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7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71
案件id
MOI新北城地區20218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緣本寺所有土地座落土城區柑林段1193-2地號持分5400分之2438,於土地共有持分人林張素娥持分5400分之2962,現已送板橋地政事務所分割中(在卷中),本土地自民國56年由禪門臨濟宗第45代祖師上廣下欽老和尚開山以來歷經46代祖師上傳下斌老和尚,47代祖師上道下空老和尚,至現代主持法杰法師,皆以利益十方信眾為使用宗旨。且前上開土地上於民國67年3月建有華藏塔一座,及於民國75年建有廣欽塔一座,現為廣欽塔老和尚舍利塔,均使用至今,合先陳明
- 二、次查上開地號土地原為土城彈藥庫軍事用途周邊土地,編定為保護區,嗣後本寺並建構華藏塔共五層,一座於民國67年蒲月(農曆5月落成為信眾往生得一處所),另於民國75年廣欽老和尚圓寂,本寺獲迎靈骨舍利供養與建廣欽塔共三層,頂樓供奉靈骨舍利一座
- 三、次按本寺於系爭土地上設置之-提請大會討論1.有關本案仍需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確認,廣承岩寺陳情之華藏塔及廣欽塔是否屬其輔導之宗教設施。
2.建議本案於提大會前,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確認後,再行依據廣承岩寺刻正辦理地籍分割成果調整土地使用計畫為保存區。
為保障民眾權益,請詳為釐清後,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理由,提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華藏塔、解脫門,係為十方信眾建造之往生塔位,該等設施具有相當社會公用價值,本寺廟以此普度眾生,彰顯寺廟存在目的,捨此何處可容。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8號判決足稽。足見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是計畫,重劃為商業區,顯然有不符現況之失,本寺廟實難同意。況且本寺廟所屬系爭土地(土城區柑林段1193-2現已辦理分割中),其地上建物華藏塔、廣欽塔為殯葬管理條例公告施行前所建,是懇請鈞座准予原地保留,懇請都委會專案討論本寺廟之宗教專區使用分區予於合法化。
- 四、綜上所述,本土地經於民國110年4月1日於土城區公所召開土城司法園區興辦事業計畫說明會及覆台內地字第1100261882號函,本寺就所有土地(土城區柑林段1193-2地號現正辦理分割中),懇請廢除原重劃商業區之規劃保留為宗教專區,。謹請鈞府陳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鑒核至為感德。
決議
- 決議,機關用地(18)南側以既成道路為界,南側彈藥庫及公有土地及參考地籍範圍維持現況作非都市土地使用,並於本計畫書(草案)第四章規劃構想第三節規劃原則內載明(略以):「三、尊重現況:位於機關用地周邊三級坡以上之坡度陡峭地區,建議剔除計畫範圍。…。」,故調整和平路以南,不納入本計畫範圍,並考量為保障民眾權益,請詳為調查土地使用現況及通行出入,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理由,提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土城彈藥庫範圍及後續機關用地使用完整性,縮小劃設擴大都市計畫範圍。
3.另查縮小本計畫範圍後,柑林段996地號土地非屬本計畫範圍。查前開土地周邊鄰近既成道路,未來可透過該道路通行出入使用。
逾人留○義/柑林段895-5地號本地號土地全部由895地號分割出來,895-5地號與895-3和895-2此3筆地號皆為同地主,3筆地號目前種植柚子,進出口在895-2地號,因895-5地號未納入司法用地,未徵收的部份以致於無法進入耕種,亦不符經濟生產效益,希望一併納入司法用地。
希望未納入徵收的土地,能全部徵收納入司法用地裡。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本計畫公開展覽期間,民眾陳情建議和平路以南維持現況使用,故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機關用地(18)南側以既成道路為界,南側彈藥庫及公有土地及參考地籍範圍維持現況作非都市土地使用,並於本計畫書(草案)第四章規劃構想第三節規劃原則內載明(略以):「三、尊重現況:位於機關用地周邊三級坡以上之坡度陡峭地區,建議剔除計畫範圍。…。」,故調整和平路以南,不納入本計畫範圍,並考量原土城彈藥庫範圍及後續機關用地使用完整性,縮小劃設擴大都市計畫範圍。
2.另所陳情土地柑林段895-2及895-3地號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係屬機關用地範圍,並納入本計畫區段徵收為保障民眾權益,請詳為調查土地使用現況,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理由,提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範圍內。另查本計畫縮小範圍後,柑林段895-5地號土地非屬本計畫範圍,考量機關用地完整性,建議未便採納。
逾人留○義/柑林段297、297-1、895、895-1、895-2、895-3、895-4、897、898地號對於本地區開發及規劃強力徵求此區段徵收分回比例應45%,建蔽率50%,容積率240%。
希望此區段徵收分回比例應45%,建蔽率50%,容積率240%。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陳情內容,經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刻正辦理本案細部計畫審查,尚未完成審議,建議將本案陳情納入細部計畫陳情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人黎○秋(非地主,透過署長信箱陳情)新劃定的商業區範圍內於臨和平路口約15公尺左右之處另設立一出口,因之前該路口常發生車禍,故修改橫跨金城路之人行道位置,此新路之路口將斜對人行道,未來於金城路上勢必形成兩路口對一路口之情形,除增加路口的複雜度以外,可以想見交通事故也必然會增加,且該路只適合順向進入對於迴轉進入或出來並無使用效益。
1.原設計道路沿高速公路旁直到與和平路銜接,此設計除可使交通更為順暢外,亦有利於未來和都市計畫外的路網做整體的規劃銜接,進而緩解金城路上的車流。
2.保留臨金城路之徵收路段的面積完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經查本計畫107年12月20日公開展覽草案之細部計畫圖(草案),已規劃整體道路系統,其中劃設一條垂直南北向沿著高速公路至土城醫院現況道路之10公尺細部計畫道路。
