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21-討論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2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16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7月26日第76次會議及108年9月6日第77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50776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張委員桂鳳、林前委員旺根、洪委員啟東、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3月6日、109年8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10年2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0718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0年2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0718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4案,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檢討評估研提2修正方案,擬採方案1將市場用地周邊部分道路用地納入,一併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1節(詳附件1),同意依照辦理;惟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後將取消部分現有通道,有關本案之道路系統規劃開闢部分,請市政府務必配合地區防救災交通網絡規劃辦理。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至第8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劉○窃民土地坐落大寮區水源段地號54、56、57計叁筆,其中一筆56地號為四米計畫道路,懇請同意廢除該計畫道路,以符實情,實感德便。
1.該筆土地56地號前面臨鳳林公路,後有既成道路相險十公尺又有已開闢完成8米道路,在這區段三條道路相隔又密集,易形成交通瓶頸衍生不必要之交通問題,況且廢除後不會影響任何人的權益,顯然失去都市計畫旨意。
2.通往鳳林公路口又無交通號誌燈,行車速度快,交通安全堪慮。
3.故懇請同意廢除56地號四米計畫道路一筆,以免影響窃民損失及權益。
4.檢附證明書一份。
5.證明書:本人陳朝春居住高雄市大寮區鳳林四路136號確實證明劉為坐落大寮區水源段56地號廢除四米計畫道路,不會影響任何人的權益事實無訛,特此證明。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查所陳大寮區水源段56地號為人行步道,現況未開闢,周邊同段54、57、61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皆為陳情人所有。
2.依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110年6月1日函表示,周邊同段57、61地號土地領有建築執照,且經指定案地為建築線在案。
3.另依本府交通局110年6月15日函表示,本案人行步道開闢後對於紓解分散周邊地區交通流量效益尚未顯著,惟該人行步道串連南北側人行動線,西側81期市地重劃亦有人設計行人專用號誌,與周邊既有發展中之計畫應整體考量。
4.考量交通局意見,本案道路屬整體系統性之路網,為本次專案通檢原則「態樣8」(具有串聯性、系統之公設用地),維持原計畫;另考量本案路網系統整體性及本市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原則,將納本計畫區下次地區通盤檢討整體規劃辦理。
- 四、變更編號11及變更編號12之變更內容示意圖,圖例似有誤植,請查明補正。
- 五、本次通盤檢討減少3處兒童遊戲場用地,考量兒童遊戲場用地之功能性及必要性,建議本計畫區內未來如有整體開發地區應妥予劃設補足,以維持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
- 六、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本府地政局109年12月31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971922600號函提送本局修正後方案1評估報告(報部變更編號第4案)變更大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4案(市2用地、道路用地)之方案1可行性評估
- 一、重劃範圍:本重劃區坐落於高雄市大寮區內湖段及內厝段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總面積約為0.38公頃。
- 二、評估依據:依據市府都發局109年11月26日高市都發規字第10935794800號函辦理。
- 三、辦理重劃預期效益:
(一)開發建築用地及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預計開發約0.26公頃住宅區建築用地,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約0.12公頃。
(二)配合本區都市計畫變更,改善公共安全與交通,促進土地合理使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消除土地畸零或不整現象,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依上述計畫書(建議方案)之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如下:
土地使用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住宅區0.2668.42小計0.2668.42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0.1231.58小計0.1231.58合計0.38100.00
- 四、重劃區公、私有土地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分析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人數面積(公頃)百分比(%)公有地主20.0923.68私有地主510.2976.32合計530.38100.00(備註:實際面積應依實際測量地籍分割之面積為準。)
- 五、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約29.71%
- 六、預估費用負擔:本重劃區開發總費用概估約新台幣29,994,770元,費用負擔約16.89%
- 七、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約46.60﹪(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率+費用負擔平均比=29.71%+16.89%=46.60%)(備註:上開實際費用及實際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應依市地重劃計畫書為準。)
