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31-討論事項-第4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暫予保留審議編號第11-1、11-2)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720
概要說明
- 說明:新營區新榮段831地號不參與土地重劃相關說明。
陳情事項:本人王琬靈於107年底購新營區新榮段831地號欲為興建工廠使用,前地主提供的土地代書雖告知此區為重劃區,可作興建工廠使用。仲介也於購買前調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表示為乙種工業用地可興建,故因興建工廠需求購買之,但礙於資金及後續新冠肺炎盛行,延誤了工廠興建工程。此地號確實將為興建工廠所須,故不參與重劃,以上陳情,請再協助,謝謝。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1.本計畫之檢討原則如下:
(1)合法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廠房)且現況仍為工業使用,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維持工業區。
(2)合法建築物同意採代金饋且及於94年間依「臺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採繳納代金回饋。
(3)合法建物同意採市地重劃及其餘之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修正如附件一、附件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依上開變更原則,有關所陳土地毗鄰之新榮段830地號土地現況仍為工業使用,且依上開檢討變更原則,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故維持乙種工業區。
3.本次陳情新榮段831地號土地因毗鄰同段830地號之乙種工業區,並經地主表示確有其興建工廠作工業使用之需求,基於工業區完整連接且非位屬重劃後之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故將其剔除變更審議第11-1案之市地重劃範圍,維持乙種工業區。
4.另考量新榮段831地號目前尚未申請建築使用,考量陳情土地與周邊住宅區應有適當區隔,該工業區涉及鄰住宅區側邊,於土地使用管制增訂退縮建築之規定。
附件一、審議編號11-1、11-2修正土地使用計畫明細表審議編號項目面積(公頃)占市地重劃範圍面積比(%)11-1土地使用計畫住宅區(附一)6.481563.00小計6.481563.00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0.84548.22公園用地兼供兒童遊樂場使用(附一)0.21642.10公園用地(附一)0.66526.47綠地用地(附一)0.81387.91停車場用地(附一)0.62926.12廣場用地(附一)0.00970.09道路用地(附一)0.62716.10小計3.806837.00總計10.2883100.0011-2土地使用計畫住宅區(附二)1.2222–小計1.2222–本計畫面積11.5105–附件二、審議編號11-1、11-2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
決議
- 決議:本案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新營都市計畫之產業調整方向與定位、都市計畫工業區之轉型配套措施、工業區與住宅區混合使用之衝突與競合、計畫道路調整之可行性及整體檢討變更後之公益性與都市環境外部效益等課題,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退請市政府詳為補充具體可行方案,並由本會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成員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續審,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12月3日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本案乙種工業區自民國56年劃設迄今,且區內計畫道路於79年已徵收開闢完成,現況僅零星土地申請作工業使用,仍有七成為閒置狀態,故請市府就本案原規劃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法規容許使用之課題、道路系統及基盤設施是否符合產業使用之設計規範及維持工業使用是否符合都市發展需求等妥以檢討分析,以強化本次轉型為其他使用之合理性。
- 二、本案除考量區位條件與現況發展外,應從整體區域性角度,依據臺南市國土計畫(草案)、全市性產業發展政策指導方向,思考與周邊都市計畫之關聯性及產業用地競合情形等,提出空間發展定位、規劃構想、策略及檢討變更原則等,進而適切規劃土地使用計畫。
- 三、本次變更範圍因94年原臺南縣政府訂定工業區總量管制並受理「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般商業設施之申請(業於同年12月5日公告不得申請設置),致衍生部分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考量本區仍屬低度利用之工業區,且因國道1號重大交通建設及台糖、台紙產業轉型發展等都市環境變遷所致,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可朝轉型為住宅與產業混合使用之型態,故請補充本案社會經濟、人口變化、產業供需及土地使用等現況分析、各類轉型使用之變更處理原則、回饋機制、後續混合使用之管制介面以及與周邊公共設施之銜接措施等,並納入計畫敘明。
- 四、本次變更內容涉及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市政府應檢附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各整體開發區可行性評估文件,以利供委員審議之參考。
- 五、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七、變更內容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19-1新榮路西側工業區乙種工業區(9.6638)住宅區(附一)(6.7941)1.該工業區於56年即已劃設且區內道路皆已開闢,惟因其街廓形狀非方正,呈頃斜狹長不適宜興建廠房,故劃設迄今僅部分地區開發工業使用及於94年間依「台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
2.據經濟發展局表示該工業區街廓形狀較不適宜作工業使用,已無工業發展需求;且本計畫區計畫人口達成率已高達97%,且住宅區使用率亦達85%,本計畫區尚有住宅區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依合法建築物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及104年7月10日地主說明會,新榮段394、447、830等3筆地號,現況為工業使用且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故維持工業區外,餘皆調整變更。
4.為避免拆遷補償,現況已依「台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之合法建築,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並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5.另考量位屬整體開發範圍東南側外(新進路及新生路交叉口)尚有夾雜部分私有零星土地,為免後續重劃產生畸零地情形,爰將上開私有土地納入重劃範圍。
6.本案東側臨刻正推動之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區,且鄰近卸鹽台、新營糖廠及南紙社區等,可透過整體開發,形塑該地區優質環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考量區外道路系統銜接、與排水系統佈設劃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及配合相關人陳意見,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故同意市府所提修正內容如后附件一、附件二。。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一)(公兒五十
-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人1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榮段366、370地號1.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新榮段366、370地號,2筆土地位於長勝營區暨公十公園整體規劃範圍內,請依103年3月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編號9-2案附二納入辦理,以代金抵繳回饋方式作業。
2.上開土地為同一人所有基地且於93年8月9日以有建物完成。建物使用執造:(93)南工使字第1369號建物所有權狀建物標示如下:
座落:新營區新榮段建號:00396-000門牌號碼:民榮里17鄰新榮4街105號建築完成日期:民國93年8月9日建物座落地號:新榮段0366-00003.請體恤基層營生不易減少資源耗費敬請同意以代金抵繳方式辦理。
請同意以代金抵繳方式辦理。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1.本計畫之檢討原則如下:
(1)合法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廠房)且現況仍為工業使用,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維持工業區。
(2)合法建築物同意採代金回饋且及於94年間依「臺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採繳納代金回饋。
(3)合法建物同意採市地重劃及其餘之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2.查新榮段366地號土地領有93南縣使字第1369號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為廠房),現況仍為工業使用;同段370地號土地尚未開發建築。
3.依上開變更原則,考量新榮段366地號土地已有合法建築物,故改納入變更審議第11-2案辦理,變更為住宅區並採繳納代金回饋。另新榮段370地號土地因尚未開發建築,故納入變更審議第11-1案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修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