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61-討論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61
案件id
MOI臺北更捷運20218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緣臺北市政府,將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勝方公司)所有之坐落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2小段570-4、570-5地號兩筆土地面積合計693㎡劃設出260㎡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其餘土地回復原使用分區(住宅區)之處分,刻正報請內政部核定中,合先敘明。
-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擬將勝方公司所有坐落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2小段570-4、570-5地號等2筆土地共計693平方公尺之部分土地(計260平方公尺),劃設為捷運系統用地,其以部分之規劃方式之行政行為,已嚴重侵害到勝方公司之財產權,並有諸多違法之處,特臚列如下:
(一)查台北市政府於107年提出的金額僅用素地的價格,完全沒有鑑估勝方公司每個月有118萬的租金收入之事實,更以沒有補償勝方公司會永久失去的加油站經營牌照之價格當作價購協議價格,自是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至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詳見附件:經濟明會,因地主陳情希望以完整地號土地辦理協議價購,並要求重新估價以反應其土地現況作為加油站使用之價值,考量地主訴求及對估價質疑,且考量原協議市價價格日期為105年9月1日,已未能確實反映現下土地市場交易行情,又該用地現況係作為特許事業(加油站)使用,其特殊性於市價查估時應否納入考量,本府捷運工程局爰於108年10月14日及11月20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2次會議討論後,經與會代表建議倘原土地現況合法使用用途與捷運開發區使用用途不一致時,不動產估價師應予綜合考量,作最有效使用之判定,另開發基地之原土地現況合法使用用途如為特許事業時,不動產估價師應儘量同時使用3大估價方法(如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及收益法等),依其專業判斷給予合理權重,以決定協議價購土地市價,本府捷運工程局爰簽報市長於109年2月13日核准增訂上述捷運開發區市價查估「提醒事項」併同「原估價條件」作為後續捷運開發區通案處理原則。承上,為辦理市價查估作業,遂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能源局110年6月28,能油字第11000140190號函文,說明三中第二點)。
(二)復查,台北市政府於107年間,僅欲以素地的價格價購,與合理市價相距甚遠。該價格的形成,除了沒有補償勝方公司會永久失去的加油站經營牌照,更不足以幫助勝方公司重建一個獲得近似收益資產的。足見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明顯違反內政部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0445727號函示說明二,略以:「其立法意旨系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在同一地段買回性質相同及面積之土地。』。協議價購雖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本得斟酌自身預算,決定提出何等協議價格。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709號判決明示,需用土地人於協議價購時所提出之買價應有助於協議之成立,始屬合法,亦即僅於此範圍內有裁量之權限。
(三)勝方公司為了圓滿國家建設,自107年到現在依法共交付11本不動產估價報告給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等著台北市捷運局參考上開估價報告之合理市價,與勝方公司實質協議。台北市政府不僅從未指出勝方公司的估價報告有任何不合理或不合法之處,甚至根本沒有與勝方公司實質協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2項記載,與所有權人間之協議價購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之理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所稱之協議之會議,根本都不是與勝方公司價購協議之會議,勝方公司均有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可稽)。
(四)若需用土地人表示補償之意思,系僅須提出金額,即可算是經過價購協議程序,土地所有權人僅具接受或不接受之選擇,如此有違司法上買賣契約之法理,亦且使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電腦抽籤方式由本府地政局推薦之雙北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名單中委託3家估價師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查估結果經送由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初審,109年7月24日召開專家學者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並擇土地總價最高者於109年9月1日簽奉市長核准,作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協議市價」,於109年9月3日將協議市價清冊及協議價購意願表示期限(至109年9月18日止)函告地主知悉,惟地主來函申請展延該期限至109年10月18日,並要求提供協議市價報告書供其參考,本府為善盡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及保障地主權益,遂於109年9月16日函覆同意展延並提供協議市價報告書影本供地主參考,並於109年10月12日以府捷規字第1090008939號函向地主說明本府估價條件及其提醒事項之合法性及協議市價訂定方式,地主復於109年10月14日回復附帶條件之意願調查表,本府遂依其勾選選項訂於109年11月2日於本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土地買賣簽約手續。惟地主代表認為本府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失去範疇意義(中華民國102年04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20147100號函說明二:「……是以協議價購為申請徵收之先行程序,其協議價購乃屬私法契約範疇,先予敘明。」)。