2.另陳情建議高速公路與和平路銜接處為15公尺寬涵洞,於高速公路旁規劃道路用地一節,查規劃道路易受到涵洞側壁視覺阻礙,影響交通安全,故建議維持現行規劃為商業區。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整,更有利於未來的建築規劃。
3.若為利於往後的商業使用可於緊鄰金城路之商業大樓後方另開一小路段以利人車通行。
附圖說明建議1與3之示意逾人陳○帆(代表人)、陳○碩、陳○融、陳○亦/柑林段297地號本地號土地2/3為司法用地範圍內,其餘未納入,是否未納入範圍土地可全部納入司法用地。
因本地號現況種植植咖啡樹,進出口剛好在徵收範圍內,未徵收的部分以至於無法進入耕種,再則剩餘1/3土地耕作亦不符經濟生產效益。
希望未納入徵收的土地,能全部徵收納入司法用地裡。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本計畫公開展覽期間,民眾陳情建議和平路以南維持現況使用,故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機關用地(18)南側以既成道路為界,南側彈藥庫及公有土地及參考地籍範圍維持現況作非都市土地使用,並於本計畫書(草案)第四章規劃構想第三節規劃原則內載明(略以):「三、尊重現況:位於機關用地周邊三級坡以上之坡度陡峭地區,建議剔除計畫範圍。…。」,故調整和平路以南,不納入本計畫範圍,並考量原土城彈藥庫範圍為保障民眾權益,請詳為調查土地使用現況,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理由,提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後續機關用地使用完整性,縮小劃設擴大都市計畫範圍。
2.另所陳情土地柑林段297地號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部分屬機關用地範圍,並納入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另其餘部分屬非都市土地,非屬本計畫範圍,考量機關用地完整性,建議未便採納。
逾人留○義(代表人)、陳○寶、柯○惠、林○發、張○常、林張○娥、林○財、童○玲、陳○財、張○達、童○秀、謝○禧、林○慶、林廖○圓、張○忠、林○良/柑林段297地號本地號土地2/3為司法用地範圍內,其餘未納入,是否未納入範圍土地可全部納入司法用地。
因本地號現況種植咖啡樹,進出口剛好在徵收範圍內,未徵收的部分以至於無法進入耕種,再則剩餘1/3土地耕作亦不符經濟生產效益。
希望未納入徵收的土地,能全部徵收納入司法用地。
併逾人16。併逾人16。
逾人陳○碩(代表人)、陳○子、陳○慧、陳○華、陳○帆、陳○仁、張○忠、張○達、童○琳、陳○早期因地號895-5有祖先墳墓不能辦農地農用,所以才從地號895分割出來,墳墓位置在徵收邊緣線,將來政府要花很多錢做擋土牆,因地號895-5祖墳旁邊都種植咖啡樹,進出口在895地號,因895-5地號未納入司法用地,以至於無法進入耕種,亦不符經濟生產效益,希望一併納入司法用地。
希望未納入徵收的土地,能全部徵收納入司法用地裡。
併逾人13。併逾人13。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融、李○鐘、留○義/柑林段895-5地號逾人陳○帆(代表人)陳○碩、陳○子、陳○慧、陳○華、陳○仁、陳○融、童○琳、陳○隆、陳○忠、童○豐、李賴○卿對於本地區開發及規劃強力徵求此區段徵收分回比例應45%、建蔽率50%、容積率240%。
希望此區段徵收分回比例應45%、建蔽率50%、容積率240%。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陳情內容,經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刻正辦理本案細部計畫審查,尚未完成審議,建議將本案陳情納入細部計畫陳情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人廖○惠、廖○峰、廖○君、廖○玲、廖○桂、廖○發、廖林○霜/柑林段1271、1273地號、和平路38、40、42號本屋實為北二高興建時,因房屋及土地被徵收,後獲准另地興建之合法房屋,且依本案區委會決議徵收範圍應為和平路以北。
而本房屋實際位置在和平路以南,本房屋以北有充足已徵收土地可供道路使用,因此將本屋周邊剃除徵收並不影響整體計畫。
訴求土城區柑林段1271及1273地號之合法房屋不要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減少徵收圍牆範圍。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本計畫107年12月20日公開展覽草案之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所陳土地柑林段1271地號土地部分規劃為道路用地,納入本計畫範圍內。
2.另查柑林段1271、1273地號等2筆土地現況有合法建物(79北縣土建字第9943號使用執照),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部分建物坐落柑林段1271地號土地,規劃為道路用地,為保障合法建物使用權利,爰建議合法建物部分剔除本計畫區範圍及區段徵收範圍,並將和平路15公尺計畫道路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範圍向北作調整,避開既有合法建物,併同調整計畫範圍及周邊土地使用計畫。
逾人廣承岩(寺廟)代表人:
鄧法杰主旨:為「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有關本寺所有座落土城區柑林段1193-2地號土地地持分5400分之2438(現土地與共有持分人林張素娥分割中,板橋地政事務所卷中),聲請保留為宗教專區以符合本寺整體寺廟構造,發揮廟塔功能,使具社會公用價值,彰顯寺廟存在目的。懇請提報內政部、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鑒核。
附件
