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81-討論事項-第1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北門都市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81
案件id
MOI臺南變都計20214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9年10月13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並經該府110年3月12日府都規字第1100301104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附表之本會決議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併同本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擬定北門都市計畫案」重新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曾寶貴北門區永隆段181地號、保吉段945地號依據貴府劃定北門都市計畫案,本人所有北門區永隆段181地號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編定為農業區(供發展腹地)、保吉段945地號土地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編定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惟本人現土地使用為養殖魚塭,飼養魚類維持生計,現之使用已滿足本人生活之需要。劃入都市計畫區對日後使用產生不確定因素,對生活產生恐慌。因此特提出異議,能將本人所有(重劃修正都市計畫範圍)土地,剔除於都市計畫外,俾作從來之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永隆段181地號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農業區(供發展腹地);保吉段945地號劃設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
2.配合本府水利局刻辦理之北門地區排水系統規劃調整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之區位,並考量地主尚有農業使用需求,故將保吉段945地號土地之原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併鄰近分區調整為農業區(供發展腹地),後續得供農業生產及農業產業發展所需設施申請容許使用。(詳附圖)3.本案計畫範圍係改制前北門鄉公所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檢具「新訂北門都市計畫」申請書,報奉99年6月10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75次會審議同意,並經內政部99年9月7日內授營綜字第0990807493號函原則同意。
照市府研析意見。
依據貴府劃定北門都市計畫案,本人所有保吉段945地號土地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編定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惟本人現土地使用為養殖魚塭,飼養魚類維持生計並且早已設立房屋及戶籍於此,基於本土地被劃入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已造成本人生活及精神上產生極大影響、恐慌。因此特提出異議,能將本人所有剔除於此計畫外,俾作原來之使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台61旁農業區(供發展腹地)本局目前辦理北門地區排水規劃檢討,將規劃台61旁農業區(供發展腹地)作為滯洪池使用,爰建議修正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
台61旁農業區(供發展腹地)建議修正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配合本府水利局刻辦理之北門地區排水系統規劃檢討,考量台61旁農業區(供發展腹地)之現況為鹽田低窪地區,為避免降低既有社區之防洪安全且維持現有排水流況,尚不適宜作為未來發展腹地。
2.本府業於110年3月8日邀集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及本府水利局、工務局召開研商會議,同意以等面積方式進行農業區(供發展腹地)及滯洪池用地之區位調整。
3.將台61旁原農業區(供發展腹地)調整為滯洪池用地(1)及(2);另原部分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2)調整為農業區(供發展腹地),面積約1.20公頃。(詳附圖)照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