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51-討論事項-第11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殯葬設施用地)(配合烈嶼鄉殯葬設施服務空間新建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51
案件id
MOI金門特定區2021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3日第91次會審議修正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109年11月16日府建都字第1090099546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金門特定區計畫內國家公園面積廣闊,已具有公共設施開放空間及休閒遊憩之功能,符合本會106年4月25日第898次會議報告有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2款:「都市計畫風景區、河川區等闢建有登山景觀步道、河濱親水公園等設施,及都市計畫計畫範圍內之國家公園地區闢建具有公共設施開放空間及設施,已兼具公園用地之休閒遊憩功能。」之條件,故本案擬變更減少部分公園用地0.97公頃,對金門特定區公園用地之開放空間應無影響,尚屬實情,原則同意該府研提意見通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計畫書表7-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第45頁「玖、土地使用管制」,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如予以移除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金門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因本案殯葬設施服務空間新建工程具有興建之迫切性,故原則同意縣府將上開細部計畫內容併同納入本計畫書規定,並於該府後續辦理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規定,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