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91-討論事項-第12案:澎湖縣府函為「變更鎖港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91
案件id
MOI通檢港地區20214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6月21日第124次會及107年1月29日第1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107年4月24日府建城字第107084275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洪委員啟東及彭委員紹博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1月1日、109年7月4日及109年8月6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澎湖縣政府以109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1090066214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澎湖縣政府以109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109006621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7年11月01日、109年7月4日及109年8月6日):
「鎖港地區都市計畫」係配合馬公市鎖港地區發展為商港及澎南主要聚落,於民國65年5月29日發布實施,期間於77年6月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10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97年2月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29.81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一、上位計畫指導計畫:
(一)請補充本計畫與周邊計畫區或行政區(如馬公地區)之都市發展關聯性、競合關係,並重新檢視及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對於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區域機能方針及空間結構界定,在考量地區特性、環境容受力及兼顧保育與發展,勾勒計畫區於整體都市發展之定位。
(二)本計畫區周邊仍為非都市土地,未來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產業發展類型、定位、發展構想及整合相關指導計畫並結合國土計畫,以作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請詳予補充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發展定位與發展願景:本計畫區位於澎湖縣馬公市東南側,屬澎湖縣區域計畫定位之「南環旅遊軸帶」內的北側門戶,周邊具有山水沙灘、濕地、蒔裡沙灘、青灣仙人掌公園、鎖港漁港等觀光資源,為遊客到澎南觀光必經之地,其中位於計畫區內之鎖港漁港也是僅次於馬公港之另一重要深水港口,極具觀光遊憩價值,故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構想等,供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指引。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請澎湖縣政府詳予補充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商業經濟規模、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分析資料,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計畫人口:請補充本計畫區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並考量旅遊人口等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作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本次檢討計畫人口部分,除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調整為6,000人外,其餘有關上開檢討分析、預測等請詳予補充調整緣由及合理性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五、公共設施: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本次調整後計畫人口6,000人,據以核算及檢討計畫區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並請妥為調整土地使用因應對策及研提公共設施開闢處理方案後補充納入計畫書。
(二)有關本計畫公共設施檢討涉及本部正推動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部分,如地方發展需要擬納入本次檢討,應請詳為補充變更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外,並請敘明不納入專案通檢之原則。
- 六、土地使用:請澎湖縣政府依島嶼地區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提出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解決對策後,研提具體可行檢討方案。
- 七、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國際環保及能源衝擊等議題,請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條有關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之策略,詳為補充敘明,以建構節能減碳、風貌獨特、永續發展之生態城市。
- 八、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及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海嘯災害等事項,補充規劃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人行步道原則及其存廢。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五)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1.請澎湖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澎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一、澎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考量計畫年期將屆,配合本計畫區之上位計畫全國區域計,修訂計畫年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面積130.04公頃126.66公頃配合201縣道以西之農業區劃出都市計畫範圍,調整計畫面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計畫區計畫人口9,500人計畫人口6,500人考量預測人口數與計畫人口差距甚大,本計畫參酌未開闢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以其開發完成後之容量,推估民國115年計畫人口。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參據澎湖縣國土計畫分派人口原則,同意將計畫人口修正為6,000人。
