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51-討論事項-第10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訂正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公墓用地)(北屯區第28公墓)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51
案件id
MOI臺中農業區20218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2月26日第12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0年4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1000944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照案通過。
- 二、逕向內政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張○旺、劉○汶、張○維(代理人)位置:
北屯區大學段212、212-2、214-1、214-5地號「訂正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公墓用地)(北屯區第28公墓)」案有重大瑕疵,請內政部都委會將其退案。
查上開計畫漏未審酌自日據時期至今,即遭陳情人家族占建之事實,誤將從未供公共使用之範圍錯誤納入訂正範圍,顯見第一線承辦人現場履勘並不確實,且自103年底以來,陳情人一直向管理機關即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及國有財產署申請更正(變更)管理機關,以符國有財產法第4、11、12條之意旨,惟有關機關均怠為行政,陳情人103、104、105、110年以來陸續向臺中市生管處遞交證明文件、說明書、陳情書主張本件土地從未供公共使用,雖因松竹路新闢,於85、89年間曾有部分拆除地上物、整建、增建,但既有竹木、牆、擋土牆劃設之私人領域一直仍保有事實管領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本案陳情人占用本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經管之臺中市北屯區大學段212、214-1、212-2、214-5地號之國有土地,本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於103年時(當時誤以為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曾代陳情人轉送公有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力及正當作居住使用等事實一直存在至今,按國產法第52-2條、第42條第1項第2款立法意旨,應在上開規定保障之範圍,生管處理應於書面資料、有關會議確實提出於臺中市政府都委會予以審酌,惟有關機關又再次錯誤將陳情人居住基地納入公墓用地範圍。
陳情人農舍自日據時期即存在(有35年10月1日新創老戶戶籍謄本、65年空拍圖為證,且占有存續之事實已如前述,對照28號公墓東邊之南普陀寺,該寺較晚興建,甚至家父張令旺先生曾經打工協助該寺興建,為何南普陀寺未納入訂正範圍,陳情人家長達75年以上之占建基地卻被納入訂正範圍?倘臺中市政府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線承辦人員確實訪查,了解民間疾苦,應不至於長期忽視陳情人家族受憲法保障之居住權、財產權、信賴保護、正當行政程序等權益。請上級機關正視此沉痾,退回題旨都市計畫訂正案,命下級機關重行審議並確實實地了解土地歷史成因及現況,避免行政機關行為一錯再錯,侵害陳情人權益甚鉅,顯非事理之平,也避免陳情人後續須為訴願或行政訴訟,蓋倘若行政機關非依法勇於任事,就算人民依司法程序實現正義,過程中付出之成本及遲來之正義,均是國家加諸人民不當暴力行為之表現。
產申請書予國有財產署審查。惟108年10月9日國產署因其佔建確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得逕予出租之規定,予以駁回。
2.本次訂正範圍之土地涉有佔建者,除本陳請案外尚包含東側南普陀寺佔建之部分土地;惟本案係依71年2月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風景區為公墓用地案」公告地籍使用(國有土地)清冊之表列資料辦理訂正作業,無涉是否遭民眾佔建。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