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41-討論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41
案件id
MOI通檢中山區20217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8年8月8日第75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8308462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謝委員靜琪、蘇前委員淑娟、張前委員馨文、蘇委員振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1月4日、109年2月6日、4月21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9306033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93060333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六、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臺北市政府以110年3月31日府授都規字第1103032120號函及110年7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100092996號函送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表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本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情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三小段972、980、982-3、997、1000地號共5筆土地(主圓6及細圓3案)現供本公司中山變電所使用,內政部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原選定該土地為社宅用地,惟依109年10月16日內政部花政務次長拜會本公司董事長討論社會住宅基地取得、變電所與社宅共構、內湖東湖社宅待協商事宜會談備忘錄結論,內政部業已解除列管作為社宅用地,爰無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
◼陳情位置:變更編號主圓6(變更商業區為變電所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本案陳情意見建議採納,說明如下:
1.查本變更案係109年10月1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78次會議,審議同意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陳情變更中山區吉林段三小段972地號等5筆土地商業區為變電所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故納入本通檢案第2次公開展覽辦理(變更編號主圓6)。
2.本案經本府函轉內政部營建署,經該署以110年3月24日營署城更字第1100819861號函說明:「旨案基地業於本部花政務次長109年10月16日拜會該公司楊董事長會議備忘錄決議,解除列管社會住宅用地,爰本基地業無都市計畫變更需求。」3.考量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內政部營建署經協商後已有共識,解除列管作為社會住宅使用,爰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301、301-1、301-2、301-3、301-4、301-5、302、302-4、302-5、302-6、302-7、303-1、303-2、303-3、303-4、303-5、306、306-1、306-2、306-3、306-4、306-5、306-6、306-7、306-8地號等25筆土地,面積約0.85公頃,擬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使用分區由「國中用地」為「機關及社福設施用地」。
2.本基地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現況為臨時停車場、巷道及建物(大部分閒置),都市計畫為國中用地,然基地南側的北安國◼陳情位置:臺北市中山區北安國中北側國中用地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說明如下:
1.案址係本府72年8月12日府工二字第30524號公告「變更台北市公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變更風景區為國中用地迄今。案經本府教育局97年11月21日北市教工字第09739817900號函及103年12月29日北市教工字第10343344600號函表示案址北安國中北側9,490平方公尺土地無用地需求(包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所持有之本市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300地號土地),本府都市發展局以104年1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10340484200號函復該局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本案將納入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2.本府都市發展局108年3月28日召開會議研商案址後續規劃方向,本府衛生局及本市立聯合醫院經評估大直地區周邊5本案請納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檢討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中校舍興建皆已完善亦無其他使用需求,因此,擬於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考量周邊地區金融服務之需求,故留設部分土地興建分行行庫。並依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
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陳情變更國中用地為「機關及社福設施用地」。
3.本基地位於中山區北安路旁,鄰近國防部等重要軍事基地,為國家安全考量,興建社會住宅以不超過10層樓為準,因此希冀增加建蔽面積,故建請於細部計畫增訂「機關及社福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蔽率60%、容積率400%;地下層開挖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為70%),相關規劃建議內容詳附件說明資料。
公里範圍內缺乏大型醫院,緊急醫療需往返市中心或士林區以北之醫院,故有設立醫院以提升該區醫療品質之需求,且會中土地所有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後續倘市府採市價徵收該公司無意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表示已無使用需求。嗣後本府衛生局以109年1月2日北市衛企字第1083180204號函同意變更為醫療用地供本市市立聯合醫院使用。
3.案址後續納入本府辦理「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為醫療用地,復經109年8月13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9次會議審查通過,續於110年1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93120206號函報內政部核定。嗣後110年2月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針對該變更內容建議准予通過在案。
4.綜上,考量大直地區醫療量能之需求,建議本陳情內容不予採納,案址維持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變更為醫療用地。
5.倘後續經委員會決議仍須針對案址規劃方向調整討論,考量案址納入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建議仍應於該計畫案內審決變更方案。另有關大直地區社會住宅一節,查案址周邊600公尺範圍內本府現設有1處社會住宅(培英社宅),其規劃階段本府都市發展局至地區辦理3次說明會與地區溝通,並下修量體規模以及部分比例提供在地居民優先承租等措施,建議內政部應先就案址興建社宅辦理地區溝通,以供都委會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