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61-討論事項-第7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6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39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人持有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4地號等2筆土地,經台端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案,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5月12日第968次會議審決,本人名下土地之使用分區將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2.本案都市計畫規劃階段並無通知所有權人表達意見,何以逕自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保護區?3.本案自擬定至公開展覽階段,是否有以公示送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對此變更案一直無機會表達意見也無從表決,台端「怠惰」通知不確實、開會隱密有黑箱嫌疑,此行政流程缺失致使本人足以提出行政訴訟。
4.本案自二通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又遲未徵收,現今又以財源不足不予徵收,並且變更為保護區,損害所有權人權益,祈盼上位長官能否考量個案實乃本人身家財產之極大部份產業,將本人名下土地保留為公園用地,讓本人得以容積移轉捐贈方式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併人陳編號北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1。
北II-4曾鼎益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4地號土地,反對變更為保護區,建議保留繼續做公園用地使用。
陳情理由:
1.我國行政訴訟法因應旨揭釋字第742號解釋。亦已完成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增訂。
且以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
2.都市計畫機關擬定其都市計畫時。應先徵詢計畫區內土地相關權利人的意見並具其妥併人陳編號北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適性與全面性。
3.又權利人民眾參與實質合法性下,利益衡量原則上:
(1)權利民眾參與原則(2)同級審議原則(3)上級審議核定原則(4)公告周知原則4.然本案當中行政高權者帶著「與民規劃的假面具」再以事涉專業判斷而認專屬其「規劃高權」行政高權單面價值判斷極主觀的左右土地所有權利人民財產。逕據以忽略土地所有權利人民意見蓋其計畫內容已得成為「合憲性解釋」。
5.更甚者所謂的規劃者帶著公權力以解編之名行使暗箱作業。
6.本案在擬定計畫時從未與土地所有權利人進行任何的通知溝通協商面訪。
7.在送交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已明顯違反權責相符與顯名原則。在本人及其家眷從未出席之下逕自審議決定他人身家性命財產。
8.中央內政部核定。作為核定機關權限機關。
也從未派員與本案土地所有權利人溝通面訪。完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利人同意,是消極的單純執行行為。
9.由擬定、審議及核定階段均屬行政內部程序並無對外效力。嚴重違反行政救濟之顯明主義原則。從擬定至今從未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任何的面訪接觸。
10.造成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因都市計畫違法直接受到財產嚴重損害在可預見期間存在重大的不公平剝奪人民的權利與財產權利。
11.本人與簡女士信賴政府既有計畫規定,雙方合意自由約定、買賣,今政府打算片免改變原計畫,使簡女士權益受損,則簡女士應向政府求償?或向本人求償?若向本人求償,本人錯在哪裡?12.實盼都市計畫實行機關可以用公共設施捐贈方式完成國家公益,維護居民地主既有權益。(大法官針對美河市事件也提出公益是私益之總和原則精神)建議事項: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人民的財產不是您未經本人參與、列席、從未簽名更沒同意。在行政高權位階者單方面的價值判斷來決斷本案土地所有權利人的。對本人之財產權已傷害過重。
2.反對變更為保護區。
3.保留「公園用地」,所有權人尚可適用容積移轉辦法,變更為保護區則無法適用,嚴重損害自身權益,請市府正視損害權益問題北II-5曾鼎益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地號土地,反對變更為保護區,建議保留繼續做公園用地使用。
陳情理由:
1.本人首先感謝長官與都市計畫委員賢達人士百忙中審閱,吾在施部長茂林先生友人協助中借膽陳情。本人持有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等3筆土地,經台端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案,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5月12日第968次會議審決,本人名下土地之使用分區將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2.我國行政訴訟法因應旨揭釋字第742號解釋。亦已完成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增訂。
