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11-討論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湖內(大湖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11
案件id
MOI通檢湖地區20216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7年2月6日第916次會議決議略以:「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有案。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110年2月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0576100號函說明未能於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之理由略以:「本案刻正由本市第87期湖內區普濟自辦市地重劃會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因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辦)106年7月27日及108年4月9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實施,行政處理程序等作業大幅變革,本府地政局依獎辦第20條規定徵詢擬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後,刻正提請本府市地重劃暨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俟前開程序完成後,始能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相關事宜,是以本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無法於期限屆滿前審核通過,爰提送相關資料,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到部,擬申請延長開發期限3年,俾續完成市地重劃相關審議作業,因涉及本會第916次會議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為利本案整體開發作業之進行,有關高雄市政府擬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程3年1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
惟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第916次會議決議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7年2月6日第916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於期限屆滿而未能依照前開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