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61-討論事項-第10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6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218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9年12月8日第982次會議審決略以:「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在案。
-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0年7月21日城規字第1100004668號函,檢送旨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附表之本會決議文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併同本會109年12月8日第98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廖○全君等1人三聖段10地號土地本人所有桃園區三聖段10地號土地已多次向市府陳情本人土地遭受損害,但市府卻以發文字號:桃市清字第88057881號、桃市清字第88065207號、桃市清字第0910006533號、桃市清字第0910014948號函等函回覆,一拖近二十年而未賠償本人之損害,本人亦明白市府財政困難,相忍為國一直為本人之初衷。經多年前與政府接洽時,了解可將係爭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本人可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可減少本人損失,但當時市府評估不適當,故沒下文。如今桃園市政府已評估適合變更為公園用地、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停車場等,且推出公開展覽供民眾參閱,請市府藉此契機,將本人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範圍,以維本人權益。
由於三聖段10地號就位於變更編號第二案旁,建議比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變更為公園用地,仿照虎頭山環保公園開發,以助觀光產業發展,同時綠美化環境,造福民祉。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所陳土地位於保護區,距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案南側350公尺外,周邊無公園需要。
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再人2鈴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耀)新路坑段607-6地號土地1.預定徵收或價購該土地的規劃,將割裂陳情人所有土地,造成利用價值減損。
2.陳情人所有之鄰近土地,包含疑似登山步道部分,先前曾遭人傾倒垃圾,造成桃園期望一併考量規劃加強多方溝通,避免由地主片面承受計畫案之外部成本。
1.經查所陳土地地段已為重測,重測後土地地號改為楓壽段780地號,面積8,429.22㎡,先予敘明。
2.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市環保單位近期責令陳情人清理上困擾,預料本計畫執行後將更惡化。
(1)陳情地號土地僅一半未被劃設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部分,仍屬集中完整,無零散、畸零之情形。
(2)旅遊服務設施用地經興闢使用納管後,隨意傾倒垃圾之違規情事可為有效遏止,減少對用地周邊土地產生之外部成本效應。
再人3桃園明倫三聖宮(負責人:
簡○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六案附帶條件第2點1.變更內容編號六為本寺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因目前所列附帶條件規定本寺應依與桃園市政府簽訂之協議書無償捐贈變更後之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予桃園市政府並登記為市有。
2.考量申請變更案之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且尚未協調完成,建議附帶條件能夠增列以繳納代金方式為彈性條件,俾利本寺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之執行。
將無償捐贈變更後之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予桃園市政府,並登記為市有,更改為:可捐贈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或捐贈土地不足部得以繳納代金方式)供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桃園市政府取得土地為市有。
建議酌予部分採納。
附帶條件修正情形詳附件。
理由:
考量寺方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內容之彈性,增列有關捐贈土地及繳納代金之處理原則。
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部分採納。
- 附件: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6案附帶條件內容修正對照表修正內容原內容1.寺方應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無償捐贈變更後之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予桃園市政府,並登記為市有。其捐贈範圍應由申請單位開闢完成,如無法取得該土地,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以作為申請單位負擔徵購費用,再由市府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代為辦理徵購事宜。
2.寺方辦理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前,應依相關規定完成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部分處理;前述事項應明確納入寺方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內。
3.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
1.寺方應依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無償捐贈變更後之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予桃園市政府,並登記為市有。
2.寺方辦理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前,應依相關規定完成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部分處理;前述事項應明確納入寺方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內。
3.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