- 附表1:主要計畫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表類別項目主要計畫面積面積(公頃)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14.2216.92%商業區5.356.36%司法園區專用區8.099.62%文教區4.915.84%保護區1.692.01%分區小計34.2640.75%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14.3617.08%高速公路用地15.5318.47%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290.35%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2.002.38%殯葬用地1.812.15%學校用地2.052.44%變電所用地0.550.66%轉接站用地0.020.03%小計36.6143.56%九項公設公園用地5.927.04%綠地用地1.141.36%停車場用地0.060.07%公園用地(兼供污水處理廠使用)0.760.90%排水溝用地0.450.54%排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20.02%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0.07%道路用地4.795.70%小計13.215.69%用地小計49.8159.25%合計84.07100.00%附圖1:主要計畫修正後示意圖
- 附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張○章、張○枝/柑林段561、377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國道三號配合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之新增路權範圍,納入本計畫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有關所陳情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其中柑林段561地號土地位於部分高速公路用地、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內,另柑林段377地號土地位於綠地用地內,皆已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故建議所陳情意見酌予採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人林○珠/柑林段368、369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國道三號配合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之新增路權範圍,納入本計畫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所陳情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其中柑林段368及369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高速公路用地及綠地用地內,皆已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故建議所陳情意見酌予採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林○維/柑林段370-1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國道三號配合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之新增路權範圍,納入本計畫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所陳情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該土地位於高速公路用地內,已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故建議所陳情意見酌予採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人陳○倫/柑林段368、369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併逾人2。併逾人2。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陳○珠/柑林段614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國道三號配合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之新增路權範圍,納入本計畫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所陳情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僅部分土地位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已納入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其餘土地係屬「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之保護區,非本計畫範圍,故建議所陳情意見部分採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人黃○登/柑林段337、340、346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國道三號配合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之新增路權範圍,納入本計畫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所陳情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其中柑林段337及340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高速公路用地及司法園區專用區內,另柑林段346地號土地位於高速公路用地內,皆已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故建議所陳情意見酌予採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張○培/柑林段561、377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併逾人1。併逾人1。