- 三、臺北市政府後雖因承認107年之價購協議金額有違諸多法令,造成勝方公司財產權遭損,又於109年重新估價,但提出之價購金額仍沒有估算到補償勝方公司會永久失去的加油站經營牌照,再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至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詳見
決議
- 決議:「本案基於地主權益及地區整體環境品質之提昇,請市府再整合現行捷運開發區範圍(693平方公尺)以及計畫區西側東園街區域參與聯合開發,如整合獲共識,則另案循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若協調未果,考量捷運工程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全案依市府108年所提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依本次會議市府回應說明辦理。本案主要計畫續報請內政部核定。」,故本府捷運工程局於110年3月19日召開整合協調會議,詳細說明土地開發規劃配置構想及參與開發之效益,惟部分出席地主仍表示不願意參與土地開發。
為求慎重,除於110年3月25日寄送會議紀錄,再於110年3月26日寄送參與聯合開發整合意願書。
依前揭意願書回收統計結果,仍無法達成「整合捷運開發區範圍(693平方公尺)以及計畫區西側東園街區域」地主參與聯合開發之共識,因此本府依110年2月18日臺北市都市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受損?
- 四、依上可知,臺北市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切割勝方公司土地260㎡之都市計畫變更案,非但有違法疑慮,且任何施工方式,不論有無在勝方公司協力下,都將有影響公共安全、人民權益之重大危害,至為明白。
- 五、再查,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於107年及109年向勝方公司提出的價購金額根本無法令勝方公司買到性質相同的土地外,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更從來全無以任何形式與勝方公司實質協議,。
(一)勝方公司為圓滿國家交通建設,均於回覆價購協議意願期限前,向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提出經勝方公司委請合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客觀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合理市價,欲與台北市政府進行實質協議。
(二)惟台北市政府不僅未就勝方公司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究竟有何違法、違規之內容,提出具體之指示及說明,亦未參考勝方公司共計提出11本經合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客觀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合理市價,與勝方公司實質協議。
(三)台北市政府就本案價購協議之行政程序未依循:1.101年2月2日台內地字第1010085864號2.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3.102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20147100號4.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0445727號5.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文、釋字第409號解釋文、釋字第440號解釋文、釋字第579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70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68號判決(四)如此違法的價購協議程序又怎能舖陳出合法地本件捷運系統用地的細部計畫變更?
- 六、綜上,本件都市計畫變更案,依法確有諸多可議之處,並有影響公共安全、人民權益之重大危害,勝方公司已竭盡全力向畫委員會第776次會議決議,以市府108年所提公展計畫案及市都委會審議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續報請內政部核定。本府捷運工程局亦於110年5月21日以北市捷規字第1103011092號函復地主(含東園街區域之地主)回收意願書之統計結果,並表示:「…都市計畫案報內政部審議期間,570-4、570-5地號地主仍可與本局依原內政部審議通過後之用地範圍(693平方公尺)辦理協議價購或參與開發」。
- 三、承上,本變更案係依內政部108年3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02號函示,就通風口及緊急出口以最小限度範圍劃設。惟考量對案址土地之影響,本府前於106年8月18日與地主協調會議中說明,本案仍以目前為捷運開發區並辦理土開能獲得都市計畫獎勵(基準容積50%)及捷運獎勵(最高基準容積25%,未來仍依實際設計為準)之效益最為有利。
- 四、捷運工程車站設計上連續壁屬臨時擋土設施,故捷運車站除連續壁外均設置有結構內牆,有關捷七用地通風口及緊急出口與捷運車站之連通位置,連續壁並未預留連通位置,後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臺北市政府說明違法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處,惟臺北市政府仍是充耳不聞,不願採行其他方案。令人遺憾,更令人不解的是,台北市政府如此堅持施作其諸多違法且危害公共安全之錯誤行政作為,置勝方公司權益及民眾安危不顧,是否是選擇一條最快的路,強徵勝方公司260㎡之加油站用地,為了能夠盡早完工?