四商業區西南側零售市場用地(0.21公頃)商業區(附)(0.21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負擔35%回饋部分,應以代金繳納。
因計畫區已無零售市場需求,配合現況發展及周邊土地使用予以變更,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已納入該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五工(乙)乙種工業區(0.29公頃)廣場用地(0.29公頃)1.工乙四位於紫微宮入口處南側,現況為廟前廣場使用,計畫面積為0.29公頃。
2.經查其土地以公有土地為主,約佔75.86%。(0.16公頃為國有地、0.06公頃為縣有地、0.07公頃為私有地)。
3.考量該廟前廣場已開闢使用,且因應地方風俗民情與工業區發展趨勢檢視,未來開發為工業區使用之可行性低,故因應現況使用變更為廣場用地。
本案未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文件,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六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0.25公頃)住宅區(附)(0.25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負擔35%回饋部分,應以代金繳納。
因應北側住宅區道路長期未開闢使用,經檢討使用需求,在不影響指定建築線及通行功能之前提下,依據道路系統檢討變更原則,解編道路用地,以維護私有地主權益。
為避免影響變更前、後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七工業區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0.08公頃)乙種工業區(附)(0.08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負擔40%回饋部分,應以代金繳納。
1.經自來水事業用地管理機關表示,未來並無相關設施及用地使用需求,故予以解編,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已納入該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八工(乙)一至工(乙)乙種工業區(2.33公頃)觀光產業專用區(附)(2.33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負擔15%回饋部分,應以代金繳納。
本變更案位於鎖港濱海區,景觀良好、區位甚佳,配合計畫區整體再發展目標,且為帶動地區整體開發之觀光效益,故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以供觀光發展使用。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本案之產業政策、整體開發計畫尚在研議中,故維持原計畫,俟該府將本案之產業政策、整體開發計畫等確定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九鎖港碼頭西側零售市場用地(0.46公頃)觀光產業專用區(附)(0.46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負擔30%,其屬公、私有地部分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公有地部分應以整體規劃並留設30%以上土地作為公園綠地使用,且留設之公園綠地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2.屬私有地部分得改以代金繳納。
本變更案位於鎖港濱海區,景觀良好、區位甚佳,配合計畫區整體再發展目標,且為帶動地區整體開發之觀光效益,故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以供觀光發展使用。
本案已另以個案變更辦理並提經本會109年7月28日第973次會審議完竣,故不予討論。
十計畫區西北側加油站專用區(0.24公頃)住宅區(附)(0.24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負擔30%回饋部分,應以代金繳納。
由於鎖港地區已有加油站開闢使用,經檢討使用需求後,又考量本加油站專用區長期未開闢使用,為維護私有地主權益,變更為鄰近分區使用。
除增列附帶條件二及訂定開發期限外(詳附表),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港區北側計畫範圍外土地未登錄土地(0.90公頃)觀光產業專用區(附)(0.42公頃)1.位於本計畫區工(乙)一東側與堤防間有部分已開闢之堤防道路為未登錄土地,於本次通盤檢討納入計畫範圍,俾利港區周邊土地整體發展觀光休閒利用。
2.併同鄰近分區變更,惟臨加油站專用區之土地為為緩衝使用,故變更為綠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配合鄰近分區與現況酌予調整變更內容(詳附表及附圖)。
道路(0.42公頃)綠地(0.06公頃)附帶條件:
須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負擔30%回饋部分,應以代金繳納。
201縣道西側農業區(4.28公頃)非都市土地(4.28公頃)考量計畫區已無農業使用需求,且本變更案緊鄰海岸,土地條件亦不利耕作,故以201縣道為界,將部分農業區劃出都市計畫範圍。
考量都市計畫完整性及避免零星發展,故維持原計畫。
澎38線及澎26線間道路農業區(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考量周邊銜接道路皆係8米寬,惟本變更案原既成道路僅3米,恐對交通案全有礙,故以臨既成道路之公有土地劃設6米寬計畫道路,供地方通行使用。
避免增加交通系統之路口衝擊,故維持原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細計分離管制,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管制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惟請納入計畫書附錄,以作為細部計畫尚未公布實施前之執行依據。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十計畫區西北側加油站專用區(0.24公頃)住宅區(附)(0.24公頃)由於鎖港地區已有加油站開闢使用,經檢討使用需求後,考量本加油站專用區長期未開闢,為維護私有地主權益,變更為鄰近分區使用。
附帶條件二: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並應於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提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並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港區北側計畫範圍外土地非都市土地(0.90公頃)乙種工業區(0.42公頃)1.本案擴大範圍權屬為縣有土地約0.49公頃,占變更範圍54.44%,未登錄土地約0.36公頃,占變更範圍39.89%,僅部分為私有土地約0.05公頃,占變更範圍5.67%。
2.位於本計畫區工(乙)一東側與堤防間有部分已開闢之堤防道路,考量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現況情形,故以工(乙)一北側界線向東延伸至海堤之範圍,於本次通盤檢討納入計畫範圍,俾利港區周邊土地整體發展利用。
3.除已開闢之堤防道路土地擬定為道路用地外,其餘土地併同鄰近分區擬定為乙種工業區。惟臨加油站專用區之土地考量隔離及緩衝使用,故劃設為綠地。
詳附圖道路用地(0.41公頃)綠地(0.07公頃)附圖變十一案變更位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