且以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
3.都市計畫機關擬定其都市計畫時。應先徵詢計畫區內土地相關權利人的意見並具其妥適性與全面性。
4.又權利人民眾參與實質合法性下,利益衡量原則上:
(1)權利民眾參與原則(2)同級審議原則(3)上級審議核定原則(4)公告周知原則5.然本案當中行政高權者帶著「與民規劃的假面具」再以事涉專業判斷而認專屬其「規劃高權」行政高權單面價值判斷極主觀的左右土地所有權利人民財產。逕據以忽略土地所有權利人民意見蓋其計畫內容已得成為「合憲性解釋」。
6.更甚者所謂的規劃者帶著公權力以解編之名行使都市計畫霸權。
7.本案在擬定計畫時從未與土地所有權利人併人陳編號北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進行任何的通知溝通協商面訪。再送交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業已明顯違反權責相符與顯名原則。在本人及家眷從未出席之下逕自審議決定他人身家性命財產(如附件)。
8.中央內政部核定。作為核定機關權限機關。
也從未派員與本案土地所有權利人溝通面訪。完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利人同意,是消極的單純執行行為。
9.由擬定、審議及核定階段均屬行政內部程序並無對外效力。嚴重違反行政救濟之顯明主義原則。從擬定至今從未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任何的面訪接觸。
10.造成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因都市計畫違法直接受到財產嚴重損害在可預見期間存在重大的不公平剝奪人民的權利與財產權利。
11.本人與簡女士信賴政府既有計畫規定,雙方合意自由約定、買賣,今政府打算片免改變原計畫,使簡女士權益受損,則簡女士應向政府求償?或向本人求償?若向本人求償,本人錯在哪裡?12.實盼都市計畫實行機關可以用公共設施捐贈方式完成國家公益,維護居民地主既有權益。(大法官針對美河市事件也提出公益是私益之總和原則精神)建議事項:
1.人民的財產不是您未經本人參與、列席、從未簽名更沒同意。在行政高權位階者單方面的價值判斷來決斷本案土地所有權利人的。對本人之財產權已傷害過重。
2.反對變更為保護區。
3.保留「公園用地」,所有權人尚可適用容積移轉辦法,變更為保護區則無法適用,嚴重損害自身權益,請市府正視損害權益問題!北II-6徐桂香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5、942-6、944、944-4(今年109年6月5日已出售)地號土地,延至第二期階段審議。
陳情理由:
我的土地正在辦容積捐贈新北市政府的程序,若政府要將土地變成保護區,公告現值將大跌且無容積可捐贈。
建議事項:
併人陳編號北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深怕自己說明不夠清楚及周全,央求將本案延至第二期階段審議。
2.倘該土地未於2年內(111年12月30日)之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予市府者,再予變更為保護區。
北II-7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9年9月29日新北城都字第1091867420號函轉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陳情本案經該寺109年9月19日第16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不同意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68次會議決議「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之原規劃方案。
建議同意採納1.經查所陳係屬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1案,變更公園用地為宗教活動專用區(附)。
2.本案竹林山觀音寺及其他週邊私有地主(本表編號北II-8、北II-9、北II-10、北II-11、北II-12、北II-13、北II-14、北II-15)認為上開變更案有損其權益,皆陳情反對變更公園用地為宗教活動專用區(附)。
3.本通盤檢討係為避免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今相關陳情人反對本案變更方案,故建議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1案維持原計畫為公園用地。
本案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同意採納。
北II-8楊文達陳情新北市林口區竹林段733地號土地,建議變更為住商用地。
陳情理由:
1.陳情人等所有林口區竹林段733地號土地,係都市計畫公園用地,依法得申請臨時建物使用,並得提供容積移轉使用,具有較高之經濟價值。
2.本案主管機關擬將之變更為宗教用地,則除不具上開始使用功能外:
(1)依法只能供宗教.社教.文化活動使用,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使用功能巨幅限縮外,另依其週邊環境,只能供特定宗教團體使用(2)功能限縮已數重減損土地價值,變更為宗教用地高階低用卻需捐獻50%之土地,這也不知是何邏輯3.如上陳情,連砍兩刀情何以堪?主事者因社區發展需要得適度調整都市計畫,但應顧及少數業主之權益。
建議事項:
維持原使用分區保障業主權益,公平正義原則及菩薩慈悲為懷護佑眾生的愛心,如可行與可變更為住商用地。
※強烈主張不宜變更為宗教用地。
北II-9呂文進、呂淑華陳情新北市林口區竹林段733地號土地,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
陳情理由:
陳情人呂文進、呂淑華所有林口區竹林段733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公園用地,可以提供建設公司容積移轉買賣使用價值,如今規劃為宗教用地只能提供特定宗教團體嚴重影響土地價值,請主管機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保障地主權利。
