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61-討論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東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6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3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1日第132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109年11月5日府建城字第10900623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王前委員俊雄、蘇委員瑛敏、洪委員啟東、劉委員芸真及王前委員靚琇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因劉前委員小蘭及施前委員鴻志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另簽奉核可由蘇委員瑛敏(召集人)、王前委員俊雄、洪委員啟東、張前委員馨文、林前委員旺根、劉委員芸真及王前委員靚琇續組專案小組,於107年3月8日、5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9年2月21日及3月4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0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9100997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10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9100997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4: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意旨,有關本案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仍維持原計畫(三千分之一)。
- 二、計畫案名稱配合主細分離原則修正為「變更東山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部人1及部人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照市府研析意見;惟考量交通系統之完整性,請市府後續妥為盤點並滾動檢討計畫道路存廢之策略或相關配套措施,以維持整體交通路網之順暢及增進都市土地利用之效益。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3月4日第5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上位及相關計畫:
(一)茲因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且本計畫區周邊多屬非都市土地,請補充涉及本計畫區之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以引導未來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產業發展類型、定位,以及發展構想,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請補充「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及「臺南市國土計畫(草案)」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如:發展定位及構想、人口分派、防災發展策略及規劃、第一級環境敏感區是否涉及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等,以為計畫之遵循。
(三)請補充本計畫區與周邊都市計畫區或行政區之都市發展關聯性,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四)部分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期、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及具指導性意義,並請重新檢視其指導內容適宜性及合理性,以資明確。
- 二、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發展(含觀光產業及資源等)及農業區、工業區目前使用現況(含觀光工廠設置數量)等項目,及提出相關課題與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現行計畫:請補充前次通盤檢討後迄今尚未完成附帶條件之案件,其目前辦理進度、處理情形及檢討對策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人口組成:本案原計畫人口16,500人,現況人口約6,000-7,000人,考量計畫區人口成長幅度有限、高齡化指數逐年攀升,故計畫人口檢討修正為8,000人,請補充本計畫區開發總量容納人口、公共設施服務人口、「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與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計畫分派人口,及相關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另請評估劃設適合高齡化對象生活模式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使用分區,以達成行政院刻正推動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目標。
- 五、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及對策:
(一)本計畫區經檢討分析後定位為「觀光旅遊中繼站」,請市政府提出吸引觀光客前來之誘因或對策,並針對計畫區周邊旅遊服務設施進行分析;另本計畫區目前劃設之公共設施除服務現有居住人口外,如需增加服務觀光人口,應重新檢討公共設施適宜性,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考量臺南市東山區之觀光資源及旅遊動線多集中於非都市土地,故市政府將緊鄰市道175部分區域,定位為「觀光休閒區」,另因國道三號之穿越,以致相關商業、居住等經濟活動,皆以東山計畫區為主,故定位為「生活服務區」,其餘非都市土地部分則以低密度開發為主,定位為「永續農業區」,惟三處區域之間未見市政府提出具體串連方案或發展對策,及西拉雅國家風景管理處對本計畫區所提之觀光計畫或旅遊資訊等項目,請市政府一併詳為補充納入計畫書。
(三)另計畫區內現有之台糖閒置之鐵路用地,請市政府與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商其具體處理對策或相關觀光使用計畫。
- 六、公共設施:
(一)因市政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請市政府補充敘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未納入公設專通辦理之緣由與急迫性,如需納入定期通盤檢討中辦理,其回饋比例及原則與前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比較分析,一併補充納入計畫書。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檢討後之計畫人口核算,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為4.6484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1.732%,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市政府研提補足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具體可行方案或對策,補充納入計畫書。
(三)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部分,請市政府檢視計畫區閒置土地利用情形,並加以活化運用,研提可行變更方案或相關配套措施。
