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1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原編號第七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1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6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提本會100年12月27日第771次會及102年3月12日第799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有關變更內容原編號第六、
- 七、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部分略以:「…(一)請桃園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二、嗣經桃園市政府於105年10月11日以府都計字第1050248840號函展延開發期程,經提本會105年12月27日第891次會決議略以:「本案同意延長開發期限以本會102年3月12日第799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為限;如桃園市政府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及農業區),以符本會第771次會及第799次會決議意旨。」;經該府擬定本案細部計畫時,考量上開開發期限於108年3月28日到期,且細部計畫尚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仍有部分課題涉及變更主要計畫及區段徵收,爰該府於108年3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80055946號函檢送資料報請再展延開發期限,經提本會108年5月7日第945次會決議略以:「…爰同意延長開發期限以本會102年3月12日第799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9年為限(111年3月28日),爾後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期程;如桃園市政府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及農業區),以符本會第771次會及第799次會決議意旨。」,核先敘明。
- 三、惟桃園市政府對於原編號第七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部分」,依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建議修正為「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及將第二次通盤檢討已發布實施之內容再次提出:「修正變更範圍、河川治理之公告範圍線及道路系統之調整」,並於109年5月8日府都計字第1090111610號函送再提會資料到部;因涉及前次通盤檢討已公告實施內容,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蘇委員瑛敏、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10月19日及12月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案經桃園市政府110年3月4日府都計字第1100049931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延長開發期限以本會102年3月12日第799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為限;如桃園市政府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及農業區),以符本會第771次會及第799次會決議意旨。」在卷。
- 三、本案桃園市政府建議再調整變更部分:
(一)原編號第七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部分」,建議修正為「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二)將第二次通盤檢討已發布實施之內容再次提出:「修正變更範圍、河川治理之公告範圍線及道路系統之調整」,涉及前次通盤檢討已公告實施內容;且本(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審議完竣(100年12月27日第771次會、102年3月12日第799次會及105年12月27日第891次會)在卷。
- 四、綜合以上,本案涉及本會第799次會議決議內容調整,為符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四點略以「…應以非變更原主要計畫無以配合實際地形或現況,且為局部性修正,並不影響原規劃意旨者為限。」及避免延宕審議時效,故維持原計畫,較為妥適;惟考量桃園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本案仍有改變開發方式之必要,且該細部計畫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故請桃園市政府研提本案(變更內容原編號第六、七、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部分)都市計畫之規劃原意及變更過程、無法再延長開發期程之應變措施、合法建物拆遷及河川治理之公告範圍線並彙整公開展覽陳情意見後,變更主要計畫分區、整體開發範圍及擬改採重劃方式以提高開發可行性等之考量因素,詳為補充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以資妥適。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10月19日及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