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51-討論事項-第5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5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18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七街34巷內8戶住宅面對兒八兒童公園用地(附件一),鑑於環境清幽舒適,且有充足的日照及視野,陳情人等經審慎評估乃於89年起陸續購入住宅使用,迄今最長時間近20年,詎料近日接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接通知桃園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已議決將前揭兒八用地變更成第二種住宅區用地(附件二),未來興建住宅完成,勢將妨害原住戶日照權及視野權之行使,降低住宅生活品質,間接影響房價,且違反政府施政應貫徹執行之信賴保護原則,令陳情人等無法接受。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意即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為已產生信賴,且該信賴值得保護,則行政機關不得變更其行為致人民遭受不可預見的負擔或喪失利益。據此,兒八用地不應變更為住宅用地致人民喪失利益,並維護人民對政府產生的信賴。
- 二、依內政部統計截至107年止,全台空屋91萬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計畫區公二用地面積1.95公頃,兒八用地面積0.21公頃,皆尚未開闢取得,惟本案周邊人口密集,本府考量整體開發之財務可行性,並為實質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以公共設施集中留設,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經檢討評估需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開闢取得公二用地。
2.另有關住戶日照權部分,基地本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申請除請補充周邊整體開放空間系統性、公益性、提升周邊環境及地主權益等說明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件,空屋率10.56%,桃園市空屋9.2萬件,空屋率11.14%,在六都中高居第二,其中桃園區空屋率12.21%,高於全台及桃園市平均比率,顯然桃園區房屋過剩問題較一般地區嚴重,在政府解決空屋去化餘屋的努力尚未具成效之際,竟反其道而行,將公設地變更成住宅用地,擴大建築用地供給,對空屋問題無異雪上加霜。
- 三、本中平重劃區設置完成後,建高大舉興建住宅,人口陸續遷入已呈飽和狀態,與本區緊鄰之桃園市中山國小為全市學生數最多的學校可見一般,目前已無空置建地,凸顯與當地人口配合之公共設施建應持續增加才是,斷無減少的道理。且兒童公園之設置符合公益性質,實無理由捨棄公益不顧而讓少數人因變更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而得私利,徒使政府重視兒童身心健康與休憩活動之政策美意淪為空談。
建議:廢棄108.8.5桃園市都市計畫審議委會第36次會議有關兒八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用地之決議。
建築,應使鄰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3.綜上,本案建議維持108年8月5日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內容。
表3、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新增1計畫區北側之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0.32)農業區(0.32)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6年3月20日路字第1060008826號函表示,該處位於國道2號路權範圍外,並無徵收及發放補償費且無新增用地使用需求,爰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本案除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補充該用地係屬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外以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相關同意文件外,其餘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方案。
新增2計畫區南側,文小十西側之塔一用地電路鐵塔用地(塔一)(0.017)農業區(0.017)該處電路鐵塔用地經台電公司表示,輸電路系統已改為地下化並且均已拆除,已無利用計畫。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方案。
新增3計畫區西側,工九南側之塔二用地電路鐵塔用地(塔二)(0.12)乙種工業區(0.12)該處電路鐵塔用地經台電公司表示,輸電路系統已改為地下化並且均已拆除,已無利用計畫。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方案。
新增4計畫區西南側之文大用地文大用地(0.008)農業區(0.008)該文大用地經元智大學表示無使用需求,且皆與毗鄰農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相同,爰予以變更回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備註:變更範圍以八德區永豐段885-1、885-2、890-1、891-1、891-2、891-3等6筆地號土地為準。
本案除與新增變更案第6案整併為1案外,其餘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方案。
新增5計畫區中央之部分機五用地機關用地(機五)(0.01)綠地用地(0.01)該部分機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且屬私有土地,考量其面積、區位、使用效益及維護地主權益等,爰變更為綠地用地,未來可透過徵收、容積移轉、公地交換等方式予以取得。
本案除變更理由徵收修正為徵購外,其餘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方案。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新增6計畫區西南側之私立元智大學用地學校用地(文大)(9.10)文教區(供私立元智大學使用)(9.10)為促進都市計畫管理,檢討私立元智大學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以提供更活化且多樣性之學校設施,提升本計畫區學習多元化目標發展。
併新增變更案第4案辦理。
新增7計畫區西側之私立新興高中用地學校用地(文職三)(2.95)文教區(供私立新興高中使用)(2.95)為促進都市計畫管理,檢討私立新興高中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以提供更活化且多樣性之學校設施,提升本計畫區學習多元化目標發展。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方案。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1變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2計畫區中央偏西北側之部分文小六用地、文中
- 三、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及高中(職)二學校用地(文小六)(0.82)公園用地(0.71)1.考量該處埤塘屬保留池且現況已開闢為夜鷺埤塘生態公園使用,爰依現況使用之完整範圍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2.審酌依現況埤塘範圍劃設為公園用地將阻斷周邊道路系統,故增設計畫道路用以連接周邊道路。
