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91-討論事項-第9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書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9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4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及嘉義縣都委會108年6月14日聯席審查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8年7月15日府經城字第108014803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邵前委員珮君(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蘇前委員淑娟、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8月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108年11月1日府經城字第108023563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8年12月10日第959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因與會委員所提意見(如:觀光活動人口是否調降、青年活動中心區及宗教專用區變更之必要性、通盤檢討後水庫淤積改善狀況、通盤檢討之效益分析、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災害潛勢之關係、相關基礎資料老舊更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遺漏等)尚待釐清,請嘉義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依據上開委員所提意見及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略)。」。
- 七、案經嘉義縣政府109年11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9023549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本會專案小組於109年11月30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嘉義縣政府110年3月11日府經城字第110004814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110年3月11日府經城字第1100048143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於101年發布實施,為維護民眾權益,請將本專案通盤檢討案改為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有關配合水庫治理、穩定供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相關之變更內容,請納入第一階段辦理;其餘變更內容、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二)及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等,請納入第二階段,並將本特定區計畫分為嘉義縣部分及臺南市部分,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二、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因楠西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已完成,並經本會審議通過,本特定區計畫臨接楠西都市計畫部分,應以楠西都市計畫範圍線為準,同意依照辦理,並請配合修正相關計畫內容。
- 三、計畫圖備註相關說明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 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五、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表: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嘉義縣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嘉逕1然燈山通〇寺(釋〇一)大埔鄉大埔段1445-100、1445-386、1445-387地號保護區宗教專用區本寺為提升淨化眾生心靈及僧眾修行,計畫在前開土地興建佛學院。為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懇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係為發展分區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原則調整為保護區,或依水庫專用區檢討原則調整為水庫專用區,其他分區調整包含涉及穩定供水之水水利設施、機關,以及重製疑義或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者。惟該陳情變更內容與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目的無關。
2.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3點,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不得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
3.非既有宗教建物輔導合法化,且陳情土地位於水庫集水區及曾文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確保水源品質應予維持原計畫。
- 附表: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臺南市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南逕1楊〇妍、張〇乾、林楊〇花、胡〇雄、胡〇助、胡〇菊、葉〇忠、卓〇基、卓〇献、卓〇祝、卓〇龍、陳〇羽楠西區密枝段98-2、98-67、98-92、98-93、98-94地號旅館區「旅三」道路用地1.位臺南市楠西區密枝段98-2、98-67、98-92、98-93、98-94地號,67年公告實施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編定為旅館區至今道路尚未開闢,現況道路狹小,遇雨季路面會凹陷積水,農民搬運農作物,行車危險。
2.建請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由地主與相關農民提出陳情意見,在旅館區規劃設計道路用地,以發展當地觀光事業。
3.現況道路狹小,中大型車輛無法進出,建請既有道路擴建8米以上道路供大眾通行。
4.該路前段於「旅三」旅館區南側有14-10M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建請工務局開闢道路。
建議提請大會討論。
1.本案專案通盤檢討係為發展分區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原則調整為保護區,或依水庫專用區檢討原則調整為水庫專用區,其他分區調整包含涉及穩定供水之水利設施、機關,以及重製疑義或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依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如與此無關之變更內容,建議納入下次全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2.涉及「旅三」旅館區劃設計畫道路部分,因本府近期內尚無辦理全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規劃,考量該陳情需俟本府觀光、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研議旅館事業發展及道路系統規劃,如得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再另案報部提會審議。
3.涉及旅館區內既有通路改善部分,業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由本市楠西區公所納入研議評估。
4.另涉及14-10M計畫道路開闢部分,經本府工務局110年1月19日南市工新二字第1100129928號函復,將視市政建設期程研議。
南逕2萬○寺釋○華楠西區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地號農業區宗教專用區1.本次通檢原本就已納入非屬專檢之內容,增加萬佛寺一案不抵觸,怎麼多了萬佛寺的陳情案,原本可以納入的案件,都變得不能辦理了。
2.通檢的辦理花政府大筆預算,本次辦理預算還是由中央協助,應該發揮最大的功效。
3.通檢多年才辦一次,辦一次要歷經三至五年,應把握每次辦理的時機,廣納民意,解決民苦民怨,才彰顯政府德政。
4.建議將萬佛寺陳情案納入本次通檢,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提請大會討論。
