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31-討論事項-第8案:內政部為「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31
案件id
MOI內政場園區202172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復貴分署110年7月19日城規字第1109009106號函。
- 二、有關旨案為配合灌溉設施專用區北移調整新台15線1-8-30M計畫道路一節,因旨案本局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理「台15線及台4線配合桃園國際機場擴建辦理改線工程」在案,該處已完成設計並於110年6月1日公告招標,為期不影響航空城推動計畫整體發展之執行及預定期程(含該聯外道路預定於110年9月完成招標,110年11月開工等),爰檢附前述公告上網相關圖資1份,建請協助配合規劃相關道路用地。
- 三、隨文檢送「台15線及台4線配合桃園國際機場擴建辦理改線工程」公告招標相關圖資1份。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2次會議審竣內容,將灌溉設施專用區北移至道路編號1-8-30M北側,係為連接埔心溪及南崁溪計畫區外灌溉系統使用。原2公尺灌溉設施專用區原位於道路編號1-8-30M南側及機場專用區範圍內,後調整至道路編號1-8-30M北側後,其原緊鄰機場專用區之灌溉設施專用區配合調整為道路用地。
2.另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0年7月15日來文表示,計畫道路1-8-30M已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理改線工程招標作業,為不影響計畫整體發展及執行,建議依據工程招標範圍調整計畫道路之路型。
3.綜上,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業已就計畫道路1-8-30M之道路與灌溉設施專用區區位銜接之道路設計等內容辦理招標作業,為利後續道路開闢與執行,建議依據前開提供之道路圖資範圍修正計畫道路1-8-30M之範圍。
C再徵人2-34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26日府都綜字第1100019357號函。
- 一、修正理由(一)本府前於109年5月20日提送建議修正都市計畫資料中,有關「機關用地劃設文大用地」建議內容摘略如下:
「3.修正原則(2)新增文大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類別及建蔽率、容積率規定,建議比照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附表二學校用地規定,容積率為200%(原計畫亦同),建蔽率為50%(原計畫機關用地為60%)。
4.建議修正方案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依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略以):「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除都市計畫書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附表二之規定。其學校用地(大專以上),建蔽率50%、容積率250%。」。爰考量文大用地實際使用需求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規定,建議酌予採納,修正學校用地(文大)之容積率為250%。
分類人陳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2)文大用地為新增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增訂該項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50%、容積率200%之規定。」(二)查本府上開建議修正原意,係將原機關用地(機10與機2)變更為文大用地(文大1及文大2),並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附表二學校用地(大專以上)規定(建蔽率50%、容積率250%;詳後附),新訂文大用地容積率為250%(原計畫機關用地亦同),建蔽率為50%(原計畫機關用地為60%);惟實際檢送資料時文大用地容積率誤植為200%,致109年12月8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2次會議決議文大用地容積率為200%(再徵人2-7案),爰請協助釐正文大用地容積率為250%。
- 二、建議修正內容B1再徵人2-35桃園市政府橫山段橫山小段42-2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19日府地航字第1100117496號函。
- 一、考量人民陳情意見,部分第三種住宅區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一)修正理由有關大園區橫山段橫山小段42-2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住家進出通路需要,前於內政部都委會第818次會議(詳圖1-1)陳情拒絕徵收,經審議決議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惟第940次審定版都市計畫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納入區段徵收,本府於109年11月9日辦理土地區段徵收公告,民眾不服徵收處分提起訴願,內政部以110年2月4日台內地字第1100104392號函知行政院後續將循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爰建議將42-2地號土地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
(二)修正區位(詳圖1-2標示處)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桃園市大園區橫山段橫山小段40-2地號土地,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內容規劃為第三種住宅區。
2.另查102年10月3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8次會議
決議
- 決議供社區通行之既成道路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由該社區自行取得,不納入區段徵收。
惟後部大會第940次會議已修正「樁位測量作業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之處理原則」,將社區必要出入通路規劃為廣場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因針對第一種住宅區出入道路規劃原則已修正,建議修改部大會第818次人陳編號人648號決議內容,修正內容如下:「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1.所陳土地位於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440及440-17地號等2筆土地甲種建築用地,面積約0.14公頃,考量居民合法居住權利之保障,同意予以保留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2.將社區出入道路劃設為廣場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