逾人張○棟/柑林段561、377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併逾人1。併逾人1。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陳○凱/柑林段370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國道三號配合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之新增路權範圍,納入本計畫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所陳情土地經套繪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該土地位於高速公路用地內,已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故建議所陳情意見酌予採納。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人陳萬○里/柑林段368、369地號北土城交流道的設置對於土城帶來好的發展,是任何居住在土城人所期待的建設。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繁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民國44年因為彈藥庫已經徵收過一次,後來70年代因為建設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又被徵收,人民已經經過政府2次的徵收。這次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說明會時,原是區段徵收範圍,但是經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9次的討論後卻設置交流道並且剔除區段徵收並採用一般徵收的方式,試問這樣對於經過2次徵收又因為被劃設交流道預定地即將徵收第3次的地主公平嗎?希望政府能夠傾聽民意。
希望北土城交流道預定地恢復劃入司法園區區段徵收的範圍內。
併逾人2。併逾人2。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柑林段1.區段徵收之目的乃是創造一個更完善的生活環境,且原計畫公展時,亦未於本校用地左侧规劃一處殯葬用地,但卻在第6次專案小組研商會議之資料中顯現。
2.教育乃百年大計,現規劃之方案竟將殯葬用地或設施(納骨塔),緊鄰既有校舍旁,周邊無綠地或適當分區做為緩衝隔離,實非學生之福;公部門既已有遷葬之構想,祈請為日後千千萬萬的學子著想,讓學生有一個遠離恐懼、莫名壓力的學習場域。
3.請以教育事業為重,以下一代的競爭力為考量,將此殯葬用地遷移,另覓他處。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經查德霖科技大學西側殯葬用地現況即為土城區第四公墓,陳情土地柑林段289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屬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民國80年由宏國學校財團法人購得,該土地目前納入本案擴大都市計畫範圍,規劃為機關用地(十八),後續配合區段徵收整地工程,由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及土城區公所辦理遷葬事宜。
2.另查前開第四公墓範圍,包括柑林段286及291地號等2筆土地皆為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管有,現行並屬非都市土地之特定專用區之殯葬用地。
3.查原先107年12月20日辦理本計畫公開展覽時,柑林段289地號土地規劃為部分機關用地及部分保護區,並未規劃為殯葬用地。惟後續於108年09月26日召開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次專案小組研商會議,其會議紀錄載明現況殯葬用地仍有使用需求,故考量現況第四公墓原屬非都市土地之特定專用區之殯葬用地,故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於本計考量看守所安全及校園環境衝擊,未來第四公墓殯葬用地之退縮規定建議納入細部計畫規範,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內規劃3.61公頃之殯葬用地(報部審議版本)。
4.另查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0年3月16日召開「土城區司法園區區段徵收」機關協調會議,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意見(略以):「有關計畫區南側規劃殯葬用地1,經本府殯葬管理處表示其現況殯葬範圍已足敷使用,建議僅需依其地籍產權規劃殯葬用地即可,後續將由本府殯葬管理處配合辦理相關遷葬事宜。」。
5.爰本計畫業依據110年3月16日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建議修正縮減殯葬用地範圍,將3.61公頃縮小為1.51公頃,將原第四公墓西側、北側部分土地部分規劃為機關用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未來將由新北市殯葬處並配合辦理遷葬事宜,已減輕對其周邊文教設施的景觀衝擊;另南側原屬新北市殯葬事業管理處土地,參考殯葬主管機關意見維持原殯葬使用,規劃為殯葬用地,後續由新北市殯葬管理處規劃管理。
6.另該殯葬用地東側臨文教區(德霖科技大學),西側臨機關用地(看守所預定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考量殯葬用地視覺衝擊及看守所戒護安全性,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鄰接公共設施用地處應退縮4公尺建築;未來第四公墓殯葬用地之建築規劃應與德霖科技大學及看守所溝通協調。
逾人陳○功/柑林段996地號1.經查,新北市土城區柑林段895地號土地,係臺北看守所預定地,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又同段898地號土地,亦屬於區段徵收之範圍內(見請證1)。
2.惟查,請願人陳重功所有之同段(即柑林段)996地號之土地(見請證2),則非屬區段徵收範圍。
然而,前揭柑林段895、898地號土地經區段徵收後,請願人陳重功進出其所有之同段996地號土地,將造成相當不便,致有難以使用,甚或無法利用之情形。
為此,恭請貴局鑒核,懇請貴局將請願人所有之同段996地號土地,一併列入區段徵收之範圍內。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所陳情柑林段996地號土地原於107年12月20日辦理公開展覽時,規劃為保護區,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另柑林段895、898地號土地原於公開展覽時,規劃為機關用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後查本計畫公開展覽期間,民眾陳情建議和平路以南維持現況使用,故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