1.本案專案通盤檢討係為發展分區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原則調整為保護區,或依水庫專用區檢討原則調整為水庫專用區,其他分區調整包含涉及穩定供水之水利設施、機關,以及重製疑義或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依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該陳情變更內容與本案專案通盤檢討目的無關,建議納入下次全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2.因本府近期內尚無辦理全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規劃,考量該陳情涉及陳情人辦理部分,包括取得農業局同意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之證明文件、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劃設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等事項,如得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再另案報部提會審議。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嘉義縣政府依本會108年12月10日第959次會議決議,以109年11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90235491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依據本案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本次變更內容應與配合水庫治理、穩定供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相關為限,與此無關之變更內容,建議納入下次全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另外,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於101年發布實施,請臺南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屆時請考量將本特定區計畫分為嘉義縣部分及臺南市部分。
2、依據本案專案通盤檢討目的,本計畫應否再嚴格管制土地使用,請合理論述,並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3、分期分區示意圖除已發展區及可發展區外,建議再增列適當圖例,說明限制發展地區。
4、本案計畫書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仍有漏列國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請查明修正。另外,土地取得方式應將協議價購一併納入考量。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除附表一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109年11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90235491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5遊客數至民國110年遊客總數每年約120萬人次至民國115年遊客總數每年約60萬人次依據特定區歷年遊客人次成長趨勢推估,遊客數向下調整至60萬人次。
案經臺南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研提「考量本計畫尚有其他觀光發展性質者(如露營區、觀光農場區、旅遊服務中心用地等),並未納入本次穩定供水專案通盤檢討,為周全觀光活動人口搭配土地使用分區全面檢討,建議納入後續定期通盤檢討辦理」之意見,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3533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一)西南側樁號S473-1至S485間與機關用地(機二)之分區界線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一)(0.01公頃)機關用地(機二)(0.01公頃)1.該處地籍已分割且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故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2.另外,考量實際執行管理與後續營運需求,調整變更分區名稱,並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現行計畫旅館區變更為第一種旅館區,且該變更係屬名稱調整,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皆與現行計畫相同,故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備註:1.臺南市轄區。
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6案(屬106年修正之E類)。
本案除請依本表報部編號40修正變更內容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機關用地(機二)(0.00公頃)第一種旅館區(0.00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3.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一種旅館區面積係20㎡。
4038青年活動中心區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一)(7.22公頃)第一種旅館區(16.97公頃)1.考量實際執行管理與後續營運需求,調整變更分區名稱,並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
2.該變更係屬名稱調整,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皆與現行計畫相同,故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備註:嘉義縣及臺南市轄區。
依本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1,建議納入下次全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三)(9.75公頃)旅館區旅館區(旅一)(3.24公頃)第二種旅館區(23.25公頃)旅館區(旅二)(5.27公頃)旅館區(旅三)(4.13公頃)旅館區(旅十一)(2.02公頃)旅館區(旅十二)(8.58公頃)
-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南再1萬○寺釋○華楠西區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地號(陳情土地原包括127-2、127-16、127-19、127-26地號,嗣後經陳情人108.12.4陳情予以剔除)農業區宗教專用區【108.10.25陳情】對「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計畫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案提出陳情意見,請惠予受理。
1.陳情位置及範圍,詳見附件一。
2.陳情內容:請將前項楠西區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127-2、127-16、127-19、127-26等地號農業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3.陳情理由:
(1)本寺募建於民國77年,後於92年獲准取得「寺廟登記證」(詳見附件二),因近年宗教事業益受社會群眾踴躍權支持,建設需求與日俱增,配合寺廟範圍之需要,嗣於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分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現有部分土地尚未完成用地變更,為使用符合實際且適法,依法提請辦理用地變更。
(2)本案陳情變更之土地經本寺分別於98、100及103年陸續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登記謄本詳見附件三),且現況已作宗教事業使用,為使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相符,故就寺廟已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範圍,提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基地現況地形圖詳附件四)。
(3)本寺同意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自願贈與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並以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4)因旨揭案於臺南市、嘉義縣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並未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故懇請建議酌予採納(惟涉及尚待陳情人辦理及相關單位確認部分,為避免影響本案時程,納入後續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