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41-討論事項-第1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7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3月8日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8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8019571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張委員梅英、蘇委員瑛敏、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9月19日、108年11月7日、109年3月11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18日及109年7月21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2日府都計字第109030204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2日府都計字第109030204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都市計畫人口推估與檢討1節,請市政府依桃園市國土計畫載列涉及本計畫區之生活圈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更內容新編號第3案涉及公園用地之調整,為滿足當地之公共設施需求,維護都市環境品質,請市政府清查盤點計畫內區位適宜之閒置或轉型公有土地,研提增加公園用地等開放空間之因應方案或措施,以保障民眾應有之居住權益。
- 三、本次檢討將部分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故請市政府補充計畫區整體停車供需情形及後續處理措施或因應對策。
- 四、本次檢討部分變更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解編,依規定重劃總平均負擔比例超過45%,後續需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故請市政府於本案重新公開展覽時,確實調查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以符合後續辦理之可行性。
- 五、考量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故計畫書內涉及相關用地之取得方式及經費部分,請一併配合調整,以符實際。
- 六、實施進度與經費乙節,請修正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經費,以玆完備。
- 七、表5-1、表6-1相關公共設施用地資料不一致,請查明修正,另有關A21車站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辦理進度及計畫書相關資料亦請一併更新,以資明確。
- 八、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9月19日、11月7日、109年3月11日、5月7日、6月18日及7月21日6次會議):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中壢生活圈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
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討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補充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區南側之機一用地機關用地(0.09)農業區(0.09)經檢討該用地尚未開闢取得土地,台灣自來水公司已無使用需求,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毗鄰之農業區。
變更範圍:楊梅區仁美段739、740地號。
參採市府列席說明本案已納入108年12月12日公告實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範圍,爰刪除本案。
22計畫區高速公路用地二側之綠地用地綠地用地(13.15)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2.89)1.國道1號高速公路串聯桃園及中壢都會生活圈,而二側綠地部分現況已作道路使用,提供地區交通聯繫功能。
2.本市人口持續成長,為因應地區日益增加之交通需求,本府刻就高速公路二側綠地及既有道路系統進行路網規劃。
3.配合未來交通路網闢建之用地需求,並考量綠地已供既有道路使用之地主權益,調整綠地用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並可透過逐年編列預算變更範圍: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24地號、平鎮區高雙段460地號及楊梅區仁美段264地號等615筆土地。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及容積移轉方式取得。
快速道路用地(0.21)配合中豐北路使用現況,本次檢討變更為快速道路用地。
變更範圍:中壢區興和段603地號及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247-1地號等6筆土地。
道路用地(0.05)配合民族路使用現況,本次檢討變更為道路用地。
變更範圍: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594地號及平鎮區高雙段20地號等9筆土地。
人4計畫區之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0.05)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5)經檢討高雙段23-1、55、55-2、22-1及部分21-1地號等5筆土地(高速公路用地)非屬國道路權線範圍,考量該土地權屬與毗鄰綠地相同,配合未來交通路網闢建之用地需求,一併調整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並可透過逐年編列預算及容積移轉或其他多元方式取得。
變更範圍:平鎮區高雙段23-1、55、55-2、22-1及部分21-1地號等5筆土地。
33計畫區西側之市
- 一、停
- 一、兒
- 一、兒二及道路等用地市場用地(0.24)住宅區(0.47)1.市一用地經本府經發局評估,因無興闢開發計畫建議釋出,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停一用地經本府交通局評估,該區域無停車需求建議釋出,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配合市一、停一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涉及合法建物調整事宜,請市政府依全市土地變更負擔回停車場用地(0.20)道路用地(0.03)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0.08)兒童遊樂場用地(0.08)之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4.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兒
- 一、兒二等用地。
5.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饋等通案性原則辦理並納入變更理由敘明。
2.變更內容併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案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容如附表1、附圖1。
道路用地(0.19)道路用地(0.19)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原編號」為公展草案之編號;「新編號」係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後之編號。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黃○雪、林○中陳情位置:
平鎮區中央段868、868-1等地號陳情理由:
1.上述地號於未分割前皆統一為住宅區,並有合法登記之實體建物(平鎮區中央段554建號)登記在案。此乃本人合法所購買之土地、建物,係受憲法上財產權保障。
2.惟上述地號及建物卻遭貴單位重新測量後被迫分割為住宅用地與停車場用地,對本人合法取得之財產權使用上實有不妥及不公平之處。爰請貴單位盡速研議更正方案,以利本人之土地及建物能更正回住宅用地。
建議事項:
1.建請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盡速更正本人合法取得之財產權。
2.如蒙允准,希能列席內政部都委會之審議會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中央段86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中央段868-1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本次配合市一、停一用地檢討釋出,已將毗鄰之人行步道用地,併同變更為住宅區,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2.惟再查本案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含中央段868-1、877-1、709-1等3筆地號土地),前已取得合法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在案,後於97年度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因樁位偏差,以致地籍與實地不符,經樁位偏差研商會議決議依原樁位辦理逕為分割,本次將其變更為住宅區,關係人未因本次檢討而有所利得,得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免予回饋。