(四)另文小二用地僅開闢部分土地作為東山國小附設幼稚園使用,其餘土地仍尚未開闢,若無新設學校之需求,請儘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廢止徵收事宜;如經市政府評估仍有開闢之需求,請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正式函文、具體取得計畫及經費來源編列,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含區內及區外)道路系統、交通服務水準,道路開闢狀況、停車需求及公車系統、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最近年度之發展現況資料,以作為檢討分析及研提課題、因應對策之基準。
(二)涉及道路用地(人行步道或囊底路)調整部分:請市政府補充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及相關土地權屬、實際現況、交通動線系統、鄰近道路寬度、人行步道鄰近使用分區或用地、人行步道劃設情形是否影響兩側建築基地車輛出入通行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妥適。
- 八、都市計畫圖重製: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以資完妥。
(二)請於適當章節詳予補充各項使用分區或用地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並全面性檢視是否有其他缺漏未列入本次變更案之案件,如仍有涉及分區調整或回饋者,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 九、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一)都市防災: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以及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妥為敘明本計畫區歷年降雨量、災害歷史、特性、災害潛勢等內容,針對本計畫區可能發生之災害,補充規劃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以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以資完妥。
(二)實施進度及經費:計畫區部分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及廣場等必要性公共設施尚未開闢,請重新檢視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有開闢之需求者,請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來源、興闢時程,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三)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四)都市衛生:鑑於公共衛生議題日趨重視,如登革熱、因淹水引發之疾疫等日漸攀升,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公共衛生相關議題處理方案、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
(五)社會福利設施: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六)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十、市地重劃開發部分:
(一)本案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方式部分,請市政府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包括土地權利人意願調查、地上物拆遷補償調查、重劃負擔比例、財源籌措方式、財務計畫等)。
(二)本次變更內容涉及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提供市府地政主管機關審認之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並依「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及「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茲妥適。
十一、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二、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計畫案部分變更內容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本案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五)計畫書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計畫名稱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及相關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期,以茲完妥。
十三、變更內容綜理表:如后附表一、二。
十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三。
附表一、重製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案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1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0098公頃)農業區(0.0098公頃)1.依101年10月1日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三次會議決議處理,配合重製疑義第E1-4案提列變更案。
2.加油站專用區範圍配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權屬範圍調整,將東側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南側部分土地非屬中油所有,且現況為農業使用,為維護地主權益,將南側非屬中油權屬之土地變更為農業區。
3.加油站專用區以提供加油(氣)設施使用為主,並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油氣事業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但不得從事兼營項目。
加油站專用區地段地號:東山段943-2、944-1等兩筆土地。
除將非屬重製變更之加油站專用區調整部分納入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並敘明回饋措施係依市政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需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件一。
加油站用地(0.1070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085公頃)農業區(0.0015公頃)一-2一般道路截角住宅區(0.0746公頃)道路用地(0.0748公頃)1.依一般截角及特殊截角分類提列變更案。
2.都市計畫圖為弧線截角,樁位圖及地籍圖為直線截角,依重製疑議決議以都市計畫圖展繪。
3.部分截角已依地籍圖直線截角開闢,為免執行爭議,配合樁位圖及地籍圖提列變更案,其中一般截角共計118處,特殊截角共計9處。
4.考量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乙種工業區之道路用地,其變更面積狹小,爰依據「臺有關涉及一般截角之調整,請依重製作業要點妥處,無需列入變更案,另特殊截角部分,除編號7考量交通安全而維持原計畫及補充編號9之建物發照歷程與處理原則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載明相關圖說資料,以利查考,詳附件二。
商業區(0.0002公頃)案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2198公頃)住宅區(0.1988公頃)商業區(0.0105公頃)工業區(0.0005公頃)學校用地(0.0008公頃)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0.0037公頃)機關用地(0.0003公頃)停車場用地(0.0008公頃)學校用地(0.0008公頃)運動公園用地(0.0012公頃)農業區(0.0024公頃)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2項免予回饋。