- 八、評估分析:
(一)本區平均重劃負擔比約46.60%,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需徵求重劃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過半之同意,始得辦理重劃。
(二)本區部分土地(大寮區內湖段536-1地號)位於山坡地範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9條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為利日後重劃開發進行,建請先行辦理水土保持評估。
- 九、本案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高雄市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2)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一)3請補充說明採變更回饋及採整體開發之負擔比例差異說明部分,查本次會議補充資料中試算市地重劃總負擔,應僅得計算公共設施負擔與工程費用負擔,不得將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納入計算,建請調整相關分析說明。有關前開採變更回饋及整體開發之不同方式,其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如有補充說明二者差異之需要,建請於其他段落敘明,以免造成誤解。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彙整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1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與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鳳林四路東側、中正路以北市場用地(市4)0.11第二種住宅區(附)0.101.查市4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地面積為0.10公頃,國有地面積為0.01公頃;兒8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私有。
2.市4用地現況部分為停車場使用,東側臨道路用地部分為臨時攤販使用;東側道路用地及鐵路用地為道路使用;兒8用地為停車場使用。
3.依本案變更原則採態樣1跨區整體1.圖幅3370、3369。
2.第1處跨區整體開發區。
3.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4.附帶條件:
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補充說明兒8用地東側人行步道用地納入辦理整體開發之理由。
2.承上,建請高雄市政府一併研議維持人行步道用地之需求性,及調整變更為綠地用地之可行性。
3.考量本案檢討原則中針對系道路用地(附)0.01「市4」西側計畫道路人行步道用地0.02第二種住宅區(附)0.02「市4」東側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附)0.02「市4」東側中興路鐵路用地0.02道路用地(附)0.02平等路與明德路交叉口之西南側兒童遊戲場用地(兒8)0.22第二種住宅區(附)0.15綠地用地(附)0.07「兒8」南側計畫道路人行步道用地0.02人行步道用地(附)0.02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開發,變更市4用地為住宅區(附),惟考量其東側現況為臨時攤販使用,變更後住宅區不易出入通行,爰將東側部分道路用地及鐵路用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4.考量兒8用地周圍閭鄰單元缺乏社區性綠地,爰變更部分為住宅區(附),部分為綠地用地,並將其周邊未取得之人行步道用地一併納入本處整體開發範圍。
統性、連續性之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建議仍維持原計畫,又本案擬將人行步道用地納入變更,似有不符前開檢討原則之情形,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擬道路用地納入檢討變更之原則,強化變更理由。
4.經市政府重新檢視,考量周邊閭鄰單元缺乏社區性綠地,調整綠地配置方式,並考量住宅區指定建築之需求,將周邊人行步道用地一併納入辦理整體開發,建議同意。(詳附件1)34正氣路以南、正氣路29巷東側市場用地(市1)0.14第二種住宅區(附)0.11查市1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私有,其現況為空地,考量周邊閭鄰單1.圖幅3467。
2.第1處個別整體開發。
3.公共設施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將綠地用地(附)0.03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市1」周圍計畫道路人行步道用地0.03人行步道用地(附)0.03元缺乏社區性綠地,故配置綠地用地,其餘劃設住宅區(附),其周邊人行步道用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處理態樣2。
4.附帶條件:
應以個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人行步道用地一併調整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及綠地用地後,將造成範圍東側形成裡地,無法指定建築線,為保障周邊地主權益,爰本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3山頂路東及長榮街交叉口之西南側市場用地(市2)0.26第二種住宅區(附)0.261.查市2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地面積為0.20公頃,國有地面積為0.06公頃。
2.市2用地現況部分為停車場、臨時建築及既成道路使用。
3.本案變更內容原依變更原則採態樣2個別整體開發,惟經本府地政單位評估財務負擔偏高,且於報內政部審議前,經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本處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意見同意數未達法定人數及面積各1/2情形,故本案依本市都委會決議,改採態樣6-1變更為住宅區(附)。
1.圖幅3468。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1。
3.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
