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61-討論事項-第1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東區)」、「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西區)」、「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南區)」及「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61
案件id
MOI通檢(東區20213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4年6月24日第334次、94年7月26日第335次、94年10月7日第33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4年11月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40124329號函、95年3月2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32030號函、95年3月28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34228號函及95年7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8717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楊前委員重信、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賴前委員碧瑩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12月8日(東區)、95年4月11日(東區)、95年4月18日(西區)、95年4月26日(南區)、95年5月23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8月16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8月28日(中心區)、95年9月1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9月18日(中心區)、95年9月25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10月16日、95年11月9日(中心區)、95年11月29日、95年12月26日、96年1月23日、96年5月18日(東區、西區、南區、中心區)召開1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6年6月5日第66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及擴大計畫內容,請市府查明後,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基隆市政府98年12月2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80177925號函檢送再公開展覽陳情意見及變更內容綜理表到部,因案情複雜,且專案小組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林委員秋綿、劉前委員小蘭、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前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前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經99年1月13日、2月1日、7月19日召開第17、18、19次專案小組會議,並經基隆市政府就具有急迫性之變更內容,以99年10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90175969號函送第一階段變更計畫書、圖,提經本會99年11月2日第742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有關本次提會審議之第一階段變更內容計10項,業經基隆市政府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及本會96年6月5日第660次會議決議文修正,同意依照基隆市政府99年10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90175969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二、其餘通盤檢討內容請基隆市政府補充資料後,由本會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 八、基隆市政府以100年10月24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182316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經100年11月17日召開第20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基隆市政府101年4月6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152299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再提經本會101年4月24日第77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100年10月24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18231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九、有關「象神颱風基隆河流域水患有關土地開發建築相關因應措施報告」關於「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於『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政策,前經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院臺建字第1010032434號函示有案,經本部以101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10215929號函請基隆市政府等依照辦理有案。惟因基隆市政府以101年8月6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077078號函提出不同意見,本部於101年9月5日邀集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開會研商,獲致具體會議結論,並以101年10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10809622號函請行政院核示。行政院秘書長以102年1月3日院臺建字第1010081637號函復,請照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1年12月19日部字第1010005650號函提綜提審議意見辦理。截至目前為止,有關「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於『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行政院政策,仍應依照辦理。因該行政院政策涉及本會101年4月24日第778次會議決議之修正,提經本會102年2月26日第798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有關『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於『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政策,前經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院臺建字第1010032434號函示有案,請依照辦理。二、依據本部101年9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略),本通盤檢討案內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變更內容,屬於基隆市都市計畫(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範圍者,依前開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函示政策,應暫予保留,後續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討論;至於本通盤檢討案內其餘變更內容,仍應依本會101年4月24日第778次會議決議辦理。三、建議事項:在前開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函示政策未修正前,如有規模不大之個案亟待處理,為維護民眾權益,建請基隆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同意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授權由各級都委會審決之。」。
- 十、基隆市政府109年10月2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90247634號函(如附件1)敘明「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於『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政策已解除,因涉及本會102年2月26日第798次會議決議之修正,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有關「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於『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政策,行政院業以108年5月24日院臺建字第1080015802號函(如附件2)同意解除,本通盤檢討案內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變更內容,應依本會101年4月24日第778次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1102年6月26日擴大案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討論案依民國102年2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8次會議結論略以:有關「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於『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政策,前經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院臺建字第1010032434號函示有案,請依照辦理。依據本部101年9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本通盤檢討案內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變更內容,屬於基隆市都市計畫(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範圍者,依前開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函示政策,應暫予保留,後續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討論;在前開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4日函示政策未修正前,如有規模不大之個案亟待處理,為維護民眾權益,建請基隆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同意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授權由各級都委會審決之。
上述屬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範圍內之應暫予保留後續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討論變更案詳表9-21、表9-22及圖9-14。
表9-21變更內容綜理表一(暫予保留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案)變更編號位置面積(m2)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備註中-25安樂社區南側521保護區交通事業專用區土地零星且公有,併鄰近變更為交通事業專用區不限定台汽使用(2119)南-93七堵區明德段48、46-2、643-7地號949保護區住宅區陳情人原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興建有合法建築,惟都市計畫發布為保護區,後陳情人不諳法令將原合法建築拆除擬重建,惟土地為保護區無法申請建照,茲考量維護地主權益及計畫合理性,整合48、46-2、643-7地號土地毗鄰住宅區及計畫道路且地形平坦,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密度比照毗鄰東新街細部計晝住宅區管制。
應回饋捐地比例52.5%,折算代金或可建築用地,俟回饋後始得申請或變更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逾陳-6)(2118)表9-22變更內容綜理表二(暫予保留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案)變更編號位置面積(m2)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內政部都委會決議市府處理意見南-2俊德街北側185,882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註2)配合都市結構調整,得另案變更為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符合「住工商業並重之臨水都市新鎮」功能定位之使用為提升本區之環境品質,優先由市政府整體開發;為考量臨河川區之親水、防災等功能,臨河川地區應留設適當之緩衝綠帶。
本案應以通盤檢討觀點,定位其使用功能(如未能明訂使用分區者,請敘明理由),建議暫予保留,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相關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配合都市結構調整,得另案變更為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符合「住工商業並重之臨水都市新鎮」功能定位之使用。
20,290保護區保護區(註2)1,311機關機關(註2)南-4中油石門油庫西南側47,974農業區農業區(註4)已無農業及保護功能原道路與農業區夾雜畸零保護區得併北側農業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變更使用本案應以通盤檢討觀點,定位其使用功能(如未能明訂使用分區者,請敘明理由),建議暫予保留,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已無農業及保護功能,得另案變更為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符合「住工商業並重之臨水都市新鎮」功能定位之使用。原列面積錯誤配合修正。
569保護區保護區(註4)南-18五堵國小西側15,452倉儲區中密度住宅區配合都市及現況發展已不適作倉儲及環境保護使用應擬定細部計畫並依「基隆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回饋後始得發照建築為配合都市發展需要,本案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因尚未有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及其他相關資料,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併同「基隆市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草案及相關法令規定,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960保護區中密度住宅區南-30(2)百福公園東側5,737保護區住宅區鄰近百福公園尚未完全開闢,東側現有河川區之堤防高度甚高,本地區無保護功能且不適作親水公園,考量實際發展現況,併鄰近變更為住宅區。
回饋捐地比例47.5%,部分捐地(面積471m2)留設於北側作為公園用地,餘得以代金方式回饋,應整體開發,並應於北側留設法定空地。(新市陳-31)本案因變更面積較大,建議暫予保留,俟申請人檢具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圖(含開發計畫、回饋計畫及都市設計等)後,另案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9-22變更內容綜理表二(暫予保留俟行政院政策修正情形再提會案)(續)變更編號位置面積(m2)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內政部都委會決議市府處理意見南-92七堵拖吊場西北側7,753保護區住宅區基隆河護岸工程已完成,已無原劃設保護區功能,配合鄰近發展得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
(新市陳-5,11)本案因變更面積較大,建議暫予保留,俟申請人檢具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圖(含開發計畫、回饋計畫及都市設計等)後,另案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