特殊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16公頃)停車場用地(0.0041公頃)住宅區(0.0077公頃)農業區(0.0024公頃)商業區(0.0024公頃)_附表二、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擬定機關東山鄉公所臺南市政府因縣市合併升格,原擬定機關「東山鄉公所」已併入臺南市政府,爰配合調整擬定機關。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2計畫年期民國105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修訂之。
除將變更理由修正為「配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3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268.2600公頃)計畫總面積(269.9414公頃)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量測計畫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面積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4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1.原都市計畫為民國62年發布實施,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已不符。
2.本次通盤檢討採用民國93年10月至94年4月新測比例尺為千分之一之地形圖為基本圖轉繪都市計畫圖,並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變更計畫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5機關用地東南側保存區(0.0301公頃)機關用地(0.0301公頃)1.該保存區係86年9月24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民寧宮為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原鄉公所同意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保存區供其使用。
2.民寧宮座落於東正段360地號土地之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規定則宗教設施非屬住宅區禁止項目。且原保存區現為市有地,故予以恢復為機關用地。
變更為機關用地段地號:東興段193(部分)、223(部分)及191-1。
除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將機關用地變更之需求性及急迫性、管理機關之使用計畫、延續性及保存區之變遷情形納入變更理由敘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6機關用地南側保存區(0.2393公頃)宗教專用區(0.2410公頃)1.碧軒寺為登記有案寺廟(詳附件四),且非屬古蹟或建築物,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
2.涉及道路截角部分,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宗教專用區,考量變更面積狹小,爰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2項免予回饋。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17公頃)二-7原臺糖鐵路及其南北兩側綠地綠地(0.6747公頃)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1.2909公頃)1.該綠地劃設原意係為降低台糖火車行駛產生之火星造成周邊民宅安全,因現況已無供作火車通行,故無保留綠地之需要。
2.該鐵路用地係依台糖鐵路用地劃設,為配合現有水圳建構整體藍綠帶系統,變更鐵路用地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
3.現行計畫於鐵路用地二側各劃設5米寬綠地,考量綠地兩側指定建築線權益,併同調整變更綠地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
4.涉及道路截角部分,配合都市計畫圖,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
除將前瞻計畫納入上位計畫敘明,及補充本案路線對鄰近住宅區進出與農業區之影響等相關分析資料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鐵路用地(0.6048公頃)道路用地(0.0114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市三」市場用地附近地區「市三」市場用地(0.0507公頃)「公兒四」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0.0507公頃)1.隨消費行為改變,傳統市場功已漸趨式微,經市場處表示已無「市三」用地需求。
2.市場用地東側土地權屬為國有,基於公有地公用原則,變更部分市場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公兒四」。
3.涉及道路截角部分,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
1.市場用地東側之國有土地,考量該市場用地已無使用需求,基於公平原則,同意予以納入檢討解編之整體開發範圍,並與編號二-9共同辦理跨區市地重劃。
2.除北側道路因尚未完全開闢,且仍有進出之需要,故同意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配合案號一-2處理,及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修正如附件三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06公頃)「公兒四」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0.0006公頃)「市三」市場用地(0.0633公頃)住宅區(附)(0.0633公頃)市場用地西側土地權屬為私有且單純,為維護地主權益及保留現有建物,變更部「市三」市場用地為住宅區(附),並以捐贈周邊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及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道路用地(0.0085公頃)道路用地(附)(0.0085公頃)人行步道(0.0082公頃)人行步道(附)(0.0082公頃)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並得優先捐贈周邊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或以捐贈當其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東正段317地號土地得優先捐贈同段314地號土地(道路用地)及593地號土地(人行步道),不足部分以捐贈當期東正段317地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3.東正段318地號土地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代金抵繳。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9「市二」市場用地附近地區住宅區(附)(0.2250公頃)住宅區(附)(0.4858公頃)1.「市二」市場用地西北側附帶條件住宅區係79年5月31日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考量市場用地已敷使用,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附),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規定完成開發。為加速該地區開發,修正原附帶條件規定,併同周邊公設保留地解編。
2.隨消費行為改變,傳統市場功能已漸趨式微,經市場處表示已無「市二」用地需求。又該市場用地土地權屬仍為私有,為維護地主權益,變更「市二」市場用地為住宅區(附)、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公兒五」(附)及廣場用地(附)。