3.另配合本府教育局評估未來使用之需求,變更高中(職)用地為文中小用地。
道路用地(0.11)學校用地(文中三)(2.97)公園用地(2.97)第二種住宅區(0.32)公園用地(0.23)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0.40)公園用地(0.40)學校用地(高中(職)二)(3.60)學校用地(文中小)(3.53)公園用地(0.03)道路用地(0.04)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1、修正後變2案示意圖附圖2、新增1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3、新增2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4、新增3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5、新增4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6、新增5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7、新增6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8、新增7變更內容示意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0年3月31日府都計字第110007279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次檢討將部分學校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為滿足都市應有機能,請市政府補充就學與停車之供需評估、服務範圍等資料,並就不足部分研提後續補足措施或具體改善因應對策。
- 二、本案將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住宅區,考量將連帶導致人口增加,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請市政府詳予敘明補充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等開放性空間因應方案或策略,以因應未來實際發展需要。
- 三、變更內容新編號3、6、7有關回饋規定,為保障既有合法建物之權益及國有土地執行事宜,請市政府研議公平合理之回饋機制,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商後,再行提會討論。
- 四、本計畫變更內容涉及部分埤塘變更為公園用地,考量埤塘為桃園重要之水資源,兼具水利、滯洪、灌溉及防災等功能,故請市政府補充相關埤塘規劃內容與公園實際使用需求之競合,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有關辦理第2次市地重劃之必要性,請市政府補充早期重劃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與現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項目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有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若涉及變更調整,請市政府查明釐清是否涉及收回或撤銷徵收之情事;而已取得尚未開闢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則應請主管機關儘速開闢使用,以茲適法。
- 七、本計畫整體開發案件請市政府釐清是否涉及出流管制計畫,並請市政府於評估重劃可行性時,核實將相關費用,予以估算。另實施進度與經費乙節,請補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經費,以玆完備。
- 八、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2月26日、109年8月13日、10月5日及12月14日4次會議):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桃園生活圈等9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未取得之鐵路用地,請市政府查明是否已納入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案辦理。
(二)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討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補充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有關辦理第2次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釐清早期重劃不列負擔部分之公設用地是否配回給地主外,並對早期負擔公設項目與現行負擔公設項目詳予比較以及該負擔比例之計算方式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六)依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9月21日召開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定,整體開發地區合計面積超過2公頃者,於開發時應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請市政府評估重劃可行性時,應適時將日後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相關費用,予以估算。
(七)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八)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詳如表2。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詳如表3。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區西側之機十用地機關用地(機十)(0.05)農業區(0.05)原供設立桃園區里辦公室使用,尚未開闢,經本府民政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爰檢討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本案除請市政府敘明無其他機關提出需求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5計畫區中央偏西北側之部分文小
- 六、文中
- 三、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及部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六)(0.71)公園用地(0.71)現況為埤塘使用(夜鷺埤塘生態公園),且屬桃園農田水利會之保留池,爰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同意照市政府所提依現況埤塘留設計畫道路調整方案。(修正後變更內容如附表1)。另請市政府後續將該方案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表示意見,並納入計畫書。
2.劃設文中小用地請補充具體事業財務計畫。
學校用地(文中三)(2.97)公園用地(2.97)第二種住宅區(0.35)公園用地(0.35)道路用地(0.16)公園用地(0.16)學校用地(文小六)(0.11)道路用地(0.11)審酌取消前開部分道路用地將阻斷周邊道路系統,故於原文小六用地沿埤塘劃設計畫道路用以連接周邊道路。
3-計畫區中央偏西北側之高中(職)二用地學校用地(高中(職)二)(3.60)學校用地(文中小)(3.60)經教育局評估學校實際使用需求,為利本用地後續開發之效益,爰檢討變更為文中小用地。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案。
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3、6、人21、人27計畫區西南側之部分文小