建議事項:
維持原使用分區保障地主權益公平正義原則假如要變更宗教用地時,請竹林山寺用市價購買完成後再進行變更。
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北II-10陳賴錦秀陳情新北市林口區竹林段733地號土地,建議非竹林山寺土地應變更為住宅用地或商業用地。
陳情事項:
733地號原本規劃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經本次規劃城鄉局配合竹林山寺變更為「宗教用地」對我方損失極大1.捐地50%2.宗教用地僅能提供竹林山寺使用,以上不僅減少使用面積,同時我方也不能使用。
建議事項:
經9/9上午開會討論並提出我方之意見後,請我方提出書面說明為保持私有地主之權益,非竹林寺之上地應變更為住宅用地或商業用地,以免未來造成各方之衝突。
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北陳俊傑陳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段(未標示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同人陳編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II-11地號土地),反對將公共設施變更為宗教用地。
陳情理由:
反對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宗教用地,變更後對土地使用限制變多,對於地主的土地面積及權益大幅影響!建議事項:
既是為了活化土地使用及發展地方之建設是否整合非宗教團體之地主的土地,加以活化使用。
。北II-7。
北II-12陳俊賢陳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段758地號土地,建議非宗教團體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陳情理由:
反對1-1案宗一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宗教用地,此變更將導致原非宗教團體之私有地主,土地面積大幅縮減,且土地用途嚴重受限,土地價值降低,私有地主權益嚴重受損。
建議事項:
建議協助此區內非宗教團體之地主土地整合為其他用途活化土地,可為住宅或商業用,而非僅利特定宗教團體之規畫。
宗教用地非公共設施,政府應嚴格審視以對避免圖利,故此規畫應確實取得所有地主之同意方可進行。
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北II-13陳東鏗陳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段759地號土地,建議非宗教團體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陳情理由:
1.在1-1變更案中,宗一用地規劃,將導致非宗教團體之原私有地主現行使用之道路(既成道路超過60年)以及原道路用地無法使用,損害多位地主基本出入之權利。且此規畫將導致多位私有地主,土地被圈圍於中間,有政策脅迫土地予特定法人之嫌。
2.宗教用地之規劃,僅限於宗教用途,非公共建設,規劃應顧及所有相關土地所有人(非宗教團體)之權益,而非只利特定團體。
建議事項:
1.既為通盤檢討,重新規劃,建議應協助宗一區內非宗教團體之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地目為其他非宗教用途,如:住宅用地或商業用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多數古蹟廟宇旁皆有鄰近之商業、住宅)。
2.宗一用地此區規劃,應維持既有道路使用,給予既有地主出入通行的權利,且避免圈圍土地損害非宗教團體之私有地主權益。
北II-14陳東源陳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段758地號土地,對變更宗教專用區提出異議,並建議維持原計畫。
陳情理由:
1.不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雙重限制不合理(1)限制使用用途、(2)又要回饋1/2土地。
3.區內絕大部分土地為廟方所有,其他為零星小地主,且土地面積不大。
建議事項:
1.維持原計畫。
2.廟方應購買其他小面積土地後,適需要才變更用途。
3.不需要回饋土地,因廟方為公益團體財團法人。
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北II-15蔡水柳陳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段595地號土地,對變更為宗教用地提出異議。
陳情理由:
不希望此地目變更為宗教用地,如竹林寺收購,將不在此限。
併人陳編號北II-7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7。
北II-16林武松、林水淵、林根明、林正益、陳國忠、陳盈源等6人陳情新北市五股區觀音東段518、508、504、492、379等地號土地,建議解編機關用地。
陳情理由:
1.坐落於五股區觀音東段518、508、504、492、379等地號土地(如附圖藍色部分),前因改制前觀音村前村長建議興建觀音村活動中心而遭編入機關用地,今觀音市民活動業於民國100年興建完成,前揭地號土地已無機關用地需求,故請求應予解編,以維權益,並使土地有效利用。此致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建議事項:
請解編五股區觀音里「機關用地」。
建議同意採納:
1.所陳新北市五股區觀音東段518、508、504、492、379等地號土地,係屬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8案,變更機關用地(機六三)為保護區。
