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31-討論事項-第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31
案件id
MOI通檢蘆竹鄉202172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7月4日第3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都計字第108027164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王前委員秀娟、邱委員英浩、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2月16日及109年6月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0日府都計字第109017248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0日府都計字第109017248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都市計畫人口推估與檢討乙節,請市政府依桃園市國土計畫載列涉及本計畫區之生活圈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埤塘檢討原則,涉及保留池及主管機關需求及檢討,故請市政府加強不同使用需求之說明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考量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故計畫書內涉及相關用地之取得方式與經費,請一併配合調整,以符實際。
- 四、有關已取得而尚未開闢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請市政府查明釐清是否涉及收回或撤銷徵收之情事,並請主管機關儘速開闢使用。
- 五、請補充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相關現況發展、土地權屬及擬定時間等資料,另實施進度與經費,請補充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經費,以玆完備。
- 六、計畫書所載部分面積資料不一致,併請查明修正,以資明確。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2月26日、109年6月4日2次會議):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桃園生活圈等9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設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說明資料,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區中央,公一北側地區住宅區(0.02)公園用地(公一)(0.02)1.住宅區之現況為埤塘公園使用,且為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爰變更為公園用地。
2.商業區及道路用地產權多為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考量大竹路為地區主要交通動線,人車流均多,且近期因道路工程增設人行空間致減少整體路邊停車空間供給,為滿足區域停車需求及增加原停三用地未來停車設施規劃之彈性,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本案除為考量現況埤塘完整性,故將商業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10)停車場用地(停三)(0.27)道路用地(0.17)23計畫區東側,社三用地社教用地(社三)(0.11)農業區(0.11)該社教用地尚未開闢取得,現況為埤塘公園使用,且屬桃園農田水利會之保留池,爰變更為毗鄰之農業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4計畫區南側,綠四用地綠地用地(綠四)(0.92)綠地(兼供道路使用)(0.92)考量高速公路二側綠地未來配合交通路網闢建之用地需求,以及部分現況已作道路使用之地主權益,調整綠地用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人1、2、3、4案計畫區東北側,機二用地及其周邊地區商業區(0.004)機關用地(機二)(0.004)1.機二西側屬機關管用範圍之商業區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
2.機二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經洽警察局已無使用需求,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商業區,並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二)(0.002)商業區(0.00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人21案計畫區東北側,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0.01)綠地用地(0.01)該土地經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規模及區位,爰變更為綠地用地。
變更範圍以蘆竹區宏昌段1119-1地號為準。
本案除請補充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相關同意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原編號」為公展草案之編號;「新編號」係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後之編號。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市議員郭○華辦公室陳情位置:
綠地用地1.蘆竹區龍林街開南段222-1、222-2、226等地號編定為公共設施(綠地使用),而現階段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已編定龍林街為既成道路使用。
2.建請修正通盤檢討解編為道路使用,增進社會福祉、以嘉惠民眾。
酌以採納。
陳情位置業已納入本次檢討變更編號第3案,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