- 八、部分公十、兒三十一、部分人行步道、部分道路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及部分農業區學校用地(文小八)(1.85)公園用地(1.85)1.現況為埤塘使用(高城埤塘生態公園),且屬桃園農田水利會之保留池,考量現有高城埤塘生態公園之規劃完整性,爰依現有高城埤塘生態公園、農田水利會及公有土地產權範圍,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2.非屬埤塘現況使用範圍且毗鄰農業區之土地,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後續交通動線系統、防災系統等圖說資料。
2.調整為住宅區(特)之合法建物資料。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十一)(0.27)公園用地(0.27)第二種住宅區(0.04)公園用地(0.04)農業區(0.17)公園用地(0.17)人行步道用地(0.02)公園用地(0.02)道路用地(0.16)公園用地(0.16)學校用地(文小八)(0.12)農業區(0.12)公園用地(公十)(0.25)農業區(0.25)第二種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審酌取消前開部分道路用地將阻斷周邊道路系統,故於公十用地西北側之住宅區沿埤塘增設計畫道路用以連接周邊道路。
學校用地(文小八)(0.23)住宅區(特)(0.23)1.文小八用地經教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該用地及毗鄰道路北側之部分範圍現況已為民宅使用,難以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爰依地籍權屬將民宅使用範圍納入劃設為住宅區(特)。
2.本案為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之土地,雖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為維護公平之原則,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
1.倘變更範圍內全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土地市價總額45%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予市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承諾於土地處分時繳交予市府,則其土地得適用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2.有關代金之計算及繳交方式依照「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道路用地(0.05)住宅區(特)(0.05)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十一)(0.02)住宅區(特)(0.02)1.兒三十一及毗鄰人行步道用地,部分非屬埤塘範圍,審酌現況已為民宅使用,難以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爰依地籍權屬將民宅使用範圍納入劃設為住宅區(特)。
2.本案為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之土地,雖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為維護公平之原則,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
1.倘變更範圍內全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土地市價總額45%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予市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承諾於土地處分時繳交予市府,則其土地得適用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2.有關代金之計算及繳交方式依照「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人行步道用地(0.01)住宅區(特)(0.01)58計畫區東側之市三用地市場用地(市三)(0.45)體育場用地(0.45)市三用地已取得,現況為運動設施使用。經檢討本府經濟發展局已無使用需求,配合實際使用現況,檢討變更為體育場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計畫區東側之公三用地公園用地(公三)(1.46)體育場用地(1.46)公三用地現況為市立游泳池使用,本府體育局刻正辦理「市立游泳池ROT前置作業」,規劃將室內游泳池拆除重建,並新增體適能中心等運動服務設施,為提供市民更優良之運動空間,配合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以符實際需要。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人1、人35計畫區西南側之部分高中(職)三用地學校用地(高中(職)三)(0.0058)住宅區(特)(0.0058)1.八德區高明段部分948及949地號土地現況係為高中(職)三用地,前開範圍土地經新興高中表示已無使用需求,審酌現況已為民宅使用,難以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爰予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特)。
2.本案為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之土地,雖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為維護公平之原則,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
1.倘變更範圍內全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土地市價總額45%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予市府,則其土地得適用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2.有關代金之計算及繳交方式依照「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人33計畫區西南側之兒六及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六)(0.18)住宅區(特)(0.18)1.審酌兒六及周邊人行步道用地現況已為民宅及私立幼兒園使用,難以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爰予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特)。
2.本案為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之土地,雖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為維護公平之原則,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
1.倘變更範圍內全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土地市價總額45%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予市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承諾於土地處分時繳交予市府,則其土地得適用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2.有關代金之計算及繳交方式依照「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除請市政府補充既有建築物等說明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用地(0.05)住宅區(特)(0.05)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9計畫區中央偏西北側之部分兒二十、部分兒二十三及部分停五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0.10)第二種住宅區(0.10)1.兒二十、兒二十三及停五用地,部分已開闢使用,經本府地政局表示兒二
