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51-討論事項-第6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後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先行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8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9月26日第278次會、108年11月5日第27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商都字第1090059014號函、109年6月3日府商都字第1090107361號函及109年6月16日府商都字第109011507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林委員秋綿、曾前委員憲嫻、王前委員靚琇(後由王委員成機接任)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8月31日、110年5月5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其中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24,經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列席人員於會中表示,為配合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之預算執行時效,具有急迫性,經專案小組同意先行提請大會審議,並經苗栗縣政府110年7月8日府商都字第110012647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先行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苗栗縣政府110年7月8日府商都字第110012647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請補充現有市場原址之使用情形、需遷建之理由、攤商安置計畫與新建市場規劃,以及遷建後對防、救災與出入動線等問題之改善效益,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請核實估列本案土地取得方式、經費來源及開發經費等項目,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另本案計畫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調整修正。
- 三、有關遷建後現有市場之再利用、變更後公園用地減少等議題,後續仍請苗栗縣政府於通盤檢討就整體公共設施之系統布設與區位替代性妥為考量,並進行整體規劃,以確保提供良好之都市生活空間與環境。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0年5月5日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節錄本案):
十一、建議先行提會事項: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24,係變更部分公園用地(公五)為零售市場用地(面積約0.6475公頃),以供現有市場遷建與攤商安置之使用,經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列席人員於會中表示,為配合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之預算執行時效,具有急迫性,故同意先行提請大會審議,請苗栗縣政府及後龍鎮公所依下列各點妥為補充說明,俾利先行提會審議:
(一)請補充本案變更之必要性、急迫性,以及需先行提會之具體理由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文件資料。
(二)請補充整體市場用地之供給與需求分析、本案區位選址評估、用地需求分析、建築配置概要、相關計畫內容與辦理進度、經費來源或財務計畫、土地取得方式與相關土地管理單位之意見及處理情形等,俾利充實本案變更之需求性與合理性。
(三)請補充本案變更後公園用地減少之面積後續如何補足,以及對當地周邊環境(包括住宅區、公園等)之影響與減緩或隔離措施等相關規劃內容或因應對策,以資妥適。
(四)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之規定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4部份公五用地公園用地(公五)0.6475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6475公頃1.依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104年11月5日縣都委小組會議建議辦理。
2.第二市場內部鋼鐵造部分為苗栗縣政府93年9月1日93府建管字第0930091378號通報在案之違章建物,攤商無法取得合法登記。
3.第二市場內店舖為民國54年所興建,其建築物耐震能力經專業土木技師評估後,因建物老舊,建議仍以拆除重建方式處理。
4.第二市場北、東、南側臨路部分建物皆為私有,且為連棟建築,內部1百餘間店鋪及攤商目前僅靠西北及東北側2處寬約4M通道進出,災害發生時,人員疏散動線及救災車輛進出路徑不佳。
5.因現有第二市場攤位不足,導致中山路兩側聚集攤販,除影響市容及交通外,對市場內攤商也存有公平正義問題。
6.緊鄰公五用地北側、東側及西側目前已有3處已開闢完成之兒童遊樂場及公園,5項公設充足,本案變更後周邊生活區仍可被3處兒童遊樂場及公園之服務圈域所涵蓋。
7.本案基地方正且位處交通要道旁,東側為近年開發完成之重劃及區段徵收區,期盼透過新市場設立帶動周邊生活機能,活化都市產業。
8.本案土地全部為公有土地,除部分為後龍鎮公所經管外,多數為財政部國產署所經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9月9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400267190號函覆:「…由公園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本署同意辦理,請苗栗縣後龍鎮公所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後,儘速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辦理撥用。」。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