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81-討論事項-第10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五股地區)(部分農業區、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部分河川區、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為河川區兼供道路及高速公路使用)(配合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81
案件id
MOI新北(五股20214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月22日第12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10年2月2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034486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計畫變更前後對鄰近地區交通改善效益,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故請先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
(一)請分別詳列公、私有土地之面積、取得方式及經費。
(二)依計畫書載明本案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部分,將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故請補充說明是否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有關本案「保留後續參與區段徵收權利」部分,建請依本部營建署109年3月6日營署都字第1090012637號函釋,提出市府地政局對於欲保留納入區段徵收辦理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等具體研析意見,並於計畫書載明「保留後續參與區段徵收權利」土地之範圍、面積及同意保留之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另有關日後不參與區段徵收而重新協議價購之機制(如時機、對象、主辦單位、計價方式及經費來源等)則請妥為納入細部計畫規範,以避免日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民國83年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成立「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民國92年度整併為「交通作業基金」,故經費來源請查明後釐正。
-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其他修正事項:
(一)計畫書載明變更面積、地號綜理表統計資料面積及工程土地權屬分布面積等均不一致,故請釐清後逕為修正或敘明統計調查基準,以資妥適。
(二)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分屬泰山及五股等2處都市計畫地區,故土地使用發展現況工程土地權屬分布及工程地上物拆遷統計資料請分別表明,以避免混淆。
(三)其他應表明事項部分內容非屬主要計畫範疇建議刪除。
(四)計畫書所附錄二、三涉及工程範圍清冊及預為分割成果資料,倘非屬變更都市計畫範疇建議刪除,以避免爭議;另行政院109年6月23日院臺交字第1090014560號函請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五)計畫書、圖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另計畫名稱則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以符規定。
- 六、同意新北市政府會中所提意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分區名稱訂定原則,將變更內容編號2及3之新計畫分區名稱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及河川使用」。
- 七、本案改善工程完成後是否會影響水路防洪排水之功能,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