- 十、兒二十三及停五等用地係屬已辦竣之龍安市地重劃區範圍,考量整體開發之可行性,爰檢討變更部分兒二十、兒二十三及停五用地之未開闢部分為第二種住宅區。
2.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部分兒二十用地。
附帶條件:
本案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除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勘選適宜性、公平性及一致性等資料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0.0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0.0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三)(0.11)第二種住宅區(0.11)停車場用地(停五)(0.07)第二種住宅區(0.07)109、人17、人28、人32、人34計畫區東側之市
- 二、市四、部分公
- 二、兒八及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八)(0.21)第二種住宅區(0.21)1.市二、市四用地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爰併同市二周邊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2.兒八用地尚未開闢使用,爰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3.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公二用地屬私有及公私共有之土地。
附帶條件:
本案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除請補充說明取得公園用地(公二)之必要性及效益等資料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場用地(市二)(0.47)第二種住宅區(0.47)市場用地(市四)(0.29)第二種住宅區(0.29)人行步道用地(0.02)第二種住宅區(0.02)公園用地(公二)(1.33)公園用地(公二)(1.33)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9(1)計畫區中央偏西北側之部分文小六、兒十
- 七、兒十八及部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六)(0.91)第二種住宅區(0.91)1.文小六用地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除現況部分為埤塘使用之範圍外,本次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及公園用地。
2.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兒十七及兒十八用地。
3.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道路用地。
變11案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除請補充劃設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入之必要性說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小六)(0.24)公園用地(0.2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七)(0.22)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七)(0.22)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八)(0.21)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八)(0.21)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0.10)119(2)計畫區中央之市七、兒二十
- 六、部分人行步道及部分道路用地市場用地(市七)(0.34)第二種住宅區(0.34)1.市七用地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爰併同周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2.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兒二十六用地。
3.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道路用地。
變11案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除請補充道路納入之必要性以及對周邊整體交通救災系統改善提升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0.01)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六)(0.07)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六)(0.07)道路用地(0.16)道路用地(0.16)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9、人3、人4、人15、人29(3)計畫區西南側之部分文小
- 八、市八、市
- 九、停八、停
- 九、兒二十
- 八、兒三十
- 四、部分人行步道及部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八)(0.39)第二種住宅區(0.39)1.文小八用地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除現況部分為埤塘使用及已為民宅使用之範圍外,本次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2.市八、市九用地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3.兒三十四用地尚未開闢使用,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4.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兒二十
- 八、停八及停九用地。
5.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道路及人行步道用地。
變11案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除請補充道路用地納入之必要性說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場用地(市八)(0.29)第二種住宅區(0.29)市場用地(市九)(0.40)第二種住宅區(0.40)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十四)(0.41)第二種住宅區(0.41)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八)(0.29)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八)(0.29)停車場用地(停八)(0.19)停車場用地(停八)(0.19)停車場用地(停九)(0.17)停車場用地(停九)(0.17)道路用地(0.45)道路用地(0.45)人行步道用地(0.01)人行步道用地(0.01)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9、人25(4)計畫區中央偏東側之部分機二、文小四、公十
- 一、市一、停一、停
- 四、兒一、兒二、兒