3.變更內容,詳附表1、附圖1。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及所提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如附表1、附圖1。
逕人2劉○村等43人陳情位置:
平鎮區中央段775、780、786、787等地號陳情理由:
1.本段坐落於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一段,被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公一)迄今已逾40餘年仍未見政府之徵收開闢意願。
2.本公共設施用地被劃為公園預定地,然周邊已有桃園市首座平鎮雙連坡碉堡公園(佔地約2.11公頃)、運動公園(計畫中)、過嶺森林公園等大型公園(佔地2.7公頃)設施,甚至毗鄰國立中央大學(屬開放式校園)、平鎮區游泳池,運動休閒機能十分健全,故本公共設施用地實已無徵收之必要。
3.本公共設施用地坐落於重要道路上,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一,在未徵收的情況下衍生諸多問題,如違法鐵皮屋興建、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本案公園用地前經本府工務局評估(105年5月7日桃工景字第1050014372號函),暫無需變更使用分區,且本市都委會審議期間無人民陳情意見,故維持原計畫,後續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逐年編列預算方式予以徵收取得外,亦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惟本次部分地主已進行整合,並提出陳情願以提供一定比例之公設用地予市府本案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及所提變更內容(如附表2、附圖2。),並請市政府考量周邊未開闢道路聯通性等內容納入妥為補充敘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環境髒亂,嚴重破壞市容。
建議事項:
1.盼能依據內政部自102年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針對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針對本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解編,以解決公保地地主長期以來土地利用受限之問題。
2.本公設保留地解編之後,公保地主同意桃園市政府先前推行之方案,依法提供一定比例之公設用地予市府,進行有利於市民及市容的公設設施開發興建。
方式,進行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經本府工務局再評估(109年5月5日桃工景字第1090019793號函)土地取得費用龐大,且周邊已開闢雙連坡碉堡公園、雙連公園及石門大圳過嶺支渠步道等設施,休閒機能健全,可適度解編部分公(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故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並考量人民陳情意見,建議予以採納陳情意見。
3.變更內容,詳附表1、附圖1。
逕人3劉○訓、劉○宗、劉○勝、劉○忠、劉○俊陳情位置:
平鎮區中央段775、780等地號陳情理由:
1.民國62年編定公園預定地,且未徵收開發。至今造成地方無法繁榮。
2.鄰近有中央大學、石門大圳休閒步道、碉堡公園…等,周邊均有居民休閒場所未受影響,充份有餘。
建議事項:
希望公園用地公(一)解編。
併逕人2案。同逕人2案。
附表1、變1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側之市一、停
- 一、兒
- 一、兒二及道路等用地市場用地(市一)(0.24)住宅區(附)(0.46)1.市一用地經本府經發局評估,因無興闢開發計畫建議釋出,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停一用地經本府交通局評估,該區域無停車需求建議釋出,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配合市一、停一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4.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實質提升居住環境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兒一、兒二等用地。
5.基於整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並依面臨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原則,將面臨之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開闢取得。
停車場用地(停一)(0.20)道路用地(0.02)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0.0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附)(0.0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0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附)(0.05)道路用地(0.19)道路用地(附)(0.19)-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道路用地(約57㎡)住宅區(約57㎡)1.經查中央段86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中央段868-1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本次配合市一、停一用地檢討釋出,已將毗鄰之人行步道用地,併同變更為住宅區,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2.惟再查本案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含中央段868-1、877-1、709-1等3筆地號土地),前已取得合法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在案,後於97年度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因樁位偏差,以致地籍與實地不符,經樁位偏差研商會議決議依原樁位辦理逕為分割,本次將其變更為住宅區,關係人未因本次檢討而有所利得,得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免予回饋。
附圖1、(市一、停一用地)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2、逕人2案(公一用地)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側之公一用地及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公一)(0.83)住宅區(附)(0.59)1.本案公一用地劃設保留遲未實質開闢,經本府工務局評估(109年5月5日桃工景字第1090019793號函)土地取得費用龐大,且周邊已開闢雙連坡碉堡公園、雙連公園及石門大圳過嶺支渠步道等設施,休閒機能健全,可適度解編部分公(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實質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並維持服務水準,本次檢討變更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透過重劃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3.基於整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並依面臨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原則,將北側部分之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開闢取得。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四)(附)(0.24)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附)(0.09)-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單獨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附圖2、逕人2案(公一用地)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