還給市民公道。
公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調整堤防用地,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故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
逕3蘇菊生「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之河川區域線及分區編定為「堤」應回復原編定「農業區」美崙溪於民國71年由前台灣省水利局開始辦理「美崙溪治理規劃」,於民國74年9月完成治理規劃,民國76年5月完成治理基本計畫,並於民國77年8月核定,民國78年2月完成公告並畫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
因『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縣府公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公告事項第三條「公告劃入河川區域之公私有經本人至市公所閱覽後發現,用地範圍線與市公所使用分區不符,經查明民國78年所畫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與使用分區已不符,為何市公所没做更正,美崙溪及八堵毛溪沿岸有多戶人因分區為「堤」而無法有效利用土地,影響總面積約6公頃左右土地權利人約20人嚴重損害市民權利,希望代表可以為民眾發聲,詢問公所是否能去函縣政府都市計畫課提請討論。
理由:
經查於民國78年擬訂「吉安(鄉公所附近及花蓮國慶地區)都市計畫」依水利局指定之美崙溪堤防發展限制區範圍劃設堤防用地,現今配合民國104年1月16日縣府公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調整堤防用地,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故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併決議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開協調會,將土地分區回復原地目及已徵收未達使用目的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還給市民公道。
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