- 三、部分人行步道及部分道路用地機關用地(機二)(0.16)第二種住宅區(0.16)1.機二用地現況部分未開闢使用,爰併同周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2.文小四用地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為促進民間團體興辦終身學習機構,爰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社教專用區及道路用地。
3.公十一用地尚未開闢使用,檢討變更部分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併同取得部分公十一用地。
4.市一用地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爰併同周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5.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停一、停四、兒一、兒二及兒三用地。
6.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道路用地。
變11案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說明社教專用區停車需求及交通系統合理性等資料。
2.請補充公園用地服務水準等內容。
3.道路用地納入之必要性說明。
學校用地(文小四)(0.89)第二種住宅區(0.89)學校用地(文小四)(1.31)社教專用區(1.31)學校用地(文小四)(0.10)道路用地(0.10)公園用地(公十一)(1.25)第二種住宅區(1.25)公園用地(公十一)(0.24)道路用地(0.24)公園用地(公十一)(0.62)公園用地(公十一)(0.62)市場用地(市一)(0.38)第二種住宅區(0.38)人行步道用地(0.06)第二種住宅區(0.06)停車場用地(停一)(0.19)停車場用地(停一)(0.19)停車場用地(停四)(0.21)停車場用地(停四)(0.21)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0.20)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0.20)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20)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0.20)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20)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20)道路用地(0.31)道路用地(0.31)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7、人5、人18、人23、人30(5)計畫區西北側之體育場、部分道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體育場用地(3.93)第二種住宅區(3.93)1.體育場用地尚未開闢使用,本次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公園及道路用地,併同取得公園及道路用地。
2.原體育場用地西北側之部分農業區配合本案新設道路截角變更為道路用地。
3.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道路用地。
變11案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除請補充提升周邊整體環境說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體育場用地(1.17)公園用地(1.17)體育場用地(0.68)道路用地(0.68)道路用地(1.05)道路用地(1.05)農業區(0.0006)道路用地(0.0006)11人16、人26(6)計畫區中央之停十、停十一、兒十
- 九、人行步道及道路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九)(0.21)第二種住宅區(0.21)1.審酌停十及停十一用地畸零狹小,爰併同兒十九及毗鄰道路、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併同取得綠地及道路用地。
2.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道路用地。
變11案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用地(0.04)第二種住宅區(0.04)停車場用地(停十)(0.04)綠地(0.04)停車場用地(停十一)(0.01)第二種住宅區(0.01)停車場用地(停十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5)第二種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13)道路用地(0.13)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續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10、人2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住宅區(特)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32%。倘住宅區(特)各街廓範圍內全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土地市價總額45%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予市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承諾於土地處分時繳交予市府,則其土地得適用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2.社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得供社會教育及宗教附屬設施使用,其中供宗教附屬設施使用之比例以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30%為限,社教專用區之開發建築須以全街廓開發方式辦理。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請納入相關變更內容備註敘明後,予以刪除。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蔡○鈴等3人陳情位置:
文小八用地
- 一、整篇文章,未說出學校用地如何規劃,有無撤銷之必要。本件訴願之主旨,是「撤銷學校用地」。對此,簽辯書並無一語說明。僅敍述對該案辦理之經過,及三次通盤檢討之時間,對於學校用地劃分之後為何未設立,有無追踪,及40年後有無撤銷之必要,均未置一詞,非常遺憾!
- 二、然而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說出了學校用地的時間是68年3月17日核定,並於68年3月26日實施,並告知於71年、83年及95年通盤檢討三次,使訴願人知悉,謝謝告知此事,但查通盤檢討三次,怎麼不檢討學校用地之設置?為何三次檢討,經過40年,都没有發現?没有設立學校,只是虛設規定,是否應該謀求補救?這種檢討,不但對機關內部没有好處,對於機關外邊,對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則產生重大損害,對外是一種禁令,禁止所有權人蓋房屋,只能原封不動地荒置在該地;土地不能動,但所得稅要照繳,致該地由地主童楨瑞與一小地主訂立租約,不定期承租該地。但106年因欠稅被楊梅稅捐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後與承租人協議由其代繳所得稅而結案。
- 三、至於對抵押權人之損害,則顯現於105年債權人丁象賢申請之拍賣案中,當時訂立之價格,第一次拍賣145,000,000元,第二次拍賣116,000,000元,第三次拍賣92,800,000元,均無人應買,原因是有「學校用地」之標籤在。
今年108年6月18日華南銀行又申請拍賣,桃園地方法院竟訂底價為60,442,894元,較105年之拍賣所訂價格145,000,000元,相差兩倍半之多,時間多兩年,竟反而少兩倍半之價格,眼看訴願人之抵押權,求償已無望了,因此提出訴願!希望撤銷學校用地,回復原來土地價格,庶幾可以求償!