4.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1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考量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爰本案建議仍請高雄市政府再重新檢討評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如可考量納入周邊必要開闢之道路一半寬度、或調整變更為商業區等修正方案),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55正氣路29巷西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0.07第二種住宅區(特)0.07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態樣6-2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1.圖幅3467。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2。
3.本基地周邊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容積率180%)。
4.容積計算方式:調降後容積率(%)=變更後分區容積率(180%)╳(1-變更負擔比例(35%))。
故本基地住宅區之容積率由180%調降為117%;建蔽率60%。
5.附帶條件:
(1)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建議調整為採態樣6(原態樣6-1)辦理,並請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原因,強化採樣態6辦理之理由。
2.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5%,附帶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2)以降容積回饋申請建築之基地,不得申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或增額容積,惟經完成以代金折抵用地負擔後,始得申請。其代金之計算比照通案性規定辦理。
(3)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3.上開附帶條件內容,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66水源路以南,青山街西側兒童遊戲場用地(兒5)0.25第二種住宅區(特)0.25同編號5。1.圖幅3369、3469。
2.同編號5備註2~5。
同編號5。
77進學路以西,進學路二巷及及進學路六巷之間兒童遊戲場用地(兒3)(部分)0.13第二種住宅區(特)0.13同編號5。1.圖幅3468。
2.同編號5備註2~5。
同編號5。
88鳳林三路382巷以南,力行路西側市場用地(市5)0.51第二種住宅區(特)0.51同編號5。1.圖幅3567。
2.同編號5備註2~5。
同編號5,惟建議高雄市政府針對市場用地之檢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討變更,可進一步研議採其他多元方式處理(如都市更新)。
910機九西及南側、崇善路以東、仁忠路以北公園用地(公6)(部分)0.06保護區0.06該用地現況為墓地使用,考量未開闢取得,且土地尚不適宜作為居住之建築使用,建議變更為保護區。
1.圖幅3466。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3.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查本案東西兩側變更範圍中間之公園用地夾雜部分私有土地,為保障民眾權益,建議將前開私有土地一併調整變更為保護區,請高雄市政府將私有土地與變更範圍接臨之國有土地一併納入調整變更,以使變更範圍較為完整,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案件,建請刪除附帶條件3應於核定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等規定。
1012大寮區垃圾衛生掩埋場(88快速道路垃圾處理場用地(部分)0.08保護區0.08該用地現已開闢作大寮垃圾衛生掩埋場使用,考量未開1.圖幅3367、3368。
2.公共設施建議除請將確認已無使用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大寮交流道以南)闢取得土地部分尚有0.08公頃屬山坡地陡峭地區,不適宜作為居住之建築使用,建議變更為保護區。
處理態樣5。
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大寮區黃厝段1、98地號、內厝段1116地號體育場用地(部分)0.03文教區(附)0.03查陳情案第9案該地號為本案檢討範疇,依教育部107年4月24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055754號函校地管用合一建議,並配合本案檢討原則,符合公設處理態樣7,爰變更該地號為文教區。
1.圖幅3466、3467。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7。
3.新增變更案件,參酌公展期間人陳編號第9案辦理。
4.本案考量變更屬文教設施使用且現況未有建築使用,其僅得作開放空間使用,予以免負擔回饋。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大寮區內厝段177地號(圖幅3367)體育場用地(部分)0.20學校用地0.20查內厝段177地號之土地為大寮國中經管之市有地,且位於大寮國中範圍內,為利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使用合理性,爰變更上開177地號體育場用地為學校用地。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14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1變2案調整方案附件2「變更大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本案檢討變更方式與原則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採樣態6-1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辦理變更之原則,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如獲致共識,再請將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
1.遵照辦理,本案依107年4月10日營建署審議同意本市公設整體檢討構想辦理,經優先以整體開發評估不可行後採其他多元解編方式辦理,本計畫區原態樣6-1公設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35%、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40%。
2.本次實質變更提列11案,其中採整體開發者共2案(態樣1、2)、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及其他分區者共4案(態樣5),餘難以整體開發者共5案(態樣6)之說明詳附件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附件二(整體開發區評估說明)。
