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61-討論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2案及逕6案)先行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6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13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29日第24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9年5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0919572000號函及109年5月26日府建都字第109193029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洪委員啟東、張委員梅英、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9月3日及109年10月6日召開2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略以,「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配合前瞻(改善易淹水與防災)計畫之規劃、提升省道(台一、台三線)之門戶意象及增進周邊環境品質與增加公共設施之功能性,建議將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檢討(屏東都市計畫)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優先納入先行提會討論案件辦理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6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人員表示,變更範圍內土地皆屬國有地,為配合中央住宅政策之落實,計畫透過閒置公有土地之有效利用,興辦示範性社會住宅,擬變更住宅區(0.28公頃)為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28公頃)為住宅區(詳附表、圖),並且已取得行政院於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故建議先行提請大會審議,以利時效1節,原則同意;…。」。
- 七、案經屏東縣政府110年1月8日屏府城都字第10961334800號函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先行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10年1月8日屏府城都字第109613348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書柒、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修正為實施進度與經費,並依本部102年頒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核實填列實施進度與經費表;另有關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6部分,請刪除「…或捐贈住都中心」等文字,並修正其主辦單位。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三)「本案如何維護(兼顧)其他變更案件(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公平性」1節,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並請將相關回應資料,詳予修正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茲妥適。
(二)有關變更內容之調整,同意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及方案通過(修正如附件之附圖一及附表一)。
-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屏東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若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五、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件
- 附件:附表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萬年溪東側公園用地(部分公二十)(7.27公頃)住宅區(附公專二)(5.02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附公專二)(1.27公頃)道路用地(附公專二)(0.98公頃)1.公二十用地位於屏東市萬年溪與殺蛇溪(皆屬牛稠溪水系)匯流處及省道台一、台三線重要交通節點處,為屏東市門戶地區。其周邊地區縣府正積極投入多項基礎建設計畫,包括內政部補助之「城鎮之心工程計畫」-「殺蛇溪生活心樂章系列工程」、經濟部補助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屏東市殺蛇溪沿線截流井設置工程」及文化部補助之「歷史場域再造」-「歷史建築臺糖紙漿廠緊急修護及產業文化再利用計畫」。本基地藉由與前瞻計畫之整合規劃、綜合治水與景觀地貌改造計畫,達到防洪減災及提升本計畫區門戶意象、增進周邊環境品質等目標與示範性功能。
2.公二十用地為大型公園保留地之一,與周邊已開闢之公十九(復興公園)用地之服務範圍已具重疊性,考量其土地多為私有地,僅夾雜部分零星公有地,由於私有地取得開闢不易,故配合鄰近分區解編變更。
3.為保留公二十用地內現況樹形優美大樟樹、塑造河岸景觀,提供周邊社區居民親水休憩空間及避免暴潮溢淹,沿殺蛇溪、萬年溪畔集中維持公二十用地,其餘變更為住宅區及10公尺、8公尺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4.為減少損及建物,新劃設之南北向10公尺寬計畫道路,以避開其與和生路二段直交處之建築物為原則。
1.公二十用地存有土地公廟,為尊重地方信仰,避免拆除廟宇建物,故將其範圍連同毗鄰公有地(建國段1912-1)維持現行計畫,不納入整體開發區。
2.整體開發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區二)。
道路用地(0.08公頃)道路用地(附公專二)(0.08公頃)為利整體開發後完整性及重劃後住宅區進出需求,公二十西側計畫道路,併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二)。
附圖一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9月3日及109年10月6日):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