3.考量基地交通便利性,將周邊尚未開闢之4米人行步道併同整體開發範圍,並變更人行步道為廣場用地。
4.考量權屬單純,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詳附圖7-26)。
5.涉及道路截角部分,配合計畫圖重製,變更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公兒五」(附)。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市二用地南側部分臨接三叉路口,基於路口交通安全,同意公(兒)五調整為綠地,且刪除廣場用地以增加該綠地面積,另為降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一併將人行步道剔除重劃範圍,變更內容修正如附件四。
2.本案除同意與編號二-8共同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及配合案號一-2處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二」市場用地(0.2608公頃)「市二」市場用地(0.0570公頃)「公(兒)五」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附)(0.0606公頃)道路用地(0.0036公頃)住宅區(附)(0.0300公頃)廣場用地(附)(0.1400)「市二」市場用地(0.0892公頃)人行步道(0.0208公頃)人行步道(0.0250公頃)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依法完成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建築。
廣場用地(0.0250公頃)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大客段大庄小段1004地號土地應捐贈變更後公(兒)五用地。
3.大客段大庄小段1005、1006及東安段509地號土地應捐贈變更後部分廣場用地。
4.大客段大庄小段1007-2地號及東安段510、511、516、517、518、524、525地號土地應捐贈變更後部分廣場用地。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0○七-12M計畫道西側住宅區內四米人行步道及囊底路人行步道(0.0180公頃)道路用地(0.0379公頃)1.囊底路北側4米人行步道現況已供作道路通行,寬度約為6.3至7.3米,配合現況變更4米人行步道及住宅區為8米計畫道路。
2.原囊底路設置係考量8米計畫道路與4米人行步道銜接處迴車功能使用,惟北側4米人行步道已變更為8米計畫道路,且廢除囊底路不影響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
3.原囊底路東側銜接之4米人行步道,配合囊底路廢除及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變更道路用地為人行步道。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除請補充本案符合道路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及敘明變更為道路用地與人行步道之具體財務計畫;另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後之土地畸零難以建築利用,符合該府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之規定,同意所提修正附帶條件如下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建築開發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住宅區(0.0199公頃)道路用地(0.0014公頃)四米人行步道(0.0014公頃)道路用地(0.0101公頃)住宅區(附)(0.0101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1乙種工業區北側住宅區內之囊底路及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217公頃)住宅區(附)(0.0533公頃)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廣(道)用地或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東安段6地號土地應捐贈廣(道)用地。
3.東安段9、20、41(部分)地號土地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考量囊底路及4米人行步道尚未徵收開闢,4米人行步道廢除後不影響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變更4米人行步道為住宅區(附)。
2.考量囊底路劃設造成土地零星難以利用,故配合地籍將圓形調整為方形迴車道,以利開發利用(詳附圖7-28)。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及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除請補充本案符合道路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及考量囊底路、部分人行步道用地與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故調整變更內容附件五,並敘明其回饋條件;其餘人行步道部分,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後之土地畸零難以建築利用,符合該府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之規定,同意所提修正附帶條件如下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建築開發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人行步道(0.0316公頃)道路用地(0.0031公頃)住宅區(0.0102公頃)廣場用地(附)(0.0084公頃)道路用地(0.0018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2「市二」西北側住宅區內之囊底路道路用地(0.0361公頃)住宅區(附)(0.0361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考量廢除囊底路將造成積地深度過深不利使用且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8公尺計畫道路及囊底路變更為4米人行步道。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除請補充本案符合道路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及敘明變更為人行步道之具體財務計畫,另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後之土地畸零難以建築利用,符合該府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之規定,同意所提修正附帶條件如下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建築開發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道路用地(0.0068公頃)人行步道(0.068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3乙種工業區內之十米計畫道路乙種工業區(0.1758公頃)道路用地(0.1900公頃)考量現行計畫工業區內僅劃設10米計畫道路,難以供大型車輛通行,故將10米計畫道路兩側各拓寬2米,以拓寬為14米計畫道路,俾利車輛通行。
除請補充本案道路拓寬之合理性與必要性等交通評估資料,並檢附道路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另涉及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研提該道路截角與建物使用之配套措施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33公頃)四米人行步道(0.0009公頃)二-14計畫區東北側農業區農業區(2.0749公頃)墳墓用地(2.0749公頃)現況為東山第一公墓,土地權屬為市有,且未來尚無遷葬計畫,且考量墳墓用地範圍之完整性,故配合現況及相鄰之未登錄地變更農業區為墳墓用地。