- 七、在土地取得尚未確認之前,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為『政績』,置民眾安危不顧,冒然施工。現今土地未取得,土地外捷運隧道連續壁上都已預留好兩個施工連接洞,造成進退維谷,除不利於雙方,更有諸多罔顧民眾安危之情事,懇請相關單位明察。
- 八、捷運系統計劃案,本身就是一個重大公共安全案,永遠不能妥協。懇請長官鑒察上情,祈求有所作為,用以保障勝方公司及承租之加油站業者之合法權益,且避免公共安全產生重大危害,必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
第二次陳情發文日期:110年07月02日發文字號:勝字第1100702001號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針對「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一中和一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聲明權益暨依法請求與會列席等事宜,詳如說明,敬請辦理。
附件
- 附件:經濟部能源局110年6月28,能油字第11000140190號函文,說明三中第二點)。台北市政府捷運局仍依然故我,裁量濫用。
- 附件:勝方公司異議陳述報告一份共5頁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針對「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素」,罔顧人民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更造成公共安全危險,阻礙都市更新,應予以撤銷,詳如附件,懇請查明見復。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10年8月17日勝方公司發言要點1.台北市政府未依照選地標準選擇東園街側,與勝方公司相鄰的6筆相加仍是畸零地,基地平均深度僅13.47公尺,未能滿足最小都市更新單元劃定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的規定,而無法使用都市更新條例改建,而且取得成本更低的6筆土地,造成萬大路與東園街交岔口的街廓破碎,日後難以更新發展,枉費國家耗費鉅額,興建捷運,增進公眾利益。台北市政府卻為搶通車,不但違反比例原則,也違反都更法,未將國土充分適當規劃,視TOD,街廓整合都市更新,萬華未來發展,甚至減少財政支出為無物。
2.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所劃設的260平方公尺下方,涵蓋了勝方公司的四顆油槽及油管線。台北市政府並無法源依據得以要求勝方公司停止營業並抽乾地下儲油及油氣,也無公權力借道勝方公司被切割後剩餘的433平方公尺上施工。今日的都市計畫變更案,就是一個無視公安,不負責任,荒誕的計畫。
3.依照內政部函文,清楚地說明了,價購協議是屬私法契約範疇,勝方公司為配合國家建設,為了瞭解合理的市場價格,共依法提供11本由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之估價報告書給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然而,台北市政府不但未指出本公司估價報告任何不合法不合理之處,甚至根本沒有實質與勝方公司協議,更無協議價購不成的書面報告。
4.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僅是單方面提出一個無法補償勝方公司損失的金額,要求勝方公司接受,該金額根本無法讓勝方公司重建或購得一個類似的標的物,明顯違反內政部函文指示及諸多法令。
5.台北市政府在研析一件當中的第八大點第二項中,清楚說明,一旦勝方公司土地被切割走260平方公尺,勝方便會喪失這永久性的合法加油站經營牌照,對於台北市政府毫無補償勝方公司的加油站牌照損失,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信賴補償之規定;甚且,台北市政府在110年6月2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日始獲悉經濟部能源局之回函,竟未在該期日後,再依法作出合理合法之估價告告書及協議價購金額,益證台北市政府協議價購之違法。
6.綜上,懇請各位委員,千萬不要為這荒誕的變更案背書,務必將此案發回。
以上說明,謝謝各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