3.難以整體開發之理由已納入變更理由如附件三(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2.有關樣態6-2擬以降容積作為回饋條件1節,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前並無容積率,且涉及其他類似案件檢討變更之公平性與合理性事宜,爰建議樣態6-2予以刪除,原採樣態6-2變更之個案請調整為採態樣6-1辦理(統稱樣態6),並請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分析資料。
1.遵照辦理,修正後第四章第三節如附件五。
2.難以整體開發之理由納入變更理由如附件三(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3.承上,以樣態6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回饋者,因其回饋比例(變更為住宅區負擔35%、變1.本計畫採整體開發(態樣1、2)及變更負擔回饋(態樣6)差異說明:
(1)態樣1、態樣2重劃總負擔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更為商業區負擔40%)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負擔不超過45%)不同,建請補充說明採前開二種方式辦理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另亦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後回饋之執行方式,係以捐贈土地或折繳代金方式為原則。
A.總負擔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公共設施負擔加計市地重劃工程費用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
B.經重劃後得受減稅之利益,參酌「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重劃期間之地價稅得免徵,完成後則減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2)態樣6負擔回饋A.公共設施負擔依據通案性變更負擔比例回饋,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變更回饋比例為35%。
B.土地所有權人需加計稅額負擔,土地變更為可建築之使用分區後,土地價值上漲,應徵土地增值稅。
(3)經試算總負擔包含公共設施負擔、工程費用負擔、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本計畫區採市地重劃案件之總負擔約52.64%~54.73%;採繳納回饋案件免工程費用負擔,其總負擔約51.97%,兩者方案之地主負擔比例已相當,詳附件四。
2.態樣6變更回饋方式得以捐贈土地或折繳代金執行。
(二)本案係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本次檢討變更後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本計畫係以生活圈模式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以生活圈概念聯合周邊都市計畫區整體檢討發展強度及公共設施投資。本計畫區位於林園大寮生活圈,包含大寮都市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計畫、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及大坪頂特定區計畫。
2.林園大寮生活圈現行公共設施用地共計1,544.16公頃,占生活圈面積17.59%,並以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占生活圈面積之7.84%占比最高,其次為大坪頂特定區計畫33.99%、大寮都市計畫8.17%;另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共計約304.78公頃,占生活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9.74%。
3.經本計畫檢討後,林園大寮生活圈公共設施用地約為1,542.44公頃,占生活圈面積17.57%(減少0.02%)、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約為303.91公頃,占生活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9.68%(減少0.06%)。
4.另依據「台灣地區公園系統之研究」公共設施用地服務半徑,分析大寮計畫區及林園大寮生活圈檢討變更前後開放空間之服務範圍(詳附件六),檢討變更後開放空間之服務範圍滿足計畫區之需求。
5.經本計畫檢討後,大寮都市計畫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減少0.87公頃,面積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面積,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4款,本計畫區已開闢學校用地可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使用之開放空間及已開闢體育場用地共約14.59公頃;另依原則第6款,經本計畫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實際取得面積較通盤檢討前增加,故得不受通盤檢討後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面積之限制,詳附件六說明。
6.林園大寮生活圈經本計畫檢討變更後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僅減少0.87公頃、占比減少0.06%,且仍可透過整體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開發方式開闢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提高公共設施使用效益,詳附件六所示。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四)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主辦單位欄位內容,應依各該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逐項表列,以避免混淆;如為本次變更後應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因屬公辦市地重劃,主辦單位欄位請將重劃會刪除。
遵照辦理,詳附件七。
(五)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詳附件八及附件九。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
(六)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包含新變更編號第2、3、9案,需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3.採樣態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