2.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8案,業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68次會議決議變更機關用地為保護區在案。
3.故本案建議同意採納本案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同意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依上開決議變更機關用地(機六三)為保護區。
北II-17簡雪霞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地號土地,建議保留繼續做公園用地使用。
陳情理由:
在下是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地號的陳情地主簡雪霞,這五筆地號都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內(林口都市計畫公15,附件一),但內政部都委會即將召開宣布要將這些土地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保護區,目前上述5筆土地,我們正在辦理進行容積移轉手續(附件二)。
因而誠心懇請都委長官們能保留公園用地至111年12月31日,我保證絕不主張要求政府市價徵收並同時放棄政府徵收的權利。
只期盼讓土地能順利以容積移轉捐贈予新北市政府,再次萬分感謝都委會長官大德們。
實因去年6月,我與原地主徐桂香、曾鼎益購買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地號等5筆土地。
在公證處簽訂購地合約與辦理買賣過程中聽聞地主描述:這些土地自民國60幾年已被政府劃定為公園用地,鄰近土地已被規畫為義學坑自然公園期間,因而多次期盼能等到政府徵收土地的消息,然遲遲沒有下文。近年來原始地主因近80歲年事已高也不願土地問題困擾下一代子孫,因而輾轉將土地轉賣於我,而我有委托鴻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代為辦理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申請手續,要將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地號共5筆地號以容積移轉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一方面期待能將土地問題在這一代能處理妥善,一方面捐贈予政府,能解決政府有用地需求但無財務計畫徵收之困擾。
但當在下辦完買賣程序過後,去年常聽聞政府即將要將土地變更為保護區,除了土地公告現值勢必大跌外,亦無容積可捐贈。我擔心原地主需返還賣地金額2500萬,他們等待辛苦一輩子的家族積蓄財產瞬間蒸發好多..看併人陳編號北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到他們將會面臨財產瞬間縮水甚而賠償高額賠償金..還要在短時間之內籌款返還於我,我實在於心不忍、輾轉難眠…。
近年來政府常宣導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還地於民指日可待,但也許幾家歡樂也有幾家愁..然在下心疼地主辛苦等待一輩子的時間,非但土地沒有解編,土地價值更將暴跌,面對一連串連鎖效應造成的賠償結果。我們實在都不知該如何是好,懇請都委會列位大德們能幫幫我們…建議事項:
1.保留公園用地至111年12月31日。
2.該土地位於2年內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予市府者後再予以變更為保護區。
3.在下保證絕不主張要求政府市價徵收並放棄政府徵收的權利。
桃II-1蔡勝傑、蔡武昌陳情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735地號土地,不劃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15案範圍。
陳情理由:
本土地毗鄰公園應是地號誤植地號體大段735地號劃入,本地號分區證明,為文教區。734地號為樸園渡假中心,也是政府徵收88年徵收也有在營利。
建議事項:
請不要把我們的735地號劃入。
建議同意採納。
1.經查所陳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735地號土地,非屬本案變更範圍,僅與本案第二次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16案,變更介壽運動公園用地為運動公園用地相近。
2.本案變更範圍經再次清查,確認所陳土地為第二次公開展覽書圖製作過程中因圖層套疊偏移所誤植。
3.故建議修正第二次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16案變更範圍,刪除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735地號土地。
本案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同意採納。
桃II-2蔡勝傑、蔡勝利、蔡勝華陳情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735地號土地,不劃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15案範圍。
併人陳編號桃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桃II-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情理由:
龜山區體大段735地號係文教區如附分區證明。
建議事項:
第二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附計畫書、圖之附件檔案735地號列入運動公園用地,應係誤植,請查明更正之。
桃II-3蔡武昌、蔡永隆、蔡百裕、蔡榮鈞等4人陳情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735地號土地,反對此所陳土地被徵收。
