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61-討論事項-第1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柳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6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8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9年6月23日第971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9年9月1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6件,並經該府109年11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91401917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併同本會109年6月23日第971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之擬定機關配合臺南縣市合併升格變更為臺南市政府。
- 二、計畫書所載都市更新檢討部分,請依都市更新條例最新修法之內容重新檢視並更新法條,以茲妥適。
-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再公開展覽內容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再公開展覽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吳宗煌、吳林玉綉、吳惠貞、蔡瓊慧橋南段618、643(變七)1.未聽取在地民意:道路規劃前未先通知居民共同會勘,詢問相關居民意見。
2.有失公平性:道路擴寬未採採雙面擴寬,大比例使用原道路西側土地(橋南段618、643),有失開發之公平性。
3.造成人民財產損失:規劃之12米道路(如附圖一),屆時必需拆除吳林玉綉、吳惠貞、蔡瓊慧所有之倉庫東側,造成整個倉庫傾倒。
4.未考量實際需求:現有鄰近工廠皆為小工廠,非屬重工業,8米之支道路已符合產業發展之交通需求。(北側規劃15米道路、南側規劃12米道路,分別接15米雙和路可通往新營交流道,已具相當交通功能。)5.未充分考量安全性:規劃支道路,增加道路彎曲度,徒增交通1.建請貴局派員實地勘查,充分考量道路現況,規劃最適宜道路。
2.建請貴局道路開發應考量公平性,採道路兩側擴寬方式。
3.建請貴局將部分道路(如附圖二)擴寬為8米道路,因其屬支道為輔助性質。
4.建議貴局道路設計模式:
(1)方案一:
以水利局土地為轉彎切點,採8米路設計(如附圖二),可降低道路彎曲度,提高道路安全性,又符合產業現況需求(具安全性、公平性、實際需求及減輕對人民財產的損壞,最優先建議)。
(2)方案二:
以水利局土地為轉彎切點,雙面擴寬(如附圖三),維持12米設計方式(具安全性及公平性)。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考量現況道路僅5~6公尺,為利於工業區內大型車輛進出及指定建築線需要,故參考現況道路路型劃設為12公尺計畫道路。
2.有關陳情人所陳路段,再公展草案已參考現有道路路型,及為道路安全設計與北側15公尺道路正交等原則下,儘量採現有道路向二側拓寬。
3.變更理由內補充南北向道路劃設原則,以資明確。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危險。
2謝永祥變七案依(變更理由2)後段道路南側境界線以嘉南農田水利會權屬地籍線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本計畫之道路規劃對現有道路北側土地所有權人有不公平及未確定權利損害之虞。
1.以(嘉南農田水利會權屬地籍線劃設)未顯示正確範圍,北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得知自我權利受損範圍有多少,自我權利受損範圍都無法得知下,又如何贊成本計畫案。
2.本道路拓寬得利者不限於道路北側之土地所有權人,而是使用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致不能因作業方便等,損害單邊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2)請先就(嘉南農田水利會權屬地籍線)之確切位置及受損範圍告知土地所有權人,揭露正確訊息。
(3)道路拓寬得利者既是道路兩側之土地所有權人,應以現有政府土地(含嘉南農田水利會權屬地)為準,將規劃12公尺道路所需之用地,平均徵收道路兩側私人土地允為公平。
建議酌予採納(詳附表1及附圖1)。
理由:
考量道路劃設原則之一致性,且道路拓寬後對於兩側工業區及農業區之進出皆具有效益,爰酌予調整東西向道路之路型,改以現況道路中心向兩側均等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劉郁宗士林段922、923-3(變四案)1.本人之土地原為住宅區,將不合理變更為道路用地,本人無法接受此變更。
2.原筆直的巷道,經變更後需連續轉二個90度的大彎,不但造成維持原來土地用途勿做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變更案係屬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件,經套疊北側8米道路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現況)。
2.考量地籍線未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用路人的不方便,轉大彎後又回復成二米小巷道勢必危險,此項變更實屬極不合理。
3.經變更後造成危險且不方便的都市計畫,期望做更合理的考量,並立即終止此項變更。
妨礙周邊建築出入及未損及建物,且北側士林段921地號亦已依逕割後之地籍線為道路境界線申請建築(民國80年),故建議維持原變更案內容,參酌地籍分割線、現況變更8米計畫道路範圍。
3.另8米計畫道路南側轉彎處係臨接4米人行步道,依人行道路規劃原意係供行人步行使用,非供車輛通行(詳附表2及附圖2)。
4劉素瑛士林段922、923-3(變四案)1.本人之土地原為住宅區,將不合理變更為道路用地,本人無法接受此變更。
2.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此項變更方案實屬極不合理,原筆直的巷道,經變更後需連續轉二個90度的大彎,不但造成用路人的不方便,轉大彎後又回復成小巷道。
3.經變更後不但不方便且危險之都市計畫,期望應為柳營往後第四案請維持原來土地用途,勿做變更。
併人陳編號第3案。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3。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發展,做更合理之通盤考量,應立即終止此項變更。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人和段103地號(變十六案)請將再公開展覽編號變十六案之備註欄原柳營段柳營小段103地號更正為人和段103地號。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依內政部都委會第971次會議決議,更正變十六案之備註欄內容(變更範圍:橋南段629地號及人和段1116地號(乙種工業區),人和段103地號、柳營段柳營小段726、1022、1067地號(農業區))。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6行政院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人和段1038地號、橋南段612-1、620-1、630-1、643-1、643-3地號(變七案)柳營段柳營小段1336-30、1336-31、1336-44、1336-45地號(變八案)變七案「工業區」、「農業區」變更「道路用地」,及變八案「機關用地(一)」變更「廣場兼道路用地(附)」、「道路用地」變更「道路用地(附)」涉及本處土地,因現況有本處給、排水路,請規劃單位於開發時保持原有輸水功能,並將設計圖送交本處檢討無虞後使得施設。
1.有關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所陳建議事項,係屬公共設施開闢之注意事項,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2.變七案變更後之道路用地係以「一般徵收」、「撥用」方式開闢,變八案變更後之「廣場兼道路用地(附)」、「道路用地(附)」係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開闢,所陳事項,將移請本府相關單位卓處。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