- 四、歷經三次通盤檢討,時經40年,竟然未發現學校用地没有設立學校,這真是亙古未有之新聞。設立學校時,當有申請人,何不請問申請人何故不設校?因少子化的關係,此後亦無增生可能,回復無望,請教八德區或桃園市教育機關,即獲解決。三次通盤檢討,所檢討者,均屬工程問題,學校一事,顯然疏忽,竟然疏忽3、40年,真是天下奇聞!
- 五、補救之道很簡單,就是一紙公事撤銷即可。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文小八用地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依本次專案檢討之埤塘檢討原則,將現況桃園農田水利會灌溉保留池範圍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另文小八用地北側部分土地,屬建物密集區難以納入整體開發,爰依地籍權屬範圍變更為住宅區(特),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變4案)2.除上述外之剩餘土地,經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納入跨區公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辦理。(變11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邱○城等3人陳情位置:
公六用地陳情信
- 一、本案陳情基地,曾向桃園市都委會陳情(陳情理由及過程詳附件)。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原做成決議:「納入本案公設通檢,惟陳情人需自行負擔重劃工程內公共設施開闢費用且自行開闢(與同計畫區內之其他公保地變更案不同)」,而現陳情人因為無法得知為何唯獨本案需自行興闢?又開闢費用標準為何?亦不得而知,欲與市府溝通均不得其門而入。據私下了解,該市都發局認為本案重劃不可行。但陳情人親洽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局長表示,本案並未送地政局評估重劃可行性。
- 二、經送該市都委會大會決議概述:「配合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納入鐵路地下化的案件處理」即不在公設專通案內變更重劃開發。惟查本案原非屬該都計畫之範圍且鐵路地下化用地變更案係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其地主分分回比例上限僅50%,且實際分回比例多以40%,與公設通檢採公辦市地重劃開發方式(地主分55%)有極大差異,對公保地地主極為不公,特此陳情。
- 三、又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為解決全部公共設施保留地為目標,並經貴署召會討論,為利後續民眾溝通,後續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公共設施用地之負擔比例,依市地重劃相關負擔規定辦理。因此本案基地倘併入桃園鐵路地下化案辦理,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將與該市及全國公保地處理機制不同,對地主極為不公,懇請責署及貴部都委會謹慎審查。
陳情理由(向桃園市政府陳情內容)(一)本案陳情之基地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內之公6公園(以下簡稱本公園)及南側人行步道、鐵路用地,面積約8,660㎡,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人行步道及鐵路用地。而本公園係民國63年劃設迄今仍未徵收開闕,且目前未做其它使用。
(二)本公園原為鐵路及溪流包圍,出入交通不便,僅能以務農為主,又前後歷經北二高內環線開關及拓寬所需之二次徵收作業,將本公園一分為二(如附圈),致實不利使用。
(三〉欣聞本公園南側之鐵路,將由原高架化方式,改採地下化方式(據新聞報導已奉行政院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辦理,而不論高架或地下,原鐵道範圍均將以園道型態設置。如此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案經本市都委會108年8月5日決議納入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變更案一併處理。
本案已納入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案,故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本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來,原受限於鐵路阻隔,導致無法南北向全線貫通之北二高內環線兩側便道,將因該園道之設置而貫通串接。因此本公園未來亦將有園道及兩側八米以上之便道得以通行,故在可預期的未來,週邊交通將有結構性的改變。
(四)本案基地劃設為公園用地,迄今已超過40年之久。本案陳情人除配合政府重大工程建設外,為配合前桃園縣政府茄萃溪溝渠整治工程,亦先無償提供私有土地供桃園縣政府先行使用,為地方發展貢獻一己之力。
(五)而在經歷政府四十年未徵收取得迄今,欣聞桃園市政府欲藉本次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解決長年以來公保地之課題,故冀望貴府能一併考量將本公園用地及鄰接公設用地納入本次專案通檢解編。倘蒙貴府同意納入本次專案通檢採重劃方式解編,本公園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比例得比照其餘公展案件一樣,由地主分回55%之可建築用地,並承諾應回饋之公設用地部分,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出具同意書先行提供市府開闢或簡易綠化使用。
逕3周○平等8人陳情位置:
兒八用地主旨:請廢棄貴會108.8.5桃園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第2案有關兒八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用地之決議,以維住戶居住權益及正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