陳情理由:
龜山區體大段734號原牛角坡嶺頭106-3所有權人蔡祿1/2(本人父親)66年8月12日徵收興學用地如今變為樸園渡假中心,並且從事營利事業,收費出租與原徵收目的未盡相符,然又要徵收735地號,請問合理嗎?敬請貴局協助,以感德政。
建議事項:
反對徵收,此土地原祖父蔡章民國45年5月10日持有已經64年了至今。此區為文教區用途。
併人陳編號桃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桃II-1。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附表本會決議欄辦理,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併同本會109年5月12日第96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北II-1徐桂香、曾鼎益、簡雪霞等3人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地號土地,建議保留繼續做公園用地使用。
陳情理由:
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已整合無數次,目前正在進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進行容積移轉手續,將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2.目前土地移轉、捐贈等手續已緊鑼密鼓進行中,大約再一年時間即可完成,盼政府能顧及民眾極大部分之身家性命財產,讓手續能辦理完成,降低民眾財產嚴重損害。
3.此地最終將捐贈予新北市政府,亦可免除新北市政府苦無經費徵收之煩惱以增加政府公益性。
建議事項:
保留「公園用地」,本人願以容積移轉捐贈方式贈與新北市政府。
建議同意採納:
1.所陳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等地號土地,係屬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3案,變更公園用地為保護區。
2.本通盤檢討案係為避免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而公開展覽期間,業比照「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書面掛號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在案,而今相關陳情人已著手進行容積移轉與捐贈土地之整合作業,惟都市計畫調整過程中,確實會增加民眾協商成本,衝擊刻正整合興辦容積移轉之地主意願,進而影響其權益,此非本計畫檢討的初衷原意。
3.另依新北市政府109年9月28日函轉本署之新北城都字第1091862562號函文內容,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等5筆土地1.本案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同意採納。
2.請新北市政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程序,應注意執行期程及相關規定。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涉義學坑自然公園,因該區域地勢陡峭,附近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及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新北市政府建議維持現狀,且無額外增設人工設施之計畫,且為防止影響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故對於所陳土地保留公園用地並無意見。
4.綜上,考量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對所陳土地並無開發利用計畫,且為尊重民眾對財產處分之權益,故本案建議依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內容,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2-5、942-6、944、944-4等地號土地,維持原計畫為公園用地。
北II-2曾鼎益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4地號土地,反對變更為保護區,建議保留繼續做公園用地使用。
陳情理由:
1.本案都市計畫規劃階段並無通知所有權人表達意見,何以逕自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保護區?2.本案自擬定至公開展覽階段,是否有以公示送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對此變更案一直無機會表達意見也無從表決,市府「怠惰」通知不確實、開會隱密有黑箱嫌疑,此行政流程缺失致使本人足以提出行政訴訟。
3.本案自二通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又遲未徵收,現今又以財源不足不予徵收,並且變更為保護區,損害所有權人權益,祈盼上位長官能否考量個案實乃本人之身家財產之極大部份產業,讓本人得以容積移轉捐贈方式捐贈與新北市政府。
併人陳編號北II-1辦理。
同人陳編號北II-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建議事項:
1.反對變更為保護區。
2.保留「公園用地」,本人願以容積移轉捐贈方式贈與新北市政府。
北II-3曾鼎益陳情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942、944地號土地,反對變更為保護區,建議保留繼續做公園用地使用。
主旨:
本人名下土地之使用分區反對變更為保護區。詳如說明,敬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