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21-討論事項-第11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2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629
概要說明
- 說明:再發展區內可建築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1.本計畫原「附帶條件七」地區經本府地政局檢視重劃可行性不高,基於保障市地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考量本計畫區都市發展,本次檢討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參、解決對策之第三點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已發展之市區,依計畫書規定實施整體開發確有困難者,得適切調降該地區之容積率後,部分剔除於整體開發或全部解除整體開發之限制,爰此,調整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方案,改採「再發展區」方式開發,以順利推動本地區之發展。
2.考量台三乙線道路兩側房屋密集,交通動線系統與台三乙線之銜接及公共設施劃設,除整體負擔過高外,亦不符現況發展需求。
3.本次檢討除部分綠地因街廓深度不足致不利建築使用,維持原計畫綠地外,其餘因應都市發展現況,取消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調降容積率替代負擔回饋,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增加都市土地開發利用之可行性。
4.未能整體開發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編列預算或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
附件二、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0之新增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調整計畫目標年綠地用地(0.01)機關用地(四)(0.01)因應龍潭教會之範圍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為避免檢討變更後產生畸零地,配合鄰近分區,由綠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配合週邊土地整體使用。
變更範圍:
碧湖段895地號。
附件三、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4之修正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411國民旅社國民旅社區(5.39)住宅區(原國民旅社區)(5.39)1.考量現今已無國民旅社之使用及業別,且該容許使用項目等相關定義不明,造成使用管制之執行困難,故變更為住宅區(原國民旅社區),並適度放寬容許使用項目,增加土地使用彈性,且採調降容積率強度方式,以符變更回饋之衡平性。
2.考量土地使用之多元化,予以變更國民旅社區為住宅區(原國民旅社區),並調整容積率為120%。
附件四、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7之修正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17人陳、逾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保護區(0.19)機關用地(0.19)配合核研所實際管理範圍,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
變更範圍:龍潭區中科段542、620、622、624等4筆地號附件五、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2之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2逾48市二東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3)機關用地(0.91)農業區(0.12)附件六、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3之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3-計畫區西側綠地用地(3.49)農業區(3.46)公園用地(公六)(0.03)1.本案綠地位於計畫區西側外圍農業區與計畫道路之間,經檢討該地區已開闢有大面積之公園綠地(石管局-石門大草坪)可供民眾遊憩使用,且農業區亦兼具隔離緩衝綠帶之功能性,已無留設必要,本次檢討配合鄰近分區調整變更為農業區。
2.公六用地毗鄰之綠地屬公有地部分,已併同公六用地開闢使用,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
3.毗鄰非都市土地之綠地用地,公有地部分現況係供通行使用,維持原計畫無礙鄰近分區進出。
4.依本市土地變更回饋原則,本案非屬變更為建築用地或高使用價值之土地,得免予回饋。
附件七、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4之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4-台三乙線東側、廣停用地西側之道路及市場用地(二)市場用地(0.19)道路用地(0.67)住宅區(再發展區)(0.19)住宅區(再發展區)(0.67)1.大平聚落呈現早期客家先民的生活空間和證據,有其特有的結構和紋理,且大多為非正式營造過程所形成的舊有聚落。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且其歷史脈絡與紋理具保存價值。
2.依本府文化局桃園聚落普查計畫成果報告書(105年4月)建議:大平聚落及其周鄰地區尚保存著五條古道及建築群落完整,聚落的歷史脈絡清楚可循,惟私人產權,登錄具困難度,建議研議可行保存機制。
3.考量大平聚落大多為舊有聚落,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原計畫道路恐破壞舊聚落紋理,且現況亦有其它替代道路可供通行,亦無面臨未來因廢除計畫道路而無法建築之情形,經檢討於不影響兩側地主權益之前提下,予以維持住宅使用,變更為鄰近住宅區(再),得免予回饋。
4.市場用地(二)經本府經發局評估後建議檢討變更,故配合鄰近分區調整變更住宅區(再)。
附件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5之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516停十四南側旅館區(0.38)綠地(0.38)附件九、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0之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031永和宮兩側住宅區(再發展區)(0.04)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4)住宅區(再發展區)(0.07)依本次檢討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展繪疑義會議決議,以樁位成果為準,都市計畫配合辦理變更。
轉繪疑義A41附件十、配合逕人陳編號逕1之新增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文化路與佳安西路交叉口西側機四機關用地(四)(0.45)(石門水庫管理機關)機關用地(四)(0.45)1.機四用地為公有土地,考量其地理位置及周邊動線與勤務分擔及距離之合理性,確屬適宜增置救災救護勤務需求據點,以提升大石門地區服務品質與公共安全。
2.受限於該用地之指定用途,急需使用之消防單位無法辦理用地取得與使用,經與相關機關協商達成共識,將以有條件無償提供消防局使用。
3.為增益土地有效利用並避免計畫內容動輒變更,爰取消指定用途。
附件十一、配合逕人陳編號逕6之新增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中央偏右,Ⅱ道路南側道路用地(0.37)保護區(0.37)考量Ⅱ-1道路南端,部分道路路段高程落差大,道路開闢困難。本次檢討配合現況發展情形,取消部分計畫道路,配合鄰近分區變更道路用地為保護區。
- 八、臨時動議報告案件
決議
- 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建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部分道路用地(0.01)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商業區)(*)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面積約0.79㎡為道路截角。
47人陳市(二)西南側綠地(0.53)住宅區(0.53)1.計畫圖名稱標示錯誤更正。
2.紅橋段755-2等31筆土地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誤植為綠地,本次更正為住宅區。
更正範圍:紅橋段755-2、756-3、757-2、823-2、824、832-1、833、834-1、835-1、835-2、836-1、837、838、839、840、841、856、857、858、859-1、860-1、861、862-1、876、877-1、878-1、879、880-2、880-1、881-1、882-1等31筆。
照市政府研議意見通過,並配合刪除變更之地號。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主旨:請惠予協助辦理「變更石門都市計畫」『機4用地』指定用途變更為北水局及消防局使用,請查照惠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