除請補充主管機關確認墳墓用地範圍之文件及公墓公園化之相關配套措施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15「市三」西北側人行步道及住宅區人行步道(0.0197公頃)道路用地(0.0425公頃)1.查該道路現況寬度約6~7公尺寬,另依65年7月地籍逕為分割成果,係依寬度8公尺辦理地籍分割,且調閱91年10月11日91工管字第15157號建築執照,東山區東正段334地號土地係以8公尺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
2.考量周邊道路系統、現況寬度及地籍分割情形,將該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及部分住宅區變更為8公尺計畫道路。
除請補充本案符合道路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及敘明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具體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228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6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以西之四米人行步道人行步道(0.0276公頃)綠地(0.0276公頃)經查該4米人行步道尚無指定建築線需求,予以變更為綠地,以作為工業區與住宅區間之緩衝隔離。
1.考量人行步道與鄰接之工業區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故調整變更為工業區,並依市政府之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訂定附帶條件(詳附件六),納入計畫書。
2.另為維護工業區及住宅區間之緩衝隔離功能,請市府於本案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訂相關退縮建築之規定。
二-1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細計分離管制,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管制之。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18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新訂都市防災計畫為落實都市計畫防災系統規劃,以提升救災效率及降低災損,爰新訂都市防災計畫,以供防災規劃之參考。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19事業及財務計畫原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計畫內容之調整變更及實際發展需要等,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以供開發建設之參考。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楊○堂東安段1071地號本人所有坐落於台南市東山區東安段1071地號之土地,被編定為都市計畫道路預定用地,原本一塊完整地土地(1710),因此被分割成數塊小土地(1070、1071、1076),無法完整規劃利用,影響本人權益甚鉅。然距離上開土地50公尺處已有一條12米的現有道路(鳳安二街),串連福安街,供公眾通行使用。
同時,根據戶政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目前東山區的總人口數(21,196人)和民國60年(33,875人)相比,減少37.7%,而且還逐年遞減中,實無再規劃此巷道之必要。為保有原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及有效開發利用此土地,敬請貴科重新評估並廢止該土地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規劃,以維護本人權益。
廢除東安段1071號土地之計畫道路。
建議酌予採納。
將部分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附),附帶條件規定如下: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道路用地(附),不足部分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理由:
1.考量該計畫道路南側已有現有巷道供通行使用,且鳳安宮及南側住宅區業已依現有巷道作為主要出入動線,廢除部分計畫道路不影響對外交通路線。
2.考量北側住宅社區係以部份已通行路段進出,為廢除部份計畫道路後剩餘路段之車輛迴轉空間需求,於東安段1071地號土地劃設迴車道。
請補充本案現有道路是否能取代計畫道路之分析,彙整該道路兩側之建築線指定狀況、土地權屬情形,並就對外交通路線系統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提出具體替代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部人蘇○未大客段大庄小段1095先生、小姐們你們好,我是蘇倖未我在東山有塊地因旁有新設一個公園,但之後如每年的颱風或下大雨就淹水,我想是公園向外排水系統有問題,因此未能種植農產品,我想請你們幫我查一下此塊地它是否能改為建地,謝謝。
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周邊土地現況仍為農業使用,且考量本計畫區之住宅區使用率未達80%,尚無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需求。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李○梅東安段740、741、742、750等四筆地號變更公(兒)用地為住宅區。
1.陳情土地位屬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3)。
2.陳情事項涉及公園用地檢討事宜,有關都市計畫遊憩型與開放空間行之公共設施用地將納入刻正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研議。
照市府研析意見。
部人袁○興東山國小西側4米計畫道路市長您好:展信愉快。
有一事情困擾市民已很久,想請市長解惑。
我家隔壁有一塊土地4米路,土地為未來道路預定地,但政府現況尚未規畫亦未徵收,荒廢至今有50年左右未曾開發亦不能使用,而地價稅6%卻是由人民繳納,納稅人卻不能使用?懇請市長是否能將此土地歸還給小小市民使用,懇請回覆。
廢除4米計畫道路。
建議酌予採納。
將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附帶條件規定如下:
1.變更後商業區容積率調降為不得大於192%。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理由:
1.該人行步道用地尚未徵收開闢,廢除人行步道用地尚不影響兩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
3.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5點規定,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變更後土地畸零難以利用,得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請補充本案現有道路是否能取代計畫道路之分析,彙整該道路兩側之建築線指定狀況、土地權屬情形,並就對外交通路線系統、防災動線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提出具體替代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附件一、重製檢討變更案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案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廣(道)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附帶條件: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建築開發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附件六、附帶條件:1.變更後乙種工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47%。
2.如後續建築開發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